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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股權轉讓價格

發布時間:2020-12-23 17:38:39

『壹』 公司股權轉讓評估需要哪些資料

股權轉讓申報以下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內申請書》。容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貳』 股權轉讓時的公允價值該如何確定

公允價值的確定一般做法是聘請資產評估公司進行公司整體資產的評估,得出公司所有內者權益的公容允價值,再根據比例計算出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例如公司資產評估總價為100萬,負債為50萬,則所有者權益為50萬,5%的股份的公允價值為2.5萬元。
而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則是開天殺價,落地還錢了,主要看轉讓雙方的協商了,類似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注意的是:現地稅部門有文件規定,在公司變更稅務登記時對公司的股權轉讓價進行審核,原則上要求股權轉讓價不能低於轉讓股份的公允價值,否則需按公允價值扣繳出讓股份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叄』 股權轉讓中的審計評估價格和實際出資額一致嗎

不一定一致,可能評估價格高於合同價格,也可能低於合同價格,如果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稅務部門將核定計稅價格,並接核定價格征稅。

『肆』 股權轉讓對價是什麼轉讓對價的評估對於持股人有什麼影響

一、股權轉讓對價即轉讓價格。

1、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2、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內涵是一方為換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諾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代價或得到該種承諾的代價。 指當事人一方在獲得某種利益時,必須給付對方相應的代價

二、轉讓對價的評估對於持股人的影響

1、企業股權公司轉讓費用企業所得稅稅收監管的工作重點在公司轉讓費用性質判定、價值評估方法的應用等方面。

2、在公司轉讓費用反避稅審查,尤其在價值評估方法的實際准確應用上,很多基層稅務機關應用能力較弱,因此,提高稅務機關監管此類業務的能力是關鍵所在。

3、在相關政策表達上,特別是存在爭議的問題及未涵蓋的領域,比如,復雜的公司轉讓費用案件如何進行審查與合理評估,需要及時明確,以方便執行。

4、首先得是雙方都認同的一個價格,通常情況對於持股人來講,會稍微弱勢一點。主要是看什麼情況下的轉讓,如果項目發展好可以溢價轉讓。

5、也可以在市場公允價格上打折轉讓,道理很簡單和上述出售二手房時的房價,對於持股人來說最大的影響無非就是利益的問題。

三、最新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四、最新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進行了限制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如何評估股權轉讓價格擴展閱讀

個人股權轉讓支付對價的影響因素:

1、流通市值規模

非流通股擁有流通權後所增加的流通市值規模。因為,在不考慮其他影響因素的條件下,流通市值的增大,會構成對市場的沖擊。

2、合理價格差距

當前股市價格與成熟市場條件下該股票的合理價格的差距。當前股市價格是在股權分置的市場條件下形成的,其水平較成熟市場條件下合理價格水平越高,在實現全流通後股價向下的空間會越大,考慮實行股權分置改革所支付的對價應該越高。

3、非流通股股東意願

非流通股股東的意願。對價支付的標底來源於非流通股股東,非流通股股東的意願自然是決定性因素,如果僅從市場利益的角度分析,非流通股股東希望支付的對價自然是越低越好,但既然是對價,就會有雙方談判的過程,非流通股股東首先要對其提出的對價方案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

『伍』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價格有規定嗎

一、股權轉讓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此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與程序,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轉讓股權的價格。那麼股權轉讓中,什麼樣的價格最能體現公平呢?
實務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
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3、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三、以上幾種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現分述如下:
(一)將出資額作為股權價格的計價依據
此方法簡單明了,便於計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經營決策和市場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較大,公司的資產狀況往往處於變化當中,隨著公司經營的不斷變化,股東的出資與股權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直接以原出資額轉讓,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區別,往往導致股權的價值大大脫離了實際。
(二)以審計、評估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該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負責的清理核實,能夠較為准確地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如果採用評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評估費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數額,無論對股東還是公司或是受讓人都是一筆不輕的額外負擔。尤其是在小股東欲轉讓股權時,對小股東來說,如果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就有可能出現小股東的轉讓所得連評估費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極端情形,這樣的結果肯定是任何小股東都難以接受的。因此,該種股權轉讓價格確定方式現實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最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缺陷是:作為利益相對方的當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故此種方式被使用的幾率也較小。
基於上述原因,實務中往往綜合採用。例如,綜合採用評估方式和協商方式。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再由雙方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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