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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岳化工財務總監挪用資金

發布時間:2022-09-26 02:30:51

『壹』 出納挪用資金,主管會計應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財務屬於異地管理,主管會計在總部,出納在湖南分公司,不在同一省份,出納連續幾個月來挪用資金,主管會計未及時要求出納寄對帳單,只是口頭對帳,與會計帳上一致,4個月後主管會計要求出納傳真對帳單,出納傳了兩份假的對帳單,與主管會計銀行帳一致,又過了兩個月出納還是未寄對帳單,主管會計向老闆反映出納有點可疑,老闆去湖南分公司查帳才發現出納挪用資金,且金額巨大(100多萬),出納已被捉,但老闆認為主管會計責任重大,要求主管會計承擔損失責任,請問主管會計應承擔怎樣的責任。(分公司財務管理,出納只負責保管支票和匯款單,財務章和私章由另外兩個人保管,出納要想提款和轉帳必須有總公司主管會計和財務總監簽字的付款申請單傳真件出納才能填支票或是匯款單,管章人員必須核對出納填的支票、匯款單和總部主管會計傳真的付款申請單是否一致才能蓋章,在沒有總部主管會計傳真的付款申請單情況下,管章人也給出納蓋章)

『貳』 我是出納發工資的,財務總監說工資表不能給別人看,為什麼這么保密

不可以。出納所有的付款行為以領導簽批及會計審核無誤為前提。自行劃款屬於挪用資金,可追刑責。如果被拖欠工資,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比如申請勞動仲裁,不要擅自行動,有理變沒理。
不可以。出納所有的付款行為以領導簽批及會計審核無誤為前提。自行劃款屬於挪用資金,可追刑責。如果被拖欠工資,應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比如申請勞動仲裁,不要擅自行動,有理變沒理

『叄』 公司財務總監瀆職造成損失如何起訴

1、一般而言,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給公司造成損失,達到犯罪的情形,需要公司報案,需由公訴部門立案。該類案件屬於公訴案件,公司無法起訴。
2、如果損失未達到犯罪的程度,則由公司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肆』 營業執照辦理擔任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有什麼風險嗎

財務總監作為財務部門的一把手,同時身為公司高管,聚權勢於一身,背後的法律風險也是很多的。

一、財務總監在公司治理中的多重身份是其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源

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他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也有協助公司管理者(總經理)參與經營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從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及實踐來看,財務總監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

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務總監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高管,財務總監需要根據公司設定的經營目標,統籌財務核算與財務資源,接受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領導,實施財務戰略管理。也就是說,對某一具體財務上的問題,例如資金的調劑,稅務的安排,如果公司總經理或者董事會做出了一個與法律不符的決策,財務總監可能會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並提出反對意見。但如果不能得到總經理及董事會的認可,這樣的一個違法的操作就將實際進行下去(除非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從而引發自身的法律風險。

其次,財務總監具有外部治理角色。這主要是對資本市場履行充分、真實、及時披露的義務,遵守監管部門的法規和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地在加重財務總監的法律責任,財務總監必須保證內部控制運行具有完整的記錄,必須負責監測財務報告的加工過程,並在公開披露的各項財務數據上承擔幾乎與總經理同等的法律責任。稍有不慎,但會捲入法律風險。

二、財務總監的民事責任風險

作為公司特殊的高級管理人員,總監在公司內控環節中處於核心地位。財務總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制約,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還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束。我國《公司法》對財務總監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50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我國公司法作了詳盡的列舉式描述,但對於勤勉義務則表述得相當概括,這個司法實踐帶來難題。根據司法實踐,財務總監是否履行勤勉義務應從以下方面來判斷:履行職務時是善意的,從一個普通人的審慎地位出發,合理地認為其行為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且盡到了與其知識、經驗相匹配的注意義務,這就是盡了勤勉義務;而不履行職責,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採取放任或者漠不關心的態度則違反了其勤勉義務。

就財務總監來說,當其未盡到勤勉義務時,將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如果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則還要對公司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3條、第14條更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公司高管的財務總監未盡勤勉義務,還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財務總監的刑事責任風險

違反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財務總監不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風險,而且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涉及與財務總監職業性相關的刑事責任的罪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稅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涉及的罪名還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

或許入獄的財務總監會感覺很委屈,因為幾乎所有的逃稅、抽逃注冊資本、挪用資金等均是老闆授意,自己只是一個執行者而已。這屬於認識上的誤區,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免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說,出於逃稅的目的,總經理授意少列收入或者虛列支出,財務總監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下,則會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或過失,從而構成共同犯罪。

四、財務總監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增強法律風險意識

財務總監應當意識到,作為公司高管,其不但要對公司及公司股東承擔責任,而且應對利益相關者(如債權人)承擔責任。財務總監有責任監督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財務信息的生產過程,有責任保證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靠性。當違反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與勤勉義務時,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掌握專業技能

根據前文,財務總監承擔法律責任大多體現在資金調動、款項支付以及稅務處理等方面。為此,財務總監除了要具備相應的財務知識以外,相關的法律技術也要初步掌握,必要時尋求公司法律顧問的支持。

3、健全財務流程及制度

完整健全的財務制度可以抵禦許多職業風險,是財務總監的一道有效防火牆。財務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授權制度,一個良好的授權制度是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殺手鐧。為此,財務總監應要求董事會給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出具明確的書面授權,即哪些事情是財務總監可以做的,哪些是財務總監可以拒絕的。一旦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的不合理的要求而受到解僱,這些資料可以成為其勝訴的關鍵性證據,從而可以極大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作為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人物,財務總監的安全受到首席執行官的影響很大,財務總監決不可以為了保全自己的職位或者希望得到什麼不該得到的利益而將法律與職業道德束之高閣。

『伍』 青島交行4人案最終結果如何

原標題:青島交通銀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東岳集團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8年6月19日,界面新聞記者獲悉,在山東省高院審理的東岳集團附屬子公司東岳化工、東岳高分子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第一被告)、青島市北第一支行(第二被告)、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第三被告)合同糾紛一案下達一審判決:東岳化工、東岳高分子的本訴請求和交行青島分行、交行青島市北支行的反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12月29日,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據罪」,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長戚靜、原行長助理趙聲、原客戶經理劉興尚、原營運主管費璟波被桓台縣人民法院判處2-6年有期徒刑和罰金。

交通銀行稱,地方企業參與辦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侵佔國有資產5億元。企業卻呈現了另一個版本:該集團財務總監與銀行工作人員、其他企業惡意串聯,刻意隱瞞,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造成理財資金損失5億元。

在東岳集團發布的公告中稱,公司的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涉嫌挪用資金14.782億元。其中,兩筆存入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額分別為2億元和3億元的存款余額長期保持未變,經查詢後為零。東岳集團立即報案。2016年2月2日,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台縣人民檢察院批捕。

2018年5月30日,持續近3年的青島交通銀行「非法放貸案」有了新進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長、行長助理等人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被淄博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在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日,東岳集團在山東省高院發起的民事訴訟正式開庭審理。東岳集團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訴訟原因為各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

在《民事訴訟狀》中,東岳集團認為,青島交行與盟誠系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夥同東岳集團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未經原告授權下,擅自以公司的名義訂立一份《三方合作協議》,並將5億元保證金存放於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確認《三方合作協議》無效;交還被指基於《三方合作協議》劃扣的人民幣5億元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及該訴訟的相關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青島交通銀行提出反訴請求:東岳集團及恆泰公司、盛泉公司返還基於《三方合作協議》收到的資金5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為:《三方合作協議》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億元款項應如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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