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逾期委託貸款的利息部分可否不收罰息
因為這部分利息一直抄未支付的原襲因在對方,所以這要雙方協商解決,沒有確定的答案,如果對方同意不用支付復利或罰息那就不用提取和支付了。到於本應支付的利息部分,如果與對方達成協議也不需要再支付的話你就要通過資本公積賬戶進行核算。
2. 委託貸款逾期3月銀行徵信是否會出現不良
前提是看你貸款的是什麼公司,如果是小額貸公司基本不上徵信就沒關系。
3. 單位委託貸款逾期後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要盡快還上這是最要緊的,具體如下。
貸款逾期的處理方法:
首先如果過了回還款的時答間,那麼盡快還款,確保把欠款補上;
聯系銀行客戶經理是否產生了逾期記錄,能不能及時補救。因為一般銀行對還款超過還款日期一兩天的客戶,會有一兩天的間隙,不會產生逾期記錄;
要是萬一產生了逾期記錄,不可以銷卡,不然的話逾期記錄將無法消除。所以要把欠款還上,繼續使用信用卡,記得及時還款,多消費,修復額度;
確保手機,電話聯系通暢,因為在信用卡產生逾期前,有可能銀行客戶經理會提醒你及時還錢,從而避免逾期;
切莫杜絕還錢,從此消失,銀行無法聯系你。因為信用卡欠款,利滾利,息滾息,非常可怕,甚至借五千,經過2年時間還5萬都是可能的,銀行會起訴,讓法院強制執行;
產生逾期記錄,那就確保之後五年的時間內,不能再產生逾期,五年之後,逾期記錄清除。同時中間要是去買房或者其他的需要個人徵信的,可以考慮跟銀行協商,讓其給出示非惡意逾期記錄聲明,這樣也能保證銀行會貸款給。
4. 委託貸款逾期利息營業稅
關於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財稅(2002)182號文參照當時的金融企業會計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其稅務處理與當時的會計處理是一致的,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自2009年起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後,財稅(2009)61號文廢止了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當前如何把握銀行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表外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存在爭議的。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的原則規定去處理,但這樣會導致由於會計與稅法的規定不同,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多不便;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仍應按財稅(2002)182號文規定去把握為好。雖然該文作廢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處,因為一是方便,二是對稅款最終並沒有造成流失,僅存在時間性差異而矣。作者傾向於第二種觀點,本文就把握相關問題從會計與稅法兩個角度作簡要分析和建議。
一、金融企業對貸款利息的會計核算規定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85條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後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或應收利息逾期90天後仍未收回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3條規定:貸款分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對應計貸款,在正常結息日。借:應收利息(或×××存款)貸:利息收入
對非應計貸款中的貸款本金逾期90天的:對新發生的利息,直接計入表外(收:應收未收利息)。
對已計入表內但自結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內轉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分析
2009年以前的營業稅稅務處理應遵循財稅(2002)182號文的規定,即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註:指90天)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這一規定與金融企業會計上規定基本一致。
在財稅(2002)182號文作廢的情況下,應如何把握呢?新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銀行利息業務分三種情況:一、應計貸款:又分結息日收到,結息日未收到;二、非應計貸款: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表內轉表外;三、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內轉表外部分收回。因此銀行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按新營業稅原則規定,應按以下方法把握:
(1)在貸款期間內,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結息日)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在結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借:存款或應收利息,貸:利息收入)
這一會計處理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2)在貸款期間,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業沖減利息收入,計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貸:應收利息;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這一會計處理不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按新營業稅規定,此時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
(3)貸款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不論是否計入表外,此時不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是等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因貸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後合同上不可能再約定付款日期,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能是提供勞務完成的當天,而勞務完成的當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貸款的當天。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收回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收到利息的時間就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4)實際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表內轉表外的部分,按新營業稅規定,在實際收到時不征,因為已計征過營業稅,且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逾期90天的應收利息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二是直接計入表外的部分,在實際收到利息時或本金收回時要征。現舉例說明利息收入的營業稅處理與會計的差異。
某銀行發放一筆貸款,本金100萬元,每季度利息1萬元(結息日為每季度末最後一日;設每月均為30天,貸款期限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結息日)提1季度利息:
借:應收利息 1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此時納稅義務實現,應繳營業稅。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2010年7月1日:將逾期90日的1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新營業稅稅務處理:不應認可這種沖減利息收入的做法。與新營業稅條例及細則規定不符。
注意,當期提取2010年4-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報營業稅。
3、2010年9月30日:
(1)計提3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當期提取2010年7-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0年10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4、2010年12月30日:
(1)計提4季度利息:分錄同前計提利息。
當期提取2010年10-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報營業稅。
(2)2011年1月1日:將逾期90日的3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5、2011年3月30日:
(1)計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錄同前。
營業稅稅務處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說明銀行提供的勞務仍未完成。且合同並未約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勞務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實際收到利息之日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此時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未發生。
(2)2011年4月1日:將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應收未收利息沖回並計入表外:分錄同1季度利息沖回。
此時沖減的部分,在新營業稅是不認可沖減的。
6、因為自2011年4月1日起,貸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後新產生的利息、罰息等均直接計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不徵收營業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時才是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7、到2011年7月1日,將計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沖回計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萬元
貸:應收利息 1萬元
同時在表外做:收:應收未收利息 1萬元
根據新營業稅精神,此時營業稅上不應認可這一沖減利息的會計處理。因為2011年第一季度計提時,也未徵收營業稅。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計7萬元。
對利息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7萬元
貸:利息收入 1萬元(2011年三季度)
利息收入 6萬元(前期欠息)
同時在表外做:付:應收未收利息 6萬元
此時雖收到7萬元利息(均已計入表外的),但只能對收回的直接計入表外的2萬元(2011年二、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萬元徵收營業稅,因為另外的4萬元(2010年四個季度)是由表內轉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繳過營業稅了,且當時會計上轉表外時扣減利息收入,而當時營業稅處理上並不認同當時的沖減。
根據上述分析,按新營業稅的精神去把握貸款利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相當復雜的,且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是不一致的,給征納雙方帶來的麻煩是不言而喻的。
三、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營業稅納稅發生時間的建議
對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精神,銀行業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上確認時間存在著時間性差異,給征納雙方操作上帶來了一定困難,現行金融業務系統未考慮到這一差異,給金融企業的納稅申報帶來了不便,給稅務機關的監控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恢復財稅(2002)182號文關於銀行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精神。因為該規定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對國家稅收最終並未造成損失,且有利於征納雙方操作,也符合國家簡化稅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