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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銷呆賬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6-29 01:07:47

❶ 如何對呆賬核銷進行管理與監督

法律分析:呆賬核銷的管理與監督:

(一)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 (二)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責任追究制度。 (三)金融企業應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報告責任追究工作,對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在認定責任人後2周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1周內書面向各監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四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貸款核銷後法院還執行嗎

法律分析:銀行已經核銷的貸款,銀行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已經核銷貸款的借款人。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❸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 金融企業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者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相關程序已經終結,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產後3年以上仍未終結破產程序的,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經法院或破產管理人出具證明,確實不能償還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由於執行困難等原因,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程序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金融企業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後,或債務人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進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後,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經法院裁定通過,根據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金融企業無法追償的剩餘債權。
(九)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於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對外投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核銷:
1.由於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並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2.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3.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或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破產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4.被投資企業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金融企業對被投資企業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超過10年,且被投資企業因連續3年以上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十三)金融企業經批准採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後,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
(十四)對於余額在5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5萬元及以下)的對公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對於余額在10萬元及以下(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為1萬元及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抵押(質押)無效貸款或抵押(質押)物已處置完畢的貸款,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六)因借款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涉嫌違法犯罪,或因金融企業內部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七)金融企業對單筆貸款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經追索1年以上,確實無法收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可按照賬銷案存的原則自主核銷;其中,中小企業標准為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涉農貸款是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十八)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
第二條 經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法定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金融企業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後,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准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剩餘款項。
(五)持卡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透支款項,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六)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經法院判決或仲裁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經法院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按和解協議無法追償的剩餘款項。
(七)對持卡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後,因持卡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金融企業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八)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九)單戶本金余額在2萬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年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十)對於單戶本金余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80天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餘款項。
第三條 經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後,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並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後,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對於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於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金融企業依法追索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金融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主確定有效追索期限,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❹ 銀行呆賬怎麼處理

所謂呆賬是指債務到期後,本金或利息經過至少一個月後仍未償付,處於呆滯狀況但尚未確定為壞賬的應收、暫付款項。

1、呆賬的兩種特殊情況處理:

(1)「溢繳款」造成的呆賬,比如說你欠銀行信用卡8999,你還款9000,多還了一塊錢而長時間不提取的話,也會造成呆賬,處理方法,提取溢繳款,並做銷戶處理。

(2)「卡的年費」造成的呆賬,還清欠款銷戶即可。這兩種情況下造成的呆賬,銀行一般會做積極處理。

2、一般呆賬處理:

因為欠款生成呆賬後及時還清欠款,並做銷戶處理,注意一定要銷戶。銷戶後你會發現有的銀行會很快給你更新,甚至把你的賬戶歸類到未逾期的賬戶裡面,但有的銀行即使銷戶後還是有呆賬記錄,可以主動跟銀行交涉,或者進行異議處理。

3、呆賬有一點比較令人欣慰的是,欠款不再追加利息罰息了,也就是說假設你有一筆1000的呆賬,你只要還款1000就可以了,不再產生新的利息罰息了。

❺ 核銷的貸款還用還嗎

銀行已經核銷的貸款,銀行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執行已經核銷貸款的借款人。
《回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答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呆賬債權核銷僅僅是銀行內部賬面上的處理,屬銀行「內政」,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對外免除債務的性質,不發生呆賬債權實體消滅的後果。呆賬債權核銷之後,銀行並未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反而要積極主動地催收其全部本息。

❻ 農村商業銀行貸款核銷後的管理辦法

核銷貸款採取「賬銷案存」的原則管理。貸款核銷後,在銀行系統表內轉入表外核算,其賬面上的注銷,但實質上的債權關系依然存在。被核銷的貸款,無論是四級核算的「呆賬」,還是五級核算的「損失類」貸款,都是收回可能性極小甚至無法收回的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銀行因此不再採取任何清收的措施。因此,應將核銷貸款納入不良貸款清收的范圍,進行必要的催收。要關注客戶的實際情況,採取多種手段進行盤活或收回。

❼ 信用社已核銷的貸款如何歸還,具體步驟急用!!!謝啦

不影響的,核銷只是銀行的賬務處理,不影響債權債務關系,直接去還就行了。

❽ 呆賬怎麼處理

呆賬即壞賬的處理辦法是:

1、 直接銷帳法:

即在壞帳發生的當期直接從應收帳款中注銷,記作壞帳費用。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沒有從時間與數量上反映應收帳款與壞帳損失的配比關系,所以不符合配比原則。

2、 備抵法:

即根據各期應收帳款數額的多少和不同拖欠期,按期估計各期的壞帳損失並計作當期的費用,記入備抵帳戶。

一、呆賬發生的原因

壞帳的發生一般情況下是由於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或者誠信准備抵賴此筆貨款,從而使債權人發生呆帳的。這是從債務人方面來看的。但是如果從債權人的角度看,發生呆帳主要有如下原因:

1、銷售管理不當

許多企業以銷售量而制定業務人員的提成,造成業務人員一門心思搞銷量。沒有很好地調查對方的誠信程度、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等。同時有些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差價,制定的價格過高,造成積壓。在此情況下,企業把回款問題當成相對次要問題了,久而久之、日積月累,從而形成企業的呆帳積壓。

