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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資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2-03-31 15:57:32

『壹』 法律對中外合資經營的注冊資本是如何規定的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2014
年6月24日,商務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了《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的審核事項作出重大改
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資企業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取消一般行業外商投
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於投資人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需要靈活
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後
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於一些投資或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能造成資本閑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注冊資
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
準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注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
及融資方式。

『貳』 辦中外合資企業,外方的資金是否必須從境外匯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18

『叄』 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有哪些內容

中外合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第三章財務會計工作要則;第四章會計核算原則;第五章資金管理;第六章庫存的管理;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資金管理,存貨管理,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無;第十二章外幣業務;第十三章所得稅;第十四章清算業務;第十五章財務報告附則;第十六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公

中外合資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三章 財務會計工作要則

第四章 會計核算原則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六章 庫存的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資金管理,存貨管理,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對外投資,成本和費用。 第十一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股東權益。

第十二章 外幣業務

第十三章 所得稅

第十四章 清算業務

第十五章 財務報告附則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公司財務行為,保證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工業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頒布的有關會計准則之要求,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公司章程規定製定本財務制度。

第二條
財務管理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有效利用各項資產,合理籌集和使用資金,做好財務收支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實現人、財、物和技術資源的優化配置,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三條 本公司所屬各部門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 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

第四條 本公司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業務素質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會計人員,做好財務會計工作。

第五條 本公司設財務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管理全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公司財務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

第六條 財務副總經理職責如下: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貫徹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2)負責組織本公司編制和執行公司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公司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3)負責組織本公司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4)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組織本公司的經濟活動分析會議。

(5)負責對本公司財務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6)協助總經理對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基本建設、對外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價格、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等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7)承辦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財務副總經理的許可權如下:

(1)對公司違反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總經理處理。

(2)有權組織本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由財務副總經理報總經理批准。

(4)公司的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策報告,須經副總經理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公司內部須財務副總經理會簽。

(5)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求財務副總經理的意見。財務部經理、副經理由財務副總經理進行業務考核。

第八條 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經理、副經理。財務部經理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財務部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財務會計業務的主管部門,在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副總經理領導下,組織開展財務會計工作。

第十條 財務部經理職責如下:

(1)主持財務部日常工作,保證財務部崗位責任制的切實執行。

(2)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財務制度,維護公司資產的完整、安全、增值。

(3)負責資金的籌集、調度、管理,對正在執行的經濟合同實行監督,對應未收款項定期檢查,督促限期收回,防止資金流失。

(4)組織編制公司財務成本計劃,審核公司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嚴格控製成本費用開支,制止鋪張浪費。

(5)參與公司重大經濟事項的討論和新開拓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參與公司重大經濟合同的洽談、簽訂和評審。

(6)承辦領導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 財務部經理許可權如下:

(1)對本公司的各項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有審核、檢查、監督權。

(2)有權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投資、技術開發、技術改造的研究和決策,並審核其經濟效益。

(3)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財務制度的收支和會計事項,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有權向上級財務部門和財務副總經理報告,對本公司權益有重大損失的事項,可直接向董事長報告。

(4)對公司編制的有關經濟方面的制度和規定,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5)對組織召開經濟活動分析會議有權向有關部門索取經營活動的有關資料。

(6)公司對財務人員的任免、調動、獎懲,應事先徵求財務部經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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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問題和程序

1996年6月15日國務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2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順利進行,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清算,適用本辦法。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三條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准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企業清算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經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為基礎,按照公平、合理和保護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節 清算期限

第五條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准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
第六條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距清算期限屆滿的15日前,向企業審批機關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日。
第七條企業的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二節清算組織

第八條企業進行清算,應當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成立。
第九條清算委員會至少由3人組成,其成員由企業權力機構在企業權力機構成員中選任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擔任。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權力機構任命。經企業權力機構同意,清算委員會可以聘請工作人員辦理清算的具體事務。
第十條清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更換清算委員會成員:(一)清算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二)債權人請求並確有正當理由;(三)清算委員會成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債權人並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四)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五)清繳所欠稅款;(六)清理債權、債務;(七)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八)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十二條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須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清算委員會成立後,企業有關人員應當在清算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將企業的會計報表、財務帳冊、財產目錄、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冊以及與清算有關的其他資料,提交清算委員會。
第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並按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清算委員會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謀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企業財產。
第十五條清算期間,企業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可以派入參加企業有關清算會議,監督企業清算工作。

