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樣獲得申請專利的補助會有多少補助
申請的條件:國家重點發展的技術領域和行業,屬於高新技術領域,具有轉化價值的、市場前景大的技術,以及申請發明專利經費確有困難者申請專利補貼資金時,首先應具備如下條件:
1、在哈爾濱市行政轄區內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已經申請專利的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
2、申請專利的技術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較好的市場開發前景,預期可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申請專利的技術不存在明顯不授予專利權的缺陷;
4、申請人支付專利費存在困難的;
5、申請補貼的費用應當是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交納的費用;
6、未向省知識產權局申請過專利補貼資金的;
7、自本年度申報的專利。
其次,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申請使用專利補貼資金的,應報送下列材料:
1、哈爾濱市專利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表;
2、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專利補貼的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和代碼證的復印件;個人申請專利補貼的應提供身份證的復印件;
3、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或其代辦處開具的專利申請的申請繳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專利申請人為企事業或其他組織的,如專利申請繳費發票原件已入財務賬的,則必須出示原件,審核蓋章後返回,市知識產權局留存復印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受理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5、應提供完整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復印件,包括: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
② 青島市發明專利申請成功後,何時何地去領政府補助除了補助,還有政府獎勵嗎
一般情況下只有資助。
你可以去你的戶口所在地科技局申請辦理資助。
③ 專利資助
應該去的地方除了深圳市科技局,還有深圳市知識產權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各個行政區的人民政府網站。這些都會有。
其中一個應該是你要的,你看看。
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
《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財企[2005]37號)
為加強對我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規范資金的使用,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在原《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區域創新體系推動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發展的決定》(深發〔2004〕1號)和《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科技強省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發〔2004〕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僅含專利和版權,下同)工作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願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職責:
(一)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三)受理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專項資金申請,並組織考察、評審、審核;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
(五)負責組織項目驗收,並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六)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配套的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查專項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並辦理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對專項資金整體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參與制定與本辦法配套的有關管理規定與操作規程。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負責項目實施;
(三)對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資助事項、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范圍:
(一)國內外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申請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二)我市重大專利項目;
(三)知識產權的宣傳培訓;
(四)知識產權應急及預警公共平台(以下簡稱公共平台)建設。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一)知識產權項目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因其違反國家專利法規和著作權(版權)法規的行為被依法處罰未逾2年的;
(三)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金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補貼和獎勵兩種方式給予資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80%以上用於資助發明專利、PCT國際專利申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和應急及預警公共平台項目建設。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准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我市常住戶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學習並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或《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工作證》的個人;
(二)發明專利及計算機軟體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三)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或授予專利權;涉外專利已獲國外專利局授予專利權;
(四)共同發明專利申請中的第一申請人為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
(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已繳納相關費用;
(六)計算機軟體已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
第十二條 發明專利申請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標准:
(一)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補貼
1.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並繳納有關費用後最高補貼人民幣(下同)22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准費用減緩的,在低於補貼額度下,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補貼);
2.取得專利證書後,每件最高給予補貼2000元,委託深圳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增加補貼1800元;
申請人在取得專利證書後一並申請補貼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以上補貼標准一次性給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補貼
在取得專利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分別按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每件最多補貼2個國家或地區)給予一次性補貼:
1.在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國取得專利,每件最高補貼5萬元;
2.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專利,每件最高補貼3萬元;
3.在香港和台灣地區申請發明專利的,按照國內申請發明專利資助標准辦理。
(三)PCT申請補貼標准
依照PCT規則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經審查符合資助條件的,在取得國際檢索之後一年內,單位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10000元,個人申請的每件最高補貼6000元。
(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資助標准
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完成後一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了登記,並在取得《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每件補貼300元。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對深圳市重大專利項目實行獎勵,參照國家專利獎的有關辦法和標准,每年評審一次。
獎勵分為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兩種。專利金獎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每項獎金50萬元;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不超過20項,每項獎金10萬元。
對獲得國家專利獎的項目,深圳市給予配套獎勵,其中:獲國家專利金獎每項配套獎勵50萬元,獲國家專利優秀獎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市重大專利項目獎勵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經費主要用於下列宣傳、培訓和交流:
(一)根據我市產業和經濟發展的特點,針對知識產權工作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多種形式和內容的宣傳培訓活動;
(二)在中小學校開展知識產權基礎教育活動;
(三)資助我市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
(四)補助參與國家級知識產權重大活動和我市知識產權重大宣傳項目。
第十五條 公共平台應依託知識產權重點及優勢企業、重點行業協會(含專業中介機構)建立。專項資金根據依託單位的不同類型規模及納稅情況給予補貼,每個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申請公共平台補貼的依託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有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二)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工作制度化,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以上,無惡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及事件發生;
(三)建立專利檢索制度,有專人負責知識產權情報分析工作,在同行中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咨詢和服務,願意就所承擔的知識產權應急及預警平台建設項目對外開展服務,但涉及本身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居該行業前列;專利實施率達到80%以上;
