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產證券化對我國投資銀行發展的利與弊
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來看,證券公司理應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上的重要主體,並通過參與資產證券化逐步拓展其業務發展的空間.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證券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仍存在著自身能力的缺乏,法律法規的不明確等現實障礙.這一方面需要在出台的《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中明確證券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的途徑,方向,為證券公司增強資產證券化的參與程度提供一個政策框架;
另一方面證券公司也應當積極加強人才與技術的儲備,提高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業務創新能力,並在逐步增強業務競爭能力與滲透程度的基礎上,通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創新促進證券公司盈利模式的重建,回歸中介服務的本原定位,大力推動風險管理和金融創新,實現向現代金融企業的轉型.
在傳統證券化領域,我國證券公司的業務層面可以分為經紀,投資銀行,自營與資產管理四個方面.鑒於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管理層對證券公司的業務運作實施嚴格管理的政策,在推出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同時,有必要對涉及證券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探討,以排除現實障礙,擴大證券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的范圍和程度.
如前所述,就國外證券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經驗來看,投資銀行業務領域是證券公司參與資產證券化最可行的,也是最重要的路徑或切入角度;其次在二級市場的經紀與自營業務,證券公司也能夠以交易商,投資者的角色參與資產證券化過程.
1投資銀行業務
1.1證券公司擔任交易安排者(Arranger)
就從事傳統證券化業務的經驗來看,證券公司在為創始機構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提供相關的財務規劃服務,證券化產品的開發設計顧問咨詢以及策劃證券發行等方面有著一定的專業化優勢.從國外券商的發展趨勢來看,擔任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安排者應當屬於我國證券公司業務拓展的一個重要方向.面對即將起步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一些券商已經先行一步.如中信證券參與了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項目,在資產包的選擇,現金流的評估,產品結構的設計,相關法律文本的修訂等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當然,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與傳統證券化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其復雜性和難度仍需證券公司在人才和技術上有所准備和積累.同時,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擔任交易安排者,證券公司不但要面臨銀行,信託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而且還將直接面臨國際大投行的激烈競爭.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國的投資銀行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銀行,業務創新的空間和能力相對有限,在傳統證券化運作過程中,長期以來嚴格的市場准入制度導致的通道分配的平均化以及通道本身的壟斷特性,對我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競爭能力的增強形成了實質性的阻礙.因此必須調整我國證券公司的管理制度,進一步放開對證券公司業務拓展與業務創新的政策限制,使證券公司能夠真正發揮投資銀行的角色功能,以符合大型化及國際化的潮流,才能切實加強我國證券公司的競爭力.
1.2證券公司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C)
一般來說,特殊目的公司是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證券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應當可以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從受託機構的業務形態來看,證券公司設立SPC並不符合分工效率原則,但從業務拓展的角度分析,證券公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安排時設立SPC則能夠起到優勢互補的效應,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下. 目前,證券公司是否可以設立SPC仍需要在政策上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創始機構,其證券子公司是否可以設立SPC.如前所述,信託業務與證券化業務的優勢互補能夠增強證券公司在資產證券化領域的滲透能力;而允許證券公司設立SPC必然需要對分業經營的框架重新探討.
(2)證券公司設立SPC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保障,這就進一步需要放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
(3)證券公司設立SPC還涉及到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投資限制問題.
1.3證券公司擔任創始機構
證券公司如果只是進行證券化產品的設計,承銷等工作,其獲得的僅僅是傭金收入,但在充足的資金實力前提下,證券公司直接參與到資產的重組等實質性運作中去,則收益將會更為豐厚. 如果證券公司擁有現金流量的金融資產,也可以擔任資產證券化的創始機構.但基於成本收益的考量,證券化的資產池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規模.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經常性收入主要是手續費,其收益的穩定性並不適合作為證券化的資產;而放開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後產生的融資融券債權是否適合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標的,一方面需要考慮融資融券債權資產在政策上是否允許轉移,另一方面也需結合其證券化的成本與收益加以評估. 證券公司擔任創始機構更可行的方法是向原始創始機構購入債權,但這同樣涉及到證券公司自有資金的投資限制問題;而且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為增強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等,創始機構往往需要提供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或更換部分資產等信用增強機制,這也將涉及到證券公司是否能夠設定擔保的問題,需要政策予以明確.
1.4證券公司開展承銷業務
現行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證券公司承銷業務的規范與管理,是針對傳統證券化設定的.由於資產證券化的結構與傳統證券化的結構有著較大的差異,證券公司開展承銷業務,則需要對現有的相關規范進行修正或補充.
