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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專項資金規模

發布時間:2023-02-12 17:50:36

㈠ 專項資金扶持的范圍有什麼企業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是:
(一) 地市級以上科研單位(不含轉為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的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直屬或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科協所屬科技館的科普儀器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
基本要求
各種專項資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須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對各種專項資金要單獨核算,劃清與生產經營性開支的界限,不能互相佔用;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責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在資金的使用上,要堅持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使各項專用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並達到預期目的。

㈡ 如何加強財政資金管理

如何加強財政資金管理一:

(一)科學編制預算,加強項目資金使用效果考核

對原有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科學的分析,合理確定同類用款單位或同類項目的支出標准,認真核定預算,提高預算編制嚴肅性,增強預算約束的剛性。切實推行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管理,進行項目動態監控。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完善專項資金的跟蹤問效制度,並對階段性成果進行考核評價,嚴格績效目標管理,沒有績效目標不予立項,充分利用績效評價成果,建立相關預算項目執行單位責任追究制度。

(二)增強相關人員控制意識

著力增強財政專項資金的宣傳力度,對相應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需要的話還可以引進一些專業人才,讓財務部門的人員進行學習,從根本上掌握財政專項資金的性質和對國家的重要作用。同時要讓相關人員掌握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會有怎樣的懲罰機制,在基層杜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局面。

(三)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

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詳細使用情況和項目的進展情況做到全盤的掌握,建立一套有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對項目相關負責人進行考核對資金的低效使用及完不成目標和發生挪用浪費等現象具有積極作用,有關部門可以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按照相關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法律的可移交到司法機關處理,這樣促使責任人切實落實好管轄范圍內的專項資金並保證其得到有效使用。

(四)完善專項資金信息管理平台

政府要想做好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需要藉助現代化的信息科技手段。可以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一套高效、功能健全的管理系統。對財政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者和使用者進行合理的授權。包括項目的負責人、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相關財務人員,使他們能夠從各自崗位的職能內容角度掌握項目信息。信息平台所提供的功能應包括相應的查詢、分類、匯總等。使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的進展程度得到公開。因此,高效的信息化科學管理平台是強化專項資金管理的保障基礎。

如何加強財政資金管理二:

一、加強預算編制管理

預算編制要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依法依規編制、審批、公開。

1、嚴格預算編制。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預算管理,做到收入一個“籠子”、預算一個“盤子”、支出一個“口子”。部門預算基本支出要嚴格按照定員定額標准據實核定,不得超范圍、超標准安排預算。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和專項支出要根據中央、省、市政策調整變化和單位支出用途,結合年度財力狀況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依照保運轉、保民生、保重點次序安排。編制預算時,需提前將擬安排預算的專項支出報請市政府審定(重大事項提請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定或備案)。要進一步加快推進項目支出定額標准體系和項目庫建設,凡是專項支出績效目標不明確的,一律不得進入項目庫,沒有進入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2、嚴格按程序審批預算。財政部門編制的年度預算草案,應充分徵求人大、政協等有關部門意見,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委常委會議研究同意後,按程序報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財政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一般不出台增加當年財政支出的政策。

3、依法依規公開預算。規范預算公開,嚴格按照財政部制定的.《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要求,主動履行公開主體責任,不斷細化預算公開內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及“三公”經費都要公開,並確保公開信息的完整性、准確性。強化公開時效,財政部門應在人大批准預算後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各部門要在財政批復本部門預算後的20日內公開,促進預算公開常態化。建立預算公開統一平台,財政部門在平台上公開政府預算,各部門在平台上公開部門預算信息,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

二、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強化預算約束,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1、嚴格非稅收入管理。嚴格執行中央、省、市關於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的各項規定,做到依法依規徵收、應收盡收。進一步加強對公房及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的清繳力度,嚴肅查處低於市場價格出租或變相減免收入等違規行為。各部門、單位對依法征繳的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私分或轉移。

