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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貸款政策

發布時間:2023-07-27 21:48:17

Ⅰ 國外各類貸款的性質及使用條件

國外貸款根據從事貸款的主體不同可劃分為下面五種類型:國際銀行信貸、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以及從國際銀行信貸中派生出來的出口信貸和項目信貸。這五種信貸方式在信貸對象、信貸條件等方面有明顯的區別。下面分別對這五種信貸的性質及條件作一簡介。
一、國際銀行信貸
(一)所謂國際銀行信貸是指一國借款人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向外國貸款銀行借入貸幣資金,它包含三層涵義:

第一,是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的;
第二,是在一國借款人與外國貸款銀行之間進行的;
第三,是採取貸幣資本(借貸資本)形態的一種信貸關系。
國際銀行信貸中,貸款銀行追求利逗搏潤最大化。對於借款人來說,它的資金來源方便,貸款手續簡單。
(二)種類
根據貸款期限的長短不同,國際銀行信貸一般可分為短期信貸、中期信貸和長期信貸。
1、短期信貸
指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銀行充當中介人或貸款人角色的一種信貸方式。短期信貸可分為以下兩種:
(1)銀行與銀行之間的同業拆放,目的是解決流動資金的不足,在短期的信貸中佔主要地位。期限在1天至6個月的居多,貸款金額較大。
(2)銀行與非銀行客戶(公司企業、政府機構等)的信貸。
短期信貸主要憑信用,手續十分簡便,信貸利率隨行就市。
2、中期信貸
其貸款期限一般為1—5年。貸款金額在1億美元左右。在貸款前,借貸雙方要簽訂貸款協議。
3、長期信貸
其特點是金額大,期限長。貸款金額往往為幾億美元甚至幾十億美元,期限一般在5—10年甚至更長。借貸雙方要簽訂貸款協議,對有關重要事項在協議中詳加規定,同時要由借款人所在國的政府作擔保。
長期信貸一般採用銀團貸款(也稱辛迪加貸款)方式進行。即由一家銀行牽頭,由多家銀行參加,聯合組成一個嚴謹的貸款銀團,按照同樣條件共同對一國借款人提供一筆長期巨額代款,以分擔信貸風險。
(三)貸款條件
1、利息與費用
短期信貸利率具有告寬靈活性,變動頻繁,波動幅度大;中長期信貸的利率是由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libor)、附加利率及其他各項費用構成。其中,libor受多種因素影響而經常波動,附加利率與各項費用則比較固定。
為了避免借貸受利率波動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中長期信貸一般不受取一次訂死、全期適用的固定利率,大都採用分期按市場利率變動進行調整的浮動利率,每隔3個月或半年或1年調整一次。
2、信貸期限與償還方式
短期信貸的期限從實際提供貸款這間起算,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中長期信貢的本金償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種:到期一次償還、分次等額償還和逐年分次等額償還。對借款人來講,這三種償還方式以到期一次償還最為有利。
3、貸幣選擇
借款人應正確選擇貸款所使用的貨幣,爭取將貸幣風險降至最低限。貨幣習慣上可分為兩大種類:硬幣與軟幣。硬幣是指幣值比較穩定,匯價較堅挺的貨由;軟幣是指幣值不穩趨跌、匯價疲軟的貸幣。作為借款人,選擇軟貸幣較為有利,因為軟幣貶值會相對減輕債務負擔。相反,作為貸款銀行,選擇硬幣有利,因為硬幣升值會帶來額外的收。因此,貨幣選擇不由借或貸方單方面自行決定,而是由借貸雙方議定的。在國際上,軟幣的借貸利率一般要高於硬幣的利率。因此,借貸人在選擇銀行信貸使用的貸幣時,不應單純地考慮各種貨幣的軟硬情況,而應把匯率與利率結合起來考慮,估計出兩方相抵後外匯風險的凈額在哪些貨幣上較小,哪些貨幣上較大,才能作出正確的選擇。為減少外匯風險,借貸雙方之間在簽訂借貸協議時,如在貨幣選擇上爭持不下時,也可將一筆貸款一分為二,一半為襪指亮硬幣,一半為軟幣,或選擇復合貨幣(如特別提款權等)作為信貸合作的貨幣。

Ⅱ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計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第六條 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主權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主權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第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一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准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准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第十一條 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第十二條 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與申請,省計劃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Ⅲ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財政部對貸款、贈款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確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規劃;

(三)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進行磋商談判並簽訂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贈款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償還、統計、監測等;

(五)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第九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協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由其統一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與協調工作。第十一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貸款項目或者接受贈款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經費開支計劃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第三章貸款籌借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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