(1)承銷標的的確定.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發行承銷的證券產品主要包括股票及債券等"資本性證券";而根據資本證券化的性質,證券化產品的多元化設計以適應資產性質與市場需求是其重要的特徵,其中往往包括"貨幣性證券".是否有資格承銷股票及債券外的"貨幣性證券",將在極大程度上影響到證券這一項目還不能算作標准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因為在這一項目中,投資者購買的還只是含有投資者收益條款的信託合同,並不是信託受益憑證,其也不能隨意交易,更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包括此前國家開發銀行的債權資產項目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項目,這些嘗試還只能算是"准資產證券化". 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承銷業務.就目前進行試點的國開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與建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來看,其產品主要在全國銀行間市場發行和流通,而證券公司是否有資格在銀行間市場進行這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承銷,仍有待政策的明確.
(2)私募證券發行承銷的規范.根據國外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實踐,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式包括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而且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面向機構投資者的私募發行更是主要方式.對照之下,我國證券法中對私募發行方式缺乏明確的規定.將私募納入證券公司承銷的范疇並加以規范,一方面將有助於對投資人的保護,另一方面也使得證券公司能夠靈活選擇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承銷方式,有助於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3)公開募集發行相關規范的調整.資產證券化過程與傳統證券化之間差異的存在也要求對公開募集發行相關的規范加以調整.如我國證券化產品的交易僅限於以滬深交易所為基礎的集中交易市場,對於層次較低的場外交易市場等,則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而證券交易所只能採取單一的證券交易方式,也制約了集中交易市場的內部分層,這對注重流動性與多元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而言構成了一種障礙.此外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式,定價等相關規范也應加以明確.
(4)關聯關系迴避規范的調整.根據現行的規定,如果承銷方與發行人之間存在持有對方7%以上股權或為前五名大股東等重要關聯關系,將不得擔任該項目的主承銷商.這就基本上排除了證券公司通過設立SPC或擔任創始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承銷活動的可能性.通過SPC發行資產基礎證券,SPC名義上雖為發行人,但其設計目的在於破產隔離,其性質與一般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有著顯著的區別,SPC所發行的證券是以資產池(Asset pool)為基礎,而不是以SPC本身的信用或資產為基礎的.關聯關系的迴避規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缺乏適用的理由,理應進行調整.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構下,證券公司能否通過擔任創始機構開展承銷業務也應在拓展業務空間的基礎上予以明確. 即使相關的法律法規向有利於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承銷業務的方向進行調整,證券公司仍可能在與承銷市場上的其他金融機構或國際大投行的競爭中處於劣勢.這就更需要我們放開對證券公司業務創新的限制,使證券公司能夠在業務拓展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比較優勢.
2經紀業務
如果資產證券化產品能集中於交易所市場進行交易,則證券公司能夠從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經紀業務,但通過私募發行或在銀行間市場上流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證券公司則無法通過經紀業務獲得收益.從目前試點的國開行金融資產證券化與建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情況來看,都基本確定了將在銀行間市場進行流通.與銀行相比較,證券公司盡管在資本實力,營業網點和客戶資源方面處於下風,但術有專攻,證券公司在證券化產品的銷售與清算方面也有其特有的優勢.基於增強證券公司對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參與程度,拓寬其業務領域的考慮,為充分實現金融機構間的優勢互補,管理機構上應對證券公司代理私募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買賣的政策法規進行調整.
3 自營業務
證券公司是否能夠從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自營業務,仍需政策上予以明確.根據我國現行的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標的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基金類,認股權證,國債,公司或企業債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證券,而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否歸入上述范疇仍存在著疑義.如是否能擴大公司債的解釋范圍,將通過SPC發行,具有債券性質的證券化產品包納在內,從而豐富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投資品種.
4資產管理業務
一般來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本質上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其擁有相對穩定的現金流來源.這對規避風險,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投資品種,而且資產證券化品種的多元化能夠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但由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往往更多地面向機構投資者,這就為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留下了較大的空間.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專門的集合理財計劃,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認購,或將資產證券化產品作為集合理財投資組合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目前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業務的前提,一是放鬆證券公司發行集合理財產品的限制,二則是在政策上對資產證券化產品能否納入集合理財產品組合予以明確.
