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利息到期未還怎麼計收復利
轉一個案例說明給您看看,相信您看完後能找到答案:
[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陸某向楊某某立據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使用期限為10個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後,債務人陸某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楊某某找到陸某結算,經結算陸某向楊某某出具欠條一張,註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2萬元,合計12萬元,2008年10月30日前還清」。 逾期後陸某仍未歸還,楊某某遂於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陸某給付欠款12萬元及以12萬元為本金,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從2008年10月31日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關於利息的計算問題,有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12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第二種意見認為,上述計算中包含了部分復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復利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利息應以10萬元為本金,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民間借貸是否允許計算復利。對此我國現行立法規定並不明確。筆者通過本文試圖對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進行明晰。
一、何謂「復利」
通過網路導航,《維基網路》所給的搜索結果是:復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種計算利息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利息除了會根據本金計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樣可以生息,因此俗稱「利滾利」或「利疊利」。只要計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財富增長越快,而隨著年期越長,復息效應亦會越為明顯。筆者認為,通常而言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以借款數額與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數額之和為本金再計算利息,以此類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得出的利息數額。
二、復利保護之爭
復利應否予以保護,實務界對這個問題一直存在不同的認識。
主張不保護復利觀點的法律依據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其次,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內容中,沒有對應否計收復利作出規定,雖然《合同法》對計收復利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司法解釋對計收復利是禁止的。所以計收復利缺乏法律依據。
主張應予保護復利觀點的依據是:首先,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12月11日發布的《利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金融機構對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基本建設貸款,按年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計收復利;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按季結息,對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計收復利。」其次,中國人民銀行在1995年6有26日發布的《關於調整各項貸款利率的通知》中,規定固定資產全部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對不能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第三,中國銀行1981年3月13日發布的《中國銀行辦理中外合資經營貸款暫行辦法》中也有計算復利的規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這可以理解為允許計收復利,但要適當予以限制。第五、出借人計收復利在國際上是金融機構的慣例,所以對復利予以保護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對借款人不按時結息的違約行為的懲罰。
三、民間借貸中復利的出路
對復利問題,各國的立法不同。一類以日本為代表,對復利問題採取放任自由主義,允許當事人約定復利,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關於法定復利的規定內容為「利息遲延超過一年份以上,雖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仍不支付利息時,債權人可以將遲延利息滾入原本」 。另一類是以德國為代表,對復利採取相對禁止主義,如《德國民法典》第248條第一款規定「實現約定到期利息再生利息的協議無效」;該條第二款又規定「儲蓄銀行、信貸機構以及銀行業主可以實現約定,將到期未提取利息的存款作為新的升息的存款。有權對其給予貸款的款項發行支付利息的無記名債券的信貸機構,可以事先約定,對此項貸款遲付的利息再生利息」 。此外《法國民法典》第1906條規定「雖未訂定利息,借貸人已予支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亦不得將其計入借款的本金」。相較我國立法而言,上述立法對出借人能否計收復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國立法的不明確,正是司法實踐中產生不同理解的最根本原因。那麼從現行立法中能否找到解決民間借貸中復利問題的出路呢?
通過以上對我國現行立法中關於復利問題的羅列後,可以發現,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關於復利的規定,有關復利的規定只是見諸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章上。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規章,在適用范圍上適用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並不直接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那麼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只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然而這兩個司法解釋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統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5條中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中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法律適用原則中關於同一制定機關制定的司法解釋,應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比較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時間,則在處理民間借貸中的復利問題上應適用1991年8月13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實踐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成為適用該司法解釋的一個瓶頸。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並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入本金後的利率未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就應當保護。這種觀點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為計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復利的利率作為衡量是否高利的標准。另一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文義上分析,將利息計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遇有計算復利的,一律對復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和條文文義分析,對復利是持一種適當保護的觀點,即允許適當計算復利,但超過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與此異曲同工的比較方式是將計入本金的利息提出來,利息歸利息,本金歸本金地計算一下實際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超出第六條的限度,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筆者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就復利問題作出約定的,至債權人起訴時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時,可以予以保護;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保護的其實並非復利,而是法律允許民間接待可以約定的適當高於銀行利息的部分。換而言之,復利僅是一種利息計算方法,只要按照該方法計算出來的利息總額不超過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護。
