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
一個或者多個委託人可以投資一個投資計劃,一個委託人可以投資多個投資計劃。 委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規定,且執行規范;
(二)建立了項目評估和風險監測制度;
(三)引入了投資計劃財產託管機制;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投資人員;
(五)最近3年無重大投資違法違規記錄;
(六)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風險管理符合本辦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委託人可以授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關權利義務。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代理人,應當符合前款除第(六)項外的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申請擔任委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投資於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報告;
(三)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於投資計劃的決議;
(四)受託人、託管人有關材料及合同文本;
(五)內部管理、風險控制、項目評估及風險監測制度;
(六)相關業務部門設置及主要業務人員情況;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投資於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有關投資比例的規定:
(一)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2%;
(二)人壽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20%;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基礎設施項目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的5%;
(三)保險公司獨立核算的產品賬戶投資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項目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計劃,確認投資項目;
(二)測試投資計劃風險及承受能力,制定風險防範措施和預案;
(三)選擇受託人和託管人,約定受益人權利和獨立監督人職責;
(四)與受託人簽訂受託合同,確定投資計劃管理方式,約定受託人管理、運用及處分許可權,監督受託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五)與託管人簽訂投資計劃財產託管合同,監督託管人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協助受益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
(七)約定有關當事人報酬的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關當事人了解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收支和處分情況及項目建設和管理運營信息,並要求其作出具體說明;
(九)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投資計劃的約定或者因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投資計劃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託人調整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方法;
(十)受託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和投資計劃約定,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要求受託人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給予賠償;
(十一)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人、託管人;
(十二)保存投資計劃投資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三)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委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
(二)投資未經中國保監會審核的投資計劃;
(三)利用投資計劃違法轉移保險資金;
(四)妨礙相關當事人履行投資計劃約定的職責;
(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②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
第九十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投資計劃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責令各方當事人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業務和財務狀況。各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拒絕、阻撓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隱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有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受託人、託管人和獨立監督人等有關當事人的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對委託人、受益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進行檢查和問責。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質詢和監管談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委託人、受益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離任後,發現其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十二條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暫停其從事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禁止委託人、受益人投資有不良記錄的受託人、託管人和獨立監督人參與的投資計劃。受益人已經投資該類投資計劃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轉讓受益權。
第九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規定有關當事人的資格條件、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③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委託人在投資計劃中指定,享有受益權的人。
投資計劃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獨立監督人。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受益人為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保險公司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非保險機構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遵守投資計劃的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投資計劃受益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受益人大會。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受益人大會由持有投資計劃1/3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益人提議召開。提議的受益人可以擔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應當提前30日將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授權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劃管理方式、更換受託人、託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發生嚴重影響投資計劃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都可以提議召開並負責召集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七條投資計劃生效後,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或者投資計劃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託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和到期投資計劃財產;
(六)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人、託管人;
(七)選擇、更換獨立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
(八)監督受託人及項目方,及時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項目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信息;
(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存投資計劃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二)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辦理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手續,告知投資計劃其他受益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劃受益權全部轉讓後,其受益人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受託人違法違規投資;
(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④ 保險被納入國家戰略了
2016年,保險資金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投資力度,在支持扶貧攻堅、產業升級、民生項目、「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中發揮積極作用。保監會修訂並發布《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1號),放寬了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范圍,增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資模式。2016年,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注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共計152支,同比增長25.6%;注冊規模3174億元,同比增長17.3%;累計注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651支,注冊規模16525億元,保險資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進一步增強,支持國家重大戰略的項目頻頻落地。面對資產荒、項目荒的嚴峻挑戰,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開發搭建全國性的資產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為資金方、項目方和產品方牽線搭橋。目前,平台已推出項目超過1600個,項目投資規模39204億元,平台機構用戶超過360家。作為保險行業投資平台,1月4日正式成立的、負責中國保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募集和管理的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引導保險資金支持重大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一帶一路」戰略,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截至12月底,已落地發行項目總規模超15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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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防範和控制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託人將其保險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第三條 委託人投資受託人設立的投資計劃,應當聘請託管人託管投資計劃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情況。第四條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以及參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相關業務活動,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第五條 投資計劃財產獨立於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受託人因投資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第六條 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終止清算的,投資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不同投資計劃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執行投資計劃產生債務,不得對投資計劃財產強制執行。第七條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委託人應當審慎投資,防範風險。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為投資計劃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八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有關政策。
