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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募集資金是否違法

發布時間:2020-12-20 21:17:23

⑴ 合法私募企業非法集資犯罪和非法集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單位或個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內業或者團體容、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
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⑵ 自己籌集資金炒股算違法嗎比如小型私募投資基金,籌集資金在100W,有契約。是非法么

1,不算非法,但是是不受國家法律認可的。現在為止可以以投資公司的名內義也可以以投資容顧問公司的名義或者以合夥企業的方式來進行私募基金的投資,無論是投資於證券還是股權,只要募集對象人數不要超過200份,應該說你就沒有撞到法規的紅線。
2,實際私募基金本身所規定的、所定義的是一種錢的募集方式,是通過向特定的少數人來募集資金這樣一種方式,而我們平常所講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描述的是把錢募集來了以後它的投向、資金的運用方向,第一級是募集的方式,第二級是投資的方向,第三級是投資的風格。比如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中有一種投資風格比較激進的就是對沖基金,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涵蓋著對沖基金,但不一定所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對沖基金。

⑶ 個人怎樣合法募集資金

個人合法募集資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的要求和有關規定,現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法合規的募集和運作說明如下: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只能以私募方式(非公開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投資者以機構投資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資者構成。

(二)募集資金僅面向特定對象,不得通過媒體(包括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三)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承諾固定回報。

(四)單個出資人出資金額必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貨幣出資,且不得接受多個投資者委託認繳股權投資基金資本。

(3)個人募集資金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

⑷ 個人募集資金的行為合法嗎用於炒股!

個人募集資金的行為是合法炒股的

⑸ 以個人打官司的名義向網友募集資金違法嗎

個人集資違法是分性質,如果遇到困難需要幫助,那是捐款,如果暫時無錢事後能還,那是借款,要打欠條,你要打官司募集資金是借,還是讓人捐款,這是不同的

⑹ 個人在社會上私自募集資金是違法的嗎

如果僅僅是接一部分錢自用或做生意,數額較小,就是正常的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如果是為了融資,放高利貸,則就是違法行為。

⑺ 資產重組,私募融資,資本運營,資產重組,私募融資,資本運營,算是違法么

一、我國企業並購的主要融資方式

並購融資是指並購企業為了兼並或收購目標企業而進行的融資活動。根據融資獲得資金的來源,我國企業並購融資方式可分為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種融資方式在融資成本和融資風險等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這對企業並購活動中選擇融資方式有著直接影響。

(一)內源融資

內源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獲利並積累所得的資金。內源融資主要指企業提取的折舊基金、無形資產攤銷和企業的留存收益。內源融資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並留存在企業內可供使用的「免費」資金,資金成本低,但是內部供給的資金金額有限,很難滿足企業並購所需大額資金。

(二)外源融資

外源融資是指企業通過一定方式從企業外部籌集所需的資金,外源融資根據資金性質又分為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

1、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是指企業為取得所需資金通過對外舉債方式獲得的資金。債務融資包括商業銀行貸款和發行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務融資相對於權益性融資來說,債務融資不會稀釋股權,不會威脅控股股東的控制權,債務融資還具有財務杠桿效益,但債務融資具有還本付息的剛性約束,具有很高的財務風險,風險控制不好會直接影響企業生存。在債務融資方式中,商業銀行貸款是我國企業並購時獲取資金的主要方式,這主要是由於我國金融市場不發達,其他融資渠道不暢或融資成本太高,此外,並購活動也往往是政府「引導」下的市場行為,解決國有企業產權問題,比較容易獲取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

2、權益融資

權益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普通股、優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資金。權益性融資具有資金可供長期使用,不存在還本付息的壓力,但權益融資容易稀釋股權,威脅控股股東控制權,而且以稅後收益支付投資者利潤,融資成本較高。

二、我國企業並購融資方式選擇的影響因素

企業並購融資方式對並購成功與否有直接影響,在融資方式的選擇上需要綜合考慮,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融資成本高低

資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資金,資金的使用也絕不是「免費的午餐」。企業並購融資成本的高低將會影響到企業並購融資的取得和使用。企業並購活動應選擇融資成本低的資金來源,否則,並購活動的目的將違背並購的根本目標,損害企業價值。西方優序融資理論從融資成本考慮了融資順序,該理論認為,企業融資應先內源融資,後外源融資,在外源融資中優先考慮債務融資,不足時再考慮股權融資。因此,企業並購融資方式選擇時應首先選擇資金成本低的內源資金,再選擇資金成本較高的外源資金,在外源資金選擇時,優先選擇具有財務杠桿效應的債務資金,後選擇權益資金。

