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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華科技募集資金

發布時間:2022-09-23 14:44:06

① 光華基金會是不是真的

「光華護士基金」是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針對中國護理行業發起的一個專項基金。

中國光華護士基金任務與使命是:
-募集海內外資金支持我國護理隊伍的建設;
-為我國優秀護理人員在國內外教育提供資金支持; -協助國家培養具有先進護理理念和較高護理水平的護理人才;
-為世界各地護理教育的相互發展和交流提供服務;
-緩解國內護理行業就業壓力;
-為中低學歷護理專業畢業生提供國外學習、實習、發展的機會;
-整合護理培訓資源;
-為品學兼優家庭貧困的學生提供助學支持。
「光華支教工程」公益計劃

1)護士基金聘請英國、美國優秀教師,每年定期在北京開展醫學院校英語教師進修培訓;

2)選派外籍教師赴醫學院校進行巡迴英語授課指導。

國際護理交流

1)定期組織國內醫學院校領導赴國外醫學院校及醫療機構參觀、交流、考察;

2)選拔全國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優秀學生赴國外學習、實習。

中國光華護士基金
「光華護士基金」是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於2006年6月針對中國護理行業發起的一個專項基金。
1、背景:
2006年護士節的主題為「保證安全的護士配置,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強調臨床護士的數量配置及專業技術水平直接關繫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康復,護士的基本素質和技術水平是保障護理工作質量和推進護理專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更是保證醫療安全、維護生命和促進健康的必要條件。
衛生部醫政司護理處官員郭燕紅女士曾在講話中指出,我國的護理工作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最重要的是護理的專業技術水平亟待提高和調整。在護理工作定位方面,對護士的角色和護理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體現在:忽視病人的生活護理、心理護理和康復指導;注重醫囑的落實,忽略了對病人病情的觀察和判斷;亟待建立專科護士隊伍,提高專科護理水平;在護理管理方面還需要提高科學化管理水平,轉變管理模式,突出以人為本等等。
2、意義:
隨著與國際護理事業接觸的日益密切,中國護士與世界發達國家護士差距越發明顯,中國護士僅偏重於技術和理論方面的培養不能達到國際護理標准,所以應借鑒和掌握先進的國際護理模式,提升我國護理隊伍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水平。護士基金將促進與世界護理領域的學術文化教育和人才交流,幫助中國與國外醫療護理領域建立良好的互動關系。提供我國護理人員赴國外學習先進的護理技術和服務理念的機會,為世界各地護理教育的相互發展和交流提供服務,加快我國護理事業邁向國際化的步伐。

由上述可以看出中國光華護士基金會是一個正規的機構。可以相信。並且多和老師交流下,那麼好的機會很好。

② 大學生創業基金簡章

基金會章程範本,自己參考修改,沒有現成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其英文名稱:「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力量,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和捐贈,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活動,推動科技成果的開發與轉化;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務,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為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八百萬元,來源於社會公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中央。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海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三)設立公益基金,實施專項資助;

(四)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五)組織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六)依法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七)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且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祖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貢獻;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根據本會宗旨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參與有關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審議、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聘請熱心公益事業,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基金、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和資產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三)促進海內外青少年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辦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國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基金會凈資產1/5的投資活動;

(三)涉外投資活動;

(四)對基金會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和項目;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③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其英文名稱:「China GuangHu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熱心公益事業的海內外力量,爭取各種形式的支持和捐贈,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活動,推動科技成果的開發與轉化;為青少年科技工作服務,為青少年成長成才服務,為光大弘揚中華民族科學文化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八百萬元,來源於社會公募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中央。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市。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海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公益募捐活動,募集資金;
(三)設立公益基金,實施專項資助;
(四)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五)組織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六)依法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七)開展海內外科技合作、交流、教育、培訓等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且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祖國,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貢獻;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根據本會宗旨在本會業務范圍內參與有關活動;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審議、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聘請熱心公益事業,在相關領域做出突出貢獻,並具有相當社會影響的知名人士為名譽理事長、高級顧問、名譽理事,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和資產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資助在科技、教育領域和青少年發展事業中,具有突出貢獻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二)資助青少年科技、教育領域的研究、培訓、宣傳、論壇等項目;
(三)促進海內外青少年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四)辦公日常支出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國的募捐活動;
(二)超過基金會凈資產1/5的投資活動;
(三)涉外投資活動;
(四)對基金會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和項目;
(二)由業務主管單位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1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中國的公益機構有那些

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少年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等。

1、中華慈善總會

中華慈善總會是一個成立於1994年的慈善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備案注冊,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中國大陸已擁有375個會員單位。

2、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China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簡稱中國殘聯,是經國務院批准和國家法律確認的將殘疾人自身代表組織,由中國各類殘疾人代表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殘疾人事業團體。

3、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青基會,英文:China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CYDF)於1989年3月成立,是中國全國性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4、中國扶貧基金

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名:China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CFPA)成立於1989年3月,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是對海內外捐贈基金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5、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婦基會,成立於1988年12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

⑤ 余秋雨現在在哪幹嘛呢

他前段時間在深圳和香港 現在在上海 工作中心也轉移到上海 工作地點還在戲劇學院

參考資料:
由著名學者余秋雨先生擔任理事長的秋雨文化教育基金近日成立,並在4月29日召開了第一次理事會。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宣傳部長王仲偉出席了第一次理事會並講話。

秋雨文化教育基金作為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下屬的專項基金,將憑借余秋雨先生在全球華人文化界的廣泛信任度,資助和組織海內外有關中國文化的闡釋、呈現、重構和創新的各種試驗,重點推出一批有影響力的演出劇目、電視欄目和科學科目。這是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通過多元化社會籌集、發揮文化名人效應推動上海乃至全國文化發展的一項重大舉措。

王仲偉在基金理事會上指出,秋雨文化教育基金有三大優勢。一是選擇項目的高端眼光,二是放眼天下的文化視野,三是募集資金的號召能力。基金的重點是通過優秀的文化項目凝聚人才、籌集資金,最終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資金和人才的良性循環。

余秋雨先生表示,文化的主要運作方式,應該是政府支持下的民間化、項目化、產業化行為。因此,設立一個由他本人掛名的文化教育基金,有關部門和企業已謀劃多年。最近越來越深切地感受到中華文化應該由世界各地的華人一起來進行更民間、更親切、更感性、更多元的呈現,而我們應該調集多方面力量給與幫助和整合,這就是這個基金的宗旨。

據介紹,秋雨文化教育基金的成立,由中國光華科技教育基金捐贈了初始資金,獲得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批准和支持。上海音樂學院和上海戲劇學院也給予了有力支持。據悉,基金的首項資助項目,是由兩岸三地著名藝術家、高等藝術學府和上海大劇院聯手製作的中國戲曲音樂劇《夜航船》,將作為2008年中國上海國際藝術節和2008年上海電子藝術節的首演候選劇目亮相於上海大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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