2、強化支出預算管理。一是嚴格執行預算,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再追加安排支出。二是嚴格控制基本建設項目,對財政部門未明確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一律不予安排立項。三是對預算執行中單位申請的零星維修、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一律不再追加,通過部門自行調整支出結構解決。四是如有中央、省上政策或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確需增加支出的,由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並提出資金統籌方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決定後(重大事項提請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議或備案),按程序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市政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3、加強支出時效性管理。一是加強資金使用計劃管理。預算批復下達後,要嚴格按照進度撥付資金,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未按進度及時安排撥付資金的,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已列入年初預算,但未明確具體項目或者由多個項目主管部門共同使用的專項支出,資金安排計劃由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並聯合報市政府業務分管領導和財政分管領導批准,金額較大的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重大事項提請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議或備案)。資金安排計劃原則上應在預算開始執行後的3個月內提出,確需延期的,不得超過4個月。二是加快資金審核撥付。上級下達和市級預算安排的資金,在6月底、9月底前下達比例不得低於60%、90%;11月底前,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必須全部下達完畢。對於11月開始上級下達的財政專項資金,各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在7日內撥付或下達。

4、有效控制結余結轉資金。對市直各部門、單位結余資金和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全部收回。市級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凡是當年未使用完的,年底決算時一律收回財政統籌安排。

三、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按照“先定辦法、再分資金”的原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績效目標、使用范圍,努力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在刀刃上。

1、清理整合專項資金。全面清理整合專項資金,凡屬“小、散、亂”以及使用效果不明顯的專項資金,要堅決取消;對政策到期、政策調整或偏離項目初設目標,不符合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任務和全市重點工作的專項資金,要予以取消;對投入方向類同、政策目標接近的支出項目,要予以整合或歸並。整合歸並形成的專項資金要重新梳理界定資金使用方向,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動態調整具體資金安排計劃,確保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順利實施。

2、嚴格專項資金設立。一是實行專項資金設立事前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新增專項和資金規模,凡是新設立的專項資金,由部門提出可行性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分管財政的市政府領導簽署意見,方可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重大事項報請市委財經領導小組審定或備案)。二是嚴格履行設立程序。專項資金要依法依規設立,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和分管財政的市政府領導簽署意見,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涉及增加財政支出等事項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不得在各類文件和工作會議、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實施意見中對設立、增列財政支出做出規定。三是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退出機制。所有按規定設立的專項資金都要有明確政策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3、規范資金使用管理。部門管理的項目支出應在年初預算時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原則上不得預留“二次分配”資金,不得自行跨預算級次撥付資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和分解支出,不得超范圍、超標准支出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發放與爭取和組織實施項目有關的獎勵、補貼等。

㈢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總則

重大專項的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都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主要規范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結合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課題)的特點,採取前補助、後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
對於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動,一般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對於具有明確的、可考核的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以及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一般採取後補助方式支持。

體支持方式,由牽頭組織單位結合項目(課題)特點和承擔單位性質在編制實施計劃時明確,經領導小組審核後,作為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綜合平衡的內容之一。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制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於使用重大專項資金購置的單台/套/件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開支標准和會期。
7.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8.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課題)組成人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聘用的參與重大專項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10.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11. 基本建設費:是指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房屋建築物購建、專用設備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應當單獨列示,並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12. 其他費用:是指在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同一支出項目一般不得同時編列不同渠道的資金。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重大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承擔單位用於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等。
間接費用由財政部根據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特點、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性質等因素核定。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13%,其中用於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5%。
間接費用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統籌使用和管理。間接費用中用於科研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應當在對科研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財政部按照法定預算程序正式批復牽頭組織單位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年度預算,並將批復情況函告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領導小組組長單位。
「極大規模集成電路製造裝備及成套工藝」重大專項按照地方專款預算管理的有關程序執行。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執行,並通過特設賬戶管理和核算重大專項資金。
項目(課題)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程序。在項目(課題)執行期間出現目標和技術路線調整、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致使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的,應當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 重大專項資金實行決算報告制度。重大專項資金決算應當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經費等渠道安排的用於重大專項的各種經費。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項目(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三個月的課題,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編制反映。項目(課題)決算由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牽頭編制。項目(課題)決算報告按程序經審核、匯總後,於次年4月20日前報送牽頭組織單位。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通過驗收後一個月內,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編制項目(課題)決算,將項目(課題)經費使用情況逐級(層)報至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 後補助是指相關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先行投入並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評估或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事後立項事後補助兩種方式。 採用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按規定程序完成立項後,牽頭組織單位組織評估項目(課題)成果價值並結合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
對於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一般由牽頭組織單位根據驗收情況,提出具體後補助的項目(課題)建議,原則上只對其中一個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課題)給予後補助。同時,牽頭組織單位綜合成果價值和實際支出情況等因素,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完成後,牽頭組織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對項目(課題)進行財務驗收。通過財務驗收是進行項目(課題)驗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進行使用和管理,國家有權進行調配。企業使用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重大專項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㈣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設區的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省級各部門用於正常運轉以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第三條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績效優先、全程監督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第六條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者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資金。第七條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預算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重大專項資金事前績效評估。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進行論證。

