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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非自有資金放貸

發布時間:2022-07-17 11:24:51

1. 怎麼樣做到民間放貸不違反法律

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徵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民間借貸要注意事項

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量存在,由此而導致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民間借貸,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合同,但規定不夠詳細,甚至因為合同無效而被人利用……
那麼,民間借貸究竟應該注意什麼?這里,根據多年兼職律師辦案的經驗,向你介紹一些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知識:
一、最好簽訂書面合同
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來說這也是可以的。但由於借據過於簡單,如果發生糾紛很難憑此處理。因此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免留下後患。當然,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沒有書面借據或合同的,但雙方都承認借貸一事的,可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存在。
二、有關利息的約定要合法
在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最易產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准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5)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三、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由於大部分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很多人並沒有對它給予應有的重視。孰料,一些無賴之徒正好鑽了這個空子,採取賴賬、久拖、迴避的方式,以逃避債務。在此提醒大家:還款最後期限後的兩年,是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在此期間,你必須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則,兩年過後,法律對你的債權不予保護。
四、處理糾紛方式靈活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種類。這里特別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種方式:「訴訟」,它特指法定的一種簡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該程序。依照法律規定,對於事實比較清楚,數額不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直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在規定的時間內,債務人如無異議,支付令則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如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法院可以施行強制執行。
五、民間借貸的f發展現狀
「民間借貸」最早出現在南方發達地區,隨著民間資本越來越大,中小企業業主貸款難的問題日益突出,個別開放城市嘗試讓這部分「民間資本」與中小企業對接,實踐證明是正確的。現在,全國許多經濟開放城市中,民間借貸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島市,民間借貸從2007年開始,大力發展,誕生了許多規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島市政府牽頭,把各家民間借貸中介公司組織到一起,成立綜合服務中心,提高效率、形成規模

2. 什麼是放貸人條例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焦謹璞在出席第四屆財富中國論壇時表示,將盡快制定「放貸人條例」,開放信貸市場。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起草放貸人條例。焦謹璞說,相關條例的制定,將使民間信貸從地下逐步走到陽光中來,將有利於改善當前小額信貸等組織存在的法律環境,同時使民間信貸實現陽光化,因為「放貸人條例」可以規范放貸機構行為,為借貸合同糾紛的裁決提供法律依據。

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私有財產使用權的尊重,它的制定將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到確定,使民間借貸從此走上陽光化路徑,更重要的是,規范的民間借貸堵住了地下錢庄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

市場需要民間借貸

目前,我國很多中小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內部積累,民間借貸以法律條文進行明確規范,將有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尤其是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目前,融資難是阻礙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許多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完成技術的原始創新或者研製出創新產品雛形之後,其前期自籌的資金已經基本用完,企業在此基礎上要想得以繼續發展,就必須進行融資,才能完成產品的規模化生產和市場推廣。企業的產品從技術研發到產品化,再到產業化需要一個過程,一個企業要想實現盈利,就必須走完這一過程。但到正規渠道融資又存在諸多困難,因此一些科技型中小企業選擇了民間借貸。這是由於,個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具有金額小、分布廣泛、分散性強等特點。這些特點恰恰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對此,2006年9月出爐的《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稱,近年民間借貸總量基本維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當於年末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余額的4%至5%。有調查稱,中國民間流動著總額高達7000億至8000億元的地下信貸資金。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於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在江浙等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民間借貸的繁榮已是公開的秘密。一個重要原因是,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門檻高、服務不到位,或者借款人所在地區根本就沒有正規金融機構。借款需求通過正規渠道得不到滿足,只能轉而求助於地下。該報告建議,結合中國民間金融的實際,針對從事金融活動的非金融機構,制定專門的放貸人條例,讓眾多生存於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台前。並同時修改相關法律,如《貸款通則》等,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