2. 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是通過什麼方式進行 是不是有的上市有的擴大流通股比例,資產注入重組等方式。 能不
不增加流動性。。只是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挪了個位置。
3. 什麼是國資證券化,與上市及股權分置改革有什麼區別。
證券化是指金融業務中證券業務的比重不斷增大,信貸流動的銀行貸款轉向可買賣專的債務工具。
屬證券化發展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表現為兩個較為明顯的特徵:
(1)從20世紀80年代上半期,新的國際信貸構成已經從主要是辛迪加銀行貸款轉向主要是證券化資產。傳統的通過商業銀行籌措資金的方式開始逐漸讓位於通過金融市場發行長短期債券的方式。
(2)銀行資產負債的流動性(或稱變現性)增加。銀行作為代理人和投資者直接參與證券市場,並且將自己傳統的長期貸款項目進行證券化處理。
證券化包括資產證券化和融資證券化兩類。
所謂股權分置,是指A股市場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為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股東所持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且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稱為流通股;而公開發行前股份暫不上市交易,稱為非流通股。這種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權分置狀況,為中國內地證券市場所獨有。
股權分置不能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要求,必須通過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股權分置改革是為了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而採取的舉措。
4. 資產證券化推動國企改革會存在哪些問題
隨著國企改革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被認為是促進國企改革的重要手段。6月2日,國務院國資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對外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增收節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提出,國資委要求央企高效融通使用資金,盤活存量提高效能。方法之一是用好近期出台的兼並重組稅收支持政策,推動相關子企業整合發展,提高業務協同和資源使用效率。並敦促央企加大資本運作力度,推動資產證券化,用好市值管理手段,盤活上市公司資源,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部部長王志剛也表示「資產證券化是國企改革最好的路徑之一,國資委也一直在敦促央企整體上市。」甚至有國資專家表示,此前國資委曾設定2015年央企資產證券化比率為80%的目標,若該目標實現的話,則尚有20%的央企資產待證券化,將有7萬億資產進入證券化進程的快車道。雖然資產證券化對推動國企改革終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們認為在現階段集中推進,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首先是大規模資產證券化,將對資本市場形成沖擊,資本市場能否承受這一壓力,仍有疑問;第二是考慮到眾多國企法人治理結構仍不健全、決策機制人治色彩較濃、企業信息披露不徹底,如果在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改革不到位的情況下,寄希望於通過資產證券化,單兵推進國企改革,則有可能降低我國資本市場的質量。
(來源:資雲網)
5.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做資產證券化
2015年中國銀行業理財的余額達到23.5萬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6.46%,銀行理財真正進入瘋狂增長的年代,多家全國性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的理財余額超過1萬億元。而同時貫穿全年的是理財資產配置面臨資產荒問題,即高收益資產的缺失,預計2016年這一現象還將繼續。國務院2015年相繼出台了增加5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額度、推動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等政策意見,資產證券化市場這個重要的新興市場越來越引人注目。2016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印發《關於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再次將資產證券化市場和產品的發展列為重要課題。銀行資管業務作為中國金融市場上一個新的業態,有必要藉助於資產證券化市場來發展壯大自身,包括解決理財資產配置等難題的,這應成為銀行資產管理新的工作目標。
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要特點
資產證券化源自於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後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成為眾矢之的,但這項重要的金融創新帶來的思想變革和實踐卻風靡了全世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自2015年發出第一單產品後曾暫停了一段時間,2014年以來這項業務迎來了某種意義上的春天。銀行資產管理要與資產證券化共舞,需要了解這個市場本身。
資產證券化市場處於分裂狀態,信貸資產證券化占據主要地位。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分為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三種,其中信貸資產證券化占據主要位置,2015年在全市場的佔比約為68%。這三類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ABN由央行和銀監會系統監管,主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由證監會系統監管,主要在交易所市場發行交易。對於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趨向於放鬆限制、擴容。 2012年以來這一業務經歷了審批制向備案制的變更,直至央行在2015年4月推行具有政策突破意義的發行注冊制。另外,支持信貸ABS在交易所跨市場上市交易也是這波政策鼓勵措施中的重要一環。
