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貸款詐騙是怎麼詐騙的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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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 詐騙貸款罪的犯罪構成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准: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和處理。貸款詐騙犯罪是目前案發較多的金融詐騙犯罪之一。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
二是依法慎重處理貸款類犯罪案件。在辦理騙取貸款等犯罪案件時,充分考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實際情況,注意從借款人採取的欺騙手段是否屬於明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是否與銀行工作人員合謀、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響銀行放貸決策、危及信貸資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損失等方面,合理判斷其行為危害性,不苛求企業等借款人。對於借款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貸款過程中雖有違規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借款人採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雖給銀行造成損失,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人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性處理。
(2012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
41.刑法第193條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 騙取貸款罪律師:從23個無罪判例看騙取貸款罪的12個有效辯點
前言:
騙取貸款罪系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該罪的立法用意在於:刑事司法中對貸款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難以證明,針對此缺陷,該罪是補救性立法,只要客觀上使用了欺騙手段並且確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之行為,就適用該罪名,以全面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具體騙取貸款的行為方式包括: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騙取貸款罪「騙取行為」的理解,需要結合刑法規定的詐騙類犯罪來解釋。「騙取」與「詐騙」行為的客觀特徵相同,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騙取貸款罪要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並發放貸款,從而使行為人獲取貸款,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的目的與任務是保護法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任何侵犯法益的行為都必須規定或者認定為犯罪」,要「採取謙抑的法益保護原則」。貸款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自由協商達成的合意,因此,是否必須將所有提供了虛假資料的違規、違法貸款行為均納入刑法領域予以規制,必須在刑法的語境下考量。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無罪判例表明,在騙取貸款罪案件中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辯護律師應該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出發,關注銀行是否遭到實際損失,銀行是否真實受騙,行為人是否有行騙的故意等方面。
筆者通過比對23個騙取貸款罪無罪判例和數百個有罪判例(本文僅作部分列舉),通過分類整理,總結出如下幾類無罪辯點,以供參考。
目錄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提供名義貸款人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貸款人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貸款人有騙取貸款的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行為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不能認定行為人有騙貸的行為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行為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行為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貸款人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騙取犯罪
主要辯點11:貸款人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銀行是因為其他真實材料而決定放貸,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貸款人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
正文
一、主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1:貸款人的身份及具體的簽字行為都是基於夫妻關系而實施,並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貸款人有騙貸的主觀故意
參考無罪案例:(2015)濟刑初字第514號