(五)對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包括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培訓和獎勵的費用占企業研發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六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編制年度預算,市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意見,報分管市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資助申請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常年受理。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 專利申請費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補貼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確定;公共平台項目、重大專利獎勵項目及宣傳培訓項目,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組織項目考察、篩選、評審,考察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第二十條 重大專利項目獎勵和公共平台補貼名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市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章 資金使用及項目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實行預先撥付、專戶管理。由市財政部門預撥200萬元資金到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開立的專利補貼專戶作為周轉,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核補貼申請後,可從專利補貼專戶中預先撥付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登記費用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專利補貼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每財政年度結束,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將專利補貼專戶的資金使用及結余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宣傳培訓主要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所需經費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專項安排,並提供詳細的資金使用進度安排,市財政部門按經復核的資金計劃和資金使用進度撥付款項。
第二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與公共平台項目建設單位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合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在指定的監管銀行開設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監管銀行對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用款申請進行審查,發現超出合同規定使用專項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的,可授權監管銀行拒付。
市財政部門負責確定監管銀行並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6個月內,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組織項目驗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進行項目日常跟蹤管理,建立項目績效考評制度,及時將考評結果向分管市領導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考評結果將作為審核以後申報資格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開展資金整體使用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和申報個人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市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受資助申請人有本條第一款違規行為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並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政府資金使用誠信黑名單。
第三十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受資助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並出具相關報告的,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市財政部門依照《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參與評審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並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部門和監察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專利申請資助管理辦法》(深財企〔2003〕3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深圳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實施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地方法規)
④ 專利獎勵制度有哪些有什麼作用呢
專利獎勵制度有哪些?有什麼作用呢?其實專利獎勵制度不外乎就是對專利技術較為突出的人,給出相應的專利獎勵,其獎勵的目的當然是提高專利人的申請專利的積極性,開發專利人創新意識和不斷進取的精神,這有利於科學技術的研發,由於地區不同政策也有不同。關聯文章《專利獎勵方法》專利獎勵制度有哪些專利獎勵也變現在知識產權貫標上,為建立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規范體系,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引導,指導和幫助企業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實現對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和戰略運用,提高國際、國內市場競爭能力。企業應當有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管理目標。並要知識產權管理領導落實、機構落實、制度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應當建立的專利獎勵制度、職責等公司的專利管理目標;公司內牢固樹立專利意識;技術創新與專利管理緊密結合,專利管理貫穿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全過程。對於政府實施的還了獎勵也是非常多的,地區不同實施的專利獎勵制度也就不同,可能相對於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專利獎勵力度可能就大一點,而落後的地區獎勵力度就不是很大,例如在沿海一些經濟的特區,專利獎勵都非常的高,相對於非沿海的可能不會很高,因此其存在著區域性
⑤ 大學生申請專利的方法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科教興區"戰略進一步促進技術創新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1]4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和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蘇財教[2001]103號《關於下發〈江蘇省省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蘇州高新區專利專項資金在區科技三項經費中安排。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區內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並在本行業中具有先進性的專利申請保護和推廣工作。
第四條 凡區內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及住所在區內的個人其發明專利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可向蘇州市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專利專項資金資助每項發明最高資助額為4000元。
第五條 發明專利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可向區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專利獎勵資金每項發明專利最高獎勵額為2000元。
第六條 凡區內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及住所在區內的個人其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版圖等,可向區專利管理部門申請專利專項資金。每項專利申請最高獎勵額為1000元。
第七條 凡區內鎮(街道)、分區專利年申請量達80項、授權量超過8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年申請量達60項、授權量超過8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4萬元;年申請量達30項、授權量超過80%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八條 凡區內企業單位專利年申請和授權量達到本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同樣享受一次性年度獎勵幅度。
第九條 由申請發明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向區專利管理部門提出資助申請經區專利管理部門初審後統一報蘇州市專利管理部門審核。
申請人需報送下列材料:
1、《江蘇省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
2、國家知識產權局南京專利代辦處受理蓋章的專利申請第一頁復印件;
3、職務發明申請須提供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個人申請須提供江蘇省籍身份證復印件;
4、專利技術的簡要說明;
5、國家知識產權局(或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發票原件(申請人為單位的若發票已入帳可提供復印件和單位開具的領取資助費的收據)。
第十條 發明專利資助申請材料由區專利管理部門集中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報送由市專利管理部門審核後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資助項目清單和撥款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在收到省知識產權局撥付的專項資金後核報專利申請人的資助申請發放專利申請資助費。
第十一條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由申請人向區專利管理部門提出資助申請。申請人需報送下列材料:
1、《蘇州高新區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
2、職務發明申請須提供單位介紹信或證明個人申請須提供蘇州市身份證復印件;
3、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發票原件(申請人為單位的若發票已入帳可提供復印件和單位開具的領取資助費的發票)。
第十二條 蘇州高新區科技局是區專利管理部門。專利專項資金由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資金將如數追回。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受益人為專利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等不屬於本辦法的受益人。
⑥ 青海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專利促進、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專利工作協調機制,採取措施促進專利創造、專利成果運用和產業化發展。
有關行政機關、教育科研機構、社會團體、新聞媒體應當進行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運用和保護意識。第二章專利促進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專利項目申請、維持、維權以及專利成果轉化、獎勵優秀專利項目、培訓專利人才等專利促進事業。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對在本省實施產生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或者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財政、科技、經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等重大專利實施及專利技術引進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支持。第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專利專項經費,增加研究開發和使用專利的投入,其專利研究開發經費和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計入成本費用或者從事業費中列支。第九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促進專利實施。第十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作為職務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參加單位獎勵評比的重要條件。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運用專利的,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轉讓費、使用費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單位與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企業事業單位培養、培訓專利管理人員。
