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油價調控風險准備金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定的徵收標准繳納風險准備金。汽油、柴油銷售數量是指繳納義務人於相鄰兩個調價窗口期之間實際銷售數量。 風險准備金徵收標准按照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確定。 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根據國際原油價格變動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計算核定,於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每次調價窗口期的徵收標准,書面告知徵收機關。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徵收風險准備金。風險准備金的繳納地點為繳納義務人注冊登記地。
法律依據:《油價調控風險准備金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風險准備金的徵收情況應當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徵收機關要加強風險准備金徵收管理,對逃避繳納、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等情況,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查處,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入庫。
徵收機關違反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風險准備金收入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律責任。
B. 成品油定價機制的管理辦法
(發改價格[2009]1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我們制定的《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完善我國石油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價格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煉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條在我國從事石油生產、批發和零售的企業,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原油價格由企業參照國際市場價格自主制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之間互供原油價格由購銷雙方按國產陸上原油運達煉廠的成本與國際市場進口原油到廠成本相當的原則協商確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煉廠的原油價格參照兩個集團公司之間互供價格制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他企業生產的原油價格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
第五條成品油價格區別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以及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連續22個工作日移動平均價格變化超過4%時,可相應調整國內成品油價格。
第七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80美元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於每桶130美元時,按照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採取適當財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產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內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適當利潤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有關成本費用參數。
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地區,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考慮運雜費增減因素合理安排省內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省內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價區之間的價差原則上每噸不大於100元。省際之間價差較大的應適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噸升折算原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確定的折算原則制定當地汽、柴油噸升折算系數。在此基礎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當地以升為單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條成品油批發企業銷售給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扣減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配送的,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後,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300元。凡合同約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未約定配送的,不得強制配送。
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給符合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每噸不小於400元。
第十一條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在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基礎上每噸扣減400元確定。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
專項用戶是指歷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
第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廠價格。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八至十二條汽油、柴油、航空汽油價格均指標准品價格。
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標准品與非標准品的品質比率。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標准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非標准品供應價格,供應社會批發企業、鐵道、交通等專項用戶汽、柴油非標准品最高供應價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標准品出廠價格。
第十四條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標號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與國際市場接軌的原則制定成品油生產企業銷售的航空煤油標准品出廠價格。非標准品出廠價格由生產企業按標准品出廠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銷售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布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標准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家儲備、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專項用戶用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地區汽、柴油標准品和非標准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主要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調整汽、柴油出廠價格、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的同時,將調價具體方案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產、批發和零售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C. 今天的國內油價調整幅度是多少
今天距離中秋節、國慶節假期只剩下2天時間了,車主朋友有沒有準備在長假期間自駕車出行?
有料財經帶大家看一下最新油價調整信息和國際原油市場行情動態,看看10月份首次油價調整究竟會是發改委上調加油站的柴油、汽油價格,還是會迎來國內油價2連降?
【有料財經】原創,作者:財經有料哥,歡迎大家關注。
歡迎大家在關注、點贊後,留言分享你最近給汽車加油的最新油價信息。
D. 今年以來國內成品油已經歷了幾次價格調整
國際油價是我國成品油調價的重要風向標。我國《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國內回汽、柴油價格根答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個工作日調整一次,調價生效時間為調價發布日24時。當調價幅度低於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
董梅認為,此次調價雖然漲幅不小,但當前油價已行至高位,未來繼續大漲的空間有限,預計下一輪成品油調價擱淺或小幅上調的概率較大。
今年以來,國內成品油已經歷了7次價格調整。經歷此次調價窗口後,今年的調價格局將變為「五漲兩跌一擱淺」。按照調價規律,今年還將有17次成品油價格調整,下一次成品油調價窗口是5月11日。
來源:新華視點
E.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二章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第七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庫容不低於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F. 油價封頂上限是多少
130美元/桶。
油價上限130和下限是40一升。
在國際原油市場中,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定,上限為130美元/桶,下限為40美元。
國內成品油價格構成:
1.原油成本:我國獲得原油的方式包括開采或進口。中石油自有油田資源,可規避國際原油價格波動的影響,中石化以進口原油為主,一旦國際原油價格高漲,則成本陡增。
2.物流成本:主要包含運輸及倉儲,管道、車輛等耗材屬於運輸成本,油庫則屬於倉儲成本。建設管道、油庫需要數年的周期,且耗資巨大,約占成品油成本的10%~20%。
3.煉化成本:煉化成本與原油油品、煉化工藝有關,原油油品越高則煉化成本越低,如中石油可將原油的70%油當量煉成成品油,另外30%則產出化工產品。
4.稅賦成本: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即燃油稅)、城建稅等項目,此外當國際油價下行到一定價格時,石油企業還需繳納特別收益金,即俗稱的「暴利稅」。
