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給我介紹一本關於期貨,期權,國債,債券,信託,基金,等等這些方面的書。真的知道的回答我一下,非常感
我就是做這個的 說實話 看書的作用不大,我是學金融的 書上面的很多版表述有很多專業詞語,理權解起來很困難,不如讓別人帶著你做做 模擬盤,那樣學的會比較快。就和學車一樣,真拿一本學車方面的書讓你看 你看不會 還是要去駕校讓教練在車上教你,自己在多開幾遍就會了。你可以看看網上一些老師喊單 講解,自己下載個模擬盤,練一練。
Ⅱ 利用信託對股票期權有何好處
方便管理
Ⅲ 聽說90%的人炒股賠錢,那具說普遍投資者投美國股市,一年回報率是30%多,那他們為什麼就能都賺錢
不可信。
股市是一個理性的市場,一個專業的市場,市場也只是眷顧那些有扎實的版技術和豐富經權驗的投資者。然而現在有很多散戶風聞股市能賺錢就蜂擁而入,自己有一定的資金,但是不具備技術分析能力和操作經驗,而市場是殘酷的,沒有這些技能你不可能應對這些問題,所以大多數散戶是虧錢的,只有少數經驗技術都到位的人才能賺錢,這是永恆的真理。
至於美股,遠在海外,基本面消息的考證對於普通人來說非常困難,國內的投資者想要操作賺錢不會比國內股票容易,更別說每個人都能賺,還穩定在30%的回報率。每個人都能賺從事情本質上來說就是一個謊言,可信度不高,很可能是托,要謹慎。
Ⅳ 什麼是信託買入期權 Ficiary Call
基於委託人信任受託人,信任關系的成立是最主要基礎。這里的委託人就版是投資者,受託人權就是信託公司。委託人將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信託是按照信託財產為核心的法律關系,信託財產是成立信託的第一大要素,如果沒有特定的信託財產,那麼信託就無法成立。
買入期權是這樣一種期權合約,給合約持有者按照約定的價格從對手手中購買特定數量之特定交易標的物的權利。
(4)期權和信託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注意事項:
1、信託理財產品的期限往往是1至3年,投資者必須明確資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託理財產品標明可提前終止,這個終止權利是信託公司的權利,不是投資者的權利。
2、還要關注抵押擔保物流動性強的信託產品。比如股票抵押和股權抵押流動性要強於固定資產。
3、信託公司凈資本非常重要。根據《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中的要求,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2億元,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因此凈資本較大且投資比較穩健的信託公司應當作為重要參考之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買入期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
Ⅳ 什麼叫私募基金
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專此,可以將證券發屬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Ⅵ 證券、基金、股票有什麼區別
萬洲金業很高興為您解答: 一、基金與股票的區別 二者都屬於投資品種,股票屬於直接投資,拿錢開戶直接交易;基金屬於間接投資,把錢交給基金經理,由基金經理代為交易。 1、從底層資產來看 買股票就相當於做了這家公司的股東。本質上我們買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 如果公司本身賺錢了,有多餘的利潤願意拿出來分給股東,那你就可以獲得分紅。如果公司盈利能力差或者經營不善,股票價格也會隨之下跌。購買股票底層資產只有股票。 而基金的底層資產就比較豐富了,基金可以投資債券、大宗商品、房地產、黃金、銀行存款、各種指數等等。所以你買入基金的時候,買的其實是一個資產組合。 2、從風險和波動上看 股票的價格波動更大,而基金的價格波動相對較小。A股一天的漲跌幅限制是10%,美股交易無日漲跌幅限制,也就是你投資一隻股票,它的漲跌幅度可以是很大的,遇到特殊情況,甚至可以達到漲跌20%的幅度,這會直接體現在股價上。 但基金則不會有這么高的波動幅度,因為一隻基金會投資幾十隻甚至上百隻股票,每隻股票當天的漲跌幅不同,平均下來,基金基本不會出現20%這么高的震動幅度的。一般來說,單日波幅在3%左右就算很大了。 從這點來看,基金更適合剛入場的理財小白用戶。 3、從投資回報率來看 如果選股能選的比較好,股票是可以實現一年3倍這樣的情況的,但這種情況在基金上是不可能出現的,自信自己選股能力以及擁有足夠精力的卻是可以多配置些股票資產,建議普通人配置還是應該以基金為主,把錢交給專業的人來打理。
Ⅶ 如何實施股票期權制度
http://www.51manage.com/Article/Print.asp?ArticleID=27468&Page=12
http://202.113.23.180:9020/article/024.doc
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股權激勵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含括學界及實踐中使用的股票期權、認股權證、經營者持股、職工持股及虛擬股票等概念。其中股票期權制度是最受關注的問題。目前,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業界正在積極探討,在當前社會經濟法律體制環境下,如何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特別是如何解決存在的法律障礙和相關配套制度條件。
股票期權實施法律障礙
