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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稅收

發布時間:2020-12-12 03:11:27

信託收益一定要交稅嗎

信託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一、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所持有的信託基金,投資的是國債類似的以國家為債務人的金融債券可以不用交稅。

(1)信託稅收擴展閱讀: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稅情況:

我國個人所得稅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

三、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㈡ 信託投資,哪些情形不征個稅

從目前信託、資管等行業實踐來看,以資金信託為主,諸如不動產等類型的信託還尚少,尤其按照我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等產權的變動會產生重復納稅問題,在稅收立法上尚未解決,因此目前有關信託投資的稅收立法多是基於基金等資金信託而產生的。

一、信託行業個稅政策梳理
目前我國對信託業務還沒有制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對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主要是參照: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
《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
《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關於項目運營方利用信託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等相關法規。
我國關於信託的有關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基金規范性文件中,根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益的納稅義務人,投資者才是納稅義務人。個人投資者投資收益由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公司分配收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稅務機關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視為利益導管,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投資者進行課稅。這些規定僅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不適用其他信託產品,但對完善信託稅制具有積極借鑒意義。

㈢ .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不包括:( ) A. 營業稅 B. 印花稅 C. 契稅和房產稅 D. 個人所得稅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不包括:( C. 契稅和房產稅)
C. 契稅和房產稅

㈣ 合夥企業稅收籌劃該怎麼做

(一)增大費用
我國財務制度規定,投資者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且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於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投資者用於與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由於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必須分期進行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扣除,從而不能沖減當期的利潤。因此,投資者應盡可能將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

(二)拆借籌資
對於任何經濟主體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也是如此。但因籌資方式不同,企業的稅負也不一樣。通常,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負要輕於靠自我積累籌資所承受的稅負;企業間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稅負要輕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受的稅負。所以,利用拆借、貸款資金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較好的籌資途徑。

(三)租用設備
購買固定資產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經營利潤,而只能按期提取折舊。如果購買設備,投資者不僅要在前期投入較大數額的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定抵扣。從納稅籌劃的角度來看,如果租入設備,承租人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其經營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因此,企業應將租用設備作為一個重要的備選方案加以考慮。

(四)利用信託
信託,即將其資產或盈利交由另一經濟主體,讓該受託人成為該項財產的佔有者,並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負責管理和使用這筆財產,以利於委託人的一種行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託籌劃是利用某一特別稅收優惠地區,通過在該地區設立信託機構或者和某信託機構達成協議,讓原本不在優惠區的財產掛在優惠地區信託機構名下,以利用稅收優惠達到節省稅收的籌劃方法。

(五)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有經濟聯系的企業或經濟機構各方為平攤利潤或轉移利潤而在產品交換或買賣過程中,不依照市場的買賣規則和市場價格進行交易,而根據他們之間的共同利益或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之間的收入進行的產品或非產品轉讓。由於轉讓定價是一種人為操縱利潤,減少納稅的行為,因此成為稅務機關反避稅的重點,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籌劃的空間已越來越小。

(六)掛靠設立
如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生產經營掛靠在科研單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稅優惠。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分設聯合進行籌劃,也就是將經營項目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構,自己負責其中的一個,將其餘機構的所有權或經營權設為他人,如自己的親人或比較親密的朋友,然後通過這些機構的聯合經營,互相提供有利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合夥企業的稅收如何繳納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一般觀點認為,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輕於公司制企業。理由是:對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在稅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別,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雙重征稅問題,而合夥企業只對合夥人徵收一重所得稅。

《合夥企業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明確境內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而早在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制定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明確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於上述規定,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差別主要表現在投資人身份為自然人時。

例1:現有兩名自然人擬設立一家企業,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且有所得,則其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應稅所得10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後利潤75萬元在分配給個人時,再扣繳股東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計15萬元。合計的所得稅稅額為40萬元。如果所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分紅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減半徵收,綜合稅負略低。

如果改為設立合夥企業,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利潤全部分配合夥人時,由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規定,假定上述利潤由兩名合夥人平分,則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

㈤ 對於信託收益,客戶需要繳稅不稅收比例是是客戶自交還是代扣

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稅收比例按照個人所得稅規定的比例、不代扣。因此很多人就偷逃了、以至於有些人認為可以不交稅!

