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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社49個

發布時間:2022-05-02 09:28:42

Ⅰ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開展資金互助業務嗎資金互助業務是什麼有什麼好處

能。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具有類似或關聯生產的農民共同發起,擁有和管理,為了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或經濟利益,按照資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的互助金融組織。在社員范圍內開展借貸業務。它以入股參加的農民為主要社員,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都是從社員中選舉產生的;定期召開社員大會,研究決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項。

一.制度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種內生於農村經濟、具有真正合作制原則的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它與生俱來就有制度上的優勢,這種制度上的優勢與農村資金互助社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定位相符。與定位相適應的制度有借款制度、貸款制度、組織結構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等。
二.地緣、血緣、親緣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具有地緣、血緣、親緣優勢,社員之間知根知底,信息非常對稱,外加之互助社本身的制度設計,社員向他們的互助社借款無須簽訂合同,無須區分農戶的借款是用於生產需求還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時滿足農戶小額的、比較頻繁的信貸需求。
三.信息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作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載體。農村資金互助社內生於農村經濟,深深植根於村莊中,故具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無法擁有的信息優勢,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過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擔保向農戶提供貸款。這樣有二個好處:一是信譽好的農戶可以貸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東身份作為擔保向信用社融資,可以從信用社借入資金,從而可以向更多農戶提供貸款或者提高農戶的貸款額度。
四.競爭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利於抑制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及與信用社形成競爭關系。據馬誠、楊嘯宇估計,2005年農村資金外流達到6萬億人民幣;而農村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新農村建設。農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餘的、暫時不用的資金存入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存入商業銀行、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這樣大量資金可以留在農村。大量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信用社的競爭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務質量、提供更多適合農戶的金融產品,更好地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

五.與其他機構相比

首先,「農村資金互助社」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它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服務對象面廣人多。從服務對象上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資金需求量大的個體生產經營戶。第二,與農村信用社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則之上的真正的農民自己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第三,與過去非正規金融的農村基金會相比,它具有法人資格,合法運營的特點。過去的農村基金會,向社會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經銀監會批准,形成資金體外循環,再加上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素質低,易引起金融振盪和不穩。

Ⅱ 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其設立條件是什麼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①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②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③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④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⑥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Ⅲ 關於資金互助合作社

2006年8月18日,雲南玉溪紅塔區小石橋鄉的一幢小樓外,鞭炮震耳,人聲鼎沸。一塊系著大紅花的,寫有「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白色木牌被高懸上牆。此後不少農民頻繁進出那小樓。原來,合作社做開了資金借貸買賣,生意異常紅火。

但這也讓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左右為難。

四個多月後,2006年12月,銀監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准入條件的政策出台,該政策允許在農村設立三類新機構,農村資金互助社便是其中之一。「就連名字都一樣。我們的合作社正是對這個政策的呼應。」一合作社人士欣喜地解釋他們的「前瞻性」。

盡管如此,銀監會的六個試點省份中並不包括雲南。而真正令玉溪銀監分局擔心的是,這一農民資金互助組織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又異於銀監會允許試點的資金互助組織,管理上有頗多不足。

「民辦、民管、民受益」

「向社員提供小額資金貸款服務。」合作社的這一主要功能已在當地廣為人知。鄉里人只要自願認購幾百上千的互助保證金就可入社,簽個字就能獲得信用貸款,建房的、看病的、買大棚、買農機的,都能借上錢,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貸款做上個體戶。

合作社的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創立時來自於紅塔區農經站111.8萬元的扶貧金資助,二是少數農民「股東」出資,並公開掛牌繼續吸納股金,每股100元。

截至2007年5月,在對外掛牌營業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合作社便入股社員近500人,吸納股金逾百萬元,並因「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規矩而聲名鵲起。事實上,該資金互助社公開掛牌本身就頗為轟動。整個玉溪農村都暗自沸騰起來。

一個多月後,2006年10月12日,在70多戶農民的強烈呼籲下,玉溪市通海縣楊廣鎮五堖山村「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開業,省市農經站以及縣鎮村政府的多位人士冒雨與民同慶。

