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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資金的使用

發布時間:2020-12-15 20:24:59

㈠ 中國企業海外融資上市,所籌資金如何調回國內使用,不是有外匯管制嗎

中國企業在海外融資上市,這個也要看當地的一些政策支持。還要看當地版政府對權你融資的資金是否寬松,你可以來看看我們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的一些條件,對你們企業上市融資以及後續的各方面服務都會很到位。
去年6月,馬來西亞政府修改了關於境外企業在馬來西亞上市的相關法律,允許外資企業持有100%股權,允許自由的利潤與紅利輸回國內,並享受稅收上的優惠政策等,這使境外企業到馬來西亞交易所上市的渠道變得更加通暢。

㈡ 企業想在海外上市怎麼操作

一、確定上市方案
首次公開招股是中國公司進行改革和實施廣泛重組、從而提高在行業內的競爭力的良機。同時,上市還有其他一些的益處,包括提供收購所需貨幣,拓寬融資渠道,公司亦可藉以建立員工激勵機制。而在紐約證交所上市更可帶來如下獨特的益處:
更高的披露要求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須遵照更嚴格的法律、信息披露和其他司法要求。取得在美上市資格將有助於中國公司改善公司治理,表明其致力於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決心。
二、上市成功的要素
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要取得持續的成功,有賴於很多關鍵因素,包括:
1.樹立國際資本市場認可的公司形象,選擇合適的財務、法律和會計顧問;
2.遵循發行過程,尤其是上市促銷程序;
3.強勁的後市支持。
三、樹立國際資本市場認可的公司形象
欲贏得國際投資者的青睞,計劃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具備一些特質,包括在行業內具優勢地位、清晰的業務策略、品牌知名度、穩健的資產負債表、合理的增長和盈利前景和優秀的公司管理層,尤為重要的是企業治理能力。這些都是一家公司在考慮上市前應具備的關鍵性條件。
選擇合適的顧問公司內部挑選合適人選,建立一個全力投入的團隊,是上市過程的重要基石。這個團隊應包括熟悉公司運營、財務、法律和其他一般事宜的成員。高級管理層應該准備好為上市工作傾注相當的時間,尤其是在盡職調查和促銷階段。被聘為帳簿管理人和聯席全球協調人的投資銀行將在協調和領導各個顧問工作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投資銀行負責領導整個交易和承銷過程。公司應考慮投資銀行過去在類似的國際和美國上市交易方面的經驗、對行業的理解、股票銷售能力,如需要的的話,還應考慮其引入戰略投資者的能力。
四、選擇合適的顧問
公司選擇的法律顧問必須擁有履行美國法律的資格,有協助接受美國證監會審核和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經驗,並且能夠提供全套的相關法律意見。另一方面,對公司行業的了解也很重要,因為律師事務所需要負責起草招股書並保證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同樣地,公司和承銷團聘請的當地律師應有能力執行在中國國內的監管程序。承銷團會負責選聘為他們服務的當地和國際律師。
會計師事務所將根據美國會計准則獨立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會計師事務所也應對中國的會計准則有全面的了解,以便將若干數據調節以符合美國會計准則的報表要求。
五、重組
重組的主要目標是建立一家上市公司,從投資者角度看,資產應具有相當的市場地位、合理的法律、運營和資本結構、以及與母公司明確清晰的關系。重組所需時間將因上市公司情況有別而有所不同。國有企業重組的關鍵事項包括:
1.行業重組:如果一個行業的監管機制,定價政策,以及競爭關系還沒有確立,那麼,政府和監管部門就需要在銀行家、律師和其它顧問的協助下修改或建立新的政策和結構資產。
2.構成和資本結構:為了使價值最大化,並激發投資者的興趣,並入上市公司的資產應該反映公司的長期戰略,並且強調其在經濟上獨立運作也是可行的。一旦做出了決定,這些被選入的資產就需要清晰的剝離。如果要上市的公司是一家子公司,則需要准備母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全套的關聯交易指引文件,並獲得批准。這種情況在中國是很普遍的。在公司選擇資產、設計合適的資本結構、考慮上市公司目前和未來的資本需求、債務水平以及投資者的主要偏好方面,由投資銀行提供的專業意見將起到十分關鍵的作用。
3.組織和管理結構:一個清晰、有效並具有高度靈活性的組織和管理結構是十分重要的。有效的結構使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層能夠向著一個共同的目標而並肩工作。幫助提高效率的系統有管理信息系統和企業資源規劃系統。
此外,重要的公司職能如采購、市場銷售、研發、現金流管理、商業規劃、資本開支計劃等應該在公司層面加以整合,從而使整合效果最優化及保證資本的合理運用。最後,還應利用會計、信息和匯報體系,及時提供按照美國會計准則要求而編制的財務報告。
六、盡職調查和估值
在起草招股說明書之前,所有顧問都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以便於了解與公司相關的事實情況。投資銀行將幫助公司用便於投資者理解的方式准確明了地說明這些事實情況。盡職調查是一個全面的調查過程,它保護發行公司的市場聲譽和未來資本市場的融資渠道;有效地加強和簡化文件起草過程,幫助管理層為路演作準備;保護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免受法律和名譽上的風險
根據盡職調查結果,以及對國際資本市場的理解,作為賬簿管理人的投資銀行將與公司一起制定既符合公司情況,又吸引投資者的估值主題。估值的過程需要考慮很多變數,包括市場環境、可比公司的估值、發行公司相對於可比公司的業務和財務前景等。