省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第九條專項資金實行清單管理。省財政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年度專項資金目錄清單,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能公開的除外。第十條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要求省級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執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文件。

省對市縣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市縣承擔配套資金,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由省與市縣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資金用途、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安排的,按照設立程序重新申請設立。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的,應當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經批准後,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一並修訂具體管理制度。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專項資金設立目的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執行進度緩慢,結轉規模較大的;

(四)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的。第三章使用和執行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撥付。第十六條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專項資金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用於政府投資基金的,實行市場化運作;用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針對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等方式確定支付機制或者給予獎補資金支持。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分配可以採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等方式。第十九條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下達對市縣的專項轉移支付。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轉移支付後30日內分解下達到位。

對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專項資金,應當及時下達。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專項資金,一般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確需分期下達的,應當合理設定分期下達數。

㈤ 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2017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1】

按照省選派辦工作計劃,為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按照“投向合理、產權明晰、安全可靠、效益明顯”的要求,盡快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強村級財力,解決村級組織經費緊張的難題。新錦村第一書記孫瑩玉剛到任後深入展開調研、積極籌劃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新錦村“兩委”班子經過充分研討,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成立新錦物業管理服務處。具體如下:

一、背景分析

新錦村位於當塗縣江心鄉北部,區域面積5.5平方公里,耕地面積3037畝,盛產蔬菜、小麥、油菜等,是當塗縣蔬菜生產基地,同時也是馬鞍山市政府2004年重點建設的“城市供應型蔬菜基地”。 近年來,新錦村先後被評為市、縣“先進基層組織”和“五個好黨支部”等多項榮譽。

為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改善生產生活環境,新錦村實行整村推進,推進新農村建設。現建整村推進安置小區住房26棟,安置610戶,被拆遷村民即將入住新居。

二、投資必要性分析

12月份村民入住之前,以村委會為主成立物業管理服務處,開展物業管理工作,並投入運作,為村民提供更貼心的服務。

三、市場分析

物業管理服務處主要提供物業管理公共服務,包括開展生活服務、秩序維持、保潔、綠化、維修保養等工作,為村民供一個安全、衛生的社會環境,實現農村黨的建設和經濟建設互動雙贏。我們還將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各類服務操作規范,以便更有效的管理,為村民提供優質、超值服務。把現代物業管理的模式引入農村治理當中,探索出一條物業管理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和諧社會建設的新模式。

四、效益分析

以村民、村委會為主成立物業管理服務處,開展物業管理工作。這種模式的特點在於它突出農村基層組織的行政管理作用,因其物業管理機構與基層組織一致,在實施管理時具有權威性,制約力強。在村委會領導下,由村委出資,各自履行自己職責,能做到統一安排,分工明確,專業協作,各負其責。

物業管理服務處按照“股權平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積累共有”原則確定紅利分配和使用,此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每年可以為村集體帶來近0.5萬元的收益。

五、項目實施

1、物業管理服務處的前期工作。2015年四季度設立物業管理服務處,並取得相關部門認可;以經營手段管理物業,對小區村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使物業發揮最大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

2、制定物業管理方案的其他准備工作。組建制定物業管理的工作班子,對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制定物業管理服務的標准,以及財務收支預算等。

3、組建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處對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定期向業主提供管理報告,報告經營情況、服務情況、基金賬目情況等,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管理服務處的工作,並配合物業管理處的運作。

