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究竟是怎麼回事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回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答、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⑵ 信託收益是一年一結嗎
一般至少是1年,也有更長的,主要還是看項目。我是做短期理財的,如果3個月8%,6個月9%,一年10%-12%
⑶ 信託的門檻為什麼是100萬
設在100萬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為銀行設置的一個保護。信託和銀行理財一內樣,5萬起投的。因容為這樣導致經濟過熱,國家就提高了信託的門檻。因為信託本身就是作為影子銀行存在的,為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建立,國家必須要為影子銀行設置門檻。
通過100萬的門檻來確定合格投資者,這個合格投資者就是有穩定的收入來源,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對風險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人,那麼用戶在極端情況,發生了投資風險,能夠承受和化解,而不會一出現投資失敗的行為。
(3)信託的6年擴展閱讀:
信託注意事項:
1、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2、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3、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4、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5、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牟利。
6、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
⑷ 什麼是信託投資。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⑸ 中國信託業發展歷史有哪些
中國的信託業始於20世紀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專業信託投資機構——中國通商信託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託總局。新中國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託因為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下,信託沒有能得到發展。
1979年10月,國內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此後,從中央銀行到各專業銀行及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紛紛辦起各種形式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88年達到最高峰時共有1000多家,總資產達到6000多億,佔到當時金融總資產的10%。
我國信託業發展的幾起幾落有其客觀原因:
誕生時缺乏基礎,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場需求和經濟基礎。「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是信託的基本功能,因此信託生存的首要條件是有「財」可理。建國以來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採取的是高積累、高投資、低工資、低收入的政策,民間基本上無可理之財。二是缺乏健全的社會信用基礎。
信託「以信任為基礎」,信任關系的確立和穩定是信託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社會信用關系尚缺乏剛性,信用鏈條十分脆弱,契約意識較差;總體而言,信用基礎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設滯後,不完備。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正式施行,我國的信託制度才初步確立。在此之前沒有一部專門的信託法,也無其他明確信託關系的法律規范。這使信託機構的活動長期缺乏權威的基本准則,令信託業的發展陷入歧途。這些年來,信託公司主要從事銀行存貸業務、證券業務和實業投資業務,沒有集中到「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主業上來。
⑹ 2017年三年期6.6%的信託產品值得買嗎
不建議,信託產品過了最佳投資周期,目前基本上是前幾年的大量信託產品進入兌付期,而且收益也很一般,三年的資金鎖定期太長了,無法預測和把控。
⑺ 集合信託計劃存續期限 可否設成6個月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集合類信託的存續期最少是1年,沒可能設定成6個月。
但是從實際操作中,很多項目會設定成1年期的項目,但是會附增一條:可提前至6個月結束,這種情況倒是比較多見
⑻ 目前的信託產品一般年收益為多少
信託產品是指由信託公司發行的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安全性高、內穩定收入回報的金容融產品。其年化收益率多在8%-12%之間。
信託產品收益率是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率是把當前收益率換算成年收益率來計算的,是一種理論收益率,並不是真正的已取得的收益率。
⑼ 信託產品一般投資期限是多久
2年3年是長見的,還有更長的。當然短期的也有。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也有。
⑽ 你對信託的了解
1979年新中國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到現在,中國的信託業起起伏伏,前後經歷了五次大的行業性整頓,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業都未曾有過的經歷。值得慶幸的是,在歷經曲折之後,我國的信託業重新迎來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中國信託業協會的成立,正是我國信託業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重要標志。
一、在「錯位」中吸取經驗教訓,辯證地、歷史地看待我國信託業前二十年發展歷程
從1979年到1999年,這二十年的信託業曲折發展歷程並非偶然的,而帶有鮮明的時代烙印。在公有制占絕對主導地位,產權單一、社會財富極其有限、市場剛剛開始萌芽的改革開放之初,以財產管理為特色的信託根本沒有存在並發展的前提,而市場剛剛興起,資金需求旺盛,銀行和金融機構過少,業務單一,迫切要求出現適應這種需求的比較靈活的金融機構,擴大融資渠道。可見信託業的出現是有其客觀經濟的基礎的。如果看不到這一點,不能夠辯證地、歷史地看待我國信託業的曲折發展歷史,那種認為信託制度不適用於中國的看法,是片面的。問題出在「錯位」上。最後一次整頓即1999年第五次整頓,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在金融體系、融資渠道出現多樣化的情況下,開始「歸位」,辦成真正的信託。