交易所的資產證券化也經歷了從審批制向備案制,再到負面清單管理的政策變更過程。企業ABS經交易所論證後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即可,並直接在交易所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本質上,交易所的資產證券化屬於私募性質,產品的發行透明度相對較低,目前流動性也受到一定限制。鑒於存在這些局限性,這個市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呈現多樣化態勢,發行利率下行明顯。目前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工商業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分期貸款、個人消費性貸款和租賃類資產構成基礎資產的主要構成部分,其中公司信貸類資產支持證券(CLO)是主要的發行品種,2015年佔比為78%。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融資租賃資產、公共事業收費權、應收賬款、信託收益權、小額貸款類、不動產投資信託、保理融資債權、兩融債權、股票質押回購債權及公積金貸款等為基礎資產,其中以前三類型的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佔到65%。值得注意的是,兩融債權和股票質押回購債權等資本市場類基礎資產的產品開始成為交易所資產證券化的組成部分,而一直以來這類資產背後的金主都是銀行等機構資金,包括銀行理財募集的代客。
2015年國內經濟增速下行,受到央行幾次降准降息的影響,債券市場的收益率一直不斷下移,市場高收益資產稀缺。在這一背景下,信貸資產ABS和企業ABS也呈現發行利率下行的局面,兩類產品的優先A檔和優先B檔收益率相比同期均下降了100多個BPs。用中債5年期AAA級固定利率ABS收益率曲線衡量的話,全年收益率下行118個BPs。資產收益率的下降帶動了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擔心市場份額丟失和維持客戶等因素考量,理財產品端收益下行速度低於資產端收益的下降,因此銀行資管業務面臨的挑戰極為現實。
資產證券化產品定價的市場化程度低,二級市場流動性需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兩個市場的定位和定價機制各不相同,導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一定程度上出現扭曲。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在的交易所市場根據市場資金情況、投資者預期和產品供需情況進行定價,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價則主要瞄準基準利率而變動,受限於央行的利率管制等因素。這使得信貸資產證券化可能出現低收益資產支撐高收益證券的現象,並導致產品的劣後端投資保障不足,次級資產難以實現有效轉移等,影響了市場的深度。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最突出的一個問題是流動性問題。產品長期的歷史基礎資產數據缺失,難以建立完善的資產轉讓平台,直接影響了這一市場的流動性。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一級市場不能做到定期發行、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做市商積極性不高的情形,導致產品的定價估值體系難以有效形成,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難以建立,直接影響投資者在市場的交易。從這個角度考慮,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必須要採取措提高市場活躍度,改善市場流動性,以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身於這個市場。
銀行資管如何對接資產證券化市場
銀監會針對銀行理財的8號文出台後,銀行理財投資於非標資產受到極大限制。2015年股票市場的大跌,進一步減少了銀行資管配置資產的空間。進入2016年後,人民幣匯率的貶值預期迫使監管部門採取措施穩定外匯市場,限制資本外流,銀行通過QDII通道投資於海外高收益資產的嘗試受到一些阻礙。總的來說,資產荒已經成為投資行業的新常態,目前不存在宏觀背景支持下的趨勢性投資機會,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市場,整個銀行資管市場的投資機會仍面臨困境。而資產證券化ABS產品一般有穩定可靠的現金流支撐,且大部分產品均有信用評級,產品結構設計使得投資者具有一定保障,符合銀行資管的資產配置需求。因此,深耕資產證券化市場,尋找這個市場的價值,從中尋找可能的業務機會,或許是銀行資管投資的一個可選策略。
藉助於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渠道,實現銀行資管非標資產轉標。對於銀行資管業務而言,實事求是的說非標資產配置是其優勢。監管部門對銀行資管非標資產比例的限制,出發了銀行非標轉標業務的需求,而資產證券化正好可以作為一個工具。銀行資產管理可藉助於資產證券化的渠道,加大存量非標資產證券化力度,將滿足條件的部分存量非標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轉化為ABS等,並通過交易所掛牌出售或回購等方式騰出「非標」資產額度,實現非標轉標。
應對資產收益率下降壓力,積極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目前銀行資管已經有投資ABS產品的先例,如南京銀行、常熟農商行等中小銀行,許多大型銀行也正在逐步通過資產池產品或單發產品的方式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順序部分。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涵蓋的基礎資產較為廣泛,優先檔部分利率仍較高,甚至定價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這將是銀行資管資產配置的合適標的。但是這中間有一個問題,就是銀行資管產品需要定期開放,需要定期穩定的現金流,而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尚難以成熟的滿足這個需求。因此,從匹配銀行理財產品角度出發,ABS產品的優先檔可以考慮設計按月提供申贖,次級按年提供申贖功能,更好滿足銀行資管業務的需求。當然,也可以設計與資產證券化產品一致的理財產品,但鑒於ABS的做市制度尚不完善,基礎資產的流動性較差等因素,銀行資管端的產品銷售或許難以上規模。
藉助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特殊的結構安排,做好銀行資管產品設計發行。為了彌補發行透明度低,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許多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了特殊的交易結構,主要包括有優先劣後分級、內部增信、收益差額覆蓋、差額補足條款等,當然這些措施很多最終需要落實到原始權益實際融資方和擔保人的主體信用。商業銀行資管產品可以利用這些特殊的產品結構安排,做好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如可設計產品端針對不同AUM投資者發行的同一款產品,資產端投向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或者利用資產證券化市場將更多向境外投資者開放的機遇,充分利用境外資金對內地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和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熱情較高的現實,設計面向境外投資者的理財產品等等。