六、資金籌措

專項資金伍萬元主要用於村興建物業,其它資金由黨員群眾出資一部分,村委成員出資一部分,政府相關部門補貼一部分,三部分相結合。

七、地點和范圍

村委員會積極探索村服務市場化、社會化、產業化的新路子,堅持“為民、便民、利民”的服務宗旨,創辦村服務實體,發展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處設在村部,辦公場所70平方米,設有處長室、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四大部門,採取合作制經營,總資金50萬元。公司將參照物業管理標准,統一聘請保安、保潔員等專業人員開展服務,並重新整合小區公共資源,保障小區環境衛生和安全。

【2017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2】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將2016年科技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如下:

一、2016年科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一)科技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

2016年,省級財政共安排科技專項56071.62萬元,其中:

年初預算52387.62萬元,追加3684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1、公共財政預算55641.02萬元,其中:

(1)重點專項資金年初預算28027萬元,追加2600萬元,共計30627萬元;

(2)其他專項資金年初預算8930.02萬元,追加1084萬元,共計10016.02萬元;

(3)實行單編預算的專項資金15000萬元,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12000萬元;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2000萬元;縣域產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

2、結余結轉資金及其他收入430.6萬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廳科技專項資金執行數55881.62萬元,其中其他專項資金還有190萬元未下達。未下達的主要原因是項目承擔單位(省統計局150萬元、省信息所40萬元)無法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目前正在協商。

(二)科技專項資金安排重點

按照集中資金辦大事、辦急事的原則,省科技廳優先把資金用於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事項和全省的科技重點工作。主要安排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375項,經費12000萬元,這批項目重點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節能環保、新能源、生物與新醫葯、海洋高新技術等新興產業,重點開展產業關鍵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2、海洋產業項目49項,經費2000萬元。這些涉海項目主要支持我省現代海洋漁業、海洋生物醫葯、海洋工程裝備製造、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海水綜合利用等海洋產業發展、海洋關鍵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我省海洋產業科技創新能力。

3、安排縣域產業發展專項1000萬元。平均“切塊”下達給23個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每個縣資助43.5萬元,自主用於具體產業發展項目。

4、重點專項資金30627萬元。重點專項資金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海洋產業專項經費共同用於以下方面:一是聚焦產業重大需求實施科技重大專項。2016年共組織12個科技重大專項,啟動實施24個專題項目。開展產業發展關鍵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重點產業和產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二是產學研結合實施科技重大項目。全年啟動實施110個科技重大項目。這批科技重大項目均鼓勵產學研結合共同承擔,促進高校院所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撐;企業承接轉化高校院所牽頭項目的科技成果,體現協同創新的政策方向。三是圍繞重點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著力於應用技術研究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進一步做好工業、農業和社會發展科技計劃重點項目(引導性項目),科技合作、星火計劃、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軟科學研究科技計劃項目,以及創新型企業創新成果後補助項目的工作部署。四是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力度加大。新資助5家引進重大研發機構,帶動我省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我省自主創新的水平和層次。啟動41個科技創新平台項目建設,為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柱產業和重點產業提供科技支撐。

5、其他專項資金10016.02萬元安排情況

(1)國家科技獎配套獎金和省科技獎獎金1675萬元;

(2)省政府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協議設立的促進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2500萬元;

(3)福建虛擬研究院—海峽技術轉移中心平台建設1000萬元;

(4)省級科研實驗室及大型儀器協作共用補助600萬元;

(5)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人才支持計劃科技人員專項計劃經費562萬元;

(6)福建省統計局等承擔的科技統計專項經費190萬元;

(7)事務性工作委託專項經費200萬元;

(8)開展對外科技合作、交流專項經費140萬元;

(9)科技成果與市場技術工作經費140萬元;

(10)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專項經費40萬元;

(11)國防科技動員辦公室專項經費30萬元;

(12)科技宣傳(新聞節目製作)專項經費80萬元;

(13)科技專項業務費70萬元;

(14)國內重大科技交流與調研專項經費60萬元;

(15)高新技術及工業領域科技發展管理專項60萬元;

(16)省科技獎評審工作專項經費55萬元;

(17)部門預算單位的科研基礎條件專項1375.7萬元;

(18)科技條件建設專項539.32萬元;

(19)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獎補經費7萬元;

(20)省微生物研究購置液質聯儀專項80萬元;

(21)省直單位科研專項經費250萬元;

(22)省科技信息所台灣科技文獻信息平台硬體設備購置專項經費50萬元;