同時,條例出台,「普惠」金融體系的建立,困擾小額信貸組織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現象將成為歷史,小額信貸組織將擁有合法地位和發展空間,小額信貸的扶貧作用將會更加明顯。小額信貸旨在扶貧,但由於缺乏一套為弱勢群體提供貸款的有效機制、缺乏社區性金融機構和合作互助性金融機構,中西部地區仍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給。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個鄉一級的地區平均只擁有1.31個金融機構。也就是說除了農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少之又少。一些正在探索的小額信貸公司試點,由於目前我國沒有任何關於小額信貸的法律法規,開展了10來年這項業務的機構都沒有得到合法的地位。小額信貸項目很難吸引到資金和人才。除此之外,民間金融游離於法律和監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貸等問題外,還使中國人民銀行缺乏民間資金的運行數據,貨幣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間借貸抵消,不能很好地達到宏觀調控目標。因此,給予民間放貸機構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式監管,由工商部門負責注冊管理,其放貸記錄全部納入央行的信息系統,已是勢在必行。

民間金融「陽光化」的國際經驗

其實民間金融「陽光化」在國際上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債人條例》,南非有《高利貸豁免法》。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利率、金額、借款時間和償還方式由借放款雙方自行約定,但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貸豁免法》則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南非的實踐表明,政府法規雖然允許高利貸,但高利貸並沒有存在,因為在一個充分競爭的借貸市場上,高利貸幾乎是沒有生存空間的,除非整個經濟體出現系統性的風險或危機。香港的實踐也證明了市場規律的有效性,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任何人經注冊都可以從事放債業務,除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之外,金額、借貸時間和償還方式均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國內也有成功的實踐,如成立於2002年的浙江省台州市商業銀行,運行幾年來,不良資產一直控制在2%以下,每年的凈利潤都在20%以上。

民間借貸將成投資熱點

2006年9月,浙江省首現「民間借貸公司」,引起當地媒體的廣泛關注。其實,民間借貸早已形成巨大的市場。據了解,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青島,2005年從事民間借貸的機構才23家,2006年則猛增到35家,另外濟南市目前也有近20家類似機構。由於「放貸人條例」的制定,將使民間借貸合法化,而對於從事民間借貸咨詢服務的中介公司而言,從此將有法可依,有跡象表明,風險投資已開始關注民間借貸機構並計劃注資,民間借貸將成為投資的熱點,民間借貸咨詢服務中介公司業務將迅速膨脹。這是由於,正規金融機構籌資時間長、手續繁瑣甚至難以獲批,使很多人放棄到正規渠道融資轉而尋求民間借貸。民間借貸限制較少,如對借款人沒有年齡和用途限制,借款人只要有真實需求,有抵押物,有收入來源,就可以申請貸款,一般在其房產抵押或汽車質押等通過驗證後,3-5個工作日就可拿到款項。

而對於一般市民而言,除了存款、買基金股票,民眾多了一個理財途徑,那就是放貸,可以將私有資金合法自由放貸,在商定的利率內收取利息,從而多了一條理財途徑。一般7.5%-10%的年收益率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假如投資者放貸20萬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計算,一年就能獲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而且放貸的合法化,將進一步降低放貸的風險性,成為一個相對比較安全的理財途徑。

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由於需要在法律上確立私募融資制度的地位,《物權法》草案是放貸人條例的制定基礎,它的出台將加速條例的制定工作。目前,《物權法》草案還沒有正式出台,所以《放貸人條例》也缺乏制定的基礎。因此,《物權法》能否通過,將成為世人關注的焦點。

在制訂放貸人條例的同時,還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如《貸款通則》等,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資的主要是根據1998年7月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簡稱247號令)。該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明確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限。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一致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對此,有關法律人士強調,在借貸過程中,應注意規避非法集資的風險,注意把握「只貸不存」的含義。明確借貸人的法律地位,讓眾多生存於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對非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活動的限制,這樣,借貸雙方有了糾紛,可以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於條例的制定,有關專業人士還建議,貸款條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信貸法規,比如南非《高利貸豁免法》規定,機構或個人只要是發放5000美元以下的貸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機構登記就算合法。而在我國,現在相關法律規定,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4倍。其實現在民間放貸的利率是由市場決定的,一般是隨行就市。國家規定過於嚴格,不利於民間借貸的發展。