裁判理由:騙取貸款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案中,1、根據證人賀某、張某某、蔡某的證言以及判決書等書證,證實袁某某經張某某介紹認識北海支行行長蔡某,經與蔡某、信貸部溝通,袁某某向北海支行提供貸款資料進行審查,在苗新花到場簽字前銀行已完成了貸款的審查程序,符合貸款條件,且信貸員不認為有欺詐行為,銀行也按合同違約提起了民事訴訟並已判決生效;2、根據證人苗某乙、程某甲的證言,證實是袁某某讓二人擔保貸款150萬元;3、根據被告人苗新花的供述、證人苗某甲的證言,證實貸款當日,是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購買水泥、鋼筋的合同,簽訂合同時信貸員在場,說明銀行知道合同的簽訂情況;4、根據被告人苗新花提供的袁某某於2015年3月11日出具的貸款情況證明,證明中提到張某某幫袁某某辦理貸款情況,並說袁某某有貸款,讓苗新花做借款人,貸款當天袁某某給苗新花打電話讓她到北海支行簽字,因信貸員說大額貸款都有協議書要簽,並拿了樣板協議,袁某某讓苗新花和苗某甲簽訂了購買合同,貸款第二天,袁某某打電話讓苗新花給他人還款。根據上述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苗新花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在袁某某未到案的情況下,認定被告人苗新花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2:當事人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當事人沒有偽造並提供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
相關無罪案例:(2013)汨刑初字第318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戴某甲雖然是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的股東,與戴某乙又是父子關系,但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戴某甲並未經手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只負責公司生產,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申請借款時,被告人戴某甲的具體行為只是在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申請貸款的承諾書、股東決議書、公司授權委託書上簽字,以個人名義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屬於有限公司股東正常的履職行為,不是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被告人戴某甲向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考察人員所作的公司經營狀況還好的陳述,對借款的取得不具有實質性積極作用,該行為也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欺騙行為。而公訴機關提供的汨羅市某乙製品公司借款時向汨羅市某某資產公司、汨羅市某某擔保公司提供的汨羅市某乙工藝製品有限公司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相關材料以及相關合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偽造並提供這些材料;在借款發放過程中,借款的辦理及轉移,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參與了策劃、經手辦理。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戴某甲具有騙取貸款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故意。
主要辯點3:行為人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
參考無罪案例:葫刑抗字第00014號刑事判決書
裁判理由:關於抗訴機關所提,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獲取銀行貸款並私自改變貸款用途,屬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抗訴意見,經查,關於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是銀行工作人員提出並要求其實施的,其目的是為了規避S信用社貸款60萬元的貸款限額的限制。並不是邵某某的主動決定實施行為。從辦理貸款及辦理催款轉貸的過程中看,銀行對邵某某為貸款的實際使用人至始至終是明知的,並沒有產生錯誤的認識。故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他人信息取得銀行貸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關於邵某某改變貸款用途,經查,邵某某取得貸款後用於浴池經營,並未用於貸款合同約定的購買工程器械的用途。但邵某某將貸款用於浴池經營的行為依舊屬於用於生產經營的行為,並未揮霍取得的貸款,其在貸款存續期間一直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利息,後又全額歸還貸款本金,沒有給S信用社造成任何損失和風險。故被告人邵某某雖然改變貸款用途,但不能認定為騙取手段,對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能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2015)招刑初字第161號(部分貸款行為無罪)
參考有罪判例:(2016)浙0109刑初1813號,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朱某某虛構貸款用途,且在貸款發放後沒有按申請時的用途去使用也沒有變更申請用途,且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罪要件。
主要辯點4:原判認定當事人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無法認定當事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即使最終未能歸還貸款,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3)浙嘉刑終字第274號判決書
