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壘大戶貸款
壘大戶是指通過偽造多個自然人貸款的形式,被特定人歸集資金挪至其他領域使用的貸款。說白了就是自己無法從銀行貸出很大額度的貸款,讓別人幫忙貸,實際用款人是一個人,積累出一個大戶。
② 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並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標准,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③ 冒名貸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進行貸款的行為,在數額達到刑法規定情節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四條: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3)貸款發放不要壘大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
(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部分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當自己需要周轉資金時,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採取騙取或偽造貸戶身份證和貸款證,私刻假印章、模仿貸戶簽名以貸戶名義在信用社獲取貸款)。
2、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而又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關系人貸款。
3、當前,信用社為加強信貸管理都嚴格控制貸款跨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因為跨區貸款較為明顯,客戶經理為逃避跨區貸款,將會採取假借轄區內他人名義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跨區貸款。
4、雖然借款人符合條件,但是以前已經辦理了貸款,按照規定不能再向其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經理如果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事實上的壘大戶貸款(有的用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貸款給企業使用)。
5、當前,信用社都實行了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許可權內發放貸款,當超過自己許可權時,客戶經理要上報有權人審批。
當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審批而客戶經理想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超許可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一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逃避監督,在同一時期用兩個人以上的名義冒名或借名辦理多筆貸款,由一人使用。
④ 請問各位高手,影響信貸員發放貸款的限制或風險管理主要有哪些
當前,社會上一些人瞅准信用社信貸管理制度不嚴的漏洞,絞盡腦汁,挖孔心思,通過各種手段騙取信用社的貸款,給信用社造成了較大的資金風險。根據筆者多年從事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的經驗,那些無良貸款戶的伎倆總的而言不過以下四種情形,大家可以依據不同其手段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對策來化解。伎倆一:狡兔三窟。其主要作法是在信用社的不同分支機構,同時辦理數筆貸款,並惡意隱瞞事實真相。這種手段之所以能夠得逞,一方面是由於信用社自身信貸查詢系統不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客戶徵信體系,造成機構之間信息不通,產生管理真空,讓貸戶有了可趁之機。另一方面是由於少數貸戶熟悉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制度,在制度允許范圍內通過化整為零取得巨額貸款,形成了合規的壘大戶。如某縣信用聯社為防止出現壘大戶,限定基層社的貸款審批權為5萬元,有些貸戶便同時在數個網點辦理貸款,取每筆貸款均不突破5萬元,形成了事實上的壘大戶。伎倆二:偷梁換柱。指一些貸戶由於老帳未了,信用社拒絕再次向其發放貸款或實際貸款額未達到理想數字。為滿足自身需求,便在信用社信貸人員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動其七大姑八大姨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所貸款項統統收歸其一人支配使用。這種手法的實質的多人貸款,一人用錢,是一種變相的壘大戶,風險極大。伎倆三:上屋抽梯。有些頗有心計的貸款戶為騙取信用社的大額貸款,會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其騙取行為。在剛剛與信用社發生借款關系往往數額較小,且每次都能按期還貸,表現得十分守信。如此這般,一步步取得信貸人員的信任。一旦時機成熟,則趁機提出大額貸款要求,而信貸人員此時對其已放鬆了警惕。當大額貸款到手後,便腳底抹油-----溜之大吉。伎倆四:金蟬脫殼。採用此種手法騙貸的多為到異地投資的所謂外商。某君自稱沿海某公司老闆 ,到內地某山區縣投資開發高效觀光農業,放言將投資數百萬元。當地政府求財心切,黨政領導親率各路人馬上門現場辦公。一時間,該君報上有名、電視有聲,成了當地的知名人物。時隔不久,該君即出現流動資金不足等問題,並搬出當地黨政領導一起到信用社要求貸款,一旦貸款到手,便會一夜之間,金蟬脫殼,人間蒸發。此行徑實乃借投資之名,行騙貸之實。以上諸多騙貸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資金風險。信用社基層信貸員一定要擦亮眼睛,對偷梁換柱和上屋抽梯者要提高警惕,為其建立詳細的經濟檔案,充分掌握其經濟行動;對金蟬脫殼者的貸款要求要實施有效的抵押或質押,否則堅決不予發放;至於狡兔三窟者,必須藉助建立完善的貸戶個人徵信體系,各分支機構之間做到互通有無,徹底防範壘大戶。
⑤ 壘大戶貸款和化整為零貸款的區別
網上的各種這復個貸 那個借的,大部分制是詐騙信息的,,
別的基本都是高利貸的玩意的,你上去了就算是被坑了
有什麼情況也別去找高利貸啊,
網上的各種幫你辦手續貸款 辦卡 提額 什麼的,統統的都是虛假的,詐騙的
不要想著借錢過日子,那不是生活方式的,
最大的問題是,你後面用什麼還,平時連花的都沒的花的,後面用什麼還,還有利息呢
你要是不信可以去找他們,記得把你的經歷回復在這個問題下面,
