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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金董事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1-07-06 21:29:58

㈠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1)出借資金董事會決議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㈡ 某股東不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如何處理

法律橋網友新安風咨詢: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共有5個股東,股東會形成決議必須經過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東通過。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股東會所做出的決議經過5個股東表決、簽字同意,但其中1個股東有不同意見,在決議執行過程中,那個股東就是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針對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採取什麼方式解決?不知道我有沒有把意思說明清楚,假如還需要提供什麼情況,我可以補充。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要看該決議的內容,如果該內容不涉及到他個人的,則公司董事長(或經理)或法人代表去實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個人而他不執行,如果有股東協議書,看協議書是否有約定違約責任,有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違約責任問題;最後,如果他不執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新安風再咨詢:我補充一下:決議內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其他股東都按時全部打入資金了,就他經公司多次催問,但他就是拒不打入,這就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轉。我查過各類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沒有涉及股東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處理問題。假如每個股東都為了某個問題沒有達到個人的目的而拒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那麼公司還怎樣保證運轉和生存?再說,他不執行決議所造成的損失怎樣去評估?又怎樣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賠償?賠償的額度怎樣掌握?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首先要看該股東會決議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東會是否有許可權來就「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來作出決議,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許可權的范圍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規定,從公司法的條文可以看出股東會乃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許可權范圍乃決定公司內部的事情,至於股東是否願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則屬股東個人決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約定,否則股東會無權就此作出決議。對以上「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問題,可以考慮採取增資來解決:公司股東會重新作出決議,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各自股東根據股權比例增加出資,同時規定若某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者,其該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東按照比例認購。此時,若該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其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必將降低。(當然,借貸關系跟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是兩碼事。)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說的,那股東除了出資以外,公司流動資金有困難,難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那每個股東都可以不聞不問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隨他去了嗎?這到是個問題,要引起重視了。這說明某個股東可以不顧自己個人的投資的風險,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東的投資全部拖死了,這到是個歹毒的主意。因為5個股東中,有2個股東是很有實力了,其中一個有上億的資產,老員工也有幾百萬的資產,還有3個股東都是工薪階層,但現在這3個股東持有52%的股份,那2個股東持有48%的股份。那兩個股東就是要通過不斷的擴股,把其他3個的股份變成零頭,直至可以忽略不計,變成他們2個占絕對的控股,完全由他們2個人說了算。我認為這是一種惡意的行為,有沒辦法去阻止他們這么做呢?現在公司就是按照他們2個人的意見,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造成現在公司的流動資金運轉不靈,他們之中是一個股東就故意不肯對公司出借資金,用這個辦法來迫使這3個股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這算是什麼行為,這個行為是合法還是合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的惡意行為?懇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幫助,現在公司到了緊要關頭。在此,先謝謝啦。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1、由於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職權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規定。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問題,這是一個合同關系,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確定,只要借貸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合同,股東不存在借款的義務。公司本身是一個「資合」與「人合」的混合體,若股東不和或某股東寧願投資失敗,則公司的經營必定受到影響,這樣的問題,法律也難以解決。2、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法律規定需要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屬於公司的經營策略方針,這樣的舉措需要50%以上的股權的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從程序上來保護自己權利。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的看法,那這個公司只有這么乾耗而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了?對於公司向股東借款可是通過股東會形成一致意見的呀,但到實際執行時,就是那個股東不肯借給公司了。現在股東不和的很顯然的,那個股東既不轉讓股份,也不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那到時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樣按照比例分紅,那這是哪家的法律規定?關於增加註冊資本,這個是絕對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辦事的,他們沒辦法隨意擴股。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採用什麼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待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呢?