從這二十年的實踐中,我們獲得不少經驗教訓。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多元化的社會財富積累和信託觀念的普及是信託業發展的市場基礎
信託投資公司作為一種以信託服務方式進行財產繼受和管理的專業理財機構,其發展的一個基本前提是社會財富的廣泛積累和財富主體多元化。如果社會財富十分匱乏,或者只為國家或個別主體所擁有,則都不可能產生對信託的需求。與此同時,信託業的發展也離不開社會對這一制度的認可和接受,或者說信託文化的確立。與之對照,在我國信託業恢復發展的近二十年裡,上述條件恰恰都不具備,這正是我國信託業遲遲得不到發展的社會根源與經濟根源。
(二)信託業發展必須建立在合理的業務定位之上
信託的本質是一種財產繼受和管理制度,因而信託業的定位也必須緊緊圍繞這一本質特徵展開。如果政策設計不是建立在業務自身規律基礎上,而是過多地考慮短期的、過渡性的目標,必然導致對信託投資公司定位的嚴重錯位。
(三)信託業發展離不開良好的經營規則和信託法律環境
我國信託業之所以幾起幾落,與信託業經營規則和監管法規缺失不無關系。這不僅導致信託公司違法違規事件屢屢發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信託業的社會聲譽,損害了信託業務得以開展的信任基礎。
二、在「歸位」中探索新的發展模式——正確評價第五次整頓後發生的變化
由於吸取了前四次信託整頓的經驗教訓,經過6年的努力,以信託歸位為主旨的第五次信託整頓取得了顯著成效。
首先,以信託業歸位為立足點,形成了以《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為基礎的信託監管法規框架,並相繼出台了信託會計制度、信託專用賬戶制度等關繫到信託功能能否正常運轉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礎上,信託投資公司以資金信託、財產信託和公益信託為核心業務的經營范圍基本確立,為歸位後的信託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其次,在實施信託分類處置、分業經營的基礎上,原有絕大部分信託投資公司都通過關閉、轉制等各種方式退出了信託業,只有一部分經營業績較好、內控比較完善、市場競爭力較強的信託投資公司得到保留,並在核銷壞賬、補充資本、引進人才的基礎上實現了重新登記,初步形成了一支專業化的理財隊伍,為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組織准備。
第三,重新登記後的信託投資公司抓住我國經過二十年改革開放後社會財富迅速積累、產權改革日益深入這樣一個歷史機遇,發揮信託理財的破產風險隔離和資金運用方式靈活多樣優勢,積極進取,不斷創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社會經濟需要的信託理財產品,在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引導居民儲蓄向產業投資轉化等領域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四,如何正確看待和化解信託業歸位以來出現的新問題是我們的重要任務。
由於信託法規的完善、信託觀念的認識深化和普及都是一個漸進過程,我國信託業在逐步回歸本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信託投資公司違規現象依然時有發生。二是信託業務的私募定位導致信託產品規模化發展無法實現。三是由於信託市場狹窄、競爭激烈,導致信託業務收益微薄。
信託業歸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非我們的方向出了問題。信託業回歸本業是一條正確的康莊大道,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走下去。
三、站在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高度,進一步明確我國信託業定位,促進信託業發展
信託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其獨特之處在於兩大特色,即財產管理領域獨有的破產風險隔離功能,以及信託財產運用上的貸款、投資、租賃等多種形式靈活安排、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並舉的融資特色。由於這兩大特色,信託業才能夠在金融體系中發揮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連接器和潤滑劑作用,起到四兩撥千斤的功能。
要促進我國信託業的發展,首先應在改善信託業的公司治理機制、逐步增強我國信託業的聲譽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信託業的業務范圍和經營模式,盡快引入國外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年金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等大眾化信託業務,實現我國信託業發展與經濟金融體系完善之間的良性互動。這將是決定未來我國信託業能否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石。
(一)應進一步加大信託業對外開放的力度,廣泛引入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有效增強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實力,切實改善信託投資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和內控制度,使信託投資公司的信用基礎和市場聲譽得到顯著提升。
(二)應逐步調整信託業的業務范圍,構建以企業年金信託業務、職工持股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業務等大眾化信託業務為主的信託經營模式。
(三)引導信託在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領域發揮積極作用
引導信託在扶助貧困、發展教、科、文、衛事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不斷設計公益信託品種,利用公益信託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既符合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方向,又有助於提升我國信託業的社會形象,值得大力鼓勵。
此外,信託在改善我國基礎設施投資,促進房地產等支柱產業穩健發展等領域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發展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業務,等等。總言而之,信託作為一種特色鮮明的財產繼受和管理制度,在中國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國信託業唯一需要努力的,是如何把無窮多的可能性轉變為現實,這既是給中國信託業的機遇和挑戰,也是給每一個中國金融事業參與者的機遇和挑戰。
中國信託業協會的成立恰逢其時。我相信,面對這樣一種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中國信託業協會必將肩負起歷史使命,推動我國信託業在中國經濟金融事業的發展歷程中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