裁判理由:2008年7月14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應用集成膜技術日處理印染工業廢水2000立方米節水技術改造項目」獲得平湖市經貿局備案,因要申報國家項目,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張斌讓范兆科製作「印染生產線系統節水項目書」,項目總投資為5300萬元。2009年2月,浙江省發展規劃研究院對該項目製作了可行性研究報告。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通過了該項目的申報。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未按要求建設節水項目,而採用廉價設備替換項目中的高價設備等手段,以達到通過國家驗收的目的。2010年8月,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以節水項目名義,向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申請專項資金貸款3000萬元。為順利取得貸款,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及被告人張斌隱瞞了上述情況,並向銀行提供虛假的工礦購銷合同。2010年8月30日、9月26日,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與興業銀行嘉興分行簽訂兩份合計3000萬元的節能減排專項借款合同。後興業銀行按約將3000萬元發放,由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支配使用。至案發,被告單位七彩鳳公司僅歸還本金400萬元及相應利息,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關於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問題。經查,原判認定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構成騙取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上訴單位七彩鳳公司、上訴人張斌及其辯護人就此所提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嘉興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所提檢察意見,亦予以採納。
三、客體方面不符合
騙取貸款罪的客體是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的信用安全,而根據《刑法》175條之一規定,構成本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但是司法實務中,不能機械、孤立的套用該追訴標准,如果發行為人騙取貸款一百萬元以上,或者多次騙取貸款,但未造成經濟損失,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並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自然不能以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辯點5:雖然提供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是為銀行提供了充足的擔保,並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也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
參考無罪案例:(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號
裁判理由:雖然上訴人鄧宏在向興業銀行東莞分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貸款資料,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遠大擔保公司代為償還,並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上訴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鄧宏以欺騙手段獲取銀行貸款,但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原判認定上訴人鄧宏犯騙取貸款罪的定罪不當。上訴人鄧宏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鄧宏的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某,予以支持。
類似無罪案例:
(2016)粵12刑終186號
(2015)珠香法刑重字第5號
(2016)(2016)粵20刑再6號
(2014)澄刑初字第1779號
(2013)羅刑初字第21號
主要辯點6:行為人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巨額貸款,涉案貸款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
參考無罪案例:(2014)成刑初字第00348號
裁判理由:被告單位交大揚華公司及被告人王暉、徐洪良在銀行機構開具敞口銀行承兌匯票的過程中,確有使用虛假購銷合同的欺騙手段,並且實際取得敞口貸款共計3.90916億元,但涉案的3.90916億元均已正常歸還結清,未造成實質危害,可不以犯罪論處。
參考有罪判例:(2017)魯0302刑初63號,被告人孫某夥同侯某同以淄博德潤金屬製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向淄博市淄川區農村商業銀行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虛構貿易背景及貸款用途,貸款400萬元,到期後未歸還,其行為已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類似無罪案例:
(2013)南法刑初字第236號
(2012)羅刑初字第111號
主要辯點7:案發時,還未到貸款的到期還款日,且並沒有其他嚴重情節,或者銀行與貸款人達成合意續貸,銀行並未遭受實際的損失
參考無罪案例:(2015)湘法刑初字第23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肖某某於2010年7月30日提供虛假的產品購銷合同和變造虛假證明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400萬元,借期兩年,到期後,被告人肖某某歸還了400萬元貸款。2012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再次以變造虛假證明、提供虛假購銷合同等方式從望春門信用社獲得貸款600萬元,借期三年。該600萬元貸款在案發時尚未到到期也未還清(到期日為2015年9月)。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與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春門支行(原湘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望春門信用社)簽訂了該600萬元貸款的續借合同,借期19個月,到期日2017年7月9日。