銀行資管業務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框架
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更是接近於私募產品,產品透明度不高。對於銀行資產管理業務而言,如果要強調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的話,關鍵是設計一套能有效管控投資標的框架,包括產品的授信審批、投資端准入和風控。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於信用風險而言,銀行資管關心的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能否被安全傳遞到理財產品投資端,以及這一現金流能否滿足投資本息償付的要求。利率風險是基礎資產可能存在提前還款安排等,給銀行資管業務帶來再投資風險,市場風險則涉及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價格波動。這些風險只有被有效管控,才能保證銀行資管投資的熱情。目前,銀行資管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更多是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債券產品,依照內部債券投資的體系進行。而ABS畢竟不同於債券,從更精細化進行投資管理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相應的投資框架。
建立產品准入底線和原始權益人准入指引,明確銀行資管投資標的選擇標准。銀行資管作為機構投資者,如同投資債券一樣,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時應建立明確的准入標准,需要根據理財產品特性確立本機構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評價標准。銀行資管投資債券時一般傾向於選擇AA-以上的產品,投資資產證券化的各類分檔產品可以此為考參照系。銀行資管業務有時僅允許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檔,但如果資管產品的發行對象是高凈值和私人銀行客戶,投資次級檔也未嘗不可,只是需要提前為所投資的產品定下明晰的規則。
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產品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債券。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產品MBS還是交易所發行的企業ABS,其產生的現金流與內部增信結構、基礎資產的債權人分布和現金流分層模型有關,而與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關系不大。在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評級後,本不需要對原始權益人的准入進行限制。但考慮到目前國內銀行資管的風控審批部門風格相對謹慎,實踐中仍將資產證券化產品ABS作為一種特殊債券進行處理的現實,仍需要對產品的原始權益人(發起人)進行授信准入、信用評級及考慮擔保措施等工作。不管是CLO、ABN還是ABS,均需要對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主體資信水平實行准入限制。實踐當中,原始權益人為不同的所有制主體(例如國企民企)准入標准不同,如果資產證券化產品為資管業務銀行自身承銷,准入原則還可能更靈活一些。這些投資的規矩與投資非標資產和信用債的工作邏輯類似,必須要在資管業務進行資產配置前定下來。
針對產品結構及底層資產建立風控標准,確保銀行資管投資的風險合規得到保障。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結構設計是銀行資管投資首要考慮的問題,如優先次級機構的類型和比例、現金流支付安排、產品增信措施等,需要在制定投資指引的過程中將自身風險偏好置於其中。
就銀行資管業務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底層基礎資產需要符合國家監管政策、產業政策,以及銀行資管機構的內部合規標准。例如底層資產為產能過剩行業的就需要考慮這一要求。銀行資管機構可以就底層資產准入行業和資產類別列出白名單供投資選擇,深入了解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所在,並制定相應的風控標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一個特殊現象是,有的產品底層基礎資產沒有真正向獨立SPV轉移,給投資帶來一些隱患。故而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無法實現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應重點防範投資風險,需要明確原始權益人或其關聯方提供差額支付承諾,或在產品設計中附有其他可以保障優先順序投資者利益的增信措施等,以保證銀行資管業務的投資風險可控。
明確產品投資規模及期限要求,關注流動性方案的制定與實施。銀行資管投資需要根據理財產品的風控和流動性安排,制定不同類型、不同發行主體、不同基礎資產類別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規模與期限指引。明確投資於單一或某類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與產品總發行規模的比例、與資管機構管理資產凈值的比例,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期限,及與資管產品期限的匹配關系等,指導投資。另外,鑒於我國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存在不足,還應制定所投資產品的流動性解決方案,並考慮將投資理念傳遞到證券化產品的設計當中,以保證資管產品正常申贖兌付所需要的流動性。
建立產品投資研究團隊,奠定銀行資管投資的人力資源基礎。銀行資管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需要具備分析和管理這一復雜產品應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這有賴於專家團隊的建立。由於資產證券化市場和產品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各不相同的細節與風險,僅僅依賴於外部評級機構和投資顧問來進行投資是不夠的。銀行資管機構需要培養投資研究團隊來對相關的產品和市場進行研究分析,深入了解不同基礎資產的風險屬性,為投資提供建議,以確保資產證券化投資的風險符合內部風險偏好,以實現預定的投資收益。尤其是目前國內銀行資管機構正在進行體制轉換,紛紛設立事業部制、利潤中心甚至子公司之際,做好資產管理投資研究的專業人力儲備更應提上議事日程。
6. 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該注意些什麼