㈥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稅收上有哪些不同點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你應該是想知道公募和私募的區別吧??
第一、從法律上

公募有較為健全的法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監會的各項管理辦法,而私募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目前藉助的是《合夥企業法》(為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做准備,目前該法尚未實施)、《信託法》(信託為私募提供了一個合法途徑,這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這是契約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據)。

最初在制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時,沒能把私募基金作為調整對象,這是個遺憾。對於私募基金,盡管其投資靈活,不宜過細監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資格應該是有的,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基金公司設立時應有最低資金限制,應該提取風險准備金。此外,投資人的門檻也應限制,我國一向視穩定為大局,如果投資人不夠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資在風險大的基金品種上,造成的不穩定可想而知。可以參考國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資金信託的法律,設最低門檻,並限制投資占家庭資產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資者。

第二、從監管上

公募由證監會監管。證監會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現場考察,證監會考察的范圍,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員、基金從設立、銷售到投資等。而私募,目前並無監管,私募基金公司,對於證監會來說,只是作為普通的機構投資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資者的監管,只要想逃避這個監管,就有辦法。私募的靈活是最大的優勢,但是,適當的監管必須的,任何靈活,如果造成了擾亂市場、操縱股價,那就是違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監管之外,還實行行業自律,證券業協會有會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按需要提供培訓,以提高管理和投資水平,增進法律理解。總之,公募有自己的組織,而私募則沒有。

公募要求強制信息披露,私募則是基金公司與投資人協議披露。披露內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項都由協議約定,私募並沒有強制披露義務。

公募要求資金託管,必須將資金交與第三方(銀行)託管,而私募除信託方式外,並無資金託管,這也導致私募風險較大。

第三、從投資限制上

公募有嚴格的投資限制,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資一家上市證券的比例上,甚至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對同一證券,不得在當天一個買入,一個賣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資品種上,不限於國內證券,還可能涉及期貨黃金外匯以及國外的證券、期貨等,比公募廣泛的多,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即使是在國內證券的操作上,亦無公募基金所要求的嚴格限制,也難以監管。比如,目前最為規范的信託方式,信託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則可能一個計劃賣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計劃買入該股票,如果資金量足夠大的話,則導致操縱股價。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不是在基金公司賬戶名下,則投資佔一個股票的比例,難以監管,也可能造成操縱股價。

第四、從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在《證券法》上規定了證券公開發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把私募理解為投資人累計不超過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對象募集,那麼,資金信託的法律修改,則與此矛盾,以前是一個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人限制在200人之內,現在對機構的數量已經不再限制。當然這是鼓勵成熟投資者,是管理上的進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並無嚴格界限。私募有一點確定的是,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否則就構成了公開募集。

第五、從稅收上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第六、基金的業績報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即使這樣,也已經賺的缽滿瓢滿了。)私募基金則必然收取業績報酬,大多不收管理費,有些預收管理費後,再從業績報酬中扣除。對公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是用來排名的,而對私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則是實實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資人收益

因為私募的操作靈活,收益可能會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時候,私募的操作靈活的優越性比較明顯。但是,在行情好的情況下,兩者相差並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經有很多3字頭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業績報酬後,投資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會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況下,還收取業績報酬,則對投資人不合理。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投資人可與基金公司約定,投資收益率小於等於股指增長率時,基金公司不收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

第八、基金公司的規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規模目前已經達到萬億,蔚為壯觀。但是,說到基金公司的規模和規范管理,目前情況下,公募因為法律法規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較規范,重視風險控制,投資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備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從公募出來的明星基金經理,這靠的是個人品牌,尚未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管理公司,這是私募以後做大做強需要改進的。