㈢ 境外上市和境內上市有哪些區別,是否存在優劣

企業在國內上市最直接的優勢是:本土企業大環境熟悉、資本運作方式熟悉、市場關注度和了解程度比較高、而且相比較外國的exchange市場,較少擔心匯率變動、國家間政治關系等潛在風險,在估值方面也可以較少受國際市場和競爭對手的影響和打壓。
企業在國內上市也有自己不成熟的問題:首先IPO操作上法規特別是執法能力並不健全。證監會和審計部門對IPO過程的審核常常會漏掉或者選擇性放過造假者、不具備資格者。例如當年的萬福深科和後來的綠地造假的案件。這些問題會讓投資者對國內的IPO市場信心不足,這也間接造成前一年國內IPO直接凍結的情況。當一個服務系統自己都無法提供可靠的制度和執行力時,必然無法吸引更多更廣闊的市場。其次,國內企業的投資者大多把IPO作為一種圈錢的方式,而不是一種和企業共同進一步發展的方式。這就造成了國內上市的一些企業並不是優質企業或者沒有很大的發展潛力。當二級市場投資者們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現股票市場並不能帶來收益的潛力時,預期就會降低,而市場活力就會下降,對後來的IPO企業就會造成不利的影響。再其次,,國內的IPO制度特別是創業板的准入條件還有待於進一步向中小型創新企業敞開。這需要隨著市場的變化不斷調整板塊的接納能力。這樣才能更加鼓勵這些中小企業在二級市場中加入更多的活力。
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優勢:國外,特別是美國的股票市場操作相對來說規范,市場化程度高,制度和監管執行力都水準很高,只要符合上市的條件,不用太擔心制度角度對企業的約束。而國外IPO的代理人,即那些Ibanking從操作和業務理解上來說也強於國內的同行,無論是路演、定價、IPO策略還是post-IPO的服務都會比較的完善。 此外,很多外向型企業或者尋求全球發展的企業也會考慮到國外IPO。因為這是一個很好讓國外資本了解國內企業的一個方式。例如現在Nasdaq板塊上很多中國公司慢慢讓國際的資本了解到中國企業,阿里在國外上市路演也造成了轟動。從吸引資本角度來說,好的企業在國外上市有能力吸引到更多的投資者和資金。從市場的角度,海外上市為企業打開了一扇通過全球市場的門。
企業在海外上市也有其缺點:首先,海外IPO的代價比較高。無論從代理人選擇,還是從IPO整個過程的考慮,上市開銷都會比國內上市要高。其次,如果只是以圈錢為目的的上市,並不一定能得到比較好的IPO過程。所以在海外上市需要考慮的是企業本身在資本市場是否有吸引力。海外的投資者會相對理性的來看待上市企業。再次,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一般來說估值偏低。這是由於海外潛在競爭對手的打壓,也是因為海外資本對中國企業了解度不夠的原因造成的。所以,一些企業投資者並不一定願意在海外上市,或會降低他們自己的收益。第四,海外上市或許降低國內的投資者的關注度。從二級市場的操作來看,因為時差、語言和外匯的管控,國內的很多投資者不一定會特別關注海外的公司,這樣也會對企業的股值造成些許影響。