粘貼的。不過幫你找的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其特殊的結構設計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其中稅收問題是一個尤為突出的方面。稅收待遇直接決定著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和可行性。過重的稅收負擔會使資產證券化失去相對其他融資方式的成本優勢。過多的征稅環節給資產證券化交易者帶來更大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當事人主要有原始權益人、特設載體(SPV)、投資者,當事人的稅收待遇直接決定著資產證券化的成本及其在我國的運用。從稅種來說,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和預提稅。下面分別分析我國目前稅收體制下各資產證券化當事人的稅收待遇。
一、原始權益人的稅收待遇
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安排特色之一是原始權益人將可證券化資產轉移至特設載體SPV,實現原始權益人和SPV之間的破產隔離,提高資產支持證券(ABS)的信用級別。當原始權益人向SPV轉移資產時,可以採取兩種處理方法:
1、作表外融資處理。在這種情況下,證券化資產被轉移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當原始權益人破產時,轉出的證券化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處理,從而能夠實現原始權益人和SPV之間的破產隔離。原始權益人不但提前回收現金,且降低了資產負債率。但原始權益人出售資產的任何收益都將記入損益表而徵收所得稅(損失可不征所得稅),同時銷售資產還會產生印花稅和營業稅。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可操作的收益空間很小。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住房抵押貸款利率是按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下浮一個檔次執行,五年期以下為5。31%,五年期以上為5。58%。而國債利率由於歷史原因已與固定資產利率接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原始權益人按普通的稅法規定徵收流轉稅,我國許多ABS項目將無法進行,因為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將遠遠高於其他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將失去經濟價值。
2、作抵押貸款處理。原始權益人將證券化資產作為抵押物提前回收現金,同時保留該資產的所有權。由於沒有發生銷售,原始權益人不必繳納流轉稅。盡管有這些優勢,但這種處理方式並不被提倡,因為它不能達到分散風險的根本目的。而分散風險正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初衷。如果這些資產還保留在原始權益人內部,不僅沒有減少原始權益人的風險,反而會增加不穩定的因素。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原始權益人向SPV轉移資產作出售處理更能體現資產證券化的優勢,同時資產證券化帶來的損益只是原始權益人原已存在的潛在損益的顯現,對資產轉移徵收所得稅是合理的,而營業稅和印花稅則應予以免除。因為資產證券化往往涉及上億甚至更大的交易額,我國現行的營業稅為5%,如按此比例繳納,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將不堪重負,而印花稅稅率雖僅為萬分之幾,在如此大的交易量下稅負還是相當重的。
二、SPV的稅收待遇
SPV是為了資產證券化融資設立的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實體。SPV不需要場地和員工,是典型的空殼公司,如果對其征稅,將極大地增加融資成本。因此SPV的稅賦必須較低,對SPV的資本利得和利潤免徵所得稅,對資產交易免徵印花稅。我國目前尚不允許設立免稅的空殼公司。在我國試點資產證券化的初期,對SPV的處理可採取的方法有兩個:一是不在國內設立SPV,選擇稅收優惠的百慕大、開曼群島以及美國的某些州作為SPV的注冊地;二是國家對SPV採取特殊的稅收政策。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10號文件已經具體規定了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國有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業務活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就包括運用證券化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這為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推廣創造了稅收上的便利。
三、投資者的稅收待遇
1、利息預提稅。對於投資者,資產證券化所使用的工具通常是帶息的票據,持有過程中,投資者的利息需要支付SPV所處國家的利息預提稅。該稅是世界大多數國家對非居民在其稅法管轄區獲得的利息收入徵收的一種稅,一般為利息收入的10% ~30%。我國沒有單設預提稅,而是在所得稅中徵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所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這部分稅收最終將轉移到借款人身上,增加資產支持證券的綜合成本,降低了資產證券化的吸引力。
2、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津制度,納稅人有償轉讓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的余額,徵收33%的所得稅。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下,投資者變現ABS需繳納所得稅。由於資產證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據這種特性,對投資者轉讓ABS的買賣差價徵收所得稅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是必要的。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是新的金融業務,不同於公司債券和股票,《證券法》並未將其納入管理,為此需要立法先行。稅收方面即使最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也會有許多潛在的稅收問題,減免稅費是境外資產證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但國內尚無相應減免制度。在我國目前的稅收體制下,資產證券化可能導致龐大的稅收負擔。為了在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及其他資產的證券化,必須根據我國稅收法規和政策,結合資產證券化本身的特徵,制定適合資產證券化各當事主體特徵的稅收制度,明確界定原始權益人、SPV、投資者的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利息預提稅的徵收范圍和優惠政策,以推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7. 