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破產的原因是不是只有「資金流斷裂」呀
"資不抵債"是企業破產的表面上的因素,實際上也是一種結果.深層次的原因很多,且不同類型的企業其原因又有多種:
1.資金流斷裂是一個方面,如房產企業,遇到貸款緊縮時,房子不能結頂成為爛尾樓;
2.效益差.生產成本大於銷售成本.
3.投資(機)失敗.當時的巴林銀行就是由於投資(機)失敗,一次性虧損嚴重
……
㈡ 有限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已停止經營一段時間,是否要做破產審計如果不做破產審計有什麼後果
不做破產清算,最後可能會追究你個人所有的財產來承擔公司的債務,原本你是有限責任也就是投入注冊資金1000萬為限承擔公司所有的債務。
㈢ 負資產的公司為啥不破產
公司破產的根本原因是資不抵債;公司破產的直接原因是資金鏈斷裂。
只要資金鏈不斷,公司負資產再多,也不會被迫破產。
㈣ 公司一直在虧損,資金鏈斷裂老公還要堅持該怎麼辦
你要做他的思想工作。既然自己累已經鍛煉。在那以前。資不抵債了。那徹底破產的不版是你家當都沒了,連房子權都要做抵押了。給你老公說清楚,想過好好過日子就要認識這個問題。畢竟你們已經成了家。還小孩子。東方不亮西方亮,這個生意做不成,做別的生意這樣虧下去也不是個辦法。畢竟還要養家糊口還有小孩子。好好跟你老公談一台,相信他已經上的頭腦。會考慮清楚這個問題的。
㈤ 資不抵債的含義
指個人或企業的全部債務超過其資產總值以致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財務狀況其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及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其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償還能力。計算債務的數額,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它與不能清償是有區別的,不能清償是一個法律概念,其著眼點是債務能否在需要清償的時點及時支付,構成了企業破產的原因,而資不抵債僅是指債務超過資產的狀態,在我國,並不必然造成企業破產的原因。
資不抵債的破產界限剖析
1、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之所以將資不抵債作為法人公司的破產界限,其深層次理由其實存在於資合公司的本質。 資合公司與人合公司相對,是對人合公司的超越和發展,公司的信用不再依賴於股東的個人信用,而是依賴於由股東認繳的歸公司法人獨立擁有的資本。為了確保公司獨立法人的財產基石,圍繞著公司的資本形成了大陸法系公司法中經典的資本原則,即資本的真實交納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其中,資本維持原則的內涵被不斷豐富和發展,現在在它的起始國德國已發展成為了多層次的資本維持原則,其最高界限延伸至通過自有資本維持原則而實現的對整個公司資產的保護。不過,其最低界限仍然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維持原則,即公司至少應當擁有相當於注冊資本數額的資產。當公司凈資產為零時,即意味著股東的原始出資(即注冊資本)被全部虧盡,公司作為一個資合公司的財產基石已不復存在,此時股東要麼通過增加註冊資本方式來拯救公司,要麼只能面對客觀現實——即破產。否則,公司繼續經營下去則意味著公司的全部風險將由公司債權人承擔,這對公司債權人而言顯然是不公正的。
在歷史和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的中國,繼受了法定資本制,在新《公司法》中又潛移默化地堅持和發展了該制度。 正是由於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根是法定資本制,所以由法定資本制延伸出來的資不抵債才始終縈繞在我國公司立法者和學者的思維中,其構成法定資本制下的公司的一個破產界限是一個邏輯的必然,是一個科學的結論,是難以迴避的。
2、在大陸法系法定資本制下,資不抵債構成一個破產界限,那麼在實行授權資本制的英美法系中,資不抵債是否就沒有意義了呢?其實不然。 在英美法系中資不抵債仍然是一個基本概念,是公司進入清算、整頓、或破產的一個分水嶺。英國著名的法官Street在判例中明確說到,從現實意義上講,在公司資不抵債之時,公司的財產是公司債權人的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 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214節規定,當公司接近資不抵債時董事負有使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的法定義務;若董事違背這種義務仍然經營公司並使公司最終資不抵債,則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法院可以責令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
為什麼在授權資本制的英美法系中在公司破產界限問題上同樣強調資不抵債這一標准?其實正如我國已有學者所指出的,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差異遠遠沒有國內學者所想像的那麼大,資本制度、資本監管和資本的維持在英美法系同樣是公司法中的核心問題。 究其實質,可一言蔽之,在兩大法系中的資合公司中,公司的資本都由自有資本和借貸資本構成,而獲得借貸資本的前提是公司至少擁有可以抵償借貸債務的相應資本和資產。
3、國內部分學者反對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的理由之一是,這種標准只看公司一時單純的報表中的帳面數據,而不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和未來發展的潛力。 其實,在採納這種標準的國家在運用這種標准時並非如上述學者所說的那麼簡單。以德國為例,該國立法者、法官和學者們曾對資不抵債的界定做過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按照現在大家一致的觀點,資不抵債應當通過一個不同於一般資產負債表的特殊報表來確定,即資不抵債報表(債務超過報表)。在設立該報表時,在對公司的資產作價值評估時,須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進行預測和考慮。當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樂觀狀態,則公司資產的價值按照繼續經營價值來衡量;如果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悲觀狀態,則公司資產的價值只能按照清算價值(該價值一般低於資產的帳面價值)來衡量了。