(二)融資風險大小

融資風險是企業並購融資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因素。並購融資風險可劃分為並購前融資風險和並購後融資風險,前者是指企業能否在並購活動開始前籌集到足額的資金保證並購順利進行;後者是指並購完成後,企業債務性融資面臨著還本付息的壓力,債務性融資金額越多,企業負債率越高,財務風險就越大,同時,企業並購融資後,該項投資收益率是否能彌補融資成本,如果企業並購後,投資收益率小於融資成本,則並購活動只會損害企業價值。因此,我國企業在謀劃並購活動時,必須考慮融資風險。我國對企業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都有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規定,比如國家規定,銀行信貸資金主要是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的不足,沒有進行並購的信貸項目,因此,企業要從商業銀行獲取並購信貸資金首先面臨著法律和法規約束。我國對發行股票融資要求也較為苛刻,《證券法》、《公司法》等對首次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等制定了嚴格的規定,「上市資格」比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條件可以發行股票募資完成並購。

(三)融資方式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

資本結構是企業各種資金來源中長期債務與所有者權益之間的比例關系。企業並購融資方式會影響到企業的資本結構,並購融資方式會通過資本結構影響公司治理結構,因而並購企業可通過一定的融資方式達到較好的資本結構,實現股權與債權的合理配置,優化公司治理結構,降低委託代理成本,保障企業在並購活動完成後能夠增加企業價值。因此,企業並購融資時必須考慮融資方式給企業資本結構帶來的影響,根據企業實力和股權偏好來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

(四)融資時間長短

融資時間長短也會影響到企業並購成敗。在面對有利的並購機會時,企業能及時獲取並購資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獲取並購資金有利於保證並購成功進行;反之,融資時間較長,會使並購企業失去最佳並購機會,導致不得不放棄並購。在我國,通常獲取商業銀行信貸時間比較短,而發行股票融資面臨著嚴格的資格審查和上市審批程序,所需時間超長。因此,我國企業在選擇融資方式時要考慮融資時間問題。

三、我國企業並購融資方式的創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化,我國企業並購活動呈現出如火如荼的發展趨勢,我國企業並購活動不僅發生在國內,不少國內大型企業還主動參與國際間企業並購,企業並購資金金額更是呈幾何級基數增加。而我國企業現有的並購融資方式顯得滯後,難以適應所需巨額資金的國內或國際間並購活動需要,借鑒國外企業並購融資方式創新,我國並購融資方式勢在必行。

(一)杠桿收購融資

杠桿收購(LeveragedBuy-Outs,簡稱LBO)是指並購企業以目標公司的資產作抵押,向銀行或投資者融資來對目標公司進行收購,待收購成功後再以目標公司的未來收益或出售目標公司部分資產償還本息。杠桿收購融資不同於其它負債融資方式,杠桿收購融資主要依靠目標公司被並購後產生的經營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資產進行償還負債,而其它負債融資主要由並購企業的自有資金或其他資產償還。通常,並購企業用於並購活動的自有資金只佔並購總價的15%左右,其餘大部分資金通過銀行貸款及發行債券解決,因此,杠桿收購具有高杠桿性和高風險性特徵。杠桿收購融資對缺乏大量並購資金的企業來說,可以藉助於外部融資,通過達到「雙贏」促成企業完成並購。

(二)信託融資

信託融資並購是由信託機構向投資者融資購買並購企業能夠產生現金流的信託財產,並購企業則用該信託資金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信託融資具有籌資能力強和籌資成本較低的特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發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公司籌集的信託資金總余額上限可達30億元人民幣,從而可以很好地解決融資主體對資金的大量需求。由於信託機構所提供的信用服務,降低了融資企業的前期籌資費用,信託融資降低了融資企業的資本成本,信託融資就有利於並購企業完成收購目標公司。

(三)換股並購融資

換股並購是指並購企業將目標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換成並購企業的股票,目標公司被終止或成為並購公司的子公司。換股並購通常分為三種情況:增資換股、庫存股換股、母公司與子公司交叉持股。換股並購融資對並購企業來說不需要支付大量現金,不會擠占公司的營運資金,相對於現金並購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換股並購對我國上市公司實現並購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四)認股權證融資

認股權證是一種衍生金融產品,它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能夠在有效期內(通常為3-10年)賦予持有者按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該公司發行一定數量新股權利的證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發行認股權證時將其與股票、債券等一起發行,通過給予原流通股股東的一定補償,提高了股票、債券等融資工具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這樣有助於順利實現上市公司融資的目的。因此,發行認股權證對需要大量融資的並購企業來說可成功達到籌資的目標。

我國資本市場在1992年就嘗試應用權證,比如飛樂和寶安等公司發行了配股權證。但由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一股獨大,個別機構操縱市場,市場投機現象嚴重,權證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各項法規、制度以及監管政策的到位,我國推出認股權證的條件逐漸成熟,相信認股權證融資終究會成為我國企業並購融資的重要方式。

⑻ 網貸公司,假如通過銀行募集資金,然後在高利貸放給群眾,這樣做銀行有責任嗎,違法嗎

當然有責任,不過你是最大的責任人,因為是你把高利貸發放給群眾的,募集資金看是什麼情節,是銀行的責任當然也不會跑掉的,建議不要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多行不義必自斃!

⑼ 商業保理公司用P2P募集資金違法嗎

不論是以什麼方式集資都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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