㈢ 母公司能否為全資子公司的債務人提供連帶擔保責任

不能。《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可見,全資子公司在股東會表決時,僅有的一名母公司股東必須迴避,那麼就無法開股東會了,也就不能為母公司提供擔保了。

㈣ 易到向樂視啟動追責,易到還能東山再起嗎

近日有媒體指出樂視因此挪用了易到13億資金,因而目前易到內部已經開始啟動向前控股股東樂視追責的程序,並且已經開始採取法律行動,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另據已經離職的易到聯合創始人楊芸說,「易到賣身樂視時,承諾每年拿出一部分股權分給團隊,但一直沒有兌現」,她甚至說,「樂視就想吞了這部分股權。」

那麼,轉過頭看,難道易到也想吞老員工的那點股權?不僅如此,易到新生快三個月了,現在看來,仍然還未得到救贖。

貸款中關於董事會決議的問題

這個問題 你還需要跟你們的領導協商 董事會決議必須在放貸款前出具 按照你們領導的出具日期 這筆貸款發放的就不合規 將來銀監會檢查 給你貸款的銀行就麻煩了 所以你還是盡量協商把

㈥ 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有非法經營的行為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滿足以下條件有效。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公司法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應當遵守《合同法》的規定,還應遵守《公司法》的規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對股權轉讓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鑒於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事項:
1、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①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a、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 b、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②分析企業財務狀況 :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③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6、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①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認繳出資額。
②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③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7、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①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b、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c、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d、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並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e、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並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f、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②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a、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b、保證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8、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㈦ 審計部如何建立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中國絡,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㈧ 借款應由股東會做決議還是董事會做決議

您好,應當由股東會一半以上的人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㈨ 財務關系的組成

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擔負著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衛國家安全、組織和管理社會活動等任務,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和公共設施等條件。為此所發揮的「社會費用」,須從受益企業的生產費用中扣除,從而形成具有強制性的納稅義務。
因此,國家以收繳各種稅費的形式,與企業之間產生財務關系。企業應照章納稅。是一種強制性分配關系 是指投資者向企業投入資金,企業向其支付投資報酬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企業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以便及時形成企業的資本,同時,擁有參與或監督企業經營、參與企業剩餘權益分配,並承擔一定的風險;管理企業利用資本進行營運,對出資者有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實現利潤後,應該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規定,向其所有者支付報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資不同,他們各自對企業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相應對企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是風險與共和以資本保值、增值為核心的剩餘權益分配關系,體現著一種經營權與所有權關系。 是指企業向債權人借人資金,並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企業除利用資本進行經營活動外,還要借入一定數量的資金,以便降低企業資金成本,擴大企業經營規模。企業利用債權人的資金,要按約定的利息率,及時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債務到期時,要合理調度資金,按時向債權人歸還本金。
因此,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的債務----債權關系。 是企業以購買股票或直接投資的形式向其他企業投資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
是體現所有權性質的投資與受資的關系。 是指企業將其資金以購買債券、提供借款或商業信用等形式出借給其他單位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企業將資金借出後,有權要求其債務人按約定的條件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
企業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債權----債務關系。 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在生產經營各環節中相互提供產品或勞務所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
企業在實行廠內經濟核算制和企業內部經營責任制的條件下,企業供、產、銷各個部門以及各個生產單位之間,相互提供勞務和產品要計價結算。
這種在企業內部資金使用中的權責關系、利益分配關系與內部結算關系,體現了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是指企業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職工是企業的勞動者,他們以自身提供的勞動作為參加企業分配的依據。企業根據經營者的職務能力和經營能力高低,根據一般職工業務能力和勞動業績大小,用其收入向職工支付工薪、津貼和獎金,並按規定提取公益金等。
企業與職工之間是以權、責、勞、績為依據的在勞動成果上的分配關系。 董事會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和增減注冊資本等方案,企業要為董事會支付董事會經費,因此,企業與董事會之間發生經濟利益關系。監事會負責檢查企業財務,企業執行董事會決議的一切財務收支,都要接受監事會的檢查監督,同時企業也要支付一部分監事會經費,因此,也與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㈩ 公司向個人借款,我是會計,經手人是我簽字,我承擔什麼責任嗎

最好有人證或者錄音證明老闆委託你借款
健全財務制度職務不相容要求出納會計是同一人。
你是會計,現金應該出納經手,應該去找出納作證。而且借款應該入賬的,那麼原始憑證應該有老闆簽字審核,那就是證據。

如果沒人作證,也沒入賬。
只能就去查公司流水,如果你當初借來的錢是打入公司賬戶,那麼公司流水有相應的入賬記錄也能輔助證明款項來源和債務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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