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確認這是哪家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因為信託產品只能由68家信託公司回發,可以在中國銀監會的網站答上找;
2,如果是正規信託發行的產品,就可以咨詢信託公司,看產品通過什麼渠道購買;
3,如果是總工會發行的產品,那麼這就涉嫌非法集資了,要注意風險。
㈡ 我們縣工會融資合法嗎說是信託產品,年利率百分之十
理論上可以吧,你們工會是特定群體
但是你們認購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是什麼信託發行的,保證產品的合法性,還有就是了解清楚信託產品的具體情況,
㈢ 2000年企業改制的職工是否擁有股權(急!)
沒有
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系統工作,它涉及企業資產重組、員工安置、業務重組、組織再造和產權轉讓等方面,其中產權轉讓方案是改制方案的核心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改制中國有產權轉讓既可能是全部轉讓,也可能是部分轉讓;國有產權轉讓的對象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包括管理層),也可以是外部投資者。
本文我們討論的是轉讓對象為本企業員工的情況。員工持股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員工持股總量和比例、員工持股資格的認定、員工持股的分配方案、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員工持股的資金籌措、員工持股管理與流動。其中「員工持股的實現方式」是指企業員工通過何種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改制咨詢實踐中,我們發現,在很多情況下,由於參與持股的員工眾多,同時必須保證改制後企業的決策效率,改制企業並不能選擇所有員工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的方式。這樣,員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就成為了一個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本文討論國企改制時員工持股常見的四種實現方式:員工代表持股、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殼公司持股和信託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
員工代表持股是指在眾多參與持股的員工中選擇或推舉若乾股東代表,由他們代表其他員工作為股東參與工商登記,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員工通過股東代表履行出資,並簽訂委託投資協議。股東代表可以是普通員工,也可以是管理層人員。
這種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持股人數眾多和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員工通過選擇自己信賴的人作為代表履行股東職責,是一種比較可行的方式。這種方式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防止受託方侵害委託方的合法利益,特別是當委託方和受託方發生爭議時,如何保障委託方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合法利益。因此,選擇這種方式的關鍵在於委託投資協議的設計,如果協議條款考慮不周或設計不當,有可能帶來一些遺留問題。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這種方式在本質上就是工會或者職工持股會作為全體員工(管理層可以除外)的統一代表,受全體員工的委託,將員工出資投資於改制企業。這種方式與前一種方式相比,更為簡便、易行,也更容易為廣大職工所接受。
但是,這種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工會作為社團法人,是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其活動經費有特定來源,不是贏利性組織,因此工會是否適合作為目標公司的投資主體,值得商榷。有鑒於此,工會是否可以作為改制企業的投資主體,各地在政策上並不一致,應具體咨詢當地工商部門。其次,雖然職工持股會持股曾是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國企改制員工持股的主流形式,但由於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對職工持股會的審批,並於2000年7月印發《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2000]110號),正式停止審批職工持股會的社團法人資格。對此,工商部門的現行政策是,已經登記為社團法人的職工持股會,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未作登記或者新成立的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持股主體。
殼公司持股
殼公司又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簡稱SPC。殼公司持股是指通過成立一家公司,作為收購主體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購或轉讓。在實際操作中,通過殼公司持股,盡管法律規范性較強,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這種方式仍然沒有解決持股人數眾多與公司保證決策效率的矛盾,只是把矛盾從目標公司轉移到殼公司。
其次,企業與個人的雙重征稅將導致員工的投資收益降低。
再次,雖然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對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50%的限制,但是殼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的提留仍將造成資金閑置。
現實中,這種方式一般比較適合大型集團公司改制和上市公司收購,在中小型企業改制中較為少見。
四種方式的比較
下面從規范性和可行性兩個角度對上述四種員工持股實現方式進行比較。
持股方式 員工代表持股 工會或職工持股會持股
殼公司持股 信託持股
規范性 適用法律
《公司法》
《合同法》
《公司法》
《工會法》 《公司法》 《信託法》
《合同法》
員工出資行為 員工之間簽訂委託協議 員工與工會或職工持股會簽訂委託協議 通過殼公司間接出資 員工與信託投資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股東權益保障 股東代表享有收益權和表決權;其他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知情權,工會集中行使表決權 員工享有收益權和間接表決權 員工作為受益人享有信託受益權,包括收益權、知情權、決策權、信託財產分配權等
可行性 操作手續
復雜,不規范 簡便,不規范 簡便,規范 較復雜,規范
操作成本
無特定成本,成本低 管理人員的開支,成本一般 雙重征稅,資金閑置,成本較高 信託投資公司收費,設立和運行成本高
員工接受程度 可以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容易理解和接受 較難理解和接受,需要解釋和引導
上述四種員工持股方式,各有利弊,改制企業應該權衡利弊,選擇適合本企業的持股方式,必要時可借鑒具有這方面豐富經驗的專業咨詢機構。
㈣ 什麼是代持股
代持股是一種委託,類似資金信託。
代持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種:一、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數股東通過所謂的「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簽署「委託投資協議」,確立代持股關系;三、「殼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東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四、由信託機構代位持股。
代持委託方雖然通過別人持股免去了事前的風險,但代持後的風險卻隨之而來,而且,這種風險有越來越大的可能。
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事情發生了變化,變得「說不清楚」,比如,有些人會突然「犯起糊塗來」,會和委託人討論誰是真正的出資人。比如,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真正的出資人打掉牙往肚子里吞,被逼無奈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
關鍵是,許多代持人之間並沒有簽署合法合規的代持協議,這為日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還有,天有不測風雲,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就得捲入遺產繼承案件中來,往往需要付出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此外,比如真實出資人由於被代持而無法行使資產管理權等等就更不必細說了。這些風險早已有之,但是,隨著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等日益活躍,而在「退出」機制逐步由漫漫討論層面開始走向現實的今天。代持股份的代價就越來越大了。這一點不可不察。
㈤ 求內文的英文翻譯,原創的中文
公司上市前職工(員工)持股問題的解決方案
Solutions to the Employee Share-holding Problem before Listing of the Company
公司上市前,往往由於企業改制或施行股權激勵計劃原因,造成持股員工數量超出《公司法》所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數量的限制,如何合法地解決呢?