股票期權計劃雖然在歐美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被普遍採用且效果良好,但是,在我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卻面臨著相應的法律制度障礙和市場條件的欠缺。總括一下,基本的法律障礙主要有如下幾點: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問題。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首先要解決行權時即實際購買股票時的股票來源問題。從規范的制度設計看,該股票(或股票額度)應來自公司,即期權權利人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從公司實際購得股票。而根據我國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無法擁有本公司股票。首先,我國《公司法》採行實收資本制而不是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章程載明的注冊資本必須於公司設立登記時全部由股東認繳,也即對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必須全部發行在外,公司不能庫存自己的股票,也不擁有待發行的股票額度。其次,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除非是為了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之目的,這等於又堵死了公司從二級市場回購並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另一途徑。盡管有的人士提出,可以採用讓公司大股東出售或轉贈股份包括國有控股股東減持股份的方式來解決股票來源問題,且在實踐中,確有此類事情發生。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是一個規范做法,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是由公司以自己名義並為公司整體發展利益而實施的,而不是由公司的某一股東實施的。那隻是一種權宜之計,其操作完全取決於大股東的單方意願,不但每個公司的情況特別是股東持股結構並不相似,而且其中仍有許多法律問題(如計價、流通等),因而不能作制度性的推廣。
股票流通的法律限制。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應包括行權後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許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權的激勵成分真正實現。否則,若不允許流通,持股人只能實現紙上富貴。這顯然使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無法正常發揮作用。而我國《公司法》第147條正是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該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內幕交易的問題。內幕交易是為任何國家的證券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67條、第70條)及其他證券法規均規定,禁止內幕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8條還規定,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和……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也就是說,即使上述兩個法律障礙得以通過修改法律加以解決,在實施股票期權計劃過程中,內幕交易又必將成為另一個法律問題。要想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出了立法限制外,內幕人員嚴守誠信原則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期望作為股票期權計劃受益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都能在賣出股票時不利用所掌握的內幕消息,無疑過於天真。因而,在允許期權權利人通過擇機賣出股票以實現最大激勵利益和禁止內幕交易之間,就構成了一對十分現實的矛盾。
這些法律障礙問題不解決,規范的股票期權計劃就無法實施。但由於市場對股票期權計劃的需求已變得十分急迫,且股票期權計劃確實具有巨大的經濟意義,因此在現實中先行修改法律,再實施股票期權是一個並不可行的方案選擇。為此,必須尋求其他解決途徑。
利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
在未修改法律的情況下,能否在我國現行的
法律框架內找到合法有效的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其他途徑呢?筆者認為可以,並建議借用信託機制,通過一定的創新設計,實施股票期權計劃。
我國《信託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第7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持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據此,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其行使和處分,即作為一項資產進行管理,自然可以通過信託方式委託他人辦理。也就是說,股票期權計劃,完全可以通過信託契約的方式安排實施。具體講,可分如下幾個步驟:(一)公司在擬訂股票期權計劃時,在計劃中明確指定某一信託機構,並通過協議(該協議並非信託協議)約定,由該信託機構在股票期權開始實施的一段時間內,以盡可能低的價格從證券二級市場上以自己名義購買並持有約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同時就實際購買價和事先確定的期權行權價之差價的承擔和支付等問題加以約定;(二)在公司授予特定人員股票期權後,股票期權權利所有人立即按公司要