㈣ 國內礦產資產國外上市有哪些審批手續

礦業公司都爭相到加拿大上市融資,目前全世界55% 礦業上市公司是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上市, 共 家礦業公司.
加拿大是全世界最好也是最重要的為資源性公司籌集資金的融資中心。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是礦業行業的領導者。在此上市的礦業企業數量比世界任何其它交易所都要多。因此,TSX是唯一能夠向礦業企業提供機會,使其擁有全球最大的礦業同業會員資格的交易所,並能為其帶來諸多利益,包括溢價發行、交易知名度、分析員報道、專業指數、資金流動性以及專門為某些行業制定要求等方面的好處。
一、無盈利的礦業公司可以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
礦業公司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與製造業、科技類公司的要求完全不一樣: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主板及創業板對於礦業能源類企業的要求十分特殊,在盈利狀況或營業紀錄方面基本沒有硬性的規定,除了必要的營運資金要求外,其上市融資關鍵性指標為,勘探或開發權、資源儲量。
1.礦業公司上市基本條件
●公司發現、購買或圈定有遠景的礦化區,佔有礦權地,獲得一個礦產項目;
●利用取得的項目進行第一次融資或其它方式取得資金(working capital);
●用已有的資金開展野外勘探,找礦,或施工一些鑽孔;
●通過野外工作、測試及研究,發現有意義的礦化體。將成果向公眾發布,進行第二次融資;
●然後完成可行性研究(儲量計算)報告(National Instrument 43 – 101 條款要求. NI 43-101接受 JORC、SAMREC和國際資源和儲量標准);
●利用銀行貸款,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進行礦山和選廠建設;
●公司提供合法、存續有效的礦業權證:探礦權證照、采礦權證照、地質報告、儲量備案證明、採掘圖紙、環保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並已足額繳納以上權證的稅費和資源稅.
2.礦業公司上市基本要求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創業板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主板

管理層和董事會

1.與業務相關的經驗和專業技術
2.足夠的相關上市公司經驗
3.兩名獨立董事

公開發行股票

200名公眾股東
50萬股公眾持有股票
至少50萬加元股票由公眾股東持有
至少20%的公眾持股量

300名公眾股東
100萬股公眾持有股
至少400萬加元的股票由公眾股東持有
(無最低股價要求)