最後,讓我們重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從中不難讀出適當保護復利的處理原則在這個司法解釋出台時即以確立。
【作者介紹】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Ⅱ 民間貸款借條到期以後的利息怎麼算
根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Ⅲ 如何計算貸款的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求公式,如下表
逾期貸款利息計算公式:
正常利息==本金*利率*年限
逾期利率===正常利率*(1+上浮點 比如逾期加收30%就是加30%)
逾期利息===本金*逾期利息*實際逾期天數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
1、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2、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3、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5、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逾期還款的後果
1、罰息
簽訂貸款合同時,一般會對貸款逾期作出一些規定,逾期一般都會產生罰息,金融機構不同,罰息的金額和產生的利息也不盡相同,但作為一筆本不該支出的費用,還是能不產生就不產生的好。
2、信用污點
不要小瞧這一點。貸款一旦逾期,銀行就會將逾期記錄上報至央行的徵信系統,記錄一旦生成,個人信用報告上就會留下污點。這小小的污點,會對你未來的貸款、申辦信用卡形成不小的阻力,借款人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3、無法享受貸款優惠利率
去銀行申請貸款時,貸款利率舒服不同程度的浮動,優質客戶通常可以拿到最低貸款利率,而有過貸款逾期記錄的用戶,即便拿下貸款申請,想要享受利率折扣,基本就是不可能。
Ⅳ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需要每月計提利息嗎
要提 借:財務費用(如果是貸款來建造固定資產則要將利息分攤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和財務費用兩個科目) 貸:應付利息
Ⅳ 金融會計學中,貸款逾期,在計算貸款利息時,到期日這一天是按正常利息收取,還是按逾期以後的罰息收取利
到期日這天按正常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取並確認利息收入。
如果到期日沒有收到本金專或利息,正常的利息收入屬還是要確認的,並開始計算逾期天數,並按逾期天數和逾期日利率(一般是正常利率的1.5倍)計算逾期罰息,但不確認罰息收入,直到收到罰息時才確認收入。
Ⅵ 貸款結息;到期什麼意思
貸款結息、到期意思是貸款快到期。
存、貸款的結息時間通常稱為結息日。一般存、貸款利息,按月利率計息的按季結計,即以每季度最後月份的20日為結息日(3、6、9 、12月的20日)。計息起訖日期從上季末月的21日起到本季末月的20日為止。
定期存款利息,採用對年對月計算,到期還本付息。按季結息的辦法適用於工、商企業流動資金領域的存、貸款(包括農業)。按年利率計息的,每年結計一次,結息日除建設銀行基建貸款定為9月20日外,其餘一律定為12月20日。
(6)貸款到期當日是否計利息擴展閱讀
利息作為企業的資金佔用成本已直接影響企業經濟效益水平的高低。企業為降低成本、增進效益,就要千方百計減少資金占壓量,同時在籌資過程中對各種資金籌集方式進行成本比較。全社會的企業若將利息支出的節約作為一種普遍的行為模式,那麼,經濟成長的效率也肯定會提高。
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的補充資金需要,促進經濟發展;同時也可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本身的積累。在中國,還運用貸款的有償使用原則,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並且把銀行信貸作為分配資金的重要方式,也作為調節和管理經濟的重要經濟杠桿。
Ⅶ 銀行計收利息和復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依據是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7)貸款到期當日是否計利息擴展閱讀
存期計算規定
1、算頭不算尾,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論閏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計算;
3、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各種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為一對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為對月;
4、定期儲蓄到期日,比如遇法定假期不辦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視同到期計算利息,手續同提前支取辦理。
利息的計算公式:本金×年利率(百分數)×存期
如果收利息稅再×(1-5%)
本息合計=本金+利息
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是: 應計利息=本金×利率×時間
應計利息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已計息天數按實際持有天數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利息計算公式
Ⅷ 還款當天是否計處利息
是否計算當天利息是要分情況來看的:
1、超過還款日還款:計算在內。這時的計算天數為:超過日期第一天起至還款日止,但是一般情況下,大部分銀行在還款日之後都有個寬限期,一般為3天,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最後還款日當天沒有還款,而是在最後還款日後的三天內還上的,那麼此次還款不會產生滯納金和利息。
不過你若過了3天寬限期而沒有及時歸還賬單的最低還款,則會收取滯納金和利息。滯納金收取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最低收取10元,而利息的計算方式是,當期的所有消費將從記賬日(一般是消費後的第二天)開始計收,日息萬分之五,直至您全部還清為止。
2、還款日當天還款不計息。
(8)貸款到期當日是否計利息擴展閱讀:
特色還款方式:
(一)按周還本付息
以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法為基礎,以7天或者7天的整倍數作為還本付息的周期,周期最短為7天,最長不超過21天(含)。
(二)遞增還款法
遞增還款法是指借款人可確定首個時間段內(一年為一段)每期還款額,在此基礎上確定逐段增加的還款額(可等額增加或等比例增加),遞增期間結束後根據貸款余額和剩餘期限按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貸款的還款方式。
(三)遞減還款法
遞減還款法是指借款人確定首個還款時間段內(一年為一段)每期還款額,在此基礎上確定逐段減少的還款額(可等額減少或等比例減少),遞減期間結束後再根據貸款余額和剩餘期限按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貸款的還款方式。
(四)隨心還還款法
隨心還還款法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內,以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還款金額作為每期最低還款額,在此基礎上可隨意增加還款額,實現提前還款的還款方式。
(五)入住還還款法
入住還還款法是指借款人購買產權房或購買與我行簽訂了按揭合作協議且開發商為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期房時,可在所購房產入住之前,暫緩歸還貸款本金,僅歸還貸款利息的還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