五堖山村是遠近聞名的特色葯膳臭參的原產地,最近又成為本縣蔬菜種植基地。該村2190人,耕地2944畝,人均1.3畝,糧經用地比例為35∶65,年種植蔬菜3600多畝。但農民苦於沒有形成組織化的生產、銷售,僅靠單打獨斗,市場風險大,價格效益無保障。而新成立的合作社為社員和蔬菜生產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銷,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系列化服務。

不過,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還有一個獨特職能在於,可以針對社員生產中資金階段性短缺突出,在社員內部開展資金互助合作「試點」。其實質與上述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無異。

據記者了解,該合作社成立時,有21戶農戶入股9.9萬元。後來「發展」的成員分兩種形式:交納200元會員費即成為一般會員,享受正常的農業生產流程服務;另有資金互助入股社員,需購買合作社股份,每股100元,可享受比當地信用社利率更低的小額借貸服務,入股社員年底時可按月息2.4‰進行保息分紅,而一般會員則享受不了。

記者發現在合作社的《章程》里,清楚地寫有「民辦、民管、民受益」三大原則。還規定,如果合作社年終結余時有收益,則收益的80%將分給21戶交納風險股金的社員,若有虧損則用這21戶社員交納的9.9萬元風險股金抵補。截至2007年6月13日,合作社會員費總額2.64萬元,吸收股金47.6萬元。目前據稱效益不錯。

示範效應

「這兩個資金互助組織的公開『亮相』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有可能使尚處在半隱蔽狀態中的資金互助組織走向前台。」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這位負責人介紹,半隱蔽的資金互助組織多存在於各種民辦經濟聯合體、農民專業協會和新型農村經濟組織中。

一種類似於「財務公司」雛形,在經濟聯合體內吸納股金、資金借貸。

一種由農民專業協會中的若干「股東」出資,發起並組建「資金互助協會」,對區域內種植和加工同種農產品的農戶和加工企業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如上述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

另一種則由農經站注入「扶貧濟困基金」和農民中的少數「股東」出資,共同組建「農民資金互助社」,公開吸納股金、辦理短期資金借貸業務,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便是其中一個典型。

不過,這是一些難以判定性質的組織,雖類似於銀監會定義的農村資金互助社,但二者仍有重大區別。這位負責人說,「根據銀監會《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但目前在玉溪存在的資金互助組織並未向社員吸收存款。」另外一位官員說,雖然有省、市、區農經站的支持,但一些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實質仍是民間借貸組織。「只不過,合作社確實解了當地很多農民的資金難題。」

更讓一些人擔心的是,目前的資金互助組織多脫胎於農村合作基金會——此類組織多始於1984年,後因承擔了鄉村部分財政職能和風險漸高,甚至發生擠兌,1999年國務院決定對其全面清理整頓,一些質量好的基金會被當地農信社接管,有的工作人員被劃轉至鄉村農經站。目前,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一種金融的組織形式已不存在。

「我們調查發現,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經辦資金互助業務的人員均為農經站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原班人馬,而紅塔區小石橋鄉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在創立時就獲得了紅塔區農經站扶貧基金的資助。可以說,兩家合作社的公開掛牌營業均是當地農經站的主導行為。」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說。

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在檢查兩家合作社規章時發現,合作社基本照搬原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操作方式,雖有「章程」卻多從網上下載套用,還沒有自身成熟的管理體系;雖設立了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多流於形式,且責、權、利不清晰。

兩家資金互助組織的成立均早於銀監會允許設立資金互助社政策的出台,其借貸行為也走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范圍」的規定。特別是以「資金互助社」名稱對外公開掛牌營業,既沒有相關部門的批准認可,也未經工商部門登記,更沒有取得基本的法人主體資格。

這一切的調查結果都使得玉溪銀監分局人士開始擔心,由於入社條件低,社員范圍有急劇擴大的可能,盲目擴充極有可能演變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因借貸關系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易產生矛盾糾紛,有可能造成地方經濟社會不穩定。

