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爛尾房重建項目 都有哪些注意事項
相對於開發商給出一些環境不好,戶型又次的低價房,其實還可以去爛尾房裡面淘到好房子。一些爛尾房也跟重生了一樣,一夜之間賣得挺好。但絕對不是所有在售爛過尾的房子都可以買。今天就來談一談如何選購爛尾樓,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一定要讀懂,誰是法律主體,誰是投資主體?
由於爛尾了,自然,宣傳工具上載明的開發商,已經沒有多大意義,類似的情形可能有三種,一種是原來的開發商通過融資或其他資本運作,重新站立並啟動爛尾項目,這對消費者而言是最理想的一種,相當於病人的病治好了,依然是個正常的人。另兩種都存在一定的產權風險,包括開發商名字與土地證規劃許可證一致,以避免重復報建費用,而事實上掌控該項目銷售權的卻是以投資身份出現的所謂投資商,也有叫發展商,更有可能是個體或實體私下以協議的方式控制項目,表面上跟前面說的第一種相同。
如果原來的開發商只是傀儡,那麼存在辦證的一些手續問題得洽談清楚。預計物業交付後發生糾紛如何追責,項目變更的法律文件是否有保障等。
二,五證是否齊全
尤其要關注土地證,什麼性質,各類用途的地塊是如何報建的,即規劃許可證也土地證聯系起來考察,再一個就是預售許可范圍。
土地證一塊地只有一個,但有些地上面註明了商業,住宅,綜合經營甚至金融等方面的字樣,大部分城市沒有明確分割各類功能地塊的容積率,所在開發商就存在李代桃僵的可能,比如覺得寫字樓好賣,把公寓當寫字樓賣,或許因為土地證已經耗掉多年,這個時候寫字樓與商業等價值因為年限原因受損,開發商可能將之當做公寓進行銷售,還有就是,報建過程中預售許可,是許可哪些樓棟,一定要對號入座考察清楚。
三,盡可能了解一下其過去
因為什麼原因爛尾?差錢還是土地問題,多少債主,有無分割抵押等。
過去的信貸環境非常寬松,爛尾工程甚至涉及數個債權人。所以得了解一下過去,武漢有座叫佳麗廣場的,現被平安收購。債權人非常多,抵押物分割也非常復雜,如果這種情況不是由平安一家吃進,則買賣的時候一定得看清誰的物業,產權是否清晰。
還有可能是地,比如有塊地,因為某些拆遷或者政府文物古跡所在搬遷等客觀原因,現在時勢變遷了,可以上馬了,得注意這些障礙物是否完全消除,主要以政府文件為准。
四,多渠道了解這塊地的周邊既往情況,是不是存在不可去除之隱痛。
除上述差錢或土地本身原因外,也有土地風水方面的事情導致停工,時間長了被稱為爛尾工程的,如果你不忌諱這個,當然無所謂,一旦你認為風水並不等於迷信,建議你最好傾聽一下周邊居民的看法,這塊地為什麼放置在路邊如此長時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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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永登縣民政局對災後重建的政策是什麼
永登縣民政局對災後重建的政策原則上執行中央的政策,全文如下:
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一)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為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各類資金,中央財政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所需資金以中央一般預算收入安排為主,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車購稅專項收入、中央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用於災後重建的資金也列入基金。2008年中央財政安排災後恢復重建基金700億元,明、後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同時調整經常性預算安排的有關專項資金使用結構,向受災地區傾斜。
在加大中央財政投入的同時,要統籌使用好受災地區財政投入、對口支援、國內銀行貸款以及國際組織貸款等資金,引導各類捐贈資金合理配置、規范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受災地區主要是四川省財政比照中央財政做法,相應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
(二)財政支出政策。
中央財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干使用"的原則,採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1.倒塌毀損民房恢復重建。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的農戶住房建設,中央財政原則上按平均每戶1萬元的標准給予補助;對其他損房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助。
對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城鎮居民和其他城鎮無房可住居民(包括中央在受災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建設,中央財政採取對項目投資補助、居民個人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受災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組織建設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資建設適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家庭;對居民購買各類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決住房的,每戶按一定標准給予補助。對城鎮居民住房經鑒定需除險加固的,給予適當補助。
2.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對教育、衛生、基層政權等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資金原則上由中央和受災地區財政按比例負擔,其中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由中央財政負擔。同時,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要優先用於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3.工商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幹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採取按因災毀損恢復重建投資的一定比例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其中,注入資本金資金從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
中央財政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給予支持。
對地方工商、旅遊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注資等方式,支持受災嚴重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4.農業、林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種子、種苗、種畜等農業生產資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損農田水利設施、規模化種養殖棚舍池、良種繁育設施、農林推廣和服務基礎設施、森林防火設施、受損林木和農林業病疫情控制等,採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增加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5.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中央財政重點對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搬遷的非經營性城鎮市政設施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對經營性或有收費(收入)來源的城鎮市政設施恢復重建給予貸款貼息。
中央財政對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採取項目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公路包括受損國道、省道及橋梁、涵洞、縣鄉公路,所需資金以車購稅專項收入調劑安排為主,中央一般預算收入適當安排為輔。
中央財政對受損水庫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給予投資補助;對受災嚴重地區的其他水利設施給予適當支持。
6.其他恢復重建。中央財政對震後地質災害治理、環保監測設施等給予項目投資補助。
(三)稅收政策。
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由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的,在規定標准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在2008年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受災地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促進就業:
1.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以上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註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為了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基金、收費負擔,三年內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四川、甘肅、陝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建築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四川、甘肅、陝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1.支持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恢復重建。加快修復和合理布設金融基層網點,加強和改進對受災居民集中安置點的金融服務。對受災損失嚴重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由其總行(部)提供對口援助,對受災損失嚴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鼓勵有實力、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其兼並重組。鼓勵金融機構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到受災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2.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現金發行、證券期貨交易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為受災地區資金匯劃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務。