保薦人

1.一般都要求,作為充分盡職的證據
2.經認可的經紀人/交易商出具的推薦信,對公司履行上市公司義務的能力做出評價

財務要求

1.要求依據業務的發展成熟度而有顯著不同
2.一些類別對收益和現金流量表有要求,但沒有收益的公司可以通過滿足其他財務要求而上市

生產型礦業公司
經獨立專業人士計算,己證實及可能的儲量至少滿足3年采礦期,且有令交易所滿意的證據,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歷史生產和財務文件以證明未來可能的盈利性;或者正在生產,或者就上述(i)的合格項目或礦做出了生產決定;有充足的資金能把礦帶入商業生產,足夠的運營資本文持所有預算中的資本支出,開展業務以及適合的資本結構。必須提交一份管理層准備的18個月資源來源和資金使用計劃(按每季度),由首席財政官簽名,包括所有計劃和需求的支出;凈有形資產$4,000,000。
礦產勘探開發公司
由獨立專業人士出具的報告證實的一項"高級勘探項目"。交易所會大致認為項目足夠高級,如果礦化的連續性好,在三維證實,並具有可開采品位;由獨立專業人士推薦的,令交易所滿意的至少$750,000的勘探和/或開發的工作計劃,此工作將足以使勘探項目達到高級化。有充足的資金來完成勘探和/或開發項目的計劃,能滿足至少18個月的綜合行政支出、預期的項目支付和固定資產投入。必須提交一份管理層准備的運營資金至少$2,000,000和適當的資本結構;凈有形資產$3,000,000。項目(財產)擁有權益:公司在合格項目中必須持有或有權擁有並維持至少50%的股權。如公司持有低於50%但高於30%的股權,作為一個例外,基於項目規模、高級性和戰略聯盟也可被考慮。公司如果不是100%擁有項目股權,公司承擔的項目支出就根據它的權益比例來定。工業礦產:目前從生產中還不能取得收入的工業礦產公司(擁有工業礦產項目,但其礦產還不具有市場性)將被要求提交商業合同並滿足有關條件。
上市資格的例外要求
有形凈資產$7,500,000;
在上市申請前一財政年度里從經營活動中取得稅前盈利;
在上市申請前一財政年度里,稅前現金流$700,000且在上市申請前二財政年度里,平均稅前現金流$500,000;
由獨立專業人士計算的,證實或可能儲量足夠3年采礦期;
充足的運營資本以支持業務和適當的資本結構。
公眾持股分布
至少1,000,000股(市值至少$4,000,000)自由交易般,且至少被300個公眾持有,每人持有100股(一手)或以上。在某些情況下,公眾持股分布不是由首次公開發行達到的,例如,通過反向收購,股份交換,或其它發行方式,交易所需要證據以證明公司的股票會形成一個令人滿意的交易市場。
管理層
在考慮一個申請公司的掛牌申請時,其管理層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交易所會在公司業務的基礎上考慮管理層的背景及專業程度。管理層(包括公司董事會)必須有充足的與公司業務和礦業相關的經驗和專業技術以及作為一個公眾公司的經驗。公司將被要求至少有兩名加拿大董事,除非公司是完全符合外國公司上市條件的外國公司。
保薦人身份或聯盟
申請掛牌上市的公司,要有交易所"參與機構"的保薦。保薦人或與一成熟大企業的聯盟體在決定公司是否適合上市時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當公司只是勉強符合最低上市要求的時候,保薦人或聯盟體的性質也會予以考慮。除了對申請公司保薦人保薦的正常要求之外,礦業類公司保薦人還應在以下方面對申請公司做評價並發表意見:
一份公司管理層准備的18個月資金來源和使用計劃(按季度),確保公司所有計劃和預見的勘探開發計劃、綜合及行政支出、項目支付和其它固定資產支出;
保薦人對申請者的項目進行實地考查;
關於公司主要礦產項目的土地使用期限,相關條例和書面協議,政治風險、法律體系、采礦能力、維持采礦權的條件、法律障礙及其它與保持礦產項目安全性的有關障礙
與采礦業務相關的公司管理層的經驗和技術專業特長。
其它因素交易所會在自己的許可權內,考慮它認為與評估上市申請相關的優點和其他因素,無論上市申請是否達到最低要求來拒絕或批准一個上市申請。
二、礦業公司在多倫多交易所的上市模式
1、首次公開發行(IPO):作為傳統上市方式,IPO在創業板市場並不佔主導地位。
2、上市與公開招股同時進行;在創業板(TSXV)上市的同時,通過發行招股書的形式公開發行證券是境外公司慣常採用的上市途徑。這也是達成足夠證券發行量以滿足上市標准和籌集額外資本的必要方式。