希望能幫到您哦

㈦ 求庫克群島的稅種(概念,征稅對象以及范圍、納稅人等詳細說明)、稅收制度。

庫克群島簡介
庫克群島由南太平洋上的15個島嶼組成,位於紐西蘭和法屬波利尼西亞之間。它和夏威夷在同一時區,有來自紐西蘭、太平洋和北美的直接和經常的空中運輸服務。
離岸產業
庫克群島的離岸管轄權孕育於1982年。當時庫克群島政府和庫克群島財務服務行業實施一個立法計劃來創造一個卓越的南太平洋離岸金融中心。他們的目標是創建一個技術服務專業、為國際公認的離岸管轄權,而不僅僅是仿效其他國家的技術成就。
幾乎早在20年前庫克群島就通過了最引人注目的公司法:國際公司法(1981-82)。國際商業公司的概念簡單,容易管理和與公司實體相似,很顯然是應國際財務公司的需要而產生。從那以後有很多國家實施了國際商業公司型法律。
庫克群島離岸管轄權的重要特點:
政治穩定和獨立
庫克群島於1965年立憲成為一個自治的國家。有著議會政治體系和反映大多數不成文法國家特點的法律體系。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從獨立以來一直是兩大黨組成政府。兩黨都完全支持離岸產業。
庫克群島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國家,有著100%的獨立自主的的立法權。雖然它同紐西蘭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它完全獨立於任何一個其他國家。
國際通用語言、良好的通訊和基礎設施服務
庫克群島的商業語言是英語。庫克群島有著不斷升級和改善的現代通訊系統。庫克群島落後於格林尼治標准時間10個小時,和夏威夷位於同一時區,對來自東南亞和美洲的客戶都很方便。
稅收中性
使用離岸管轄權服務的任何人都會盡量尋找稅收中性。在庫克群島,稅率為零。
專業和國際的信託公司
庫克群島能提供最高質量的專業化的國際信託公司,使庫克群島法律提供的離岸信託工具的建立、維護和管理變得容易。
在庫克群島從業的信託公司既有私營又有公共跨國公司,每家公司都向庫克群島信託公司協會派出一名代表。庫克群島信託公司協會在庫克群島專業標準的維護和咨詢過程中扮演了一個整體角色。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反映了紐西蘭和其他英語不成文法國家法律特點。由高級法院和地方法院組成。最終受理上訴的法院是位於庫克群島右邊的倫敦的樞密院。有遵守法律規定的悠久歷史。
技術和創新立法
庫克群島的離岸管轄權建立在四部法律的基礎之上:國際公司法(1981-82)、國際信託法(1984)、離岸保險法(1981-1982)、離岸銀行法(1981)。每部法律都是滿足客戶需要和保持庫克群島離岸產業領先的現代技術和創新立法的例證。
國際信託
庫克群島的信託法最初起源於英國的衡平法院。在1984年,庫克群島實施了國際信託法。立法的宗旨是保留信託關系和信託概念的相似的基本部分,並在法令上簡化信託法的很多難點。其目標是,國外的法律和財務顧問會發現庫克群島的信託法同本國的相似,但是沒有在一些發展了幾個世紀的法律中存在的某些缺陷。
19世紀80年代後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已有的信託和財產保護的服務不能滿足很多國家存在的訴訟環境的要求。1989年的修正案就是對此作出的反應。包括以下條款:
如果國外的判決同庫克群島的法律不一致,那麼這些判決不能適用於庫克群島的國際信託;
特別條款保證繼承者或財產的受益人不受信託人/讓渡人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的約束;
如果需要的話,信託的信託人/讓渡人能夠保留對信託和財產的控制。
不受外國破產法的約束。
存在債權人提出獲得信託財產的限定時期
國際信託法定義了財產欺詐性行為。如果信託的處理發生在債權人追債行為發生日期前兩年,信託行為不是欺詐。而且,如果信託發生在自債權人追債日期之前兩年內,並且債權人沒有在一年內在一個有能力的管轄權法庭提請訴訟,則信託行為也不構成欺詐。
離岸保險
離岸保險法(1981-82)於1981年實施,在1987年進行了修正。修正的目的是為庫克群島注冊的公司提供一個特別的技術工具使他們在資本保險市場上具有競爭力。公司必須向一個離岸財務服務委員會申請許可證和把年度的審計帳目存檔。保險公司要求保持10萬美圓的凈有形資產。
資本規劃方面的顧問會發現離岸保險法一個有吸引力的特徵是保險公司能夠把它的債務分離出來和把每一項政策的資產分離出來作為一項獨立的基金。有限的負債工具能夠通過法律操作獲得而不是通過保險政策自身的契約安排(比如有限的資源供應)獲得。
離岸銀行
1981年的離岸銀行法為希望從庫克群島開展銀行業務的公司提供申請許可。有兩類許可證。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必要的資本化和擁有A級許可證的公司有能力在庫克群島設立永久性公司。A級許可證要求必要的注冊資本和銀行擔保是1000萬美圓,而B級許可證是200萬美圓。可向離岸金融服務委員會申請。A級許可證在五年內有效,而B級僅僅在一年內有效。