3.支持適當減免金融業收費。支持適當減免受災嚴重地區金融機構繳納的交易場所會費、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等收費。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證券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卡掛失與補辦、證券查詢、證券繼承等收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在堅持總量從緊宏觀政策的同時,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實行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系統內調劑力度,將信貸資源向受災地區傾斜。受災地區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資金,支持當地恢復重建合理的信貸需求。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在受災地區沒有營業網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跨地區貸款業務,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六個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2.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加大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3.加大對受災地區"三農"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發展適合受災地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採取專項票據兌付等方式增強農村信用社信貸投放能力。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范圍,鼓勵發展農村小額信貸。鼓勵各金融機構大力發放面向受災地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對農村種養大戶、特色種養業予以重點扶持。增加對受災地區扶貧貼息貸款,支持農村受災群眾恢復生產。
4.對受災地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各商業銀行對政府組織的住宅恢復重建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對國家確定的重災區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鼓勵商業銀行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於重建和修復因災損毀住房。對受災地區居民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水平統一下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調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支持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增強貸款能力:
1.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支持力度。2008年增加受災地區2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再適當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並相應拓寬其使用范圍,再貸款利率在現行優惠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個百分點。
2.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允許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信貸資金來源。
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支持受災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後重建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和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來源。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金融企業等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鼓勵融資創新,支持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開展針對受災地區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2.支持受災地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和生產受災地區重建、安置急需物資的公司的融資申請。支持受災地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資產注入和整體上市。支持證券交易所適當減免受災地區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等費用。加強對受災地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3.積極引導保險機構參與災後恢復重建。積極引導和協調保險機構,將保險資金優先投資受災地區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發揮保險產品的功能作用,提供受災地區所需的各類保險,給予費率優惠。大力發展針對受災地區的保險產品。
4.鼓勵和引導各類基金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1.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為遇難者親屬妥善辦理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項金融服務。原則上按合同進行地震保險賠付。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促使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金融業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可持續的原則支持災後重建,防止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3.推進受災地區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受災地區金融運行監測,保持受災地區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加強受災地區信貸統計、徵信和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
(六)產業扶持政策。
1.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大型發電設備基地、高新技術、環保建材等產業以及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把旅遊業作為先導產業,加快重點旅遊景區、景點的恢復重建。
2.調整產業結構。產業恢復重建要高起點、高標准、高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提高技術水平。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適當獎勵。
3.優化產業布局。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在成都、德陽、綿陽、廣元等地將企業相對集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中區。
4.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在恢復重建期內,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要求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
(七)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規劃易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業用地,實行劃撥土地。
3.降低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
4.增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留成。為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和發展,三年內將四川、甘肅、陝西三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八)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勵就業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對受災地區的就業援助力度。
1.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四川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在地方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的基礎上,仍有不足的,可動用部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城市低保范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人員,按規定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九)糧食政策。
1.穩定受災地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受災地區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增加受災地區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中央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市場穩定。中央財政對拋售的中央儲備糧統負盈虧。
2.支持受災地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中央財政對四川省專門安排應急維修資金,用於搶修該省地震災區受損糧庫。受災地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後重建規劃統籌考慮。
3.促進受災地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促進受災地區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上述九個方面的政策屬於新制定或擴大了原有政策執行范圍。凡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中適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各項優惠政策措施,受災地區均繼續執行。
Ⅲ 農村危房重建有什麼補貼和怎麼的標准可以享受補貼
農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貧困農戶,補貼標準是:分散供養五保戶和低保戶新建房屋每戶補助15000元,其他貧困農戶新房屋每戶補助10000至15000元,維修住房補助標准根據房屋破損程序實施分檔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元。 看看下面這個文件對你有用沒有?建議你直接到當地政府咨詢,看有什麼具體要求,是否有名額等。關於2009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
