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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9-15 04:53:20

㈠ 企業融資風險主要有哪些

1、信用風險。項目融資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是指項目有關參與方不能履行協定責任和義務而出現的風險。像提供貸款資金的銀行一樣,項目發起人也非常關心各參與方的可靠性、專業能力和信用。

2、完工風險。完工風險是指項目無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後無法達到預期運行標准而帶來的風險。項目的完工風險存在於項目建設階段和試生產階段,它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核心風險之一。完工風險對項目公司而言意味著利息支出的增加、貸款償還期限的延長和市場機會的錯過。

3、生產風險。生產風險是指在項目試生產階段和生產運營階段中存在的技術、資源儲量、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生產經營、勞動力狀況等風險因素的總稱。它是項目融資的另一個主要核心風險。生產風險主要表現在:技術風險、資源風險、能源和原材料供應風險、經營管理風險。

4、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計劃維持產品質量與產量,以及產品市場需求量與市場價格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主要有價格風險、競爭風險和需求風險,這三種風險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

5、金融風險。項目的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項目融資中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兩個方面。項目發起人與貸款人必須對自身難以控制的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變化加以認真分析和預測,如匯率波動、利率上漲、通貨膨脹、國際貿易政策的趨向等,這些因素會引發項目的金融風險。

6、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風險,如借款人所在國現存政治體制的崩潰,對項目產品實行禁運、聯合抵制、終止債務的償還等;另一類是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穩定性風險,如稅收制度的變更,關稅及非關稅貿易壁壘的調整,外匯管理法規的變化等。在任何國際融資中,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承擔政治風險,項目的政治風險可以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階段。

7、環境保護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指由於滿足環保法規要求而增加的新資產投入或迫使項目停產等風險。隨著公眾愈來愈關注工業化進程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許多國家頒布了日益嚴厲的法令來控制輻射、廢棄物、有害物質的運輸及低效使用能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污染者承擔環境債務」的原則已被廣泛接受。因此,也應該重視項目融資期內有可能出現的任何環境保護方面的風險。

(1)投融資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防範公司融資風險:

1、提升企業信用等級,提高融資水平

企業提高融資水平,最為關鍵的因素就是企業的信用等級,企業的信用等級上升,才可以在融資方面獲取到更多的資源。企業要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與經營管理制度,高層管理者要重視企業的管理,從員工的發展出發,制定合理化的規章制度來保證員工有效完成工作,保證公司部門與部門之間有效運轉,同時在財務上要建立透明機制,賬務公開化,發揮群眾的力量來監督,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2、建立科學融資結構,有效規避融資風險

控制好企業的融資風險,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予以規范盡管融資的渠道和方式是有多種選擇的,但是無論企業選擇哪一種方式都是有代價的,在加上在其中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因素干擾,更加需要做到對各種渠道得到的資金予以權衡,從企業自身發展出發,考慮到經營成本、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將資金的投放和收益結合起來,在融資之前做好決策,以免出現失誤。

3、提高管理力度,做好企業融資風險防範工作

企業的管理人員要樹立風險意識,認識到在企業的發展中風險是在所難免的,要端正態度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來降低風險,還要做好各項財務預測計劃,合理安排籌集資金的數量和時間,從而提高資金效率。其次,如果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是受到利率的變動而產生的風險,就需要認真研究資金市場的供求情況,研究利率的實際走勢,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做出合理的安排。

4、健全和完善企業融資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企業在進行融資活動過程中,應明確規范職責分工、許可權范圍和審批程序,科學合理地設置機構和配備人員;應建立融資風險評估制度和重大風險報告制度,在未得到董事會批準的情況下,一律不得對外融資。對於違反融資規范的行為,企業有權追究其責任。

㈡ 中小企業融資,如何降低法律風險

部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因為資金不足,自我積累有限,風險投資缺乏,以致融資往往十分困難,即使融資成功,企業往往承擔了很大的法律風險。但是通過系統把控,這些法律風險是可以降低和控制的。
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進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業金融的法律法規

中國應該與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一樣,將中小企業視為統一整體,在國家已經出台《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要根據該法和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盡快出台具體的實施辦法;

要依法規范中小企業銀行、基金金融機構的職責、資金來源、運作方式等,通過立法允許中小企業成立互助合作的金融機構,使中小企業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不斷完善支持中小企業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法律保障。

