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典當行的業務范圍是什麼
典當行不可以集資
但可以向銀行貸款
補:典當行業務范圍
注冊資本金300萬以上方可從事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注冊資本金500萬以上方可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注冊資本金1000萬以上方可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如股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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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典當行可以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嗎
《典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不可以為第三方融資擔保,但是典當行要是像銀行融資貸款是可以的,典當行的法人股東也不可以為第三方融資做為擔保。
C. 請問典當行可以使用從銀行取得的委託貸款做典當業務嗎
應該是可以的,看怎麼去理解。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規定了,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從這二點來看,你如果能從商業銀行得到貸款,那所得到的貸款就可用作於典當。 但不能超過限額,這個限額應該是在1比1或者更低的范圍內。我就在典當行工作。以典當行在商業銀行貸款,很困難的。
D. 典當行也能辦理貸款業務嗎
典當行辦理的一般是短期貸款服務,需要及時資金周轉的都可以去典當行進行貸款,典當行一般都是要進行質押或者抵押物,當你把錢周轉過來後,把錢還給典當行,取回你的物品。
E. 請問:典當行能否通過銀行發放委託貸款
任何公司和個人都可以通過銀行發放委貸,但是,典當行就可以直接發放貸款,為什麼要給銀行手續費呢?當然銀行是不會拒絕的。
F. 典當行不得經營什麼
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採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葯,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典當合法經營范圍: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准,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G. 典當行能不能把自己的資金通過銀行監管,以委託貸款的形式向客戶發放貸款
委託貸款銀行也不承擔責任,它只是中間轉手然後收取手續費。你這貸款還是有風險啊!中石油保證付款,但不保證對方還款…
H. 典當行業務范圍的不得經營
典當行不得經營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I. 典當行可以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嗎
資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區別在於:投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比較小,只可以在投資業務范圍內,范圍很好,沒有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廣,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包括投資擔保公司的業務。
融資性就是資金可以在外面融資,也可以以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
一、投資擔保公司經營范圍:
投資擔保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目前在我國私人性質的融資性企業只有擔保公司和典當行兩種行業。
1、為中小企業提供貨款;2、融資租賃及其它經濟合同的擔保;3、項目融資;4、投資管理;資產管理。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
1、定義: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2、經營業務范圍: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註: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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