3. 放貸人條例的基本信息

一直以來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但由於存在交易隱蔽、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等問題,還極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所以近年來央行不斷致力於民間借貸「陽光化」。
央行草擬的《放貸人條例》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據悉,《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從而打破被銀行壟斷的信貸市場,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
劉萍說,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准入門檻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並可能適當放寬。
根據《條例》,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只借不收」,這也是「放貸人」與銀行的最大區別。另外,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公司老闆和高管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草擬的《放貸人條例》,抵押品將不再僅限於房屋、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借貸雙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協商的內容,把應收賬款、農民土地流轉等動產納入到抵押品中。
劉萍強調,「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與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認為,《條例》是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後更為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並將在此輪刺激內需中發揮積極作用。 2008年7月份,銀監會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為首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省份,允許滿足一定資本條件的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和農民開辟了傳統銀行系統之外的融資渠道,並讓長期存在的民間借貸「陽光化」。
這一試點的推廣速度之快遠遠超出了人們的預料。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數十家小額貸款公司已經開門營業。而廣東銀監局副局長孟建波此前曾表示,廣東省正在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政策和法規。
民間借貸盛行 《放貸人條例》三年難產內情解密據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放貸人條例》可能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
盡管盛行於民間的借貸行為已經催生出大量的「放貸人」,但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仍未出台。
一位當年曾參與《放貸人條例》討論的知情人士透露,允許個人注冊從事放貸業務,被認為是《放貸人條例》最大的突破。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當然用於放貸的錢必須是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
「瘋狂」、「亂象」不是民間借貸的本來面目和應有形象,各界對《放貸人條例》的出台仍寄予厚望:民間借貸「陽光化」該有突破了。
一波三折
事實上,關於《放貸人條例》的討論早於三年前,至今仍是「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2006年,《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藍皮書就建議制定《放貸人條例》,讓眾多生存於地下的民間金融走到台前;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關負責人表 示,《放貸人條例》正在研討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 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
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盡快制定「放貸人條例」,開放信貸市場。《放貸人條例》重在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是對其私有財產使用 權的尊重。規范的民間借貸可以堵住地下錢庄等非法資金渠道,使民間金融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發揮作用;也是在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負責人透露, 由央行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已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民間借貸有望通過國家立法形式獲得規范。
2009年3月,時任央行副行長的蘇寧表示,《放貸人條例》出台的具體時間還沒有確定。
2009年4月中旬國務院法制辦針對《放貸人條例》進行了調研,《條例》被列入法制辦的二檔立法計劃,當時有分析認為年內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2009年11月,中英公司債券市場論壇第二次會議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與英國使館已簽署推動非吸收存款放貸人條例等項目的合作研究協議。
2010年7月,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駐華使館共同主辦的中英中小企業融資國際研討會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國駐華使館正合作開展的「非銀行放貸人立法框架」等三個課題研究進展順利,已取得部分階段性成果。
性質認定
梳理上述關於《放貸人條例》的「成長史」可以看出,三年前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放貸人條例》草案並未獲得各方一致認可,於是相關的研究探討仍持續至今。知情人士透露,爭論和障礙確實存在。
首要障礙是《貸款通則》,現行規定,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顯然,《貸款通則》對貸款人身份的界定與《放貸人條例》所倡導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的精神存在差異。至今,《貸款通則》未有更新修訂。
上述知情人士說:「一個人借錢給另外一個人沒有問題,但10個人或更多人給一個人借錢,性質如何認定?這種行為和非法集資如何區分?合法放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在哪裡?對這些問題仍有爭論。」
近日,銀監會對「人人貸(P2P)」現象發出了風險提示。宜信公司的「人人貸」成為民間借貸領域被關注的焦點。 「人人貸」,就是有資金的個人通過中介機構牽線,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有借款需求的人。
宜信自稱是「中國領先的從事個人信用貸款咨詢與管理的專業性服務平台」,在中國率先推出個人對個人(P2P)的信用貸款和財富管理服務。
問題在於,宜信從事的是金融業務,但宜信並沒有「金融中介機構」的「身份證」——金融許可證,宜信在工商部門注冊的是咨詢類公司。對於此類公司從事金融業務,尚存監管空白。
據有關統計,自2009年以來,打著「P2P」旗號的平台公司已達40家左右,而且多數P2P貸款平台已突破了依賴互聯網的模式,轉入線下營銷。對於這類公司的性質如何認定,也是未來《放貸人條例》要回答的問題之一。
關於放貸人的監管,是交地方金融辦管,還是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也是《放貸人條例》需明確的內容,對此意見不一。
放開市場
鑒於中小企業融資的需求巨大,發展非吸收公眾存款類放貸人,進一步放開貸款市場將成為今後一個時期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
民間借貸不是洪水猛獸,是功能強大的金融資源,民間借貸的豐富實踐已為《放貸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基礎素材。
有觀點認為,目前民間借貸的放貸人除有少量閑錢的中產階層外,主要由三部分人構成,一是由實體經濟退出的企業主,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資者,三是最近由房市退出的投資者。放貸行為有的是直接針對借款人,有的是通過中介把資金貸給借款人。
新中國第一個私人錢庄——「方興錢庄」的開辦者、溫州方興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方培林告訴理財周報記者:「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要認可早已大量存在的民間『金融經紀人』的作用,要給他們發放從業牌照,一個村發放一兩個金融經紀人牌照是符合現實需求的。」
方培林說:「當然對金融經紀人的資本金或資產規模可以做出相應規定,以防範風險。」
據知情人士透露,未來的《放貸人條例》可能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除對放貸主體、放貸對象、利率等做出規定外,還將對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貸款宣傳等方面做出規范。
鑒於我國目前的情況,《放貸人條例》可以暫時規定一個相對靈活的利率上限,如放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4. 銀保監會: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嚴禁用於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9月16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除設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外,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地級、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嚴格標准、規范流程,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把小額貸款公司准入關,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於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定期向銀保監會報送監管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採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大監管力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現有規定,暫停新增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對依照《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整治辦函〔2019〕83號)轉型的機構,要嚴格審查資質,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建設監管隊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一)實施分類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評級,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三)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四)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五)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並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六)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地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七)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八)加強行業自律。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5. 非自有資金的借貸無效