簡述國家開發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2013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盤活存量信貸資產,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規模總計3000億元,其中國家開發銀行1000億元。作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最主要的參與者之一,國家開發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的領導和支持下,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勇於創新,圓滿完成了千億元發行任務,有力助推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
新一輪擴大試點取得顯著成效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自2005年正式啟動,歷經幾個階段的試點。從2013年新一輪擴大試點以來,產品發行逐步規模化,發起機構、基礎資產、投資人逐步多元化。截至2014年底,共有53家發起機構發行了95單證券化產品,總規模3871.6億元。其中,本輪試點共發行了71單證券化產品,總規模2962.5億元,發行量超過前期試點總和的3倍,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規章制度逐步完善,審批效率大幅提高。在主管部門和市場參與者的共同努力推動下,經過長達7年的不斷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已基本完成,主要包括參與主體管理、產品審批、發行、登記託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信用評級、風險控制、資本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體系。本輪試點期間,監管部門借鑒了歐美國家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在信用評級、風險自留、信息披露、投資人要求等方面出台了新的規定,經過試點檢驗,效果良好。2014年11月,銀監會發布通知,宣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將由審批制改為業務備案制,不再針對證券化產品發行進行逐筆審批,不再打開產品資產包對基礎資產等具體發行方案進行審查,這一變革大大提高了審批效率,緩解了試點期間因審批時間過長給產品發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各參與主體參與意願強烈,積累了一定的操作經驗。試點過程中,包括發起機構、發行人、評級、律師、會計師、資金保管機構、承銷機構、登記託管機構在內的各類參與主體已逐步把資產證券化作為未來的戰略性業務重點開展,參與熱情空前高漲。發起機構范圍進一步擴大,從2012年之前的15家擴大至53家,各類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均踴躍參與,呈現出「多點開花」的局面。投資人方面,包括銀行(含銀行理財)、保險、證券、基金、信託、資產管理公司在內的機構投資人在經歷了接觸、認識、熟悉三個階段後,已紛紛嘗試將資產支持證券納入投資組合。
產品種類不斷豐富,運行風險總體可控。除公司貸款、汽車貸款、住房抵押貸款外,還包括鐵路專項貸款、信用卡貸款、小額消費貸款、金融租賃資產等,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貸款從簡單的信用、保證類逐步拓展到抵押、質押類,大大增加了公司貸款的可選范圍。截至目前,發行的95單證券化產品已有17單兌付完畢,其餘處於存續期的產品本息兌付正常,基礎資產沒有發生違約、拖欠等信用風險事件,參與機構各盡其職,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也得到了較好的控制。
國家開發銀行資產證券化總規模突破千億元
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國內第一單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至今,已發行產品14單,總規模1251.5億元,市場佔有率32.3%。其中,本輪試點共發行了10單,多次刷新單筆發行規模最高紀錄,總規模1013億元,同期市場佔有率34.2%。盤活存量資產所釋放的信貸規模主要投向了棚戶區改造、鐵路等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建設項目,有效助力「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
在新一輪擴大試點中,國家開發銀行從戰略的高度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業務發展初期面臨的挑戰,充分發揮銀證協同優勢,克服了時間緊、任務重、合適資產有限、市場波動大等困難,在嚴把入池資產質量、加強投資人培育的基礎上,以問題為導向,在產品設計、發行方式、資產種類、包銷機制等方面積極創新,突破業務瓶頸。一是創新引入抵押、質押類貸款入池,拓展證券化基礎資產范圍。通過延遲變更、設置觸發條件等法律條款的設計安排,解決了無法及時完成抵質押變更登記的難題,大大增加了可選資產范圍。二是創新通過貸款合同真實拆分,探索了長期、大額信貸資產入池的有效路徑。三是創新產品結構、創新「一次報批、多次發行」的發行方式,首次發行不採用內部增信、全部為優先檔證券的鐵路專項證券化產品,盤活鐵路資產510億元,為金融支持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四是創新產品定價方式,有效防範利率風險。率先以貸款利率作為浮動利率產品的定價基準,取代以存款利率作為定價基準的慣例方式,從而使資產池的現金流入與證券本息兌付的現金流出更加匹配,有效降低了不對稱降息對產品的影響。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產品發行已初具規模,但是與歐美國家的證券化產品以及中國債券市場上其他成熟的產品相比,仍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級市場產品發行利率偏高。作為債券市場的新生事物,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一級市場定價多參考同信用等級、同期限的信用債,尚未形成獨立的收益率曲線。盡管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的地域和行業足夠分散,違約損失更小,並運用內部增信進行信用提升,仍沒有獲得更低的發行利率。同時,與成熟的信用債產品相比,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收益水平尚未完全對應,從而使得產品收益率水平與基礎資產利率水平難以匹配。
二級市場產品流動性不足。流動性不足的原因,一是發行規模特別是單只產品規模較小;二是未形成市場公認的估值標准;三是缺少做市安排,如果發起機構做市又與出表目標相矛盾。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使得投資人選擇且只能持有到期,導致投資人要求一定的流動性溢價,影響了一級市場的產品發行。