3、反收購(買殼上市):在反收購(RTO)中,創業板(TSXV)上市的公司成為境外公司尋求上市的渠道。在這一過程中,已上市公司可獲得境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作為交換條件,境外公司也獲取足夠多的上市公司股份,境外公司的股東最終獲得在創業板(TSXV)上市公司的控股權
4、資本庫公司(CPC):資本基金公司方案是創業板(TSXV)為從事勘探、礦業或石油及天然氣業務的境外公司(或資產)獨家提供的上市途徑。該方式的首要步驟是新設立一家擁有豐富管理經驗及除現金資源外,無其他資產的資本基金公司,通過首次公開招股(IPO)的形式在創業板(TSXV)上市。首次公開招股後,資本庫公司必須搜尋擬收購公司(或資產)目標,然後實行並購。資本庫公司通過首次公開招股籌集的資金主要用於搜尋項目和有關調查。
三、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批流程
(1) 正式申請
上市申請書中列出了所需要的支持文件。在一家公司計劃通過招股說明書來申請股票上市時,這家公司可以在申報上市申請書之前,要求交易所有條件地同意股票在向公眾發行之前掛牌。35份初步招股說明書和個人信息表,按交易所要求申報。
(2) 上市申請程序
收到上市申請書後,交易所將通知知情者以確認是否所有需要完成評定的文件都已經遞交,並且按交易所指定的格式提交。申請者將有75天的時間來遞交任何缺失文件。75天期限內不遞交將會導致其申請的退回,再申請時還需交納申請費。交易所將盡最大的努力評定申請書,並在所有文件收到的60天內給予決定。交易所也將盡最大的努力調節申請者的時間安排,使之完成招股說明書和股票的發行。在評估的任何時候,交易所都有可能要求額外信息或文件,這有可能延長評估時間。
完成評估後,交易所將決定:
①給予有條件的批准
上市申請有條件的批准基於在90天期限內達到指定的條件。
②延期
上市申請由於對特定事宜的解決而被延期。如果在90天內特定事宜的解決達不到交易所的要求,申請將被拒絕。
③拒絕
上市申請被拒絕,在6個月內交易所不再考慮申請。
(3) 上市協議
每家上市公司都要簽署上市協議,要求其遵守交易所的規則和政策。
(4) 批准股票上市和掛牌
當交易所通過了對申請文件的審核,申請書就被提交到由證券行業人員組成的交易所上市公司委員會。在交易所上市是—項榮譽而不是特權。舉例來說,上市公司委員會可能認為一家公司不應享受上市的榮譽,盡管它己達到了規定的最低上市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委員會同意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所就會選一個指定的券商來擔任股票的作市者。這個被指定的作市者有責任協助維持一個有序的證券交易市場。選任一個指定的作市者通常要用2—3星期時間。一旦上市申請通過,之後短期內股票就可以開始交易,但一般規定,不能超過上市申請批准後的90天。如果上市股票發行給公眾,在公司要求下,股票也可以在發行結束之前先行掛牌交易。
(5) 上市聲明
交易所根據上市申請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編輯整理出一上市聲明。它不是招股說明書。上市聲明的發布是為參與機構,與證券業有關聯的政府機構,新聞媒體,財務協會,以及其他公眾投資者提供信息。有興趣的入可以定閱,其副本由交易所保存,為公眾查閱。交易所負責上市聲明的印刷,但印刷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6) 文件的公開性
上市申請書最終審核通過後,所有支持文件應當向公眾公開,如果交易所認為必要,此類文件可以公開發行。只要交易所認為文件披露了隱秘的財務信息,個人信息和其它信息,而且文件並不適合給公眾檢查應避免公開,交易所就可以一直持有這類文件而不向公眾公開。所有上市公司都由安大略證券會命名為「申報發行者」,必須遵守證券法的規定進行披露。
四、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對中國公司的優勢
•籌集資金, 強勁的交易流動性
•兩家市場將新興公司扶植成全球領先企業
•濃郁的股權文化- 49%的加拿大持股額
•總體專業服務費及法規規則費比美國和英國低
•加拿大法規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是:
• 以用戶為主
• 基於原則,而非規則
•分析員報道以及在較早階段就有加入指數的可能
•「跨司法區域披露系統」 (MJDS)允許用加拿大文件進入美國資本市場