第三節通知與公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開始日期等以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清算公告應當寫明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通訊地址、成員名單及聯系人等。
第十八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第十九條債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並提交有關債權數額以及與債權有關的證明材料。未在規定的申報債權期內申報債權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已知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列入清算;(二)未知債權人的債權,在企業剩餘財產分配結束前,可以請求清償;企業剩餘財產已經分配結束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四節債權、債務與清償
第二十條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算委員會應當進行登記,並在核定債權後,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第二十一條債權人對清算委會關於債權的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要求清算委員進行復核。債權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與企業有仲裁約定的,應當依法提交仲裁。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清算委員會不得對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收入或者損失等,應當書面向企業權力機構說明原因、提出證明並計入清算損益。
第二十三條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要的費用;(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清算開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變賣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順序受償。
第二十五條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二)國家稅款;(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六條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企業財產不得分配。企業支付清算費用,並清償其全部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自清算開始之日前的180日內,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無償轉讓企業財產;(二)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財產;(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五)放棄本企業的債權。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清算終結前,中外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五節清算財產的評估作價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清算財產評估作價,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企業合同、章程有規定的,按照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二)企業合同、章程沒有規定的,由中外投資者協商決定,並報企業審批機關批准;(三)企業合同、章程沒有規定,中外投資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清算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參照資產評估機構的意見確定並報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四)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並規定清算財產評估作價辦法的,依照判決或者裁決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清算財產變賣時,企業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權,由出價高的一方購買。

第六節清算終結

第三十一條清算委員會完成清算方案所確定的工作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二)債權、 債務的處理結果;(三)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清算報告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日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清算委員會應自辦結前款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報告並附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並負責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第三十四條企業清算結束,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手續之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及會計報表等資料:(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投資者負責保管;中方投資者有二個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指定其中一個負責保管;(二)外資企業由企業審批機關指定的單位負責保管。

第三章特別清算

第三十五條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特別清算之日或者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之日,為特別清算開始之日。
第三十六條企業進行特別清算,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指定。特別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主任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權力機構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向企業審批機關報告工作。 第三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可以召集企業權力機構會議和債權人會議,商討有關清算的具體事項。
第三十九條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第四十條債權人會議由清算委員會負責召集。清算委員會應當自債權人會議召開的15日前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不能出席債權人會議時,應當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審查債權人提供的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以及債權數額和擔保情況;(二)了解債務清償情況,就清算方案和債務清償情況向清算委員會提出債權人意見。
第四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制定的清算方案和製作的清算報告須經企業審批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特別清算,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清算期間,企業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企業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中外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清算期間處理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向企業返還被處理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清算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企業審批機關報送清算報告備案、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的,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企業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分配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企業登記機關對於企業處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企業全部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清算委員會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退還侵佔的企業財產,企業登記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伍』 外資公司的資本金帳戶問題

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證。然後,到銀行開一個外幣帳戶。然後,再讓外方把錢打入這個外幣帳戶中,然後,再去開一個人民幣基本帳戶。再以結算帳戶的形式,將外幣轉入基本戶中去。這時,你的錢才可以正常使用。