然而,監管部門也證實,這類資金互助組織的融資模式非常適合農村、農戶及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資金需求。不僅貸款規模小、頻率高、靈活,而且具有時效強、多元化和差異化等特點,辦理手續也簡便快捷。通過它們融資的人群往往是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視為風險大、收益低、信用差、難管理的群體。

「一定程度上講,資金互助組織是伴隨多種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因應農戶對資金餘缺調劑需求變化的一種自發的新型融資模式,是在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轉換為農村的微小資金互助性聯合。這種聯合不僅調劑了入股社員自身發展的資金餘缺,對農村金融長期積蘊的信貸風險也起到了一定的分散補償作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農村民間高利貸的發展勢頭。」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表示。

而對廣大農民來說,資金互助社、合作社的成立可以使「單干」的農戶有條件「抱團」闖市場。如通海縣五堖山蔬菜專業合作社成立後,引進美國甜脆玉米、改良「鐵頭」芥藍,使得本村輪種蔬菜面積多達5000―8000畝,僅此一項即實現銷售收入500多萬元。此外,合作社還統一供應農戶化肥、種籽、農葯。

「我們都是為了農民考慮,為了產業化考慮。資金互助的工作也正是為此服務的。」合作社人士這樣認為。

「斟酌再三,我們仍然從法律角度認定這兩個組織屬於民間非法組織。但是,它們畢竟屬於自發狀態的新生事物,既體現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點,也接受農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如果法律上能對其性質加以定義,地方政府能合理引導,這些資金互助組織可以發揮其好的一面。」玉溪銀監分局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正規軍」暫時缺位

可以肯定的是,民間資金互助組織的出現,與「金融正規軍」的暫時缺位不無關系。

自2000年至2005年,玉溪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增幅分別為3.04%、3.53%、3.81%、16.27%和10.14%。2004年以後,雖然農民收入增長加快,生產資料和消費品價格上漲也十分明顯。總的說來,農民增收仍然困難。

另一方面,玉溪農民對農信社小額貸款的需求正在下降。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他們需要的是更高額度的貸款。2006年底,農民人均收入達到3700元,最高的鄉鎮達到4700元,遠遠高於雲南農民人均2900元的收入水平。

「小額貸款5000、1萬的限額,對玉溪的農民來說仍然太少。他們需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產業性貸款,而農信社恰恰在這方面無能為力。」當地人對記者表示,農信社之外,農發行只涉及糧油企業,一些國有銀行早些年已從縣域退出,郵政儲蓄則只存不貸。可以說,目前立足農村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是農信社,而農信社改革為統一法人社後,鄉鎮信用社降格為分社,貸款許可權上收,在信貸需求旺盛期,受放貸限額、程序環節和資金實力限制,難以兼顧農戶產業化的資金需求。而農村地區缺乏擔保機構,貸款條件差的現狀,也使信用社在貸款發放時更為謹慎。

與農戶個體一樣,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也很難從銀行機構得到貸款。據雲南省銀監局統計,該省2005年末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6837個,其中專業經濟組織2576個,直接帶動農戶106萬戶。但只有少數合作社得到農行或農信社直接的貸款支持,且資金需求滿足率不高。比如文山州農信社2004、2005兩年間扶持了6個合作社,發放貸款40筆,金額271萬元,平均每個合作社每年得到貸款22.5萬元。而上述小石橋鄉資金互助社掛牌僅半年便能吸收農戶自有資金近百萬元。