(23)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專項經費30萬元;

(24)第十二屆6•18展會專項補助經費10萬元;

(25)其他零星專項270萬元。

6、結余結轉資金及其他收入430.6萬元。用於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及省科技幹部管理學校專項業務費補助。

(三)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採取的主要措施

2016年省科技廳繼續加強和改進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確保預算的順利執行和資金的有效使用。

1、加強制度建設。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省政府於10月15日印發。為貫徹執行《若干意見》,省科技廳組織全省各設區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及省直有關單位科研項目管理人員,在福州召開省科技計劃管理工作座談會,宣講落實文件內容,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對《若干意見》文件進行解讀。完善省級科技經費管理制度,修訂《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相關配套管理辦法,改進了項目經費預算編制科學性,加強科研項目經費支出的管理,適度簡化小額項目經費使用手續,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與許可權。

2、改進項目分類。進一步梳理、調整現有科技項目計劃管理體系,優化項目立項流程,規范項目實施管理;對部分項目計劃名稱進行調整,將原來6大計劃類別23個項目計劃,歸並為科技重大專項計劃、產業技術開發與應用計劃、基礎研究與高校產學合作計劃、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計劃、技術轉移計劃、公益類計劃等6個項目計劃,加強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3、公開和民主決策。堅持“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原則,在省直單位率先開展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權力運行網上公開試點,實現了科技項目申報、立項、執行、驗收等管理業務在線辦理,業務辦理過程網上公開,評審結果及時反饋,立項信息主動公開,科技經費的使用接受全社會的監督,推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通過專家評審與管理評審相結合,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擇優遴選優勢單位承擔項目,實現科研項目評審立項工作分類管理目標,提高各類項目立項決策水平。為提高重大項目立項的科學決策水平,進一步提高立項項目質量,推行重大專項和平台項目全廳評議制度,加強重大項目民主決策。

4、規范管理程序。

一是規范預算編製程序。明確資金預算管理流程,預算編制由業務處(室)、直屬單位提出初步意見,條財處審核把關,分管廳領導審核,再報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實現業務處(室)、直屬單位與條財處之間互相監督、互相制約,層層把關。

二是規范項目申報立項程序。對實行申報指南管理的科技項目,在管理過程中,注重加強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等各個環節機制建設。在項目立項上,通過公布項目指南、項目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業務處復審(包括經費預算審核)、廳長辦公會議審定、簽訂項目任務書並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科技項目計劃和經費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特別對科技重大專項立項評審時,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申報的科技重大專項預算合理性、預算結構和安排的合規性等開展預算評審。

5、開展績效評價。2010年以來,省科技廳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穩步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設、績效目標編制、績效評價以及評價結果應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績效自評資金逐年增加,績效評價項目所涉及的財政資金累計達3.7億元,其中:2016年績效評價項目資金量已達1.46億元,約佔2016年部門公共財政支出5.88億元比例24.8%。連續四年綜合評審均被評為“優秀”等級,得到了省財政廳的充分肯定。