『陸』 中外合資企業由中方集中管理資金屬於抽逃資金嗎

確實需要注意,抽逃資金很明顯的方式是,公司注冊成立,
驗資報告
完成,然後馬上把資金從賬上劃走,賬務上面掛
其他應收款
或其他往來科目。你這種情況有這個嫌疑。

『柒』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財務運作中要注意什麼問題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滲透到企業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之中,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財務管理的變革與創新勢在必行,其管理理念及運作方式必須與知識經濟時代對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步,從而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服務。因此,這就要求企業的CFO們通過企業財務上的合理經營,採用最優的財務政策,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使企業價值達到最大化。陷阱1:財務與會計關系混淆盡管現在大多數企業已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是一些國有企業,甚至一些上市公司中的財會人員還會把財務與會計混為一談,他們認為財會部門只不過是單純的核算中心,提供財務信息而已,對於財務管理工作與會計工作是分是合的態度模稜兩可,混淆不清。目前,學術界對於財務管理與會計的關系,也有不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大會計觀、大財務觀、財務與會計並列觀。三種觀點的相同之處是都承認財務管理與會計不是一回事。至於兩者是包含關系,還是並列關系,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財務包含會計,會計不是單獨的經濟范疇,沒有單獨的管理對象。會計工作是財務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財務管理的一部分。首先,會計的直接目標是為企業財務管理提供真實、可靠、完整的會計信息,它對於企業管理目標的貢獻只有通過財務管理才能實現,兩者的目標既有同一性,又有包容性;其次,財務信息並不等於會計信息,對會計信息進行加工整理,佐以財務指標和文字說明,便形成了財務信息。會計信息是財務信息的必要組成部分;第三,財務管理包含成本管理、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企業盈餘分配管理等。而這些內容的記錄、核算、匯總等要靠會計來實現。所以說在內容上財務管理是包含會計工作的,會計工作是財務管理系統的信息支持子系統。因此,財務管理包含會計,會計是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把財務管理與會計工作在機構上和運作上混同起來是不利於改進企業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更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經營和持續發展。陷阱2:利潤至上主義從財務管理的教科書上看,這不是一個是否可以選擇其一的問題,而是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從根本上講,社會主義企業的目標是通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創造出更多的財富,最大限度的滿足全體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是,由於生產力發展的階段和水平不同,在體現上述根本目標的同時,就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即我們已經經歷了以總產值最大化為目標、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目標、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等四個過程。現在,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都把利潤理解為企業財富,把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不是定位在企業價值最大化上,而是定位為企業利潤最大化上,以為利潤越多,企業的財富增加就越多。細細想來,也無可厚非。但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也同樣存在這樣的觀念性誤區,比如一些企業管理者為了利潤而趕潮流、追熱點,為追求企業長期利潤最大化而做出錯誤決策,從而忽視了企業的社會利益、員工利益、債權人利益、債務人利益、消費者利益和投資者利益,偏離了企業的總目標要求。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是企業理財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企業系統良性循環的前提條件,也是評價企業財務活動是否合理的標准。企業價值最大化必須是我們堅定不移的追求和目標。陷阱3:財務與企業戰略脫節在我們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原來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現在已經變成了集團公司,其財務關系也是五花八門,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有獨立法人的、有統一核算的、有承包制的等等,這樣企業財務戰略目標與企業戰略目標之間就非常容易產生不一致的現象。其結果是:企業中相關部門無所適從,無法協調好各種財務關系,無法讓人知道是否實現了財務目標,無法對員工產生激勵與約束作用,無法開展有效的業績評價;極易導致企業投資決策失誤,難以防範諸如收支性財務風險、現金流量財務風險、籌資性財務風險,從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資報酬率和資產利用率;會使企業各部門從各自的單位出發,忽視企業的整體戰略,造成企業力量的分散,降低企業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抗風險的整體能力。所以在企業管理中,戰略的選擇和實施是企業的根本利益所在,戰略的需要高於一切。企業財務管理必須要根據企業總目標的要求,配合企業戰略的實施,提出切合實際的企業財務戰略目標,使企業財務管理在外部法律環境、經濟環境變化時,不要做出錯誤的財務決策和財務計劃,盡量避免因企業財務戰略目標與企業戰略目標的不統一而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效益下降。陷阱4:融資亂局資本結構是指企業的股票(普通股和優先股)、債券、銀行借款和留存收益等比例關系,因其會直接影響企業的所有者權益,所以不同性質的企業就會採取不同的態度。比如,現在一些上市公司就比較偏好股權融資,發行債券和銀行借款有一個還本付息的壓力,而發行股票,就算虧的一塌糊塗也無所謂,這種企業的普遍心態是:反正你是小股東,能奈我何?與之相反的是,一些中小企業則喜歡債權融資。他們在不具有償債能力的前提下,採取了風險較大的負債經營戰略,企圖以此來促進企業的發展和規模的擴大,從而使一個有贏利的企業變成了把利潤填補了還本付息的虧損企業。從理論上來看,企業利用債務進行負債經營,可以降低企業綜合成本,獲取財務杠桿利益,減少財務風險。但如果在沒有掌握好負債的規模、利率和期限的情況下,就根據個人的偏好來估計投資項目的贏利性,對這種很少考慮投資項目的難度和風險,考慮全部資金的利潤率是否高於借款利率,同時又在進行融資時不善於注意合理的組合,不注意收益與成本的配比,不注意形成合理的資本結構,不注意負債時間結構的決策,往往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一般而言,負債經營的前提條件是企業產品的銷路非常好,產品供不應求,這樣才可能獲取財務杠桿利益。