被告人肖某某騙取貸款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也無其他嚴重情節,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騙取貸款罪不成立。
類似判例:
(2013)揚廣刑初字第0009號
(2013)龍刑初字第216號
四、犯罪對象不符合
主要辯點8:行為人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犯罪對象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而是他人財物,並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4)鄆刑初字第316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張恩英及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恩英向銀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同時又騙取擔保人的信任,以申請貸款的方式獲取資金後,自己沒有還貸能力,而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全部貸款,這種通過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騙取擔保人財產的行為,表面上看是騙取銀行貸款,實際上侵害的是擔保人的財產權益,犯罪對象並非銀行貸款而是擔保人的財產,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對被告人張恩英和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張恩英構不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五、因果關系層面不符合
主要辯點9:銀行對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明知,同時,無證據表明銀行對貸款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無法認定銀行因此陷入錯誤認識而發放貸款
參考無罪案例:(2016)蘇0581刑初1339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的9筆貸款,均由常熟市國發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被告人方某某將自己實際控制的連雲港土地向國發公司(承諾)抵押作為反擔保。在國發公司對常熟市中旗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申請貸款所做的調查報告中顯示「企業實際控制人是方某某」、「借款主要用於房地產開發」,國發公司證人金某、沈某等人的證言筆錄亦證實其均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貸款資金用途不實、財務資料有水分。在中信銀行對常熟市方氏商標織造有限公司向其申請貸款的審批表中顯示「從經營需求看,主要是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連雲港東海縣投資房地產」、「考慮到本次授信由政府控股背景的國發公司提供擔保,能有效控制最終授信風險……擬繼續授信」,中信銀行證人何某的證言筆錄亦證實方某某後來幾年向銀行貸款是為了周轉貸款、續貸。可見,國發公司、中信銀行人員對於被告人方某某申請貸款的財務資料虛假、貸款實際用途與購銷合同不符均是明知的。同時,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四家銀行對貸款的申請資料、資金用途進行了實質審查,並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受騙。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具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涉案銀行因虛假的財務資料、購銷合同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發放貸款。此外,被告人方某某未利用貸款進行非法活動,涉案貸款8700萬元,其中700萬元已經歸還,4000萬元已由國發公司代償,被告人方某某尚有土地未及處理,現有證據亦未能證明其行為會給銀行造成多少實際損失、是否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並應科以刑事處罰。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方某某實施了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騙取貸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予糾正;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解、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相關有罪案例:(2016)蘇1181刑初181號,被告單位江蘇丹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用他人財產作質押物質押,採用虛假的購銷合同並隱瞞貸款的真實用途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騙取貸款罪。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辯護人提出銀行在轉貸過程中對虛假資料及質押物不足等是明知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不存在騙取貸款之辯護意見。經查:銀行發放貸款須經多層審批,最終經上級部門批准後才能實現放貸。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向銀行隱瞞了用於質押的糧食(絕大部分)系國家儲備糧的事實並提供了虛假材料,即便銀行具體辦理業務的人員明知材料有假而予以上報,但其後的一系列環節均受該虛假事實所欺騙,從而向被告單位發放貸款500萬元,被告人何某某1、何某某實施了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行為,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該筆貸款還有其他單位和個人擔保,銀行的貸款可以收回,不存在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之辯護意見。經查:從案發至今,擔保單位和個人均沒有履行代為償還的義務,被告單位騙取貸款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是顯而易見的,且目前擔保單位和個人均無履行能力,故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主要辯點10:銀行明知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經營上的考慮,主動予以貸款或續貸,貸款人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案例:(2014)湖潯刑初字第410號
