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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主體參考

發布時間:2021-09-20 00:55:37

1. 融資主體和授信主體是同一個意思嗎

這個不是的,後者是有系統認證的。

2. 房地產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

每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都是一個多方參與的過程。就房地產項目融資而言,主要有以下9個參與主體。 (1)項目發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業房地產開發商,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真正主辦人,可以是單獨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聯合體。他們通常因為自身資金不足或不願承擔全部項目風險而選擇項目融資,在有限追索項目融資中,開發商除了擁有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還需要以直接或間接擔保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開發商是項目融資中的真正借款人。
(2)項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項目的直接主辦人。通常,由項目發起人出資,專門為該項目成立一個單一目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對外融資,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並直接承擔項目的債務責任和風險。開發商投入的資本金形成項目公司的權益,項目公司把項目I開發風險與開發商的其他資產相隔離,實現貸款銀行對開發商的有限追索。在整個項目開發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作為法律和經濟上獨立的主體與各參與方發生經濟關系。項目公司也可以在經營期間轉型為商業管理公司,持有物業繼續經營。
(3)貸款銀行(Lending Bank)
貸款銀行,可以是單獨一家余融機構,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機構的聯合體,這主要由貸款規模和項目風險等決定。在由多個金融機構聯合提供融資時,往往需要設立一個經理銀行(Manager),其他為參與銀行。項目公司更多的是與經理銀行進行接觸、談判,由經理銀行負責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協調工作。這樣大大降低了項目公司工作難度。
(4)產品購買者或設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項目房產的銷售對象。在房地產項目融資中,入駐零售商與開發商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項目的出租面積和租金收入,從而保證項目建成後能夠產生穩定的用於還貸的現金流,為貸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證。零售商既可以作為項目發起人之一,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分享開發利潤:也可以只作為項目建成後的運營商,規避開發風險。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合同,負責商業地產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工作,並承擔延期誤工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風險。承包商的資金情況、工程技術能力及經營紀錄,會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風險的判斷。
(6)擔保受託方(Security Trustee)
由於貸款銀行主要以項目公司的資產及項目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保證,因此為防止項目公司違約或轉移資產,貸款銀行一般都要求項目公司將其資產及收益賬戶交由一個具有信託資格的機構保管,這家機構被稱為擔保受託方。擔保受託方一般由境內商業銀行獨家或境內、外商業銀行聯合擔任。
(7)房地產項目管理公司
項目建設只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開始階段,最重要的是後期的經營管理。項目管理公司的專業水平和經營業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經營期風險的判斷。
(8)項目融資顧問和法律、稅收顧問(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項目融資是一項系統的專業工作,需要聘請專業顧問負責融資方案的設計、分析、比較和談判,幫助開發商實現有限追索和表外融資,並充分利用稅務虧損降低資金成本,並能保證相關法律文件的嚴謹。
(9)其它
此外,項目融資的參與方還包括保險公司、有關政府機構等等,這些都會直接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的評價。

3. 請問融資融券交易的主體是什麼謝謝!

這項交易的主體包括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 和個投資者。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3)融資主體參考擴展閱讀: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區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證金要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買入證券須事先存入足額的資金,賣出證券須事先持有足額的證券。

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進行保證金一定倍數的買賣(買多賣空),在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並在高位賣出證券後歸還借款;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並在低位買入證券歸還。

2、法律關系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一並作為擔保物。

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並扣除自己的保證金後有剩餘的,即為投資收益(盈利)。

3、風險承擔和交易權利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幾乎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少數特殊品種對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有特別要求的除外);

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范圍之內,這些證券一般流動性較大、波動性相對較小、不易被操縱。

4、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

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具有一定的財務杠桿效應,通過這種財務杠桿效應來獲取收益。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可以隨意自由買賣證券,可以隨意轉入轉出資金。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存在未關閉的交易合約時,需保證融資融券賬戶內的擔保品充裕,達到與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合同時要求的擔保比例,如擔保比例過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及擔保品交易,甚至對現有的合約進行部分或全部平倉。

另一方面,投資者需要從融資融券賬戶上轉出資金或者股份時,也必須保證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才可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部分,且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4. 融資主體的分類

融資主體的分類是指中國項目融資的不同的分類中,其中按融資主體分有以下兩種:
1、既有法人融資

在下列情況下,為既有法人融資:
(1)既有法人具有為項目進行融資和承擔全部融資責任的經濟實力;
(2)項目與既有法人的資產以及經營活動聯系密切
(3)項目的盈利能力較差,但項目對整個企業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體資信獲得債務資金。
2、新設法人融資
在下列情況下,為新設法人融資:
(1)擬建項目的投資規模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為項目進行融資和承擔全部融資責任的經濟實力;
(2)既有法人財務狀況較差,難以獲得債務資金,而且項目與既有法人的經營活動聯系不密切;
(3)項目自身具有較強的盈利能力,依靠項目自身未來的現金流量可以按期償還債務。
融資主體是指進行融資活動,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的項目法人單位。確定項目的融資主體應該考慮項目投資的規模和行業的特點,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