非自有資金的借貸是無效的,經多方了解,非自有資金也被叫「借入資金」,是「自有資金」的對稱性,是企業重要的資金來源,借貸資金可以狹義理解,也可以廣義理解,狹義理解的借入資金主要是指通過貸款的方式從銀行借入的資金。所以非自有資金的借貸是無效的。
一、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是「借入資金」的對稱。企業為生產經營活動經常持有的,可以自行支配而無需償還的資金。西部民營企業自有資金主要來源於股東投資和企業未分配利潤。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自有資金主要是國家財政撥款和企業內部積累。此外,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結算時間的客觀原因,應付款項頻繁、定期佔用,如應付稅金、應付利潤、預提費用等固定負債。也被視為企業自身的流動資金在財務上參與周轉。集體企業自有資金主要包括股本、公積金、公益金及其患者專項資金。
二、規范民間借貸的規定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患者人的資金用於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的糾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由以上可知,非自有資金的借貸是無效的,還是建議大家如果要貸款的話,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進行貸款,例如銀行等。同時在貸款的同時一定要及時還款,避免出現逾期的現象,這樣是會影響到自己的信用積分,間接影響到第二次借款。

6. 非自有資金放貸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企業間借貸因而也可以分為自有資金借貸和非自有資金借貸。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企業對合同標的有完全所有權,對其處分只要滿足自願、平等、真實的原則,就應當予以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7. 民間放貸是否合法

一般來說,民間貸款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貸款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

8. 個人以放貸為生違法嗎

法律分析:個人以放貸為生違法。自己的錢借給別人是可以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採取各種方式集資放貸,也就是歸集別人的資金到自己那裡再放貸,那就是違法的行為了,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資和非法放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放貸。中國銀行保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9. 企業之間借貸是否合法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本條規定意味著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認定企業之間借貸無效的做法,從而為企業間正常的資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護的空間和依據。但針對該問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企業之間必須是為了生產、經營所需訂立借貸合同;不得有違反《民法典》規定;應當注意企業放貸是自有資金還是非自有資金。
如果企業拿自有資金進行借貸,企業對合同標的有完全所有權,對其處分只要滿足自願、平等、真實的原則,就應當予以認可。如果是非自有資金借貸,應根據合同性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後又轉貸給企業企業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或者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是無效。
需要區分企業是否是經常性放貸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允許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訂立借貸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為了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經營所需偶爾為之,出借企業不能以放貸為業。
如果普通企業以放貸為業,具有經常性、經營性、對象不特定等特徵,達到一定程度,則性質就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這必將會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許的,相應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這個度如何把握,還得看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各級法院的態度。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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