2、調查過程過於草率

有些銷售人員僅僅聽過別人說過對方資金和誠信如何如何好,而沒有採用進一步的調查措施,如親身觀察、與對方盡可能多的相關客戶交流等,就開始了銷貨措施。

3、合同內容不嚴謹

由於合同知識的欠缺,致使對於合同內容過於草率和疏忽,從而導致合同漏洞,為對方抓住把柄。同時對財務票據也沒有必要的知識,特別是支票的處理上沒有知識或經驗,沒有預防空頭支票、虛假帳票等知識,就開具相關的無餘地的認可收據,從而導致追索不能,造成呆帳。

4、質量問題引起糾紛

對方在接貨後,可能提出質量借口,致使因為質量問題而買賣雙方各不相讓,導致局面的僵持,日久天長造成呆帳。

其次,從債務人的角度再看一下呆帳發生的原因

(1)存心訛詐

這是債務人的品質問題。

(2)不良債務過多

由於對方不注意呆帳管理,從而引起不良債務過多,最終償還無力。由於債務企業其自身不良債務過多,或者金融政策收緊,企業貸款困難,造成企業資金運轉不暢,產能不足、費用加大,從而獲利能力低,市場萎縮造成惡性循環。

(3)行業萎縮與經營方針失誤

由於行業競爭激烈導致市場銷售利潤率降低。同時公司的經營方針上出現偏差或錯誤,如過多資金投入到基礎建設中,造成資金周轉不靈。

二、核銷條件

商業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沖銷呆賬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的程序下和范圍內,商業銀行才能核銷其呆賬准備金。商業銀行提取的呆賬准備金用於彌補商業銀行的下列損失: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被破產,經過定清償後,仍不能還清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款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4、經國務院專案批準的逾期貸款。

呆賬核銷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及時核銷呆賬。外匯貸款應提取相應的人民幣呆賬准備金,不得提取現匯,如發生外匯貸款呆賬損失,經審查批准後,可申請購買外匯,用於沖銷外匯貸款損失。

三、呆賬准備金的提取

當年呆賬准備金累計提取額=年末貸款余額×1%-呆賬准備金

核銷的貸款呆賬應保留追索權。收回已核銷貸款呆賬增加呆賬准備金,由此使年末呆賬准備金余額超過年初貸款余額1%的部分,當年不必沖回超額部分。

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要符合兩項原則:

一是及時性原則;

二是充足性原則。

前者是指銀行呆賬准備金的提取應在估計到貸款可能存在內在損失、貸款的實際價值可能減少時進行,而不應在損失實際實現或需要沖銷貸款時進行;後者是指銀行應當隨時保持足夠彌補貸款內在損失的准備金。

由於損失的不可避免性,銀行及時、足額提取呆賬准備金就成為幫助銀行保持經營穩健的有效工具。


(8)已核銷呆賬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呆賬的預防

根據在業務聯系過程中,相關客戶所表現的各種跡象進行判斷,以便防止可能發生的呆帳行為:

1、經營者狀況:

能力如何、精神狀態如何、公款處置是否公司分明、董事會權利是否過於集中等;

2、組織狀況:

組織是否冗員過多、工作情緒是否低落、責任是否分明;

3、銷售管理:

是否管理嚴格、回款狀況如何、市場競爭力如何;

4、庫存狀況:

是否采購沒有章法、庫存是否超量、采購價格是否過高、下腳料如何處理的;

5、財務狀況:

資金狀況如何、現金流量如何、負債率如何、是否投資過大、資金是否沒有恰當運用、是否經常有催討資金現象。

根據以上內容的調查,然後綜合分析出其目前的客戶信用度狀況。把握呆帳的預兆。

除非儲意的惡意破產與捲逃行為,對於一般企業可能經營每況愈下,出現呆帳的行為的預兆有如下一些內容:

1、經營者是否心情恍惚;

2、財務人員是否急匆匆處理有關銀行帳務;

3、上層人員是否突然辭職;

4、是否工資拖欠太久;

5、有關人員是否意見很大;

6、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地大批進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壞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呆賬准備金

❾ 呆賬貸款核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金融企業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台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或破產清算證明、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四)符合第四條第(十四)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五)符合第四條第(十五)項的,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分類證明,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
第十條 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書、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並可以採用提供客戶清單方式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後核銷。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三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四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九條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❿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四條 呆賬核銷必須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五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資企業資料,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金融企業製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和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入(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第九至十一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一般債權和股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金融企業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台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四條第(十二)項的,提交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或破產清算證明、被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復同意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和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十四)符合第四條第(十四)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五)符合第四條第(十五)項的,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或涉農貸款分類證明,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准文件。
第六條 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准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強制執行書、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檢法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並可以採用提供客戶清單方式經有權人審批同意後核銷。
第七條 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供法院關於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執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限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八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採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九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餘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經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批核銷。對於小額呆賬,可授權一級分行(分公司)審批,並上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一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水平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一級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機構轉授權。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並填報呆賬核銷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接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和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第十五條 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追償的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三)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者造成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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