市場化的次級檔投資人長期缺位。鑒於出表要求,發起機構必須出售相當比例的次級檔,因此,次級檔的銷售成為發行成敗的關鍵。由於次級檔需要百分百佔用資本,投資人通常要求較高的收益率作為回報,而多數發起機構資產池的收益率水平難以滿足投資人的要求,導致市場化的投資人長期缺位,所以,次級檔的銷售成為制約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
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無序競爭的現象。試點期間各類中介機構都把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戰略性業務來開展,出現了部分機構為爭奪市場份額壓低價格的做法,但又因為成本及專業水平有限等因素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務,給發起機構帶來較大困擾。
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的幾點思考
縱觀美國、歐洲等地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有三點值得我們借鑒:第一,具有政府背景的專業化機構是推動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法律地位的確定和稅收減免優惠是促進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第三,市場競爭和產品創新是資產證券化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但需要與之相匹配的監管來進行引導和規范。結合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現狀,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
加強業務開展的頂層設計。一是應當盡快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化開展,取消總額度限制,由發起機構根據自身業務需要及市場情況自主發行。同時,進一步簡化發行前審批流程,提升發行後上市交易流通的審批效率。二是盡早啟動資產證券化立法工作,美國、歐洲、日本均在本國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水平時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中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的制度多為部門規章,如有了法律層面的支持,業務開展的有效性將進一步增強。三是研究稅收優惠的可行性,提升產品吸引力,促進資產證券化快速發展。
拓展發行市場,培育多層次投資人。一是盡快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操作流程和業務規范,指導有意願赴交易所市場發行的發起機構積極開展業務,進一步增強產品流動性,拓展投資人類型。二是培育市場化的次級檔投資人。目前優先檔的投資人已初具規模並逐步多元化,但市場化的次級檔投資人需要具備更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下一步可以考慮通過對次級檔投資人提供更多的披露信息,並邀請次級檔投資人參與監督產品的管理及再投資,促進市場形成專門投資次級檔產品的專業機構或基金。
強化風險控制和後續監管。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要防範信用的過度擴張,提高後續監管的有效性,強化風險控制,堅守底線,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一是加強中介機構管理,避免因過度競爭引發道德風險。二是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發揮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的職責。三是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強化事後監管,並隨著新產品、新結構的出現及時調整監管事項。四是避免再證券化和合成型證券化等風險較高的產品。
8. 中國資產證券化是什麼
資產證券化被譽為20世紀最偉大的金融創新。2005年底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試點,是國際慣例和中國特色相結合的創新。由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編寫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從理論走向實踐》,比較完整地記錄了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不僅有資產證券化理論的介紹,還有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實踐的理論分析,並且還對中國資產證券化中涉及的法規和政策進行了系統的歸納
9. 如何看待廣州國資國企改革「33條」出台
8月21日,據媒體報道,《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國資國企改革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已於近日印發,共10章33條,成為廣州新一輪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路線圖。
在競爭領域,重點投資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智能裝備與機器人、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製造、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金融、現代物流、工業互聯網、國際航運、文化創意及設計、檢驗檢測、人才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鼓勵國有資本進入旅遊、體育、養老、食品、文化等產業。
在國資金融領域,《實施意見》要求增強廣州金控、越秀金控兩大金融控股平台實力,支持國有控股銀行、證券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加速提升行業競爭地位,鼓勵創新發展保險、信託等金融業態,加速發展汽車金融、商貿金融、航運物流金融、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積極探索產融結合和產業、金融、互聯網三輪驅動發展新模式。
根據公開資料,廣州金控是是廣州市政府整合市屬金融產業的平台,控股企業包括廣州銀行、萬聯證券、廣州金控期貨有限公司、廣州珠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此外還參股了廣州農商行、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江人壽保險等企業,目前業務范圍已涵蓋大部分主要金融領域。
越秀金控是國內首個地方金控上市平台,目前擁有廣州證券、越秀租賃、廣州資產、越秀產業基金、廣州擔保、越秀小額貸款、越秀金融科技等金融業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