㈧ 購買信託產品時該如何做賬收到收益時該如何做賬都涉及哪方面的稅收

購買時 是 借交易來性金融資產
貸自 銀行存款(若涉及到稅就加上,你應該會吧!)
收到收益時 借 銀行存款
貸 投資收益

㈨ 金融行業稅收風險有哪些,金融理財產品有哪些,金融

金融理財產品有哪些
1、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保證收益產品包含兩類產品:保本固定收益產品和保證最低收益產品。保本固定收益產品指銀行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向投資者支付全額本金和固定收益的產品。投資者買這類產品到期獲得固定收益,投資風險全由銀行承擔。但投資者並不是完全無條件地獲得固定收益,監管層規定銀行不能無條件地承諾固定收益,以防銀行高息攬儲。因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合約中規定銀行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條件下擁有提前終止產品的權利,而投資者並不享有。由於固定收益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均由銀行承擔,而投資者主要關注的是產品提前終止風險,而這類風險發生的概率較低。
2、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商業銀行在開展有關理財業務(協助性服務)時可以未經事先獲准而使用信託權利。同時,境外多實行的是利率市場化和浮動匯率政策。因此,商業銀行可向客戶提供的產品種類較多、交叉性較強,理財業務主要側重於咨詢顧問和代客理財服務,分類和性質界定較為簡單。相比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託業務,同時利率尚未完全市場化,在這樣的市場環境和經營條件下,商業銀行開發銷售個人理財產品面臨的約束較多,潛在的法律風險較大。具體的保本浮動收益又分很多種,比如保本信託產品,保本掛鉤股票、商品指數等。其中貸款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委託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託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信託貸款業務主要有聯營投資信託貸款、技術改造信託貸款、補償貿易信託貸款、住房信託貸款等。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最近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3、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
隨著理財市場的發展,浮動非保本產品漸漸引人注目,所謂浮動非保本產品,就是那些不保證本金收益率浮動(比保本產品收益率高)的產品,目前市場上基本上有以下幾種:QDII、打新股和基金寶。一般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風險僅次於儲蓄風險,是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客戶的最佳選擇。其中QDII是一項投資制度,設立該制度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開放資本賬戶,以創造更多外匯需求,使人民幣匯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場化,並鼓勵國內更多企業走出國門,從而減少貿易順差和資本項目盈餘」,直接表現為讓國內投資者直接參與國外的市場,並獲取全球市場收益。

㈩ 信託理財產品涉及的稅種的納稅籌劃方法有哪些

信託理財產品 投資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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