有關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專利工作的專職人員進行相應系列職稱評定。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獲得的專利,應當作為職稱評定的重要條件。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優質、規范的專利中介服務。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在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和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企業、工程(技術)中心以及申請政府擔保基金時,應當把專利的創造、運用作為重要依據。第三章專利保護第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制度,依法及時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做好專利信息網路建設,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專利申請、查驗、維權和技術引進、項目研究等信息檢索服務。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專利進行的製造、銷售、使用、展覽、廣告等活動提供便利。第十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及時受理對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公布調查處理結果,並為舉報單位或者個人保密。第十八條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權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注專利標識,並應當同時標注專利類別和專利號。第十九條專利申請公告前,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對該專利申請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⑦ 專利的獎勵政策和制度哪裡可以查到
直接網路「福建省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就可以找到該規定。
申請資助的表格在「泉州知識產權信息網」(直接網路「泉州知識產權信息網」即可找到)的「資料下載」一欄中下載。
⑧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20)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號)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劉 寧
2020年6月12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對涉及機構改革後部門職能調整「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資政府投資市場准入公平競爭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葯品安全疫情防控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支付證明事項行政裁決事項等方面現行有效的91部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53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20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一將《青海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一條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修改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十條修改為:「女職工生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延長六十日,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給予正常產假九十天」修改為「給予產假一百五十八天」
刪去第十四條中的「一般」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勞動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條中的「經濟處罰」修改為「予以處罰」,「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二十一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中的「勞動部」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刪去第二十四條
二將《青海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第五條第三十條中的「房產」修改為「不動產登記」
刪去第四十二條
三將《青海省農業環境保護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農牧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水利農牧林業」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農業環境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由省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監察員證和執法證」
第二十六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四將《青海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中的「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為「省司法廳」
第三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的法制機構」第四條中的「政府法制機構」第八條中的「法制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第八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刪去第十六條
五將《青海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辦法》第三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刪去第十條
六將《青海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管理規定》第十一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七將《青海省契稅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刪去第十五條中的「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中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二條
八將《青海省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修改為「農葯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愛衛辦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中的「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監察機關給予處分」
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九將《青海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條中的「的法制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刪去第二十條
十將《青海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二十條中的「行政監察法」修改為「監察法」
第二十一條中的「人事」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中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和第二款中的「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時限答復」
刪去第三十一條
十一將《青海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第四條中的「地方稅務部門」第九條中的「地稅部門」和第二十五條中的「稅務部門」修改為「稅務機關」
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十五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失業人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的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可在全省任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刪去第二十六條
十二將《青海省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第五條第十三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六條中的「並出具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修改為「並如實填報家庭經濟狀況」
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十三刪去《青海省登山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十四將《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六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行署專員」
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監察法」修改為「監察法」
十五將《青海省公益事業捐贈辦法》第四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監察」修改為「監察審計機關和民政」
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計劃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六將《青海省鹵蟲資源保護辦法》第七條中的「工商環境保護農牧林業交通」修改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交通運輸」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刪去第二十三條
十七將《青海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能源建設農業」修改為「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
第十二條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中的「每隔6至8年應當組織一次大壩安全鑒定新建大壩應當在正式蓄水前完成首次安全鑒定」修改為「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後五年內進行,以後應每隔六至十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刪去第三十四條
十八將《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刪去第三十條中的「或者監察機關」
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或者同級監察機關」
十九將《青海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中的「各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修改為「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價格」
第十六條中的「同級監察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將《青海省教育督導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一將《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刪去第十五條中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第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第二十七條中的「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含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經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修改為「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含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經工傷醫療機構診斷」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所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身份證;
