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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

發布時間:2021-01-15 12:35:13

貸款人應當根據什麼原則,建立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

貸款程序:
1、貸款的申請。借款人向當地銀行提出借款申請。除申請農村小額貸款外,內申請其他種容類的貸款須提供有關資料。⑴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⑵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借款申請前一期的財務報告;⑶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⑷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⑹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信用等級評估。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3、貸款調查。銀行對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4、貸款審批。銀行按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款審批。
5、簽訂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貸款發放。銀行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7、貸後檢查。銀行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8、貸款歸還。貸款到期,借款人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要展期應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是否展期由銀行決定。

② 監管部門對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是怎麼規定的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放貸主管部門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調查核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 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③ 借款人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的基本條件包括( )。

正確答案:A,B,C,E
解析:借款人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符合的基本條件包括:借款人依法設立、貸款用途明確合法、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等。

④ 單筆超過10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1

正確答案:對
解析:按現行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固定}貸款資金支付和單筆超過10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方式。

⑤ 貸款人應當根據什麼原則,建立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

貸款程序來:
1、貸款的申請。借款人源向當地銀行提出借款申請。除申請農村小額貸款外,申請其他種類的貸款須提供有關資料。⑴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⑵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借款申請前一期的財務報告;⑶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⑷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⑹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信用等級評估。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3、貸款調查。銀行對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4、貸款審批。銀行按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款審批。
5、簽訂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貸款發放。銀行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7、貸後檢查。銀行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8、貸款歸還。貸款到期,借款人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要展期應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是否展期由銀行決定。

⑥ 第八條規定,貸款人應如何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一、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期限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後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是指企業從投入資金購買原材料,通過儲備、生產、銷售,最終實現資金回籠的運動過程所需要的時間。各銀行要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和有關條件合理確定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二、流動資金貸款按期限分為臨時貸款、短期貸款和中期貸款三類。貸款條件和程序按《貸款通則》有關規定認真執行。三、臨時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在三個月(含三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性資金需要和彌補其它支付性資金不足。四、短期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不含三個月含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要。五、臨時貸款與短期貸款仍按照現行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規定和《貸款通則》進行管理。臨時貸款和短期貸款統計在短期貸款項目中。六、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期限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佔用。對生產經營正常,生產規模較大,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歸還貸款本息有保證的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均可發放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對用於國家專項儲備的貸款可根據儲備時間確定貸款期限。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發放,要堅持銀行和企業各方自願的原則。中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同期同檔次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標准。對國家確定的512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企業的貸款利率不上浮。七、各商業銀行要從嚴掌握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許可權一般應控制在二級及二級以上分行。中期流動資金貸款統計在中長期貸款項目中。各商業銀行要單獨設立「中期流動資金貸款」二級項目進行專項統計,按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八、各類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後可按規定的條件辦理展期,貸款到期後可以收回再貸。對現有到期流動資金貸款,可根據企業申請和貸款條件,將經常佔用部分轉為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長期貸款發放數量應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中關於中長期貸款比例掌握。九、各商業銀行要嚴格按要求掌握流動資金貸款期限,防止出現人為縮短貸款期限,導致貸款逾期而加息、罰息的現象。同時,也要做好貸款使用的跟蹤、檢查,對企業擠占、挪用流動資金貸款搞固定資產投資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採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確保信貸資產的安全。十、各商業銀行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和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⑦ 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辦法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3附件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⑧ 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8)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⑨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貸款人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以降低抄信貸條件襲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⑩ 流動資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具備的條件不包括()

C
答案解析:
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流回動資金貸款借款答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借款人依法成立;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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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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