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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機構可以設資金池

發布時間:2022-04-12 12:46:32

㈠ 如何判斷網貸平台是否設立資金

一、平台是否有第三方資金託管
第三方資金託管,是指平台所有的資金流轉都要經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銀行,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銀行對P2P平台的資金出入進行管理,平台無權隨意動用資金。而房易貸平台就有第三方資金託管機構,平台不設立資金池。
二、投資、借款是否是一對一
正常情況下,投資人的投資和借款人的借款是要一一對應的,即投資人的投資資金要有一個明確的借款人或借款項目。
判斷投資、借款對象是否是一對一,一個非常簡單的方法就是看P2P平台提供的借款協議中,借款對象與平台上的借款人是否統一。如果投資人只是將錢交給平台,幾個月之後拿收益,這樣看似方便,投資人不用為選項目費心,但實際上卻是增加了平台資金池的風險。
三、是否有拆標或期限錯配?
P2P網貸平台將長期貸款拆分成眾多短期貸款後發標,即將長標拆成短標滾動融資,「發新償舊」來滿足到期兌付。
例如:借款人借款期限是一年,部分P2P平台可能將一年期限拆分為先後4個3個月期限的投資項目,前面投資人到期拿到的本金與利息,實際上是後來投資者的資金。一旦後續資金缺失,平台則無法償還前期投資者的本金利息,造成平台資金鏈斷裂、提現困難,可見期限錯配更容易引發流動性風險。

㈡ 企業設立資金池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理財-資金池模式是指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投資人,或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投資人資金進入平台賬戶,產生資金池。監管層之所以禁止P2P網貸平台採用資金池模式,是因為資金池模式下,投資人的資金具體投向不透明,無法實現投資人資金與借款人及借款標的的一一對應關系,投資人無從認清投資所面臨的風險,只能依靠P2P平台提供隱性擔保。這種情況下,P2P平台不再僅僅是信息中介,實際上變成了信用中介,成為了直接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㈢ 民營理財機構能合法建立資金池嗎

沒有基金牌照,是不能持有客戶資金的,建立自有資金池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㈣ 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業務經營發展的主要規定有哪些

這個內容就多了點 你要仔細耐心的看嘍 91財神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網路借貸平台是信息中介機構,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和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五)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須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六)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路支付等業務。

㈤ 資金池業務是什麼

資金池業務就是投資非標資產,導致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的業務;資金池業務採取的是「滾動發售、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的運作模式,投資於非公開市場投資品種、具有滾動募集、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未單獨建賬或未獨立核算等特徵的產品屬於資金池業務,資金池業務具有短募長投、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滾動發行、集合運作等操作特徵,資金池業務的三大本質特徵即: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和分離定價。資金池業務雖然會直接導致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匹配、剛性兌付等種種結果,但並非只有資金池業務才能引起這種結果。
資金池也稱現金總庫,最早是由跨國公司的財務公司與國際銀行聯手開發的資金管理模式,以統一調撥集團的全球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團持有的凈頭寸。現金池業務主要包括的事項有成員單位賬戶余額上劃、成員企業日間透支、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員企業之間委託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不同的銀行對現金池有具體不同的表述。把資金匯集到一起,形成一個像蓄水池一樣的儲存資金的空間,通常用在集資投資,房地產,或是保險領域。保險公司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賠付的資金流出和新保單的資金使之保持平衡。銀行也有一個龐大的資金池,貸款和存款的,流入流出,使這個資金池基本保持穩定。
【拓展資料】
我國不少商業銀行如招商銀行推出的現金池管理,就是以沒有貿易背景資金轉移調度、利息需要對沖、賬戶余額仍然可以分開、賬戶余額集中的形式來實現資金的集中運作,這是將委託貸款最大限度的靈活應用。在集團與銀行雙方合作中,銀行是放款人,集團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託貸款人和借款人,然後通過電子銀行來實現一攬子委託貸款協議,使得原來需要逐筆單筆辦理的業務,變成集約化的業務和流程,實現了集團資金的統一營運和集中管理。
我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有收支兩條線、內部銀行、資金結算中心、財務公司等,而且又以結算中心和財務公司兩種方式居多。資金結算中心通常是在企業集團內部設立的、辦理集團內部各成員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它通常設立於財務部門內,是一個進行獨立資金運作運行的職能部門。財務公司是由人民銀行批准,在集團下設立並為本集團成員企業提供發展配套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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