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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報表信託

發布時間:2021-09-16 12:16:44

『壹』 信託計劃四年沒有報表咋辦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1)假報表信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貳』 信託產品虛假的是屬欺詐行為還是屬違約行為信託公司負什麼法律責任!銀監會管嗎可請你們邦打官買嗎

具體要看你這個問題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目前就信託公司的一些產品來說,嗯,這個內道德風險是容沒有的。不會出現說有故意欺詐的這個行為。然後你說這個違約的話,違約往往是來自於這個融資方這塊的,跟信託公司這邊相關的沒有什麼太大關系。如果是信託公司盡調產品的時候出現了一些問題,那這個是由信託公司來負責的。

『叄』 如何看懂信託公司的信託財務報表

和一般的財務報表一樣。主要還是看你關注的是哪一塊。哪一塊是你關注的重點。你就去詳細研究。

『肆』 信託是什麼意思是不是騙人的

信託重在一個信字,是有信譽的基礎的合作。合格的信託公司是不會有騙人一說的,個人了解現在主要面對金額1百萬以上的客戶吧

『伍』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陸』 這張年報表怎麼看 信託業務未分配利潤也可以是負數

什麼表?表頭呢?如果是信託資產的報表,很正常,負數是因為信託機構墊付的前期費用,要從信託報酬(尚未實現)中列支和沖銷。

『柒』 如何避免虛假信託

在美國,個人申請信託必須要求信託財產合法且真實存在,其對信託財產仍具有財產所有權,但其託管目的必須合乎法律法規,同時信託財產必須具有至少一個第三方受益人。託管人則必須嚴格按照與委託人之間的協議對託管財產進行管理、經營和使用,為受益人提供最大利益,另外區分固有財產及信託財產,將兩者分別管理記賬是託管人必須要做的,並且為自身信託行為填報納稅申請表,以確保自身不會以私人名義使用信託財產並從中獲利。託管人可以根據簽訂的協議獲取一定的勞務報酬。

『捌』 如何核實信託產品信息的真假

網上可以查詢信託公司的具體產品,一般信託公司的某一產品都是有項目名專稱的,比如慧金538號等等。屬
購買信託,可以直接找我。

信託是很穩健的投資,就是門檻高,要100萬起步的,而且還不一定有份額;不過購買信託要注意幾點:
1、信託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建議通過第三方理財購買,比如先鋒金融集團,但是最後的合同一定是和信託公司簽訂的;
2、信託打款賬戶,必須是以信託公司名義開頭的;
3、選擇信託產品的時候要選擇有實力的信託公司的產品。要看清楚這個產品的融資方,資金用途,最好詳細的查一下。還要看一些是不是做了本金預期收益全額擔保,做了擔保的風險小一些。

4、注意保留打款憑證,這是你購買信託的證明

『玖』 房產如何信託

目前抄信託市場負面報道太多,襲投資信託產品時需要慎重選擇產品,房地產投資也是同樣的道理。
不能說房地產信託不好,要從交易對手方實力、項目所處地理位置和市場前景來分析,建議投資者選擇一二線城市優質地區的房地產項目,不要盲目選擇。

『拾』 請問,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怎麼編制急待,叩謝了!

信託投資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是面向監管部門的,其中以銀監會的非現場監管報表為主,要求上報的報表共計21張,包括以下4部分:
(一)固有業務報表。涉及報表12張,分別為《資產負債項目統計表》G01、《各項資產減值損失准備情況表》G03、《利潤表》G04、《利潤分配表》、《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G11、《流動性比例監測表》G22、《有價證券及投資情況表》G31、《資本充足率匯總表》G41、《表內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2、《表外加權風險資產計算表》G43、《長期股權投資風險情況表》和《債券託管及證券交易保證金存放情況表》。
(二)信託業務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為《信託項目資產負債匯總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信託財產狀況統計表》、《信託項目到期情況統計表》、《信託投資公司關聯交易風險及客戶集中度情況表》。
(三)補充報表。涉及報表1張,即《異地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監測情況表》。
(四)機構基礎信息報表。涉及報表4張,分別是《信託投資公司基本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股東情況年報表》、《信託投資公司控股子公司情況年報表》和《信託投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年報表》。

對於以上的報表編制,需要財務、審計、風險、合規等多個部門協作才能完成,其中涉及的部分數據也需要跟具體的業務部門進行協調才能獲取。所以多數規模較大的信託投資公司會采購專業的信息系統來完成以上工作內容。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下載表樣後,用Excel進行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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