「還有部分合作社以間接方式獲得少量貸款。」雲南省銀監局有關人士介紹說,目前合作社有三種方式間接取得資金支持。

一是合作社理事個人貸款用於合作社。如玉溪市通海縣某花卉專業合作社,其建蓋保鮮冷庫、購買運花車的資金都是幾名理事以個人名義從信用社貸款。

二是合作社注冊成為公司獲得銀行貸款。在紅河州,由11位農民投資入股組成的某合作社注冊為公司,獲得信用社貸款426萬元。

三是合作社為社員貸款提供一定便利。曲靖市採取「協會+信用社+聯保貸款」的模式,合作社社員從信用社貸款能夠優先且額度較大,有效解決了農戶的生產墊本資金問題。

不過,更多的合作社及其成員均未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個中原因比較復雜。」玉溪銀監分局負責人對記者分析,首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工商注冊登記困難重重,是否具備貸款資格仍不明確;其次,合作社自身通常無穩定持續的營業收入,無還款來源,經濟實力差,抗風險能力弱;而且運行機制不健全,產權制度混亂,故不具備貸款條件。加之,銀行機構涉農金融服務的弱化;歷史上鄉鎮企業和涉農貸款不良率高,以致農信社利率定價多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50%以上,超出了合作社的承受能力。這都使得合作社難以獲得銀行機構的資金支持。

對於一地經濟而言,農戶個人得不到足夠的貸款支持,一般的合作社也無力取得資金支持,農業產業化規模卻在不斷壯大。「效益的增長對融資產生了新的需求,刺激了民間借貸快速發展,最終催生了資金互助組織。」玉溪銀監分局人士對記者說。

Ⅳ 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農村資金互助社合並,應當自合並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機構承繼。

農村資金互助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農村資金互助社因以下原因解散: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社員大會決議解散;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Ⅳ 當前我國有哪些農村金融機構

農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銀行機構包括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內銀行和農村商容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非銀行機構包括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業保險公司等。還有一些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如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

Ⅵ 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的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按照社員數量(或入股比例)分別從農民社員和農村小企業社員中由全體社員選舉產生,本社社員代表大會由×名代表組成,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組成。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不設理事會的選舉經理)、監事;
(三)審議通過本社的發展規劃;
(四)審議通過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為經理)、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審議決定固定資產購置以及其他重要經營事項;
(七)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審議決定管理和工作人員薪酬;
(九)對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十)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召集,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提議,或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監事會提議,可在20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不設理事會的由經理)應當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社員(社員代表)。
第二十九條 召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社員代表)出席。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其行使表決權。授權採取書面形式,並明確授權內容。
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選舉經理(不設理事會的)或者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社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入股金額前×名的農民社員、前×名的農村小企業社員在基本表決權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決權總數20%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農民社員、農村小企業社員合計一般不超過10名),並按照農民社員和農村小企業社員的入股金額或比例進行分配。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票數,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社員代表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由×名(不少於3名,應為奇數)理事組成,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除理事長外,本社不設專職理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更換理事長;
(四)擬訂本社的發展規劃;
(五)審議決定本社的年度經營計劃;
(六)擬訂固定資產購置以及經營活動中其他重大事項計劃;
(七)對經理擬訂的大額貸款、國債和金融債券投資、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計劃提出審核意見;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經理;
(九)對經理提出的擬聘用(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提出審核意見;
(十)審議通過經理的工作報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擬訂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
(十三)擬訂本社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不設理事會的,第(五)項、第(八)項、第(十)項職權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行使;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職權由經理行使;第(七)項、第(九)項職權由監事會行使。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名(不少於3人,應為奇數)監事組成。監事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擔任,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更換,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本社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社不設專職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本社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對理事會決議和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
(四)監督本社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進行內部審計,並對理事長、經理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六)對經理擬聘用(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提出審核意見,對經理擬訂的大額貸款、國債和金融債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計劃提出審核意見;
(七)向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不設理事會的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理可由理事長兼任。經理全面負責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不設理事會的組織實施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訂本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擬訂本社的年度經營計劃;
(四)提出擬聘用(解聘)財務、信貸等工作人員意見,以及大額貸款、國債和金融債券投資、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計劃,徵得理事會、監事會同意後實施;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不設理事會的,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授權)。
第三十六條 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的薪酬由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監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條 本社的理事、監事、經理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將本社資金借貸給非社員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動。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執行與本社業務有關公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社的理事長、經理和工作人員。