裁判理由:盈暉公司在2009年至2012年間多次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貸款並續貸。相應證人的證言可證實,鋼材市場內的商戶貸款時系先向市場部提出,由市場部匯總後再向南潯銀行東遷支行申請。在2012年8月份,該行已知曉鋼材市場經營行情較差,貸款存在較大風險,但出於銀行經營上的考慮,仍在盈暉公司歸還貸款後予以續貸。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南潯銀行東遷支行在2012年8月份系因被告人肖國安提交虛假資料而陷入錯誤認識繼而發放貸款,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國安犯騙取貸款罪,證據不足。
類似無罪案例:(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號
主要辯點11:貸款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銀行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但出於經營需要,決定放貸
參考無罪案例:(2014)太刑初字第00162號
裁判理由:這兩筆貸款在獲得太湖縣農商行的批准後,城西支行作為貸款方與嚴煒簽訂了借款合同,太湖縣農商行系城西支行的上級,對貸款有最後決定權,根據該行出具的《關於對嚴煒在我行貸款行為的看法》,其明確表示之所以向嚴煒發放涉案兩筆貸款,是基於嚴煒對這兩筆貸款均依借款合同的約定提供了較完備的抵押擔保,如果嚴煒沒有提供抵押擔保,該行不會向嚴煒發放貸款,也就是說直接影響該行最終決定貸款給嚴煒,是其提供了相應的真實抵押擔保,即使嚴煒在申請貸款時有一些欺騙行為,如在《個人貸款客戶面談記錄》中沒有如實申報自己對外舉債、誇大收入及所承包工程規模之行為,但這些欺騙行為與其取得貸款間沒有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嚴煒相應獲取貸款的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對被告人嚴煒及辯護人此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六、未達立案標准
主要辯點12:未達到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不構成犯罪
參考無罪判例:(2012)社刑初字第105號
裁判理由:關於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提供虛假擔保分別於2007年4月12日、5月24日騙取社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城區信用社貸款6萬元、3.5萬元共計9.5萬元,構成騙取貸款罪,本院認為,被告人楊自套雖有騙取貸款的行為和主觀故意,但數額達不到規定的追究騙取貸款罪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訴標准,故指控被告人楊自套構成騙取貸款罪不能成立。
類似無罪案例:(2012)金刑初字第84號
④ 蘇銀霞丈夫於西明為什麼跑路_於歡父親跑路原因
蘇銀霞丈夫於西明跑路了?蘇銀霞丈夫於西明到底為什麼跑路呢?蘇銀霞丈夫跑路背後有什麼原因呢?有沒有蘇銀霞丈夫於西明的個人資料和背景呢?於歡的父親於西明跑路去哪裡了呢?下面是我精心為你們整理的關於蘇銀霞丈夫於西明為什麼跑路的相關內容,希望你們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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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怎麼回事、事件始末
辱母殺人案最新判決結果消息
蘇銀霞丈夫於西明為什麼跑路2014年至2016年間,涉事的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租賃公司、以及涉黑貸款等方式借款金額或超過2000萬元。由於源大工貿所處的鋼鐵貿易行業迎來寒潮,多項貸款無法償還。近年來,源大工貿老闆蘇銀霞已與浦發銀行(15.960, 0.08, 0.50%)、聊城潤昌農商行等幾家銀行機構糾紛不斷。今年2到3月間,蘇銀霞三度被法院列入失信人被執行名單。
據網上搜索,蘇銀霞丈夫系於西明。於歡的父親於西明,1971年9月生人;母親蘇銀霞,1970年12月生人;於天當年21周歲,則為95年生人。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山東“辱母殺人”案涉事企業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下稱“源大工貿”)注冊資金1億元,法人代表正是案件被辱人蘇銀霞,2014年6月9日,蘇銀霞實繳貨幣5000萬元。
2014年年中有能力實繳5000萬的蘇銀霞,卻在同年7月份向吳學占借款100萬,懸殊的數字不免令人生疑。但結合公司主營業務及彼時的經濟形勢,似乎又能看出端倪。
資料顯示,源大工貿的經營范圍是:減速機、汽車配件、軸承鍛件、雙軸強力攪拌螺旋送料防反風濕式噴漿機、JC3煤礦機械性防爆柴油機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加工、銷售;鋼材、板材、鐵精粉購銷。
業內人士認為,從鋼材、板材和鐵精粉購銷這些業務來看,這是一家典型的鋼貿和礦貿企業,還附帶著配件和礦山機械。
鋼貿企業在2012年到2015年,度過了漫長的艱難期。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蘇銀霞分別從吳學占處借來100萬元和35萬元,約定月利息10%。據南方周末報道,蘇銀霞借款原因是公司經營困難。
未能扛過鋼貿行業寒冬
“2012年至2015年,全國至少60%的鋼貿商都被洗牌退出了鋼鐵行業,這個在鋼鐵行業是普遍的事情。”西本新干線首席研究員邱躍成對記者說,這些企業被洗牌退出的原因正是鋼價暴跌,連續虧損。
記者從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的數據發現,在濟南地區,多個鋼鐵產品的價格從2013年到2015年經歷了較大跌幅,尤其是到2015年,價格跌幅較大。2015年11月的數據顯示,濟南地區多個品種價格比2014年7月下跌近40%。