(二)中小企業降低融資風險的對策

1、提高法律意識
要著力提高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融資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在進行大額的融資活動前,應當咨詢熟悉法律或者財稅的人員,獲取專業意見。
2、要求反擔保

應當避免為取得貸款,在銀行的壓力下作出有可能損害企業根本利益的行為,如為第三方提供擔保。在不得不為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情況下,應要求第三方提供反擔保,以盡量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

3、尤其需要防範刑事風險

不能貪圖小利而使企業暴露在重大的刑事法律風險之下。譬如為獲取更低的貼現利率導致被詐騙、虛構買賣合同騙取承兌匯票等。

4、制定完備的風險防控方案

(1)建立健全的企業規章制度;

(2)對融資所需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在企業內部形成有效的監督制衡;

(3)制定好危機處理預案;

(4)刑事法律風險發生後,一定要在第一時間聘請專業法律人士提供專業支持。

綜上,中小企業融資法律風險可以通過企業的努力被控制和降低,加之,國家對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日益完善,必能降低其危害,促進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恩美路演

㈢ 眾籌融資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路平台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回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答股權和資金作為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台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於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徵。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望採納哦

㈣ 投資融資項目的法律風險

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必然會向特定領域投資,在投資過程中也伴隨進行各種融資活動版。公司投融資項目的權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1)投融資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而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2)項目未得到相關行政機關立項、論證、測試、審查通過;3)項目資金鏈出現問題;4)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各種產權、合同、侵權糾紛等。

㈤ 私募股權融資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為什麼要進行私募股權融資
因為私募股權融資不僅給企業提供了資金,而且為企業提供了高附加值的服務。 私募股權基金的合夥人都是非常資深的企業家和投資專家,他們的專業知識,管理經驗以及廣泛的商業網路能夠幫助企業成長。私募股權基金投資企業後,成為了企業的所有者之一,因此和現有企業所有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私募股權基金會盡其所能來幫助企業成長,例如開拓新市場,尋找合適的供貨商以及提供專業的管理咨詢等等。
私募股權融資能提高企業內在價值
能夠獲得頂尖的私募股權基金本身就證明了企業的實力。就如上市達到的效果類似,企業會因此獲得知名度和可信度,會更容易贏得客戶,也更容易在各種談判中贏得主動。獲得頂尖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企業,通常會更加有效率地運作,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大幅提升企業的業績。企業可以通過所融資金擴大生產規模,降低單位生產成本,或者通過兼並收購擴大競爭優勢。企業可以利用私募股權融資產生的財務和專業優勢,實現快速擴張。
如何防範風險
企業進行私募股權融資會遇到各種法律風險,應該從私募股權融資的各個階段規避法律風險,步步為營,使企業私募股權得以順利進行和圓滿完成。筆者在此僅就企業選擇私募投資者時,針對不同的投資目的可能需要應對的風險進行分析。
首先應當明確企業私募融資的目的,是為了單純的融資、部分股權套現、引入戰略夥伴、還是為了最終上市。私募股權目的不同,所選擇的投資者也不同。如果沒有事先確定私募的目的而跟風進行私募,會在今後的私募進程中喪失方向感並處於被動地位。
如果企業是為了上市而私募,那麼最好不要選擇那些同自己有上下游業務關系的戰略投資者。一方面,戰略投資者可能會成為控制企業股權的潛在競爭者;另一方面,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往往會在上市的進程中遭遇法律風險,從而阻礙上市的實現,典型的法律風險就是關聯交易。因此,在企業選擇投資時就應該從減少關聯交易的角度考慮對股東的選擇,調整股權結構,尤其是減少與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
最好的方式是聘請擅長私募股權融資業務的律師做私募融資顧問,對企業作出綜合評估後,確定投資者。律師私募融資顧問有廣泛的融資視野和投資者可供企業選擇,在私募融資的准備階段,可以引導企業發掘自身的價值,明確企業私募的目的,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該私募目的進行可行性分析。