求,與公司指定的信託機構簽署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載明其可行權的股票數額,將其期權的行使(權)委託給該信託機構,由該信託機構在規定的行權期間內按事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自行決定行權,同時,指明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第三人);(三)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後,可按協議雙方的約定,以自己名義持有或售出股票;(四)信託機構將最終處分股票所得收益扣除相應費稅後支付給信託受益人,信託關系終止。通過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市場環境下,有如下幾點好處和意義:可以有效解決在《公司法》中有關實收資本
制和股票回購限制規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的公司股票來源問題。信託機構作為獨立的第三人,以自己名義購買、持有並處分股票並不違反任何現行法律規定。股票有了合法來源,就為股票期權計劃的實施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條件。
可以解決《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所持公司股票的問題。信託機構可以自己名義賣出股票,從而讓股票期權計劃項下的股票具有可流通性,使得公司高管人員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中應實現的收益可以及時得到兌現,從而真正使得股票期權制度能夠充分發揮其激勵機製作用,達現制度的效率和目的。
可以避免或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信託機構在以自己名義行權和處分股票時,可憑借其專業經驗和技能,根據市場具體情況,遵循行業規則和自律規章,獨立、誠信、謹慎、合法地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行權)、管理(持有)和處分(出售)股票,而不必聽從作為信託委託人的公司高管人員難免是基於內情的指令,且可在統一格式的信託協議中明確禁止屬內幕交易性質的任何交易指令,從而避免或至少可以減少內幕交易情況的發生。
當然,我們必須認識到,雖然通過信託方式,可以在不修改現行法律的情況下,成功地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但是,為了規范有序地推行股票期權計劃,還是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對利用信託制度實施股票期權進行必要的規制,特別應規定如下幾方面問題:(一)明確允許公司可通過信託方式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即確認此等信託的目的合法性;(二)規定可辦理此等信託的機構類別(應僅限於信託公司),(三)明確此等信託是否需要登記;(四)規定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四)規定信託機構在此等信託業務中的融資問題;(五)其他重要事項。相對於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而言,制定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是較為容易實現的。因此,借用信託機制,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是十分可行的。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 陶修明
Ⅷ 信託和期權通俗的講是什麼意思
信託就是在相信他人(一般是有牌照的信託公司)的基礎上,將資產委託該人進行專管理。
期權是屬一種有期限的權力,比如在一定的「期限」內(例如一年),以約定好的價格買入或賣出某種資產的「權力」,為了獲得這個期權,你要付出一定的費用,即期權金。
Ⅸ 理財產品和基金的區別
基金和理財有什抄么區別?
1、 投資襲標的范圍不同
從廣義上來說,基金屬於其中一種理財方式,投資市場中的投資工具:基金、股票、期貨等都屬於理財范疇。
2、收益與風險不同
理財的投資方向很廣,風險由產品本身性質來決定,從低風險的類固收產品到中高風險的股票期權期貨等,風險與收益成正比。
3、計價方式不同
基金凈值是一天計算一次,凈值每天更新一次,而理財產品根據投資方式不同計價方式也有差異。如:一般的銀行理財:具有預期預期收益率,根據預期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水平上下浮動,產品一般具有封閉期,到期付息或定期付息;股票期貨期權等價格是開盤期間實時波動的。
4、流動性不同
基金在開放日靈活申購、贖回,不會因為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多少凈值發生變化;理財產品有的可以隨時買賣賺取差價,如股票外匯等;有的則需要在滿足期限里買賣,一般不可以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