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產清算時,信託產品排在第幾位
破產清算時,一般把清算費用放在第一順位,其次是儲蓄存款、稅款、職工安置費用等等放在其次,信託產品不能進入清算程序,必須由新的受託人承接繼續管理。
『貳』 什麼是涉訴金額 信託項目清算報告中有這個詞,是什麼意思
雙方有糾紛的具體金額
『叄』 信託提前清盤是什麼意思
就是項目的還款遇到困難,提前變現抵押物,還給投資者,是一種危險的信號
『肆』 信託貸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第(二)款規定,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
)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銀行貸款使用的借據(借款合同)、利息結算單據等,都可以作為金融機構證明對待。
2、《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七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因此,委託銀行貸款也屬於銀行貸款。企業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此時金融機構證明為:委託貸款合同,銀行的代收利息單據。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
(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
(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因此,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金融機構,拍賣行不屬於金融機構。
對金融機構的貸款,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對非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適用該規定。
『伍』 萬一信託公司破產了,那我們的資金是怎麼折算的
每個項目都有充足的抵押物,一般情況是信託公司先行墊付然後他們去內處置抵押物容,和客戶沒有關系的,最極端的情況就是等待信託公司處理掉抵押物再歸還本息,時間一般在半年左右,但目前還沒有發生過。最好還是選好產品,就不會出現這種破產情況了,找第三方理財公司把,利得財富這種前十的財富管理公司,他們對產品風控很嚴格。
『陸』 為什麼某些證券投資信託計劃提前終止清算
這個合同里有明確的,一般的證券投資信託計劃,合同裡面都會有這樣專的條款,管理人有權提屬前結束項目,並終止清算。
至於清算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管理人不看好未來的市場,想獲利了結,保住投資人目前賬戶裡面的收益。
『柒』 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按照本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後,如果發生自然人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情形,對信託財產應當按照如下兩項原則進行處置:
一,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自然人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都意味著委託人的法律上主體資格的喪失,承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主體已不存在,信託目的已經無法完成,信託關系應當終止。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委託人是自然人的,信託財產應作為委託人的遺產處理。委託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必須進行清算,信託財產應作為委託人的清算財產處理。
二,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1、在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死亡或者終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終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託目的尚未完成並且可以繼續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繼續享受信託利益,因此,信託關系不應終止而應當存續。在信託關系有效存在的情況下,信託財產仍應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不能將信託財產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如果委託人是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權應屬於其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因此,當委託人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權歸入其遺產。委託人是法人的,受益權作為清算財產。
『捌』 資金信託終止,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幾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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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信託清盤的原因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產品清盤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信託產品存續期滿;單位凈值跌破止損線;信託產品規模或參與份額數達不到要求;為了發行新產品而清盤老產品等。
1、信託產品存續期滿
宣布清盤的產品,絕大多數是由於信託期限已滿。特別是非結構化產品,大多存續期為1-3年,在期滿後就選擇不再運營,這屬於「正常死亡」。
2、單位凈值跌破止損線
這種情況下終止的產品比較少,原因是基金經理投資管理不善,加上一些產品是在2008年發行,碰上單邊下跌的大熊市,從而導致基金凈值跌破信託合同中約定的止損線,不得不被信託公司清盤。目前,大部分陽光私募產品均將止損線設在7毛錢,如果連續一段時間基金凈值都在7毛錢以下,就或者提前結束清盤,或者改變投資策略。
3、信託產品規模或參與份額數達不到要求
部分信託產品成立以來,業績不如人意,長期徘徊在凈值邊緣,甚至還連續出現負收益情況,導致大量的持有人贖回產品,而其本來規模就只有2-5千萬,出現大量贖回後就達不到信託合同中約定的最低規模或者最少份額紅線,從而被迫清盤。
4、為了發行新產品而清盤老產品
自從2009年7月,信託產品開設證券賬戶被叫停之後,原有的存量信託證券賬戶就越發緊俏。私募公司發行新的信託產品,要付出很高的賬戶成本。
為此,一些私募公司為了發行新產品,就選擇將一些資金管理規模不大、收益不太理想的老產品清盤,利用老產品的證券信託賬戶重新發行新產品。
『拾』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專產的話計入破產財產,儲戶只能作為一般債屬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