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里公募增發是什麼意思。股票名後面有個標志是什麼意思
基本概念
公募增發是指上市公司以面向社會公開募集方式增資發行股份的行為。
作為公募增發的主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規定;具有核心技術開發能力、在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有潛力;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小於總股本的25%,總股本超過4億元以上的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小於15%;既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又發行境內或境外上市外資股。
公募增發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以向社會公開募集方式增資發行股份的行為,上市公司公募增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公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募集資金的使用與招股(或配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距前次發行股份的時間間隔不少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3、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潤水平;且預測本次發行當年加權計算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水平,或與增發前基本相當。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後一般應運營12個月以上。�
4、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5、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6、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7、公司申報材料無虛假陳述,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同時還應保證重組後的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
8、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佔用,或有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公募增發的特點
1、公募增發的發行條件較為寬松
我國上市公司過去主要通過配股完成後續融資。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必須滿足《公司法》中有關發行新股的條款,如公司必須連續3年盈利,並且凈資產收益率連續3年平均10%以上等條款的約束使很多上市公司失去再融資資格。我國《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股分暫行輸辦法》明確提出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重組後一般應運營業12個有以上,這一條款為那些以前年度虧損但已完成資產重組1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增發新股創造了條件
2、公募增發的發行對象多樣化
公募增發的發行對象不限於原有股東,可以引人新的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在增發中逐步擴大機構投資者范圍,劃出一定的股份配售給機構投資者使其成為相對長期投資者;通過累計投標詢價制,征詢機構投資者對公司股票的價格及數量的需求,增強機構投資者對發行定價的約束,為最終確定發行價格提供依據。
3、公募增發的發行機制市場化
上市公司公募增發的過程中應保持信息披露高度透明。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就發行規模、定價方式、發行對象的范圍、籌資用途作出詳細披露,幫助投資者判斷公司股票二級市場價直是否合理:在招股意向書的基礎上,上市公司通過與機構投資者舉行路演推介,向投資者深人介紹公司的發展前景,說服投資者認識籌資的合理性,加大市場對發行人的約束力。
公募增發的問題及解決
1、過度籌資可能會攤薄發行人股票價值
由於增發新股所引起的股本擴張是瞬間完成的,而募捐集資金投人直至產生效益需要一個過程,因此,發生發行人制定的增發新股募集資金投資計劃如果存在過度籌資傾向,將可能由於股本擴張幅度大於增發後諍利潤增長幅度,導致發行後股票內在價值下降。
如果增發新股引起的股票內在價值攤薄過大,那麼最終發行價與發行前,市場價值就存在較大差距,受增發影響,發行前股票市價必然向市場能夠接受的、發行後股票內在價值趨近,以老股東利益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制定公募增發新股方案,首先要考慮盡可能減小增發對發行人股票價值的攤薄。
2、減少股票內在價值攤薄的方法
股票的內在價值主要取決於業績、經營前景和發行規模等3個方面的因素。
業績判斷的主要依據是發行後的每股收益。它由原有業務帶來的當期收益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當期收益兩部分組成。如果壓縮募集資金產生效益的周期,將增加募集資金的當期收益,這樣可以減步內在價值的攤薄;如果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中有一部分是收購效益良好的成熟資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烽內在值的攤薄。
前景判斷的主要依據是募集投資項目的未來成長性及投資風險性。如果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將使發行人具有自主開發的核心技術能力和行業競爭優勢,投資項目成長性良好,可以減少投資者對內在價值攤薄的優慮。如果募集資金規模過大和效益產出周期過長,將會降低投資者對這些項目未來成長性和收益的預期,使增發後股票內在價值攤薄效應加大。
股票內在價值還與股票的流通規模具有一定聯系。盡管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不斷推出培育機購投資者的措施,在現階段流通股數的大小仍是決定股價高低的重要因素,因增發所造成的流通盤急劇擴張對股票市價的負面影響不應忽略。實際上發行人在增發新股融資時,還可以匹配一些債務融資,利用財務杠桿獲取額外收益。因此,發行人應制定合理、安全的募股資金計劃以及債務融資計劃,提高投資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也能有效彌補增發引起的股票內在價值的攤薄。
