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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價入股價格評估

發布時間:2022-09-02 23:49:58

⑴ 作價入股土地怎麼評估

以前的土地入股、評估,是股東投資的作用。

現在的土地評估,是銀行貸款需要,一般由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評估。

現在的評估,當然評估出來的價值越大,對你能貸到款則越多。

⑵ 可以以土地作價入股公司規定條件

以土地作價出資,入股公司需要如下具體程序:首先,認定該入股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法有效,然後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該土地使用權的貨幣價值,再入股方和公司簽訂入股協議,最後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 以土地作價入股公司需要哪些步驟

法律分析:1、注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2、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才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3、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4、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流程如下:1、注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2、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才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3、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於公司的名下;4、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⑷ 土地作價出資

法律分析:土地「作價出資」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根據法律規定,將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作價入股,與他人以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⑸ 農民股份制與土地入股怎樣評估作價

以前的土地入股、評估,是股東投資的作用。 現在的土地評估,是銀行貸款需要,一般由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對土地進行評估。 現在的評估,當然評估出來的價值越大,對你能貸到款則越多。

⑹ 關於土地作價入股評估價與協議價不一致,如何做賬務處理

按評估價入賬,評估價格大於協議價,超過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評估價格小於協議價,投資人承擔補充出資責任。

⑺ 原劃撥土地,現國家作價出資的土地的評估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原值。

根據稅總便函解讀財稅【2010】121號文之一:三、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問題
由於現行房產稅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為保持房、地價值計量口徑的一致,計入房產原值的土地也應是「原值」,為此,規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是指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關於此項規定,還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二是劃撥土地如何處理。當前有部分企業(主要是老的國有企業)的土地仍是國家劃撥的,取得土地時沒有支付成本。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部分劃撥土地雖以國家授權經營、作價入股等方式對土地進行了價值評估,但這種評估價值不屬於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不需要計入房產原值。
根據以上規定是否可以認為土地的評估增值不需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⑻ 蘭州市土地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資產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維護國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價格評估的管理;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土地價格,是指使用人為獲取土地預期收益的權利而支付的代價。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土地價格評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榆中、皋蘭、永登三縣和紅古區以及國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價格評估管理工作。
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價格評估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第四條土地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土地價格評估應當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為基礎,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進行。
進行土地價格評估,應當接受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土地價格評估:
(一)劃撥、出讓的;
(二)轉讓、出租、抵押的;
(三)作價入股或作為投資聯營、聯建、合資、合作的;
(四)因企業兼並、分立、破產、拍賣、解散等發生轉移的;
(五)外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
(六)徵收土地增值稅需要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
除上款所列情形外,當事人需要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可以委託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六條土地價格評估,由按國家規定取得土地價格評估資格、並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機構進行。
未取得土地價格評估資格或雖取得土地價格評估資格但未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不得從事土地價格評估業務。第七條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土地價格評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二)對所出具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為委託人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委託人要求保密的文件資料及有關事項;
(四)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土地價格評估工作。第八條進行土地價格評估,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第九條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項目,土地價格評估雙方當事人應當將土地價格評估結果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未經確認的一律無效;其他土地價格評估項目,當事人認為需要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的,也可以報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確認。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報請確認的土地價格評估結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書面答復,對不予確認的還應當說明理由。
土地價格評估當事人認為不予確認的理由不充足時,可以申請原確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復核,但申請復核只限一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第十條土地價格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具體收費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接受當事人委託時,可以預收評估費用的20%作為定金。第十一條要求進行土地價格評估的委託人應當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如實反映土地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委託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可以終止評估工作。第十二條對按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土地價格評估而未評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並責令其限期評估。第十三條未取得土地價格評估資格或雖取得土地價格評估資格但未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從事土地價格評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評估活動,處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價格評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⑼ 土地作價出資入股

法律分析: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政策的適用范圍已從國企改革土地資產處置逐步擴大到科研機構轉制、事業單位改革、文化體制改革、農墾改革、央企公司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去產能處置「僵屍企業」等國家重大改革涉及的原劃撥土地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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