5. 政信類項目融資主體的主體資產狀況需要從哪些方面看呢

雖然政信類項目一般會有較多的增信措施,但是融資主體自身的經營狀況和現金流,即第一還款來源的充足與否更為重要。融資方在期限內是否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總資產、凈資產、資產負債率、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等指標

6. 項目融資借款主體

項目融資借款主體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對於該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專家認為項目融資是以特定項目的資產、預期收益或權益作為抵押而取得的一種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或貸款。該融資方式一般應用於現金流量穩定的發電、道路、鐵路、機場、橋梁等大型基建項目,目前應用領域逐漸擴大,例如已應用到大型石油化工等項目上。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7. 房地產項目融資的主體有哪些

每個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都是一個多方參與的過程。就房地產項目融資而言,主要有以下9個參與主體。 (1)項目發起人(Proiect Sponsors) 即商業房地產丌發商,是項目的實際投資者和真正主辦人,可以是單獨一家房地產丌發企業,也可由多個投資者組成聯合體。他們通常因為自身資金不足或不願承擔全部項目風險而選擇項目融資,在有限追索項目融資中,開發商除了擁有項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權外,還需要以直接或間接擔保形式為項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因此,開發商是項目融資中的真正借款人。 (2)項目公司(Proiect Company) 即項目的直接主辦人。通常,由項目發起人出資,專門為該項目成立一個單一目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對外融資,直接參與項目投資和項目管理,並直接承擔項目的債務責任和風險。開發商投入的資本金形成項目公司的權益,項目公司把項目I丌發風險與開發商的其他資產相隔離,實現貸款銀行對開發商的有限追索。在整個項目丌發經營過程中,項目公司作為法律和經濟上獨立的主體與各參與方發生經濟關系。項目公司也可以在經營期間轉型為商業管理公司,持有物業繼續經營。 (3)貸款銀行(Lending Bank) 貸款銀行,可以是單獨一家余融機構,也可以是多家金融機構的聯合體,這主要由貸款規模和項目風險等決定。在由多個金融機構聯合提供融資時,往往需要設立一個經理銀行(Manager),其他為參與銀行。項目公司更多的是與經理銀行進行接觸、談判,由經理銀行負責各參與銀行之間的協調工作。這樣大大降低了項目公司工作難度。 (4)產品購買者或設施使用者(Buyers or Users) 即項目房產的銷售對象。在房地產項目融資中,入駐零售商與開發商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項目的出租面積和租金收入,從而保證項目建成後能夠產生穩定的用於還貸的現金流,為貸款提供重要信用保證。零售商既可以作為項目發起人之一,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分享開發利潤:也可以只作為項目建成後的運營商,規避開發風險。 (5)工程承包商(Contractors) 通常,承包商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承包合同,負責商業地產項目的設計和建設工作,並承擔延期誤工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風險。承包商的資金情況、工程技術能力及經營紀錄,會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風險的判斷。 (6)擔保受託方(Security Trustee) 由於貸款銀行主要以項目公司的資產及項目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保證,因此為防止項目公司違約或轉移資產,貸款銀行一般都要求項目公司將其資產及收益賬戶交由一個具有信託資格的機構保管,這家機構被稱為擔保受託方。擔保受託方一般由境內商業銀行獨家或境內、外商業銀行聯合擔任。 (7)房地產項目管理公司 項目建設只是商業房地產開發投資的開始階段,最重要的是後期的經營管理。項目管理公司的專業水平和經營業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經營期風險的判斷。 (8)項目融資顧問和法律、稅收顧問(Financial,Law or Tax Adviser) 項目融資是一項系統的專業工作,需要聘請專業顧問負責融資方案的設計、分析、比較和談判,幫助開發商實現有限追索和表外 融資,並充分利用稅務虧損降低資金成本,並能保證相關法律文件的嚴謹。 (9)其它 此外,項目融資的參與方還包括保險公司、有關政府機構等等,這些都會直接影響貸款銀行對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的評價。

8. 融資主體是什麼,融資主體有哪些

融資主體:是指進行融資活動,承擔融資責任和風險的項目法人單位。確定回項目的融資主體應該考慮答項目投資的規模和行業的特點,項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家庭、企業及特定的政府部門如公積金管理中心

  2. 個人和家庭通過參加住房儲蓄存款或購買房地產金融市場上的各類有價證券而成為房地產金融市場的資金供給者,或者為了購、建、修住房向房地產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成為資金的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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