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資產貸款的貸款流程
1.貸款的受理
客戶應提供資料合規,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借款人應在分支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2.盡 職 調 查
借款人提交資料並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調查人員進行盡職調查,並撰寫調查報告;評估人員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環保、安全生產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3.貸款審查與審批
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報總行審貸委審批。
4.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中要約定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
5.實施賬戶監控
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6.審核提款條件
在發放貸款前審核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7.貸款發放與支付
放款通知書提交審查後,依據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辦理出賬和結算手續;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約定賬戶辦理,並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8.貸後管理
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9.歸還貸款
10.退還抵押物他項權證
2. 房地產開發貸款是否屬於固定資產貸款
先看看固定資產貸款的概念:銀行為借款人新建、擴建、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客戶)提供的本外幣融資。
再看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對外銷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業用房、綜合用房等房屋構建的項目及向政府授權或委託的企事業法人發放的用於對外有償出讓或轉讓的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的貸款。
在我國固定資產貸款介紹中有明確的闡述:固定資產貸款按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其他固定資產貸款等。
結論:房地產開發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
(2)固定資產貸款貸後管理擴展閱讀:
申辦程序
1、提交申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借款申請書以及銀行要求的相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近三年財務報告,項目立項及批復文件、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用還款計劃等。
2、貸前評估。銀行進行貸前的調查和評估、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形成評估意見。
3、簽訂合同。如銀行進行調查和審批後認為可行,雙方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有關各方簽署合同。
4、落實擔保。借款人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後,需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5、貸款獲取。借款人辦妥銀行發放貸款前的有關手續,借款合同即生效,銀行可向您發放貸款,您可按合同規定用途支用貸款。
3. 銀行作為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什麼條件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或主管機屬關核准登記;
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固定資產貸款准備資料:
借款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工商查詢登記資料;
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貸款卡復印件;
前三年及近期(審計)的財務報表;
公司章程;
借款人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書;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設批准文件;
企業董事會(股東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保證人提供1-9項資料;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固定資產貸款流程:
貸款的受理;
盡 職 調 查;
貸款審查與審批;
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實施賬戶監控;
審核提款條件;
貸款發放與支付;
貸後管理;
歸還貸款;
退還抵押物他項權證。
4. 固定資產貸款的法規簡介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5. 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優勢
一是把握市場風險。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期限較長,貸款期內不確定和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經濟發展周期和房地產市場周期變動、借款人高估抵押物價值或將市場租售情況不理想的項目抵押給銀行,都可能導致抵押不足,項目出租率和租金水平降低,從而影響貸款安全。因此要真實客觀地評估抵押物市場價值,嚴格貸款用途,杜絕借款人降低注冊資本、抽減股本、不當分配利潤等降低所有者權益的行為。
二是把握客戶和項目風險。貸款對象須是信用等級和開發資質較高,財務狀況良好,商業地產開發業績優良或物業經營管理經驗豐富,招商引資能力和市場培育、運作能力較強的優質客戶。經營性物業原則上是位於城市中央商務區和中心商業區等城市中心繁華地段,並投入運營一段時間,出租率較高,經營狀況良好的低風險項目。
三是把握利率風險。關注通貨膨脹率和市場利率的變化,對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的實際利息收入的影響。
四是把握貸後管理風險。經營行要及時掌握項目租售情況,准確估算項目經營性現金流量,認真做好項目資金監管,制定科學合理的還款計劃,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有效控制和化解貸款風險。 (1)貸款用途靈活。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解決了房地產企業貸款用途監管難的問題,對於自行建造的物業,可用於置換負債性資金和超過項目資本金規定比例以上的自有資金,即置換出來的是屬於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金,銀行對企業的自有資金的使用監管力度可適當降低。
(2)貸款期限長。普通的抵押貸款,貸款期限一般1年,企業面臨的還款壓力較大,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0年,企業可獲得長期穩定的資金。
(3)還款方式靈活、減輕企業財務管理費用。可根據企業資金安排和經營性物業現金流狀況合理安排還款計劃,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的還款來源是經營性物業的穩定的現金流,物業的所有租金監管到對應銀行,即保證了貸款的按時歸還,又節省了借款人的財務人員工作量和財務管理成本,使企業還款壓力降到最低。
(4)操作簡單,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操作簡單,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主要關注抵押物的價值和貸款期內的現金流,只要滿足這兩點條件(即貸款第一還款來源和第二還款來源)的經營性物業均可操作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業務,企業可容易得獲得銀行貸款。
6. 貸後管理都包含哪些內容
日常管理:對所發入個人住房貸款進行跟蹤管理、查詢分析、具體包括貸款台帳專、貸屬款日常通知、逾期催收、貸後檢查、查詢統計、抵(質)押物日常保管,直至貸款結清。
清戶撤押:當借款人按期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後,信貸部門應銷記「抵(質)押物及權證登記簿」同時填制「銀行抵押物、質押物轉出通知書」通知會計部門和抵(質)押物保管部門。會計部門、保管部門、保管部門審核無誤後據此辦理清戶撤押手續。
檔案管理:信貸經辦人員辦妥每筆貸款後,定期將收集齊全的有關資料整理後,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專管員,並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合同副本留信貸部門專人保管以備日常管理。貸款本息結清後信貸部門應通知檔案專管員將檔案正式歸檔。
7.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哪些條件
貸款人受理的來固定資產貸款源申請條件:
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固定資產貸款准備資料:
借款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工商查詢登記資料;
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貸款卡復印件;
前三年及近期(審計)的財務報表;
公司章程;
借款人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書;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設批准文件;
企業董事會(股東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保證人提供1-9項資料;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固定資產貸款流程:
貸款的受理;
盡 職 調 查;
貸款審查與審批;
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實施賬戶監控;
審核提款條件;
貸款發放與支付;
貸後管理;
歸還貸款;
退還抵押物他項權證。
8.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9. 貸後管理的具體操作早點主要有哪些內容
(1)貸款管理按照業務流程可大致分為貸前、貸中和貸後三個主要階段。回貸後管理作為答貸 款管理的最後階段, 是指從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到貸款收回整個期間內, 貸款人對貸 款進行動態管理的過程。
(2)貸後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①貸後檢查。②貸款質量分類與風險預警。③貸款本息 到期收回。④不良貸款管理。
(3)貸後管理的具體操作主要包括:①進行動態持續的貸後檢查和監測。②及時進行風險 分析與預警。③做好還款資金賬戶管理。④做好不良貸款管理。⑤貸款收回。⑥形成貸後管 理定期報告。⑦信貸檔案管理。
(4)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對貸後管理的相關要求包括:①貸後檢查。②賬戶管理。 ③固定資產貸款追加。④合同約束。⑤策略調整。⑥貸款展期。⑦不良貸款管理。⑧貸款核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