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企借款給民企是否挪用公款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理由如下:
(1)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租畝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兄型中關於審理聯羨山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Ⅱ 那些國企能給中小企業貸款
你好,能給豎滑仿中小企業貸款的國企有:中讓老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
以上銀行都屬於國企。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銀行向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社會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補充企業流動性資金周轉等合法指定用余纖途的貸款。
Ⅲ 國企可以借款給私企嗎
法律分析:可以。借款合同是民事合同,合同雙方自願締約。國有企業也是法人,是跟民企在滾睜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大液歲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埋喚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借款給個人或企業
法律分析:可以。借款合同是民事合同,合同雙方自願締約。國有企業也是法人,是跟民企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Ⅳ 國有企業不得為民營企業擔保
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核指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2、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改彎配證合同無效;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
3、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
4、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鬧旅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Ⅵ 那些國企能給中小企業貸款
你好,能給中小企業貸款的國企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
以上銀行都屬於國企。
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銀行向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東(社會自然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補充企業流動性資金周轉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貸款。
Ⅶ 國有企業可以用什麼辦法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國有企業可以用資金拆借的辦法借錢給另一個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經過批准國有企業之間可以進行資金拆借,收取同期金融企業的相同資金成本,收益部分計入財務費用(負數),借款企業計入融資借貸科目,支出財務費用。不同所有制企業目前不得從事金融產品的經營,不能出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利益轉移的行為。
根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相關規定,國有企業對外拆借資金就是合法的。
拓展資料:
哪些情況國有企業對外拆借資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7.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8.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國有企業借款的限制:
1.國有企業不得借款給無產權關系的企業或自然人(下級政府或管委會國有企業除外);
2.國有企業不得借款給無控制權的投資企業;
3.國有企業不得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提供借款;
4.國有企業不得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融資,也不得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墊付資金。
Ⅷ 國企借款給民企算挪用公款嗎
法律分析:不算挪用公款,但是屬於企業間拆借資金,也是法律禁止的。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冊培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具體來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三)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雹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州肆唯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Ⅸ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借款給民營企業
可以,國有企業資金借給私人企業,應當適用民間借貸的規定。 只要有相應的手續,屬於正常的企業間資金拆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