中國保監會與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各方當事人和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投資計劃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計劃,是指各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確定投資份額、金額、幣種、期限、資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權轉讓等內容的金融工具。第十條 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項目。
投資計劃可以採取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第十一條 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政策;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最高級別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評估報告;
(三)具有或者預期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回報;
(四)具備按期償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五)已經投保相關保險;
(六)項目管理人(以下簡稱項目方)控股股東或者主要控制人,為大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項目方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業務許可證;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投資計劃以債權、股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籌資金不得低於項目總預算的6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二)項目方資本金不得低於項目總預算的30%,且資金已經實際到位;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經建成的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投資計劃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經國務院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後,各方當事人方可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投資計劃不得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礎設施項目:
(一)國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
(二)國家規定應當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許可的;
(三)主體不確定或者權屬不明確等存在法律風險的;
(四)項目方不具備法人資格的;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⑥ 保險資金基礎設施債權
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區別主要有:
1、投資范圍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限定了債權計劃主要是用於社會基礎設施建設。而信託計劃范圍更廣,除了基礎設施還能做工商企業類,證券市場投資類,房地產類,等等投資范圍,信託計劃的投資范圍更大。
2、產品安全性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有可能通過私募基金公司發行成私募產品,有可能通過資產交易所的債權轉讓發行成債權轉讓的產品。而信託計劃就是指信託公司管理,通過信託公司風控的產品才能叫信託產品。
3、管理人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管理人有可能是私募基金,有可能是互聯網金融平台,有可能是保理公司。但是信託計劃管理人只有一類,那就是信託公司。
4、產品結構設計可能不一樣。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如果通過私募基金的形式來做,和信託公司發的產品在結構上相似度就很高。但是如果通過金融資產交易所來發行產品,那麼結構上就有很大的不一樣。投資起點也會和標準的信託產品和私募基金產品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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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30保險業基礎設施建設不包括
前景還可以,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2016-2021年中國醫療保險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規劃分析報告》顯示,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社會基本保障、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三支柱保障體系。前不久,國家又開始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實行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對保障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此次常務會議再次提出,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這樣一來,企業年金的政策通道被大大拓寬,更多企業有望在保險機構的幫助下建立完善的年金計劃。
保險業要成為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重點,說到底還是要服務實體經濟。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通過保險推進產業升級,包括創新保險支農惠農方式,支持保險機構提供保障適度、保費低廉、保單通俗的「三農」保險產品;鼓勵保險資金採取多種方式,支持新型城鎮化、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大力發展出口信用、境外投資等保險。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實現了長足發展,行業總資產不斷提升,實力不斷壯大。前瞻產業研究院最新統計數據顯示,今年前5個月,我國保險業總資產達到90438.19億元,較年初增長9.11%;凈資產9499.52億元,較年初增長12.09%;資金運用余額82907.19億元,較年初增長7.85%。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自然不斷增強,前5個月,保險賠款和給付支出2958.87億元,同比增長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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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託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並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並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准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範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託人超過受託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並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並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託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託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並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託人、託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⑨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條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完整保存投資計劃相關資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有關當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
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准確、及時、規范報送有關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監督情況的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十一條受託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況;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三)投資計劃設立情況,包括項目方和項目基本情況、委託人和受益人范圍和數量、資金總額等;
(四)盡職調查報告;
(五)投資計劃財產評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資計劃管理最新情況,包括項目風險,收益變化因素,後續管理情況等;
(七)投資計劃潛在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項目方出現財務狀況嚴重惡化,項目出現重大事故導致損失發生,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各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責任產生重大爭議等,以及擬採取的策略、實施方案及選擇理由;
(八)管理投資計劃財產和其他不同類型財產的風險隔離措施;
(九)投資項目擔保方財務狀況及其提供擔保的理由;
(十)投資計劃終止以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情況;
(十一)投資計劃季度、半年、年度管理報告,其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十二)涉及投資計劃和各方當事人的重大訴訟;
(十三)投資計劃重大事項的專項報告;
(十四)各方當事人的關聯關系;
(十五)突發緊急事件情況和擬採取的措施和預案;
(十六)重大股權變更情況;
(十七)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重要變動情況;
(十八)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信息。
受託人應當向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信息。
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八)項的有關情況。
受託人向委託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報告,應當提供託管人、獨立監督人出具的復核意見書。
第七十二條委託人、受益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
受益人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應當在轉讓協議簽訂後10日內,及時將轉讓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同時還應當向有關當事人披露受益權轉讓的價格、份額和交易對手等信息。
第七十三條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其他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本辦法第七十一條第(十六)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有關信息,還應當向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信息和事項:
(一)受託人履行職責情況;
(二)受託人執行受託合同狀況;
(三)投資計劃收益及財產現狀;
(四)託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四條受託人、獨立監督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促使項目方詳盡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信息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
第七十六條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託人、受益人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露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