㈡ 募集資金的用途有哪些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據項目進度的實際情況通過自籌資金先行投入,並在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到位後予以置換。
㈢ 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需經股東大會批準的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2006(30)號
㈣ 如何應對公司募集資金變更投向
募集資金改變投向已引起監管部門注意
從近兩年來的數據來看,上市公司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確不夠慎重,有數據為證。據統計,1999年,上市公司項目變更率為29.26%;2000年,上市公司項目變更率達到了41.97%;2001年,共有202家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2002年,此數據已達到217家。如果募集資金變更投向是投入到強化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上,投資者或者可以理解,但有些公司是去搞多元化經營,有些公司甚至搞起委託理財,投資者就說了,錢交給你去委託理財,還不如我直接委託理財,如此種種造成了市場對募集資金的抨擊。
由於上市公司如此頻繁地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將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2002年第一季度,監管部門打響了監管上市公司資金使用行為的第一槍,其中煙台萬華(相關,
行情)、禾嘉股份(相關,
行情)就撞到了槍口上。
從目前盤面來看,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募集資金改變投向,即以新項目換舊項目。如果上市公司不是追逐產業熱點而是強化核心競爭力,即更換的項目也是圍繞著主營業務展開的,那麼,此類個股的投資評級並不會因此而發生變化。比如說日前一汽轎車(相關,
行情)公告稱,將1997年募集資金節余的4.2億元投向Mazda6型轎車,這對於提高一汽轎車在中高檔型轎車領域的領先地位無疑是很有幫助的,所以此類個股仍然可以維持著原先的評級,或者持有,或者買入。但如果是追逐市場產業熱點的,那麼,投資者就要考慮了。因為在2000年網路熱潮中,除了海虹控股(相關,
行情)等極少數上市公司外,大多數上市公司以投資失敗而告終,前車可鑒,投資者一遇到此類個股,評級要下降,最好是考慮賣出。
二是委託理財。對於此項變更,投資者大可不必改變對此類個股的看法。因為從目前盤面來看,委託理財的動力來源於項目變更後沒有新的好項目或者本身就沒有好項目,但是由於當前對委託資金監管力度的加大以及當前二級市場見底跡象甚濃,委託理財並不會造成多大的損失,反而有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就此點而言,委託理財本身不是過錯,過錯在於再融資行為本身。
兩類企業容易產生變更募集資金投向
由此可見,投資者防範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募集資金投向主要還是在於對源頭的把握上。就目前而言,有兩類個股是最容易出現變更募集資金投向行為的:一是拼合而成的上市公司,也就是部分企業上市的目的就是融資,那麼,一旦錢從投資者的口袋裡轉移到上市公司的帳戶里,接下來的事情不是購買關聯方的資產,就是隨意更改募集資金投向。二是一些雖是成熟型企業但並不具備行業領導者那種購並潛能的上市公司,此類企業融資後,因為產品市場空間、行業成長性等諸多因素的存在,並沒有多少的好項目,那麼,這也決定了他們圈到錢後容易改變原先承諾的項目,比如說大西洋(相關,
行情)等。
本版作者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本版文章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文責自負。讀者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㈤ 募集資金置換
募集資金的前提必須是有具體的項目,你見過IPO或者增發的時候,沒有用途的嗎?專
有些公司,說前期已屬經用籌資墊付了所需要的投資,比如獲得貸款等等。上市後再用募集資金置換,減少財務成本,這個很多見,畢竟IPO周期非常長,不可能等到募集資金下來才建設
當然一些公司,由此鑽空子,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甚至濫用募集資金
不知說明白沒有
這個問題好像問了兩遍...
㈥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用於哪些投資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㈦ 改變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用途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該有專門的用途,該用途是在招股說明書中列明的內。根據《容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㈧ 深交所對中小板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資產的,有何規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6.4.6條規定,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用於收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完成後能夠有效避免同業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公司應當披露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的原因、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關聯交易對公司的影響以及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
㈨ 基金公司是否可以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基金公司一般不可以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㈩ 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6.4.1條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視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實施主體由上市公司變為全資子公司或者全資子公司變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本所認定為募集資金用途變更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