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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募集資金委託貸款

發布時間:2022-04-20 11:49:45

㈠ 募集資金、提供委託貸款資金,二者有何區別,如何理解

關於委託貸款業務,舉例說明:
委託人為A,貸款人為B。A、B向銀行申請委託貸款100萬,實際操作時A在銀行開立委託存款賬戶並存入100萬,銀行收到A資金同時發放一筆委託貸款100萬到B的賬戶里。簡單理解為A通過銀行借給B100萬,當然其中也有很多合同審批程序。銀行收取相關手續費用。

根據你的描述,兩家銀行都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甲銀行通過渠道募集資金(可能是發行理財,或者專項計劃募集資金),乙銀行相當於上述舉例中的A,負責找到資金的貸出方,然後把貸來的錢放給B。

㈡ 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是什麼意思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募集資金的存放:
募集資金的存放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第三章 募集資金使用
第十條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應當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應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申請、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確規定;
(二)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使用募集資金;
(三)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進行的情形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報告本所並公告;
(四)募投項目出現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對該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該項目,並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因以及調整後的募投項目(如有):
1、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2、募投項目擱置時間超過1年;
3、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
4、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除金融類企業外,募投項目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二)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三)將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使用,為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便利;

㈢ 中小板上市公司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貸款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6.3.2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者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㈣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用於哪些投資

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㈤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㈥ 公司資金募集

有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六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一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則「(2008年2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的數量

存放在專用賬戶)一個帳戶(帳戶數目數目≤募投項目的原則:帳戶數≤募投項目

兩次以上融資的數量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交易所可能同意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的原則:數≤賬號

募投項目募集資金應存放在專用賬戶[wing1]

有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賬戶。

2,募集資金存入帳戶的時間

(變化新協議期滿或終止後兩周內簽署的三方協議,應在兩周內簽署)一個月(CSI期滿或小,中小型企業家變化的新協議終止後,應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應包括的內容(協議簽署的時間記錄交易所宣布的協議主要內容) BR />(一)上市公司的重點應存放在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二)賬戶賬戶,募集資金項目涉及的金額和貯存時間(三)商業銀行每月的銀行對帳單上市發行公司,保薦人一份副本;(四)保薦人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的賬戶信息;(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的權利和義務。

1秒或12個月的總花費金額從該賬戶中的通知觸發點(直徑統一的所得款項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撤出從特別帳戶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達到了20%的所得款項凈額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賬戶中提款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特殊的20%的總戶,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得出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從賬戶累計金額更超過1000萬美元或5%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或10%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賬目來自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三家商業銀行沒有發出及時向保薦人的銀行對帳單或通知撤回大帳,以及與保薦人不存在查詢數據調查的情況下,保薦人或上市公司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能會終止禁止性的協議後注銷該帳戶,以籌集資金;

4,募集資金

1,除金融類企業外,投資項目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資金貸與他人,委託理財及其他金融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證券買賣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資。

3,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佔用或挪用募集資金,並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關人員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和年度投資計劃,今年預計將使用

沒有人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所需的處理量之間的差異超過30%的 BR />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來,現在的投資計劃,進度實際投資,投資計劃這樣一個變化的原因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募集資金使用特別年度報告披露,原來,現在的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這種變化的原因,計劃

6,為了籌集資金,以取代以前的自籌資金投入募投項目(1)發行申請文件中披露,金額

參考應當相應改變募投項目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的不確定性明確同意

3,董事會審議批準的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

3,董事會審議及批准

4,獨立董事明確同意

5,監事會的明確同意

6,更換時間路程前進到達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募集資金擬投入的自籌資金和前預先確定的投資金額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更換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及批准本公告後2個交易日內

更換。別拿程序

報告的要求沒有明確的程序不走

實驗室公布的報告後,應在兩個交易日內完成更換。

7,上市公司暫時閑置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改變變相收益投資計劃不得影響募集資金的正常; />(二)單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所得款項凈額的50%;

(三)單一補充流動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以前的由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由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意見

3,保薦人意見

4,監事會意見

2個報告和公告個交易日(一)不得變相收益改變,(二)不得影響正常的投資計劃籌集資金;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補充流動資金不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和管理使用。

程序:

1,經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的意見,明確同意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報告和公布(a)不得改變變相所得;(二)不得影響正常的投資計劃籌集資金;

(三)單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數額不得超過資金凈額的50%;

(四)單補充流動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恢復到以前使用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如有適用)

程序:

1,經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的意見,明確同意

3,保薦人的明確同意意見。

4,監事會意見

2個交易日,報告和公告的明確同意。 (一)不得變相收益改變;

(二)不得影響正常的投資計劃籌集資金;

(創業板沒有相關法規)

(三)單一補充營運資金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恢復到以前的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人,獨立董事,董事會,監事會的意見,發出的明確同意。

(六)在核心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審閱並經董事會批准,並在兩個交易日內,報告和公告。