「(二)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將《青海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中的「農牧水行政旅遊」修改為「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遊」
第七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二十三將《青海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和行政監察機關」
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管」
第三十六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四將《青海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三條中的「財政審計價格監察」修改為「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價格」
第二十一條中的「各級財政審計監察」修改為「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
第二十二條中的「財政監察」修改為「監察機關財政」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的「監察部門」修改為「監察機關」,「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五將《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農牧水利林業公安飛行管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農業農村水利林業草原公安飛行管制應急管理」
第十條中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實行資質證制度取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修改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
第二十條中的「農牧水利林業」修改為「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林業草原」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需要轉讓轉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須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之間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單位不符合從業條件的」
二十六將《青海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第三條第十一條中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
刪去第十三條
二十七將《青海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第五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六條中的「國土資源建設交通水利農牧衛生安全監管通信市政旅遊」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通信市政文化和旅遊」
第十一條中的「村(居牧)民」修改為「村(居)民」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二十八將《青海省農村牧區五保供養工作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中的「村(牧)民」修改為「村民」
第九條第十一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刪去第二十四條
二十九將《青海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
第十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一條中的「建設規劃」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中的「建設」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在選址之後初步設計之前,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或者機構對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十九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行政監察機關」修改為「監察機關」
第三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刪去第三十三條
三十將《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刪去第二十五條
三十一將《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第十一條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第十五條中的「環保」修改為「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中的「農牧等相關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中的「文化新聞出版」修改為「新聞出版」
第二十五條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管」
三十二將《青海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四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八條第(四)項中的「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或造價員」「造價員」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中的「造價員」
第三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十三將《青海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中的「建設(房地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財政教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商民政衛生」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
第六條第十九條中的「建設(房地產)」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
第六條中「村(牧)民」修改為「村民」
第七條中的「建設(房地產)人口和計劃生育地方稅務工商」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稅務市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中的「縣級地方稅務部門」修改為「稅務機關」
三十四將《青海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中的「地方稅務部門」和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中的「地稅公安交通農牧」修改為「稅務機關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同級」
刪去第十四條
三十五將《青海省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八條中的「村(牧)」修改為「村」
第十條第(九)項中的「臨時徵用」修改為「臨時佔用」
第二十二條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刪去第二十六條
三十六將《青海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第三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刪去「人口計生」
第十條修改為:「稅務機關對生活困難的農村殘疾人家庭,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耕地佔用稅」
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六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的「地方稅務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州(地市)」修改為「州(市)」
第三十六條中的「工商城管衛生監督文化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刪去第(二)項中的「營業稅」
三十七將《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第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刪去「監察工商」「質監」
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監察和工商」
第三十二條中的「村(居牧)民」修改為「村(居)民」
第三十五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三十八將《青海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
第六條中的「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中的「村(居牧)民」修改為「村(居)民」
三十九將《青海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第三款修改為:「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中的「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為「省司法廳」
刪去第十五條中的「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中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四十將《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第十條中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四條中的「15個工作日」修改為「2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條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十二條」
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內容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執行」
刪去第三十三條中的「本級政府」
第三十六條中的「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
四十一將《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辦法》第十一條中的「農牧等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等部門」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農牧」修改為「農業農村」
第二十三條中的「衛生農牧林業」修改為「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林業草原」
四十二將《青海省節能監察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修改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監察機關」修改為「監察機關」
四十三將《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中的「文化新聞出版」修改為「新聞出版」,第(五)項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第(九)項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管」,第(七)項中的「公安部門」修改為「公安機關」,第(八)項中的「衛生旅遊」修改為「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
四十四刪去《青海省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從事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的人員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崗位培訓證書方可從事涉案財物價格認定」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並附價格認證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及價格認定人員簽字」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復核裁定」修改為「復核」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價格認定人員未取得崗位培訓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中的「行政監察機關」修改為「監察機關」,「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第三十三條中的「未取得價格認證資質的機構從事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的」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