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院省校合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雲南省「科教興滇」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深化教育科技體制改革,促進教育、科技與經濟的有效結合,加快人才培養及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步伐,促進雲南省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省院省校合作指雲南省與中國科學院及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重點院校的科技、教育、人才引進及培訓合作。本辦法中省院省校合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省政府為實施此項工作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第三條專項資金總規模暫定為3億元,資金來源為:(1)省財政撥款,1998-2000年每年安排1億元;(2)專項資金的存款利息及佔用費收入。第四條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
(一)「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原則。在資金安排上要充分利用中央院、校的科技、信息、人才優勢及我省資源優勢,促進其有效結合,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二)「立足長遠、講究實效、突出重點、擇優安排」原則。資金安排在結合雲南產業導向及省院省校重點科技攻關及科技產業計劃,擇優安排,突出重點,同時也要針對雲南省基礎性研究及後備人才現狀統籌安排,立足長遠,講究實效。
(三)「統籌規劃,分期安排」原則。專項資金根據省政府與中央院、校聯合簽訂的合作協議及有關工作計劃分期安排。
(四)「有償與無償相結合」的原則。專項資金實行無償使用與有償借款相結合的原則,無償使用部分主要用於研究發展項目經費,人才引進及後備人才培養等不能直接取得經濟效益的項目開支;有償借款部分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中試、工業性試驗和產業化前期工作的投入。
(五)「專款專用」原則。專項資金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專款專用。第五條根據雲南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產業導向及教育、科技體制改革任務和省院、省校合作計劃,專項資金用於以下省院、省校合作項目:
(一)列入國家和省科技計劃的重點攻關項目;
(二)符合雲南省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導向的技術開發項目;
(三)有利於提高省院、省校科技實力及科研水平的應用基礎研究和農業公益性研究項目;
(四)有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包括中試、工業性實驗和產業化項目的前期工作;
(五)從合作的院、校或通過合作的院、校引進人才的經費;
(六)配合教育、科技體制改革的教育及人才合作項目,包括合作培養高層次人才、後備人才及跨世紀學術技術帶頭人的經費和從合作院、校聘請客座和兼職教授的經費;
(七)在我省共建重點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學科的經費;
(八)共同舉辦國際學術會議和研討會的經費;
(九)黨政幹部、專業技術人員及企業管理人員培養經費補助;
(十)省院省校合作三個辦公室工作業務費及合作工作重大活動經費;
(十一)省政府與中科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重點院校合作計劃中的其他項目。第六條省政府與中科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重點院校定期在以上范圍內確定使用方向。第七條非省院、省校合作的上述項目不在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第八條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為:省政府辦公廳、省科委、省教委、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為牽頭單位。管理協調小組依託省院省校合作領導小組下設的科技合作、教育合作、人才引進及培訓合作三個辦公室(以下簡稱三個辦公室)開展工作。三個辦公室負責具體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初步審查;管理協調小組負責組織三個辦公室按資金數額對具體項目進行審查、審批和報省院省校合作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專項資金的日常資金管理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按《雲南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統一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項目,分別由三個辦公室定期組織匯總項目報告,提交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審核、申報。三個辦公室申報項目時,應填報「省院省校合作項目專項資金申報表」,並附有關項目說明材料、實施方案及相關批復文件。涉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項目,還必須附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專家論證評審意見。第十一條審批許可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三個辦公室共同審批,報省院省校合作領導小組備案;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三個辦公室共同協商、審查後,報省院省校合作領導小組審批,並報省政府備案,省院省校合作領導小組實行集體會議審批制度;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院省校合作領導小組審查後報省政府審批。

㈦ 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申報、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的,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專門設立的資金,不包括用於所在單位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需要的專項業務費。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省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並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六)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負責本部門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

(五)負責對本部門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行為進行處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第九條專項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設立,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已設立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第十條設立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設立依據、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必要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評審、論證。必要時可以通過公開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為1至3年。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應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績效管理、管理職責、分配辦法、申報條件、審批程序、執行期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後,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調整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㈧ 中央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出爐 有4省份獲資金均超百億

就在前不久,財政部撥付了中央專項扶貧資金351.17億元,加上2018年10月提前下達的909.78億元,2019年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專項扶貧資金1260.95億元已全部下達,相比2018年,同口徑增加200億元,連續四年保持每年200億元的增量。

根據通知,各省份在加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力度的同時,應適當調整完善資金分配辦法,加大對深度貧困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等的支持力度,東部省份要支持扶貧改革試驗區 探索 創新。同時,中央分配的脫貧攻堅增量資金,應主要用於深度貧困地區,組織實施好「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實施方案。

根據此次發布的2019年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表,雲南、新疆、甘肅以及貴州獲得資金支持力度最大,均超過100億元,沿海地區如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分配資金均在10億元以下。

通知要求,解決「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用好用足現有政策,通過行業扶貧資金、貧困縣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和幫扶資金等渠道,向符合條件的「兩不愁三保障」項目重點傾斜。

在資金撥付上,各省份要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資金,並盡快落實到扶貧項目,並確保資金的精準使用。在強化產業扶貧帶貧減貧機制的同時,建立閑置資金清理的長效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激發貧困群眾內生動力,堅決糾正發錢發物「一發了之」、統一入股「一股了之」等問題。

此外,各地方應堅持省、市、縣扶貧資金分配結果一律公開,鄉村兩級扶貧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結果一律公告公示。加強常態化監管,全面實施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對貪占挪用扶貧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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