Owing to the restructuring or implementation of equity incentive plan by a company, the number of employees holding company stocks often exceeds the limit set by provisions in the 『Company Laws』 regarding the number of stockholders in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so how to legally solve the problem before the company is listed on the stock exchange?
一、信託持股
所謂信託,是一種轉移財產並加以管理的制度設計。《信託法》的出台與實施為解決企業內部職工持股問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途徑。信託雖然是一種民事關系,通過信託設計可以有效地規范市場經濟行為,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我國企業職工持股的許多現實問題得到順利解決。
1. Stock ownership by trust (ESOT)
Trust is a system design for property transfers and management. The introc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ust Laws』 offers an effective way for solving the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roblem within the enterprise. Even though trust is a kind of civil relations, a proper arrangement of trust can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market oriented economy and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beneficiaries; it can satisfactorily solve a lot of practical problems concerning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s of enterprises in China.
二、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
該方式的最大問題是主體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根據《工會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贏利性的經營活動,同時企事業單位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不屬於社團登記范圍,而職工持股會是一種注重投資收益的主體,其職責恰恰是主要管理企業內部的股份工作,不從事對外業務。
2.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by association or labor union
The Major problem of this method is that there is a legal impediment to the principal.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Labor Union Act」 and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Register for the Mass Organizations」, social groups and associations cannot engage in profitable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the activity groups within the enterprises and public institutions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social group registration. The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association is a principal that concerns itself with equity earnings, its main responsibility is no other than to manage the enterprise』s internal stock affairs and never involves with external operations.
三、殼公司代持股
即由持股職工先成立殼公司,再由這公司作為直接持股主體對實際運營公司投資,職工間接持股。但每一個殼公司仍然受50名股東的限制,即使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仍有200名股東限制的問題存在,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成本高昂。
3.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by a shell company
A shell company is first established by the stock-holding employees, and this company acts as a direct stock-holding principal and invests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company, so the employees are indirect stock holders. However, every shell company is still limited to 50 shareholders, even by changing it to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the problem still remains as the number of shareholders permitted is only 200; moreover, the company setup costs are very high.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採用信託持股方式是一種較為平衡的方案,會得到信託投資機構的大力配合,但同時也面臨著一定的未來法律修改的不確定性。
Based on the analysis above, it is the author』s opinion that the more balanced scheme is to adopt the trust ownership method. It will receive strong support and coordination from the trust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faces uncertainties of future law amendments.
【英語牛人團榮譽會員】
㈥ 我是山西省沁水縣沁和能源集團的一名職工,公司工會讓職工購買信託理財產品,表面上沒說是強制,但實際
堅決不買,工人聯合起來告勞動局,勞動局會出面解決的。
㈦ 哪些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以下的賬戶法院不能凍結:
1、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內扣容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而凍結扣劃;
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7、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8、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9、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1、證券交易保證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除外;
12、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3、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14、工傷、交通事故等、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貼、賠償賬戶不得凍結;
㈧ 職工持股信託為什麼以工會作為受託人,而不是直接委託信託公司
一般有三個原因:1、信託法要求,信託產品的投資門檻是100萬起(當然還有年收入超過一定金額且有連續三年證明的,這個比較麻煩,我們一般不受理100萬以下的),並且集合資金信託計劃,100萬到300萬之間的自然人不能超過50個人。
2、在資金信託合同中,一般會對資金投入進行分檔,比如100萬-300萬,預期年收益8%;300萬-600萬,預期年收益9%;600萬以上預期年收益10%等諸如此類。如果你們籌資超過某一檔,獲得的預期報酬率可能提升。
3、如果這個信託計劃只有你們工會一個委託人,那麼就是單一信託計劃,這樣會很方便。
因此,為了規避100萬門坎和提升預期報酬率或者避免做成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你們可能是工會將職工的資金集合起來,以工會作為委託人投資某一個信託計劃。
㈨ 購買工會信託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信託門檻一般在100萬元,如果是這樣的信託產品,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回,固定收益答類信託基本是無風險的,有剛性兌付的傳統,即使有些意外,信託公司也會保底的,我這一有一款全流通股質押信託,收益9%,起點300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