不過,當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樂觀狀態時,如果按照繼續經營價值所設立的資產負債報表顯示公司的資產仍不能覆蓋公司的全部債務,則公司仍達到了破產界限。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股東而言,如果他們真心想將公司繼續經營下去的話,則他們應當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向公司注入新的資本,或者尋找新的股東請求其加入公司、並以此為公司帶來新的資本。如不成,則只好面對公司破產了。從權衡公司債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風險的角度出發,這對於陷入此狀態的股東而言並不苛刻和有失正義。從上面的分析可看出,德國法中作為破產界限標準的資不抵債並不只單純考慮簡單的會計帳面價值,還是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等諸多因素予以了考慮。從這個角度而言,將資不抵債作為一個破產界限標准,絕不失科學性。
4、國內部分學者反對將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的另一主要理由是,我國國有企業自有運營資金一直較少,尤其是過去「撥改貸」體制下設立的企業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運轉,採用該標准會導致許多國企破產。 保護國企是應當和必要的,不過保護方式應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性,否則最終只會帶來國有資產的更大損失。從1993年《公司法》頒布之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指引下,我國政府開始對國有企業的運行推行現代公司制度,努力按照國際規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便增強國企的生存力和競爭力。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公司股東應當每年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必要的盈餘公積、公益金等留存給公司自身,以便實現公司資本的積累。對於自有資金很少的國企,作為股東代表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這種留存利潤的方式,或者直接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來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對於長期資不抵債、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生存的國企,政府應當通過兼並、重組或者增加註冊資本等方式及早解決問題。在解救無望的情況下,及早實行破產應當是一種最理性的選擇。否則,一味拖延下去只能帶來更多國有資產的損失。所以,不論對待國企或民企,都應從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的全局出發,按市場經濟規律科學和理性地面對問題和處理問題,這樣才能最終實現我國企業的強盛和國民經濟的繁榮。
5、我國新《破產法》第2條中,未將資不抵債單獨作為一種破產界限,而是規定應當同時滿足另一條件,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按照這種標准,當公司資不抵債時,只要公司能夠通過貸款等各種方式清償到期的公司債務,則公司即可不必進行破產。這在實踐中很可能導致許多公司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來清償到期債務,藉以規避破產。一般而言,作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這樣,將很容易出現資不抵債企業的虧損黑洞越來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終,當某一天資金鏈條斷裂、虧損爆漏時,將可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極大的破壞力。幾年前發生在我國證券行業的德隆系案便是一個鮮活的例證。
㈥ 有限責任公司資金鏈斷裂,難以持續經營,欠有個人債務,可以變賣設備還所欠債務嗎
公司欠款,應當以公司自身財產進行償還,如果設備在公司名下且未作任何抵押,就可以變賣償還欠款。
《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公司資金鏈斷裂,資不抵債時,可能會產生破產清算,清算後的資產優先償還債務,如有剩餘,股東再進行分配。
㈦ 2017年資金鏈斷裂企業,企業資金鏈斷裂會有怎樣的後果
企業作為經濟活動的載體,以獲取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但往往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企業就會陷入一種怪圈:就是效率下降,資金周轉減速,嚴重影響企業正常運行。如某個企業的資金緊張,無法維持公司的健康運轉了經營不善,連續虧損就會使公司資金緊張·經營不善,同時也讓銀行、股東們對公司失去信心,公司將難以得到資金支持,進一步加強了資金緊張程度。再或者把自己很多資產都拿去上新項目,而新項目卻沒有像預期的那樣高收益,而銀行還款時間又到了,而這個時候又借不到錢了,就叫資金鏈斷了,銀行就會拍賣抵押資產,公司也面臨倒閉。所形成的即為資金鏈斷裂。
對政府來說,主要是為企業減輕稅費等負擔,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對企業來說,主要是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投資效率、推進產品轉型升級等途徑尋找出路。
㈧ 有限公司經營不善,已經資不抵債,我想問問債務必須由法人個人承擔嗎
「法人」不是人,法人的債務法人必須承擔,但法人破產只能以法人資產抵債,資不抵債的經過破產程序任不能實現的債權則會變成「死債權」(或無效債權)了。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有清償法人債務的責任義務,而非承擔法人債務的責任。
如果法人代表具有轉移、隱藏、非法處置法人資產行為、或不依法申請破產程序造成債權人權益損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㈨ 公司資金鏈斷裂,欠員工幾百萬,現在公司領導說要債轉股給我們,或者直接離職,現在公司經營狀況也不好
公司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公司存在資不抵債的,建議員工聯合起來,一起反映到就業局解決,要求公司按期支付剩下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