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託公司倒閉和銀行倒閉,資產怎麼處理處理,方式有區別嗎
有區別。
1、處理方式不同。
銀行存款屬於銀行的一般資產,破專產的話計入破產財產,儲戶只能作為一般債屬權人申報債權。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破產程序不同。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信託公司破產需要經過清收破產企業債權; 清算破產財產;組織破產財產拍賣;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分配破產財產;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等。
3、賠付程序不同。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託公司倒閉以後,其託管的信託資金不受影響,其自有資產進入清算程序,優先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國家稅費,然後償債,最後支付股東分紅。
2. 什麼是信託破產隔離保護機制
指的是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個人出現破產等原因,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也就是說,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等情況出現後,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主要關懷的是受益人,這種制度設計明顯向受益人的利益傾斜。凡事有利則有弊,破產隔離保護機制使得第三人,也就是受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大大減弱。
(2)破產信託人擴展閱讀: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
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
3. 信託公司倒閉或破產,政府會接管嗎
信託公司如果發生抄經營性襲危機,會按照市場經濟的運作體制進行。
鑒於信託公司的牌照非常稀缺,比銀行的牌照還要少,所以如果信託公司發生經營性危機,一般來講,會由政府牽頭成立資本性財團,置換原信託公司股東,有時候還會增資擴股,通過資本化運作能有效降低信託公司的經營性風險!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如若還要其他問題,可以私信我哦~~
4. 急,家族信託問題,不可撤銷信託期限50年,50年後到期,受益人正好破產,信託財產會被清算嗎
會。
存續期內的信託財產確實具有信託獨有的財產隔離制度。存續期外的信託資產則不具備該屬性。
5. 企業破產信託基金還能用嗎
且不說基金公司倒閉是小概率的事,即使倒閉了,你的錢還是你的錢,基版金公司動不了。
很多人似乎權都有這個錯誤認知:買基金的錢,是直接進到基金公司兜里的。其實不是,基民的基金資產和基金公司的自有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為什麼呢?因為基金是強制託管的,與基金公司的自有財產分開。
一般來說,投資人的錢放在託管銀行,託管銀行是獨立於基金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機構。基金公司只能去管理而不能支取。也就是,你投資的錢其實進了託管銀行,不過基金管理費是歸基金公司的。
這個託管銀行,就是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既然基金資產不是基金公司的財產,所以基金公司面臨破產時,它也就不屬於破產財產了。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信託關系,也就是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受託人被宣告破產的,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清算財產、不會被用來清償基金公司的債務。
6. 商法案例之破產信託
大哥,你的問題太專業了,還好我能力范圍之內能回答你。
①該筆1000萬元的資產能否被列為侵犯財產,為什麼?
答。。。 不可以,信託法第一章第15條規定,第一......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情形,對信託財產應當按照如下兩項原則進行處置:第一,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二.....第二,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後面還有點,不說了解釋起來麻煩)
所以根據本法本章本條的第二種情況(看好了 是第二種情況)甲和丙同時是受益人,其財產不做為清算財產。屬於法律保護的資產。
②對其中設立了抵押擔保的200萬元資產,相關債權人
答 在該筆資產中有200萬元資產在簽訂信託合同前,已設立抵押擔保 這個我覺得應該行使優先求償權吧。也就是說屬於擔保收益方的優先求償權。
我這全是一個一個字敲上去的,就連信託法都是我磕磕巴巴想起來的。所以沒功勞也有苦勞的。
7. 自然人破產後信託資金會不會被清算
中國沒有自然人破產的法律基礎,所以你問的這個問題是偽命題。
8. 信託項目破產了怎麼辦我的本金能拿回來嗎
信託財產破產隔離保護機制是指委託人或受託人因為出現破產原因而依法被宣告破產後,信託財產並不被劃入破產財產范圍而進行分配。這一概念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對委託人的破產隔離和對受託人的破產隔離。
信託破產隔離功能的意義:
(1)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保護信託受益人、委託人利益的必然需求。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低於3億元人民幣,但對其可以管理的信託財產規模沒有限制。從理論上講,信託公司破產風險絕對不能說小,而我國政府對金融機構的保護政策不會一直延續,如果上述信託公司經營不善破產,在不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下,信託財產受到沖擊,那麼彼時受損的必將是也只能是受益人、委託人。
(2)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維護信託行業長遠發展的需要。 信託行業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信託的長期化和規模化。完善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保障信託財產的超然獨立性,只有消除了委託人對於信託公司破產可以危害信託財產的疑慮,委託人才會產生設立長期、大規模信託的需求,信託行業健康發展也就有了制度基礎與市場基礎。
(3)完善信託破產隔離職能是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需要。發達國家在其資產證券化操作中頗為廣泛地運用了破產隔離職能。通常的操作方式是,委託人將其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載體(SPV),並以這些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