㈤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有什麼作用

外匯局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
為規范和完善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管理,便利市場操作,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突出簡政放權、簡化管理,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外匯業務操作。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外資股項下境外募集資金調回結匯審批,境外上市企業憑業務登記憑證可在銀行直接辦理結匯。二是整合外匯賬戶,境內公司、境內股東根據需要分別開立相應賬戶,集中辦理相關資金匯兌及劃轉。三是允許境內公司回購、境內股東增持等匯出資金後剩餘款項匯回、自由結匯及劃轉。四是取消紙質報表,簡化登記和數據報送。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完)
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規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境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微博](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微博])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以下簡稱境外股份),並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業務登記、賬戶開立與使用、跨境收支、資金匯兌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與檢查。
三、境內公司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冊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上市登記表》(見附件1);
(二)中國證監會許可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的證明文件;
(三)境外發行結束的公告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為境內公司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憑此登記憑證辦理境外上市開戶及相關業務。
四、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
(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
(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
(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五、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當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首發(或增發)、回購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六、境內公司(銀行類金融機構除外)應在其境外上市專戶開戶銀行開立一一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人民幣(6.7366, -0.0008, -0.01%)賬戶,以下簡稱待支付賬戶),用於存放境外上市專戶資金結匯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形式調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及以人民幣形式匯出的用於回購境外股份的資金和調回回購剩餘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見附件3)。
七、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針對其增持、減持或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等業務,在境內銀行開立「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相關業務的資金匯兌與劃轉(賬戶類型、收支范圍及注意事項見附件3)。
八、境內公司及其境內股東因辦理境外上市相關業務需要,可在境外開立相應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專戶」)。境外專戶的收支范圍應當符合附件3的相關要求。
九、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調回境內或存放境外,資金用途應與招股說明文件或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文件、股東通函、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公開披露的文件(以下簡稱公開披露文件)所列相關內容一致。
境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內外債專戶並按外債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發行其他形式證券所募集資金擬調回境內的,應匯入其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境內公司回購其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公司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在所在地外匯局登記回購相關信息(含變更)後取得的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回購相關信息未登記的,需在擬回購前20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取得相應業務登記憑證)及回購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辦理相關資金匯劃手續。
回購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回購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外匯)或待支付賬戶(人民幣)。
十一、境內公司根據需要,可持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向開戶銀行申請將境外上市專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或結匯劃往待支付賬戶。
十二、境內公司申請將待支付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或支付的,應向開戶銀行提供境外上市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與調回及結匯資金用途是否一致的證明材料,資金用途與公開披露文件中有關資金用途不一致或公開披露文件未予明確的,應提供關於變更或明確對應資金用途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其中,境內公司回購境外股份調回的剩餘資金可在境內直接劃轉或支付。
開戶銀行應在對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或待支付賬戶資金用途進行嚴格審核後,為境內公司辦理有關賬戶資金劃轉及支付手續。
十三、境內股東依據有關規定增持境內公司境外股份,可以使用符合有關規定的境外資金和境內資金。境內股東需使用並匯出境內資金的,應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及增持相關情況說明或證明性材料,到開戶銀行通過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辦理資金匯兌手續。
增持結束後,由境內匯出境外用於增持的資金如有剩餘,應匯回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四、境內股東因減持、轉讓境內公司境外股份或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等原因所得的資本項下收入,可留存境外或調回匯入境內股東境外持股專戶。調回境內的,境內股東可憑境外持股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相關資金境內劃轉或結匯手續。
十五、境內公司若發生如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最新填寫的《境外上市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變更。需經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變更事項,另需提供主管部門關於變更事項的批復或備案文件。
(一)境外上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主要股東信息等發生變更;
(二)增發(含超額配售)股份或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等資本變動;
(三)回購境外股份;
(四)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需提供外債登記變更或注銷憑證);
(五)境內股東增持、減持、轉讓、受讓境外股份計劃實施完畢使得境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六)原登記的境外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用途發生變更;
(七)其他登記有關內容的變更。
十六、境內公司的國有股東按照《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01]22號)有關規定需將減持收入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的,應當由該境內公司代為辦理,並通過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辦理相應的資金匯兌與劃轉。
境內公司應持國有股東需上繳社保基金的減持收入情況說明(包括減持應得資金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資金數額等)、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等材料,向其境外上市專戶及待支付賬戶開戶銀行申請將國有股東減持收入直接劃轉(或結匯至待支付賬戶後劃轉)至財政部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對應賬戶。
十七、境內公司向境外的監管部門、交易所、承銷機構、律師、會計師等境外機構支付與其境外上市相關的合理費用,原則上應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中扣減,確需從境內匯出(含購匯匯出)的,應持下列材料向銀行申請辦理:
(一)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二)能夠說明匯出(含購匯匯出)境外金額及對應事項的境外上市費用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關境外機構應向境內稅務部門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或個人稅款等相關稅務證明。
十八、境內公司從境外證券市場退市的,應在退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主管部門相關批復復印件、退市公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及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相關賬戶和資金處理情況說明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注銷。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收回該境內公司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
十九、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的開戶銀行,應在境內公司及境內股東相關境內賬戶開立、變更或關閉後,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要求報送賬戶信息。
二十、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二十一、境內公司、境內股東及相關境內銀行等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應條款進行行政處罰。
二十二、境內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外匯管理相關事宜應按照本通知辦理,對銀行類和保險類金融機構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結匯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三、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境外上市登記的境內公司,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已開立相關賬戶,資金尚未全部調回及結匯,或發生配股、增發等涉及資金跨境及結購匯行為的,應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開戶銀行開立相應的待支付賬戶,按本通知辦理後續業務。
(二)未開立相關賬戶的,按本通知辦理。
二十四、本通知要求報送的相關申請及登記備案材料均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具有中文及其他文字等多種文本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為准。
二十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5號)同時廢止。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

