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冊資本與實際投資的關系
建立公司必須有投資有實收資本,是公司法規定,但並沒有相關規定設立有限公司的時候,實收資本要佔投資額的25%。
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的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
但實際上,注冊資本是公司營業執照上面的注冊資金。而實收資本是企業實際上收到投資資金。可以是公司剛成立時的注冊資金,也包括後面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兩者可能不一樣。
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的關系,要求兩者應該一致。但實際上,兩者的數額並非在每一時期都相等,只有當投資各方按合同或章程規定繳足其認繳的出資額後,企業的實收資本才等於注冊資本。在投資者繳足出資額以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 ,企業還可能會增加資本,如,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使實收資本不等於注冊資本。但由於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實有資本相一致。因此,企業實有資本比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20%時,應持有驗資證明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新公司法允許股東首次繳付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其餘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後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舉一個例子我注冊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15萬元,但是我可以首付20%即可成立,即三萬元,這就達到法定的兩個條件,一為20%,二為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限額(有限公司3萬,股份公司500萬) 。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關系:依據新公司法第7條的規定,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將一並成為公司營業執照上記載的必要內容,以便讓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當事人看清公司的資金實力和股東對公司已經履行的出資情況。實收資本又與公司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安排有關,在兩年的期限內出資的到位安排越細,修訂營業執照的頻率也會越高,公司、驗資機構、工商機關就很麻煩,因此公司設立時股東們就應當根據所設公司的實際情況設計出資的期限安排,在首次出資到位足以使公司擁有足夠的營運資金後,可以安排在法定期限到來前繳付餘款是適當的。在公司的財務會計帳薄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跟進調整,以准確記載公司股東的權益和資產負債關系。
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是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總額,注冊資本界定了投資者對企業承擔的最大償債責任;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即企業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投入資本是投資者作為資本實際投入到企業的資金數額(可能超出合同、協議、章程規定金額)。
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入資本,即構成企業的實收資本,也正好等於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注冊資本。
但並非在企業的所有時點上,注冊資本就一定等於會計帳面「實收資本」,還有其他例外情況如下:
1、在企業可以採取分次到資時,企業的會計帳面「實收資本」≤注冊資本。
2.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分期注冊資本金到位,這樣的話,實收資本就小了。
實收資本可以同注冊資本不一致,注冊100萬,實際注入30萬就開業了,但當企業清算時,如果變買財產的收入不足以抵償債務,所有者就必須補足,補滿100萬為止。
3、注冊資金(資本)在分期到位的情況下,注冊資金(資本)仍然等於實收資本,因為在工商局辦理登記的的時候,只註明已到位的注冊資金(資本)。
4、注冊資金(資本)是工商管理的術語,實收資本是會計術語,二者的依據都是投資合同、公司章程,是一件事務的不同表達。
5、實收資本的注冊登記是政府對法人的核准行為,必定在企業進行了相關的行為之後。工商部門的核准行為是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中「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開展的活動,有法律責任的。
⑵ 增資需要實繳資金嗎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頒布之前設立的增資要實繳制,新公司法出台後增資按新規定辦理即可。且根據新法規定,企業還是要在經營年限內把認繳的注冊資金補齊,相應的驗資報告、財產轉移報告都是要有的留作工商備查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