總之,融資問題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即目前還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財務管理理論來生搬硬套地去運用,現在一般的非上市公司還不允許發行股票和債券,一般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從銀行貸款還有許多障礙,上市公司的確尚需進一步的規范。陷阱5:預算管理職能缺失從財務預算管理方面看,對涉及企業內外各種經濟現象的財務預算管理方法,在許多企業並沒有得到實際應用,普遍存在著對預算管理不甚了解,或財務預算管理流於形式,或只注重預算本身的計劃、協調和控制的功能,不注重發揮預算管理在其他方面作用的現象,致使不能通過財務預算管理,正確處理與企業戰略管理、企業績效評價、企業資源分配、企業風險控制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關系,把握好財務管理的正確目標和方向。從財務成本管理方面看,許多企業不能以從產品為重心轉向以作業為重心,致使財務成本控制的視角還沒有從傳統的降低成本的初級形態轉移到成本計劃、成本預算、優化配置資源、合理的成本、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調整,以及重組生產流程方面上來。從企業績效評價方面看,目前仍停留在使用基於利潤的業績評價方法上,評價企業業績仍採用那些不能反映成本或資本費用,不能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最終盈利或價值的指標,諸如權益報酬率、總資產報酬率、每股收益等,在現有財務評價指標體系中缺少對技術創新能力的評估指標,尤其是目前已被世界一流公司用於業績考核與評價的附加經濟價值,更是很少進行深入的研究,從而制約了企業發展戰略的實施,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陷阱6:多元化理財陷阱不少企業當財務勢力和規模擴大之後,財務管理人員就熱衷於多元化理財,忘記了這其中存在的巨大風險。在他們已經發熱的頭腦里只記得「不能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可是另一個籃子是什麼樣子?你熟悉嗎?放得進去嗎?放進去會是什麼結果呢?他們往往在不掌握新擴張領域的相關基礎知識、基本經驗和基本技巧、沒有處理好新建立的各種關系,不具有進入新領域的財務管理骨幹,不具備足夠的資金、時間和人力資源等等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就盲目進行多元化擴張。這種不根據企業的特點結合社會發展,守好企業根據地的盲目擴大行為,常常會落入多元化擴張的陷阱,並由此造成企業擴大規模後,由於組織機構的變化和膨脹、職能部門的增加和復雜化而患上「大企業病」,造成扯皮、排擠、內耗等因素相應增加,以及出現各部門爭預算指標、爭投資以及各自為政等現象,往往是人為的造成了企業資源的浪費和經濟效益下降。陷阱7:內部審計徒有其表現在有相當一部分小型企業沒有建立起內部審計機構,已經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內審也只是對廠長經理負責,即按照廠長或經理的授權,對於有問題的或者是不太信任的下屬進行審計,對於同級和上一級的監督顯然沒有作用和意義。審計的地位無法超然獨立,難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於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同時內部審計又代表企業高層經理人監督其下屬,因而形成了雙重身份(即內部審計既代表國家監督企業,又代表企業高層監督其下屬),這種定位上的重疊和偏差,必然會導致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強,即這種內審組織體制往往因為存在著利益關系制約其權威性的問題,而使內審機構及其人員的工作獨立性比較弱,他們不能客觀、真實、公正、深入地開展工作,即使做出了審計處理決定也會因管理體制上的制約而得不到有效的貫徹執行。西方國家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運作情況是,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內的一個分會,是一個獨立於企業經營者的專門機構,其職能重要是負責聘請外部審計人員對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對內部審計進行監督,通過對內部審計的組織情勢、章程、預算、人事、工作打算和審計成果等進行復核,以此進步內審部門的獨立性,進而進步內審效率。 目前我國尚未頒布統一的內審執行標准,這樣內審人員只能依據自己的經驗和知識水平來進行分析和判斷,從而導致了審計結論具有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增大了審計風險。所以必須制定內審准則,減少企業內審的隨意性。內審部門的負責人必須能和董事會、國資委建立起直接交流信息的機制,並直接向董事會和國資委提交書面工作報告,形成對企業經理人的制衡機制。內審負責人的任免權應屬於董事會或國資委。內審人員不得承擔經營責任,不能參與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安裝和執行。 陷阱8:管理工作方式滯後 在當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企業財務管理者要想獲得成功,必須要不失時機的改變財務管理的工作方式,使財務管理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手工模式向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化、信息化模式轉變;企業的財務組織機構也要進行適當的調整,通過修訂各種財務管理制度,明確權責關系,改變傳統的財會合一的機構設置,適當加強組織的溝通與協作,搭建起財務、管理信息平台,並使財務管理能夠主動地支持企業的再生產過程,貫穿於企業生產經營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為企業正確進行各項決策和防範風險控

『捌』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8)中外合資企業資金管理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優缺點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優點:
1、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充分利用中方企業的網路及已經建立的知名品牌,順利進入中國市場;
2、合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利用中方企業的地理優勢,合理、合法地減少各項財務支出,大大降低經營成本;
3、享受外商投資者優惠。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缺點:
1、股東的控制權比較少,權力是按照合資金額的比例發放的;
2.、觀點多,不易融合;
3.、匯報比較麻煩,受監管的部門比較多。
應答時間:2020-12-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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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金需要驗資嗎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同時,該規定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執行上述規定,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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