G. 《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見交通運輸部網站,(含附件文件)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luyunshu/201001/t20100126_655011.html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促進城鄉道路客運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鄉道路客運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因成品油價格調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城鄉道路客運經營者,包括城市公交企業和農村客運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交企業,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群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客運經營者,是指經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資格,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固定的道路客運線路上運營,或經許可同意在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某一特定區域內運營,其線路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或個人。其中,「鄉村」分別包括鄉、村的同級別行政區劃,但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鄉或位於城市市區的鄉村。
具體補助對象,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認定。
第四條 各地應抓緊完善出租汽車價格聯動機制,通過調整運價或燃油附加,化解油價調整對出租汽車經營效益的影響。在完善價格聯動機制之前,中央財政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給予臨時油價補貼。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合法運營,為廣大城鎮居民提供出租汽車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第五條 當國家確定的成品油分品種出廠價,高於2006年成品油價格改革時的分品種成品油出廠價(汽油4400元/噸、柴油3870元/噸)時,啟動補貼機制;低於上述價格時,停止補貼。
第六條 補助資金補助標準的確定和中央財政負擔的補助比例按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後進一步完善種糧農民 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補貼機制的通知》(財建〔2009〕1號)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補助用油量由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合法擁有的車輛數量、車型和行駛里程等,計算核定在一個補貼年度內合法營運消耗的成品油數量。
第八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和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具體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業戶)管理檔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確地記錄所屬車輛、行駛里程、用油量等基礎信息,並按燃料種類對每輛車燃料消耗量進行統計、匯總、核實,分別填寫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燃料消耗量明細表(見附件1、2、3),及時按程序上報。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礎檔案和資料庫,完整、准確地填報各項基礎數據,科學准確地核算燃料消耗,並編制報表。
第十條 補助年度終了後,縣、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力量,對本轄區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統計、整理、匯總,經核實無誤後,於2月15日前,分別將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出租汽車用油量匯總表(見附件4、5、6)逐級上報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同時抄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收到下級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車輛油料消耗情況後,經審核和重點抽查,將本省(區、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整理匯總,於3月15日前上報交通運輸部,同時抄送同級財政、審計部門以及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收到各省(區、市)交通運輸部門上報的油料消耗情況後,應當根據前一年度補貼用油量情況對全國上年度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補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補助用油量為基礎,考慮增減變化因素確定。交通運輸部核定的補助用油量於4月10日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交通運輸部報送的全國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上年度分品種油料消耗情況,按照分品種補助標准和負擔比例,計算分省(區、市)上年度成品油價格補助金額。
第十四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於4月30日前,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省(區、市)財政。下達資金的文件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審計署、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上年度補助資金後,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逐級下撥資金。基層交通運輸和財政部門應當在6月30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到補助對象。
基層財政、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完善補助資金的發放管理制度,並將補助程序、補助對象、補助標准和金額等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部門於9月15日前,將補助資金發放情況以書面形式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並抄送審計署。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全額用於補助實際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審計部門,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用油量申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各級財政部門資金撥付的及時性和額度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或組織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如發現違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准確填報有關報表。對未報送或未按期報送有關報表的,不予補助。
對弄虛作假,套取補助資金的城市公交企業、農村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一經查實,追回上年度補助資金,並取消下年度補助資格。
對虛報用油量套取補助資金、擴大補助范圍發放補助資金、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和管理人員,一經查實,將嚴格按照法規規定進行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規定,商同級交通運輸部門重點用於基層管理部門用油量統計和補助資金發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檔附件:
附表一城市公交企業燃料消耗量明細表.xls
附表二農村客運經營者燃料消耗量明細表.xls
附表三出租汽車經營者燃料消耗量明細表.xls
附表四城市公交燃料消耗量匯總表.xls
附表五農村客運燃料消耗量匯總表.xls
附表六齣租汽車燃料消耗量匯總表.xls
H.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013年成品油價格機制修改完善以來,運行總體平穩,國內成品油價格更加靈敏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保證了成品油正常供應,促進了市場有序競爭,價格調整透明度增強,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4年下半年以來,世界石油市場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成品油價格機制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適應的問題。鑒於此,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機制,並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一)設定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下限水平定為每桶40美元,即當國內成品油價格掛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每桶40美元時,國內成品油價格不再下調。
(二)建立油價調控風險准備金。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於40美元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准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經國家批准後使用,主要用於節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及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等方面。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放開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四)簡化成品油調價操作方式。發展改革委不再印發成品油價格調整文件,改為以信息稿形式發布調價信息。
供軍隊用成品油價格按既定機制計算確定;航空汽油出廠價格按照與供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汽油供應價格保持1.182:1的比價關系確定,均不再發布。
二、印發《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根據近年來《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情況及此次成品油價格機制完善內容,修訂並形成《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確保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內部上下游利益調節機制,組織好原油和成品油生產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市場供應。
(二)維護市場秩序。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三)加強市場監測。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密切跟蹤新機制運行情況,積極協調解決機制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確保新機制平穩運行。
(四)做好宣傳解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正面引導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完善機制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