對時間節點和數據敏感的人士會發現,蘇銀霞向吳學占兩次借款的時間段,恰逢鋼鐵和鋼貿行業迎來低谷,源大工貿後來的遭遇與此密切相關。業內人士認為,從源大工貿的經營范圍和相關行業數據結合分析,足以判斷該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經歷了比較艱難的階段。
記者在源大工貿見到於歡的姑姑於秀榮,她告訴記者,源大工貿最早做圓鋼(音)和剎車片,後來圓鋼價格從4000元/噸跌至2000元/噸,就不做了,只做剎車片。
一位不願具名的山東某大型鋼鐵集團原投研總監認為,這屬於鋼鐵加工,鋼材價格的變動對其影響較大,剎車片屬於粗放產品,主要成本就是原材料,上游鋼材價格對其成本和利潤影響顯著。如果還有庫存,就存在庫存的貶值風險,鋼材價格下跌會發生資產減值。
上述投研總監告訴記者,2015年鋼貿行業確實處於崩盤狀態,鋼貿很佔用資金。當時鋼鐵價格下跌,銀行也對相關行業企業進行抽貸,不僅停止貸款並且提前將貸款收回。
資料顯示,源大工貿自2015年前後因經營困難即四處舉債,涉及商業銀行、擔保貸款、租賃和高利貸等 渠道 。
有媒體報道,蘇銀霞借高利貸時,公司財務已不太好,拆西牆補東牆還貸,拖欠工人工資,短的拖欠四個月,長的拖欠八個月,蘇銀霞借錢是想維持工廠生產,用銷售收入還貸。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蘇銀霞曾向多家銀行機構進行貸款。2016年1月22日,源大工貿向浦發銀行聊城分行借款788萬元,至2016年9月2日,需還本息合計808萬元。2014年時,正昊械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818萬保證金,向招商銀行濟南分行借出1818萬元,但該款項被交付與源大工貿,到期未還欠款及利息。
在借高利貸之前,蘇銀霞已經多次以各種方式進行借貸,並與多家企業進行互保借貸,企圖借錢維持企業的經營。
對於蘇銀霞所做的互相擔保,上述投研總監有自己的看法:“銀行為了降低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也有的是為了應付銀行內部風控,小企業貸款時都會要求有擔保方,所以造成了很多區域的中小企業聯保(互相擔保),福建系鋼貿最典型,所以出了問題,大船翻了,相關企業也被拖垮了。”
要保住源大工貿並沒有那麼簡單,在行業走下坡路的大背景下,蘇銀霞難以從銀行借款。“如果不是市場不好,現金流不會斷。”上述投研總監說。
該投研總監認為,因為源大工貿還做礦山機械,一般都會給礦山賬期,而2015年是礦山近十年最慘烈的一年,大面積關停倒閉,估計也影響到該公司的現金流。
銀根緊縮傳導下的悲劇
鋼鐵貿易一單生意所需的資金,需要放大三四倍的資金量來支撐。有媒體報道,據不完全統計,自2011年起,鋼貿行業因債務問題有超過10人自殺、300多人入獄、700多人被通緝,導致的壞賬規模近100億美元。
東方證券曾發 報告 指出,在2008年前,銀行對鋼貿商的信貸並不激進,主要用於支持正常的貿易活動。但是在2009年以後,銀行拿著錢找貸款人的罕見現象在全國上演,鋼貿行業成了銀行追逐的重要客戶。據估計,2011年全年鋼材貿易貸款1.89萬億元,而同期全國貸款總額54萬億元,鋼材貿易貸款在整個銀行貸款中的比例高達3.5%。
上述投研總監告訴記者,2014年福建系鋼貿出事,隨後銀行對鋼貿公司進行了嚴厲的銀根緊縮。
“2015年3到4月青島港銅融資騙貸案爆出,又牽涉到外資行,整個行業受到巨大沖擊。”該投研總監告訴《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
邱躍成回憶,國內鋼材價格從2011年-2015年都是持續大幅下跌,2012年開始在鋼貿商倉單重復質押事件爆發後,銀行對鋼鐵行業的信貸進行大規模收縮。
“銀行系統內部整頓,開始排查全國鋼貿業務,從而導致了後面抽貸的情況。2015年國家層面開始對過剩產能、落後產能進行去產能,銀行意識到整個行業風險,對整個產業鏈進行抽貸,包括鋼廠。”該投研總監說。
對於蘇銀霞來說,更重要的就是銀行貸款不能及時還,出現種種債務糾紛。資料顯示,2016年8月,浦發銀行聊城分行提出凍結冠縣柳林軸承有限公司、冠鵬金屬薄板有限公司、源大工貿、聊城三兄弟紡織及相關 公司法 人等的銀行存款等510萬元財產。
2016年10月,山東聊城潤昌農村商業銀行申請凍結源大工貿、冠縣新宇制鋼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山東賽雅)以及相關法定代表人等570萬元的財產。同日,該銀行申請凍結源大工貿、山東潤和紡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及相關公司法人等570萬元財產。
“一直到現在銀行對鋼貿商基本不放款,鋼貿商只能使用自有資金或民間借貸。”邱躍成說。
《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在查閱源大工貿的相關信息時,一家公司引起了記者的注意。山東宏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人代表於家樂(即於歡的姐姐),監事就是於家樂的母親蘇銀霞。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在2014年9月進行過一次經營范圍的變更,從變更前的鋼材、鋼板、鍛件、鑄件、建材銷售變成市場開發及經營管理;商鋪租賃;自有房屋租賃;物流服務(不含運輸);倉儲服務等。同年10月,該公司又一次變更,將公司原名“聊城市宏興鋼材有限公司”改為現在的名字。
顯然,於家樂的公司按照此前的經營范圍來看,是一家典型的鋼貿企業,變更的背景就是行業不景氣以及銀行對該行業進行“抽貸”。
重要的是,蘇銀霞和於家樂被逮捕的罪名是涉嫌集資詐騙,落款時間是2017年1月14日。據悉,2016年12月母女二人被抓時,警方說的罪名是涉嫌偽造公章。
上述原投研總監認為,鋼材(鐵礦)被作為融資手段,在2013年和2014年間,還連通倉庫做重復質押,累積了巨大的金融風險。恰好遇到2014年澳洲鐵礦石產能大釋放,鋼材價格大幅下跌,從而導致質押物迅速貶值,大量貿易商爆倉。銀行在追索債權時,反溯貸款流程,很多貸款瑕疵便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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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青島港融資詐騙案最新進展
案件的最新進展,你需要到辦案單位去了解。
辦案偵查的過程是保密的。
因此,你個人是無法去了解的。
⑥ 男子網貸被騙又詐騙百萬是怎麼回事
男子網貸被騙又詐騙百萬是怎麼回事?昨日,玄武警方對外發布,警方破獲一起網路貸款詐騙案,有50多人共計被騙近百萬元。讓人意外的是,抓獲的5名嫌疑人中,有兩人也曾因網上辦貸款被騙。於是,他們照葫蘆畫瓢實施詐騙。
警方梳理發現,此案目前共有50多人被騙,損失金額共計近百萬元。其中,被騙最少的近萬元,多的則有八九萬元。目前,周某和李某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其餘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⑦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