沒錢的想過有錢的日子, 就是有錢了你也不知道怎麼花的
用借款還借款,呵呵,都沒錢還利息,還不是越借越多
另外說一句,這個貸款,是人死債不爛的, 就是人死了,也要你父母 家人給你還的
還不起進了牢,出來你還是要還的
順便說一下,私人貸款雖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你借了人家的錢,是你自願的,又不是人家逼你的,就算是高利貸,你還不起了人家找上你家門來,你也是要還款的,就算你報警,警察也說不了什麼的,最多就是幫你們協商解決,高利貸嘛,貸款利率只要不高於同期銀行最高利率3倍,警察也說不了什麼的,畢竟是你自個乾的缺逼事
⑥ 中國民間借貸是不是一個大問題
1.民間借貸中放貸人抄放開已是大勢所趨,它是克服金融抑制現象、打破正規金融壟斷,提升金融業整體發展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國外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目前中國實行開放性市場經濟,確立了民法自治原則,成功推出了小額貸款公司,已具備了放貸人全部放開的相應條件。國家對放貸人實行放開政策,應區別民事與商事放貸人,對於民事放貸人宜采自由放貸原則,對於商事放貸人宜采審批設立制度,同時應規定放貸人必須是資金所有者,還要增加對民間借貸的監管,使其規范發展。
2.中國長期以來對民間借貸所持的簡單壓制態度使其脫離監管,在地下發展,給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後果。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理論和現實依據,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和政府監管才是解決之道。中國目前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存在著體系龐雜、老舊過時等問題,監管體系也存在著主體缺失、過於嚴格等缺陷,這些問題的存在削減了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未來應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民間融資體系,完善民間借貸法律規制,加強民間借貸政府監管,引導和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
⑦ 壘大戶,大額貸款的風險
所謂「壘大戶」是指銀行信貸資金向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和某些行業過度內集中的現容象。具體工作中,對於具有行業優勢的大型客戶或當地經濟的龍頭企業,只要一家銀行介入,其他銀行常常競相跟進,往往忽視借款人的還貸能力和實際資金需求,造成「壘大戶」和過度授信,結果是形成客戶「炒銀行」的現象。
⑧ 影響信貸員發放貸款的限制或風險管理主要有哪些
當前,社會上一些人瞅准信用社信貸管理制度不嚴的漏洞,絞盡腦汁,挖孔心思,通過各種手段騙取信用社的貸款,給信用社造成了較大的資金風險。根據筆者多年從事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的經驗,那些無良貸款戶的伎倆總的而言不過以下四種情形,大家可以依據不同其手段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對策來化解。 伎倆一:狡兔三窟。其主要作法是在信用社的不同分支機構,同時辦理數筆貸款,並惡意隱瞞事實真相。這種手段之所以能夠得逞,一方面是由於信用社自身信貸查詢系統不健全,未能建立有效的客戶徵信體系,造成機構之間信息不通,產生管理「真空」,讓貸戶有了可趁之機。另一方面是由於少數貸戶熟悉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制度,在制度允許范圍內通過化整為零取得巨額貸款,形成了「合規」的「壘大戶」。如某縣信用聯社為防止出現「壘大戶」,限定基層社的貸款審批權為5萬元,有些貸戶便同時在數個網點辦理貸款,取每筆貸款均不突破5萬元,形成了事實上的「壘大戶」。 伎倆二:偷梁換柱。指一些貸戶由於老帳未了,信用社拒絕再次向其發放貸款或實際貸款額未達到理想數字。為滿足自身需求,便在信用社信貸人員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發動其七大姑八大姨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所貸款項統統收歸其一人支配使用。這種手法的實質的「多人貸款,一人用錢」,是一種變相的「壘大戶」,風險極大。 伎倆三:上屋抽梯。有些頗有心計的貸款戶為騙取信用社的大額貸款,會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其騙取行為。在剛剛與信用社發生借款關系往往數額較小,且每次都能按期還貸,表現得十分守信。如此這般,一步步取得信貸人員的信任。一旦時機成熟,則趁機提出大額貸款要求,而信貸人員此時對其已放鬆了警惕。當大額貸款到手後,便腳底抹油-----溜之大吉。 伎倆四:金蟬脫殼。採用此種手法騙貸的多為到異地投資的所謂「外商」。某君自稱沿海某公司老闆,到內地某山區縣投資開發高效觀光農業,放言將投資數百萬元。當地政府求財心切,黨政領導親率各路人馬上門現場辦公。一時間,該君報上有名、電視有聲,成了當地的知名人物。時隔不久,該君即出現流動資金不足等問題,並搬出當地黨政領導一起到信用社要求貸款,一旦貸款到手,便會一夜之間,金蟬脫殼,人間蒸發。此行徑實乃借投資之名,行騙貸之實。 以上諸多騙貸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資金風險。信用社基層信貸員一定要擦亮眼睛,對偷梁換柱和上屋抽梯者要提高警惕,為其建立詳細的經濟檔案,充分掌握其經濟行動;對金蟬脫殼者的貸款要求要實施有效的抵押或質押,否則堅決不予發放;至於狡兔三窟者,必須藉助建立完善的貸戶個人徵信體系,各分支機構之間做到互通有無,徹底防範「壘大戶」。
⑨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在當前市場經濟浪潮中,資本已成為基本的生產要素,資金作為資本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已經成為公司、企業的命脈,是其賴於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金融機構是提供企業所需資金的主要渠道,企業對金融機構貸款需求量日益膨脹,所以他們對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採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套取資金,這就導致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發放貸款上失去原則,無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使違法發放貸款案高發。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