㈥ 股權融資法律風險防範

由於股權融資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所以存在很多風險,具體情況如下:1、股權結構設置不當的風險公司由於急於誇大規模,在引人投資者時往往會忽略股權轉讓的比例結構,導致股權比例被逐步稀釋,原來的投資人在公司中話語權逐步喪失,致使控制權落空。如果控制權過於分散,往往使公司缺乏最終話語權人,內耗嚴重,影響發展。同時,企業也更容易遭遇並購威脅,影響企業長期的持續經營。2、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公司在股權融資時,不得不將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告知投資者,這就使商業秘密存在著泄露的風險。3、控制權稀釋風險投資方獲得企業的一部分股份,必然導致企業原有股東的控制權被稀釋,甚至有可能喪失實際控制權。4、機會風險由於企業選擇了股權融資,從而可能會失去其他融資方式可能帶來的機會。5、經營風險創始股東在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方式等方面與投資方股東產生重大分歧,導致企業經營決策困難。該種風險主要體現在以董事會為治理核心的法人治理機構中,且投資方股東要求公司保證投資方在公司董事會中佔有一定席位。

㈦ 眾籌融資風險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陌籌君查看到,目前,國內各眾籌網路平台都宣稱眾籌不是非法融資,都明確項目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和資金作為回報,也不能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但是對於如何規避司法解釋中的以實物形式給付回報的約束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如果按照司法解釋的字面理解,只要是用實物予以回報均可能構成違法。眾籌融資的項目發起人和平台應當明確其回饋給投資者的是產品或者某種確定的服務,且這種產品或服務直接來自於前期項目或者是前期項目衍生的內容。此外,應予明確的是,確定非法融資的關鍵在於受害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其對金融秩序的危害,而非行為的形式特徵。
與眾籌融資相關的另一個罪名「集資詐騙罪」規定於《刑法》第192條。該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18號解釋第四條對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了明確。因此,眾籌項目發起人應將籌集的資金用於項目計劃中設定的項目和名目,將資金使用按照眾籌規則進行公示,如果項目失敗則應按規則退還款項。如此,便不會被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望採納哦

㈧ 投融資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按風險性質不同分類:
1、違約風險,
即不能按期歸還到期債務,導致企業信用受損甚至引起法律拆訟的可能性;
2、道德風險,
主要是指融資團隊在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資本管理和融資過程中,由於企業團隊個人原因產生的使企業利益受損的可能性,如資金體外循環等;
3、機會風險,
指融資企業在融資決策及融資方案實施的過程中,因為選擇了一方案或機會,從而失去其他機會的可能性;
4、法律風險,
融資企業在融資方案設計及實施過程中,由於某些環節違規、造假或欺騙行為,導致觸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風險產生的破壞力不同分類:
按風險的破壞力及波及面大小不同可以分為:
1、局部風險,
即對企業短期內或部分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如費用損失、信譽受損;
2、系統風險,
即影響到企業生存或使企業的發展方向產生重大變更,可持續發展到影響的可能性。
三、按融資工具不同分類:
這也是很常見的風險分類方式之一。每種融資工具的風險度和風險表現不同,包括:
1、中長期貸款,如利率風險;
2、外匯融資,如匯率風險;
3、短期資金拆借,如系統風險;
4、境外機構融資,如融資騙局。
四、按融資性質不同分類:
1、債權性融資風險;
2、權益類融資風險。
五、按資金流程的不同階段分類:
該種分類的方式,便於融資企業在融資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風險控制策略,按風險性質不同分類:
1、融資診斷與評估階段,如決策風險;
2、 尋找融資渠道階段,如融資騙局;
3、資金運用階段,如流動性風險;
4、資金歸還階段,如違約風險、訴訟風險。

㈨ 融資的法律問題

融資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八個方面:
第一,融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作為企業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經營的權利,無權處理企業投融資之類的重大事項。既然該企業是縣辦的,很有可能是國有企業,國有企業是否需要融資是由企業或者企業的股東決定的,也就是由當地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決定的。
第二,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的規定,代表處不得進行任何與經營有關的商業活動。因此,代表處無權簽訂任何關於投融資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國法律規定,某些礦產資源的開發是禁止外商投資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外商投資公司或者代表處,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核實投資項目和融資人的資質情況下,輕易同意簽署所謂的合資、合作協議,並要求融資人交納保證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費用,融資人應當慎重考察核實融資人的情況,以防上當受騙。
第三,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第四,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第五,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第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同時文件的撰寫需要法律上的依據,例如關於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必須實事求是地申明,否則,如果項目環保措施沒有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要求,被環境保護部門下令禁止繼續運營,其損失無法估量。
第七,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第八,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
以上八個方面是投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當然其他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存在,例如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到位、擔保形式的選擇等,這些都可能影響項目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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