㈥ 在國外上市的企業融資資金匯入國內能給結匯嗎結匯有什麼條件嗎

境外上市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境內公司到境外(如香港)上市,資金調回境內;一種是境內公司先在境外成立一個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境外上市。前一種是通過到外匯局開立股票賬戶將資金調回境內,結匯也需要外匯局審批;後一種是通過外匯局開立資本金賬戶或外債賬戶(根據調回形式)調回資金,結匯一般在有資格的銀行辦理。不管哪種結匯,都要求結匯後資金有真實、合法用途,資料可參考資本金結匯,如下(最主要的就是用途證明,如合同發票):

【資本金結匯,要按以下規定辦理:】

資本金結匯是必須專款專用,具體見匯綜發[2008]142號《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如結匯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2.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
3.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5.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2)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3、5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資本金結匯原則:一是資金已驗資,二是實用實結,不允許提前結匯。

5萬美元以下的備用金(如發工資、辦公費用等)結匯可以將結匯後的人民幣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上。

超過5萬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證明(如買地、原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的合同以及發票)才能結匯,而且結匯後的人民幣要支付到交易對方賬戶,即使先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也必須在2日內付出去。

而且,這個錢的用途要符合你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你公司屬於製造業,你結匯的錢不能用於炒股、開發房地產。

㈦ 求問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在募集資金後,可否將募集到的資金存放境外

境外上市抄外資股公司應襲在募集資金到位後6個月內,將扣除相關費用所余資金調回境內,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滯留境外。經外匯局批准,可開立境外專用賬戶,期限為開立之日起2年。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存放境外的外匯資金,可用於支付相關費用、購買開戶銀行發行或銷售的保本型結構性產品、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法規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㈧ 公司國外上市,融資資金多久可以匯到國內帳號

正常的手續一般是1年,因為這屬於對外,需要各種手續,當然也有其他辦法可以快一點

㈨ 中國公司在中國和在國外上市需要什麼條件與資本

內地上市的條件
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其股票經過國務院證券版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權社會公開發行;
二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是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四是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只有符合了上述條件,才能批准其上市進行交易。

㈩ 中國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凈資產相關規定百度知道

什麼是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在境外上市時,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了應符合我國的有關法規外,還須符合上市所在地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條件。 境外上市外資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構成。

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的股票。紅籌股已經成為內地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籌資的一條重要渠道。但紅籌股不屬於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點

公司股票的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人發行的股票,在境外公開的證券交易場所流通轉讓。實踐中將境外上市股票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外資股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募股及上市,是一種跨國經濟活動,必然要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管轄。因此,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要遵守發行地的有關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①境外上市的形式。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可以採取境外存股證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②境外上市辦法。境外上市外資股應按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材料,報經證券管理機構批准。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建為向境外投資人幕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該股份有限公司一經成立,即可以發行新股。向境內投資人發行的股份(簡稱內資股或A股),應採取記名股票形式;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計劃,董事會可以作出分別發行的實施安排,並自證監會批准之日起15個月內分別實施。一般情況下,分別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內資股的,應當分別一次募足,因特殊情況不能一次募足的,經證監會批准,也可以分次發行。公司計劃發行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該發行計劃外發行新股。公司增資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與前一次發行股份的間隔期間可以少於12個月。經證監會批准,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可以與包銷商約定,在包銷數額之外預留不超過該次擬募集境外上市外資股數額15%的股份。

③公司章程。到境外上市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並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到境外上市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其公司章程中規定《必備條款》要求載明以外的適合本公司需要的其他內容。

境外上市外資股發行的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關於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條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的規定,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應屬於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

(2)企業有發展潛力,急需資金;

(3)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申請企業應有連續3年的盈利業績、企業改組後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凈資產規模一般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經評估或估算後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達到10%以上、稅後凈利潤規模達到6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行股票後國有股比例應超過51%;

(4)對國務院確定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試點取得明顯進展的,同等條件下適當優先考慮;

(5)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籌資額預計可達4億元人民幣(摺合約5000萬美元)以上;

(6)企業有一定的創匯能力,創匯水平一般要達到稅後凈利潤額的10%以上;

(7)企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經營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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