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倒閉,儲戶的錢怎麼辦

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首先要償還債務。合作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抵償債務後沒有餘額的,則社員的股金也就沒了。如果沒有外債,余額可以退還或按比例退還社員。請再詳閱合作社章程。可能在簽訂時都沒怎麼仔細看。
拓展資料:
1、互助社是否該申請金融許可證,在理論界和一些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實踐者之間都有爭議。對於農村資金互助社來說,有了金融許可證有著多重意義。其一,金融許可證相當於一個「准生證」或者說是「身份證」,有了它,擁有了合法身份,開展金融活動就會受到法律保護。二是可以享受國家的扶持政策。作為支農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以享受一些國家優惠政策,三是可以合法地開展業務。這有兩層含義,一是依法開展的業務受法律保護;二是開展的一些業務合法。
2、農村合作基金會與資金互助社區別,在組織性質上,農村基金會是官辦性質的金融機構,而農村資金互助社則是以農民為主體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從組織經營方面看,農村合作基金會以突出政府政績為最高目標,農村資金互助社以服務社員為宗旨。並且,在其經營管理、信貸風險、風險擴散程度與客戶關系等方面也有根本性的差別。
3、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大力開展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政策性信貸業務。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進一步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積極推廣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抓緊制定對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費用補貼等辦法,確保3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針對農業農村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搞好農村信用環境建設,加強和改進農村金融監管。建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

Ⅷ 國家對農村資金互助社風險管理的政策要求有哪些

(1)農村資金互助社根據其業務經營需要,考慮安全因素,應按存款和股金總額一定比例合理核定庫存現金限額。

(2)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對單一社員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對單一農村小企業社員及其關聯企業社員、單一農民社員及其在同一戶口簿上的其他社員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對前十大戶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要求。

(3)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進行利潤分配,在分配中應體現多積累和可持續的原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如有未分配利潤(虧損)應全額計入社員積累,按照股金份額量化至每個社員。

(4)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按照規定向社員披露社員股金和積累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貸款及經營風險情況、投融資情況、盈利及其分配情況、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項。

Ⅸ 中國有幾家農民資金互助社

河北晉州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注冊資金1000萬!

Ⅹ 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 全文

浙工商企〔2009〕16 號
2009年10月28日

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的通知
(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聯合發文)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銀監局、各銀監分局、各監管辦事處:
為了確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行為,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省工商局與省銀監局聯合制定了《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行為,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自願入股組成,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合作制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工商登記。
申請辦理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依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經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取得法人資格。
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互助社的成立日期。
第六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指導。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指導。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
第七條 申請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符合社員條件的發起人;
(二)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於30萬元。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於10萬元;
(三)有社員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互助社名稱,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社員及股金;
(四)注冊資金;
(五)經營范圍;
(六)經營期限;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
(八)經濟性質(核定為「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縣(市)**鄉(鎮)或者**縣(市)**村]、商號(字型大小)、「農村資金」、「互助社」四段組成,並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在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籌建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是符合《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要求的入股條件,承認並遵守章程,向互助社入股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員為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注冊資金為社員繳足的股金之和。
第十三條 社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出資。
單個社員認購的股金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從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和各類代理等業務,開辦其他業務應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范圍應當核定為「為本社社員提供金融服務(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按照《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成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經理、監事會等組織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超過100人的,可以由全體社員選舉不少於31名的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大會。
農村資金互助社原則上設立理事會,理事不少於3人,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經理1名(原則上不由理事長兼任),如未設理事會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設由社員、捐贈人以及向其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其成員一般不少於3人,設監事長1名。
第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需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到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或理事、經理變更手續時,應當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明。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由互助社社員共同依法制定,必須載明《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法定記載事項。
互助社章程應當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員(代表)應當在章程上簽字。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由全體社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全體社員(代表)簽署的章程;
(四)社員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依法登記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組織機構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理事、經理的核准文件;
(七)住所使用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轉讓股金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雙方簽署的股金轉讓協議;
(四)新社員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社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
(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轉讓後單個社員的股金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還應當提交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農村資金互助社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范》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范》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變更登記材料。
第二十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注銷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注銷的決議或者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破產裁定;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市場退出文件;
(五)社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確定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七)企業法人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依法辦理登記,並接受企業登記機關的監督檢查。農村資金互助社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或撤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撤銷工商登記或者經營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主題詞:農村資金互助社 登記辦法 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09年10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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