8,個人儲蓄股權投資項目募集資金(包括利息)

(1)其他股權投資項目

1,經董事會批准,

2,獨立董事意見

3,保薦人意見後

4,董事會,監事會意見後

不到1萬美元,或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金額小於5%,從程序,年報披露。沒有規定1,本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

2,保薦人發表意見的明確同意

不到50萬或更少承諾的項目,募集資金投資的1%,的程序,該報告披露。單個或全部投資項目完成後,少量的上市公司將盈餘資金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獨立董事的明確同意;

(二)發表明確保薦人贊同意見;

(三個)經董事會批准。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沒有參照本條例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的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同上:創業板不區分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的余額,資金余額的大小不區分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超過10%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應當經前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評論(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是低於10%的所得款項凈額,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並獨立董事,保薦人,董事會,監事會發表意見後,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小於5萬美元,低於5%的所得款項凈額,從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沒有第28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超過10%的所得款項凈額,上市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盈餘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意見同意;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所得款項凈額小於10%的,應當經董事會批准,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不到3萬美元,不到1%的所得款項凈額,可以免除程序,其使用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化時,應當由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募投項目變更的意見;投資於核心業務。

10-2被認為募投項目變更的情況: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新項目的實施;

(二)投資項目的實施改變話題;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中;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不發售文件中披露)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情況)(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新項目的實施;

(二)實施投資項目變更的主題; (三)投資項目的實施方案中的變化;

(四)變更投資項目的實施到位;

(五)實際投資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劃投資額的數量比原計劃的30%;上交所規定(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新項目的實施;

(二)投資項目的實施,改變話題;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方案;

10-3募投項目變更 - 你只能改變位置

免於執行上述過程,但應考慮及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由董事會和保薦人的意見。深圳段較為嚴格,被認為募投項目的變更須經批准董事會和保薦人的意見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規定。

11-1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檢查頻率

半年報的季度

11-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驗機構 - BR />板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處理

1,全面核查股權投資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的的專項報告「

2,審議並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3,2個交易日報告的公布。 1,至少檢查一次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交報告,違反

3,董事會內兩個交易日的報告,並宣布

11-4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年檢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半年度)1,董事會應當存儲在年度基金籌集和使用專項說明發行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特別審計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檢查頻率

每半年一次的現場調查,一旦每季度沒有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的現場調查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檢查處理

有沒有贊助商募集資金管理違規,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募集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 年交易

贊助商每年直接存款和問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專項檢查報告及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披露交房時。 1,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董事會董事及會計師核查及發行核查意見

2,同時提交的年度報告披露的專項審計報告發出特別聲明。 1,保薦人的鑒證報告披露後的10天之內的一年,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驗資報告公布後2個交易日內。

13,其他機構,以監督

1,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半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布後的報告。一半或更多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專項審計。

㈦ 上交所關聯交易指引中的對外投資,含委託貸款 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把自己想閑置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委貸出去,相當於對外投資。

㈧ 企業如何確定股票發行數量募集資金及其投向有什麼規定

你好,上市公司的發行價格和發行股的數量的決定因素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一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具備上市條件後,只是具備了申請上市的資格,而要真正成為上市公司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方可上市。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和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點供公眾查閱。經批準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上市交易。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如何確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依法應遵循以下幾點
公開發行: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認購數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數額的10%。
其中並未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的總數量 這應該由公司根據公司規模和融資規模自行確定 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
配股發行:(原有股東按比例認購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普通股總數的30%。
另外增資發行的規定如下:(並未規定發行數量)
增資發行(發行新股票增加資金) 除應符合首次發行所需條件外,還應符合: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中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③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為。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總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數量,包括
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股本的數量沒什麼規定,也就是說,因為公司規模不同,凈資產是一定的,發行的股份數量越多,每股凈資產就越少。價格由市場決定,我們可以通過可以參考當時同行業類型股票的價格來分析
公司股票的發行量的決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發行量是由公司改為股份公司時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共估值多少錢,按每股一元來確定的。
2.具體的股票發行量則由幾個因素共同來決定
一是公司原始股東願意出售的數量,比如原股東長期看好本企業,那麼發行的數量可能不會太多,因為發行太多可能會影響控股權;
二是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額度,主要是根據企業的融資目的和規模來確定發行數量;
三是看市場的實際情況,包括一級市場上保薦人、主承銷商及承銷團的建議以及二級市場上股市的實際走勢,比如市場行情火爆,發行市盈率很高時,那麼就會選擇多發一些,多賺一些發行溢價,反之則少發一些或者乾脆放棄發行。
確定一個公司發行股票的數量的方法
根據注冊資本,確定發行下限.根據融資量,公司估值等和承銷商,確定具體發行數量;
注冊資本就是股本,1億的注冊資本,就代表1億總股本。發行數量規定是不低於發行後股本總數的25% .1億股本,發行量基本在3500萬股以上;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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