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業內人士談融資
兩者的目標都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投融界目前有20年的歷史,在投融資行業的經驗是相當豐富的,聚集全國各地眾多的投資人和創業者,牽線搭橋,為很多項目方成功融資,目前成功融資超過千億。
Ⅱ 我想找人融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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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融多少呀?如果數額比較小你還是找親戚朋友湊湊算了。因為你小額的要別內人去你那容投資可能性比較小,人家也不會跑那麼遠的地方監管投資的錢。
如果數額比較大,那還是比較麻煩的。其中商業計劃書要有說服力,數額比較大的融資商業計劃書是由有資質的公司編寫的,不是你自己寫的,而且大的項目別人要投資的話你要把自己的公司先注冊好了,執照齊全,然後象有關部門報,得到批准後會比較有說服力。這樣只能說明你有了前提條件,並不等於人家就一定會投給你。
另外可以想想向銀行貸一些,要看你具備的條件可你想做什麼項目。
融資過程要小心,要是別人前期問你要錢之類的千萬要注意。
祝你成功!!
Ⅲ 以自己的名義幫人融資有哪些風險
風險就是別人還不了的時候,你要負責還。
Ⅳ 幫別人融資,一般收取幾個點子介紹費
3-7個點不定,看融資金額,還有融資方法等。
採納,給分,速速的。
Ⅳ 幫別人找融資,口頭上說要給一筆好處費。但是怎麼才能有保障的拿到錢費用
融資的少碰吧。
你為了那些好處費,到時候找的人錢都回不來了,那你就慘了。
還不都找你啊。
Ⅵ 個人怎麼融資
一、普通的融資方式是個人間借款如果自己有個好項目想經營,首先想到的是向親屬、朋友借款。這種融資方式最好是資金少風險不大的項目,它適合簡單生產經營和資本積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經營發生虧損,將無臉面對親朋好友。
二、股東「融資」 親屬朋友有錢的畢竟是少數,而且考慮有些情況下熟人反而不好辦事,故可以考慮尋找合適的投資合夥人。以前找投資合夥人主要是在本區域,現在交通、通訊工具很方便,國內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資合夥人。確定好一個經營項目後,若無資金,你可考慮犧牲一部分利益給別人,以換取一定資金,達到能開始經營和獲利的目的。在不失去控股權的情況下,這種融資是可行的。但你必須做好充分的准備工作。首先要包裝你的經營項目,讓它吸引人。
其次還要包裝你自己,讓人跟你一接觸,就願與你合作,不要讓人感到你是個騙子或無能力經營的人。最後你要起草一份很好的合同,有效地規范你和合夥人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這樣先把生意做起來,為吸引投資者,你可採取股東置換的方式,留住經營資金。你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開業和贏利而合夥人並不想長久在此經營項目上停留,只想通過「融資」式的投資,賺取利潤。當經營情況不好時,合夥人可能會退出或減少應投資金。而經營情況好時,你賺夠了自己獨自經營的資金,就可能讓合夥人退出。不論何種情況,你都可採取股東置換的方式,當不好時,你可找另一個合夥人替換原合夥人;經營好時,你用自己替換原合夥人以達到經營資金充足,保證經營的目的。
Ⅶ 幫公司融資,錢還不上了.融資的人有什麼責任
從你提問應該是債權融資,我們要看融資主體是你們公司、還是公司的個人股東,不管是公司還是股東,其實對於你作為中介人來說是沒有什麼責任的,但是融資的主體如果到期錢還不上,要麼做展期,和投資人商討,要是到期還還不上,投資人不準繼續做賬期,那隻能走司法途徑或拍賣抵押物,債務人會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債務人今後的貸款、出行等都會不便,情節嚴重的還會依法判刑坐牢。
Ⅷ 幫人融資如何獲利
1-3%的代理服務費,合法的話,應該要交稅吧。
Ⅸ 幫助他人非法融資罪量刑標准
依據《刑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將構成集資詐騙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構成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要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構成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要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要是依據他在案件當中所承擔的相應責任來進行處理。有的要進行判刑,甚至殺頭的都有。比如最近判的兩類,一個是東華集團集資案的主犯和萬物春集資案的主犯,都被判處了死刑。
有的屬於從犯或者有從輕的情節,可能就是免於刑事處罰。經濟刑也是按照法律的依據所處。對於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也有進行訓誡教育的。
Ⅹ 幫人融資前期費用多少錢構成詐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