建村[2009]84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農村危房改造和擴大試點的要求,做實做好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總體要求,以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居住安全問題為目標,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試點,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生活條件,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
(二)目標任務。2009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任務是完成陸地邊境縣、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貴州省全部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邊境一線團場約80萬農村貧困戶的危房改造。其中,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1.5萬農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在今年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制定中長期規劃,逐步解決農村貧困戶的危房問題。
(三)基本原則。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科學合理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要突出重點,厲行節約,幫助貧困危房戶改造建設最基本的安全、經濟、適用、節能、節地、衛生的農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堅持農民自主、自願,政府引導、扶持,落實地方責任,中央適當補助;要整合資源,規劃先行,加強相關惠農支農政策銜接;要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加強規劃編制與資金籌集
(四)編制規劃。各地要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專業人員開展農村危房調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和有關文件要求,組織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實施方案,將改造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市、縣、鄉,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五)資金籌集。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地方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納入年度預算計劃,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所需資金。各試點縣要整合資源、統籌規劃,將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與農村危房改造有機銜接,提高政策效應和資金使用效益。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贈和資助。要通過制定貼息、擔保等政策措施,促進金融機構為農戶提供危房改造貸款。2009年中央將安排40億元補助資金,並根據試點地區農村農戶數、農村危房數、地區財力差別等因素進行分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達。
三、合理確定補助標准和補助對象
(六)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在此基礎上,對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再增加2000元補助。各地可在確保完成改造任務的前提下,結合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自行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准。
(七)補助對象。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農村貧困農戶。危房是指依據《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鑒定屬於整棟危房(D級)或局部危險(C級)的房屋。
(八)審核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規范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的審核、審批程序,實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
四、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建設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擬改造農村危房屬整棟危房(D級)的應拆除重建,屬局部危險(C級)的應修繕加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要以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危房改造比較集中並具備一定條件的村莊,可實施村莊規劃、危房改造、基礎設施配套一體化推進,整村整治。
(十)建設標准。農村危房改造要在滿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築面積和總造價。改造資金大部分由政府補貼的特困戶,翻建、新建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貧困戶建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積可根據家庭人口規模適當調整。農房設計建設要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築風格、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
(十一)村莊規劃。改造戶數較多的村莊,必須編制村莊規劃,統籌協調整合道路、供水、沼氣、環保、扶貧開發、改廁等建設項目,提高項目建設的效益與效率,以危房改造帶動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陸地邊境一線農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為主,確需異址新建的,應靠緊邊境、不得後移。
(十二)建築節能。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農房建築節能示範是危房改造試點的重要內容,要點面結合,同步推進。每個試點縣至少要安排一個相對集中的示範點(村),有條件的縣要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範點(村)。各地要盡可能採用當地材料和適用技術,研究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的節能房設計與工法,優化採暖方式,推進可再生能源利用。對研發生產農房建築節能材料,具有良好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企業,要落實好現行的稅收、融資、貼息等優惠政策。要組織農村建築工匠和農民學習節能技術和建造管理,做好宣傳推廣。
五、規范項目管理
(十三)資金管理。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資金要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准,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技術服務。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技術人員深入農村了解情況,編制安全、經濟、適用的農房設計圖集和施工方案,免費發放給農戶參考。要組織技術力量,對危房改造施工現場開展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要組織協調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產、采購與運輸,並免費為農民提供建築材料質量檢測服務。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開設危房改造咨詢窗口,面向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服務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完善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加強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驗收。
(十五)檔案與產權登記。農村危房改造要一戶一檔,規范管理。農戶危房改造申請、政府補助審批表、改造前後住房資料等要整理歸檔。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農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改造後農戶住房產權歸農戶所有,並根據實際做好產權登記。
(十六)信息報告。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於今年7月初將改造計劃、改造進度、竣工情況、資金安排,以及於明年1月初將年度總結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各地要組織編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將建設成效、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以簡報、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報送三部委。
(十七)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完成後,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牽頭組織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在一個月內提交檢查報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將組織進行抽查。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作
(十八)落實地方責任。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按屬地進行管理。改造項目實行計劃、任務、資金、目標、責任「五到省」,即項目工程建設的計劃下達到省、任務落實到省、資金撥付到省、目標和責任明確到省。地方政府負責編制改造規劃、組織項目實施、落實地方投入、監管工程質量、整合利用各方資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等。
(十九)部門協作。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領導,成立由政府領導掛帥、各職能部門參與的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會同民政、民族工作、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扶貧、殘聯、國土資源、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Ⅳ 國家出台的關於四川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一、財政政策 (一)努力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省和受災市(州)、縣(市、區)三級要整合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彩票公益金、預算外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捐贈資金),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統籌安排,用於災區恢復重建。恢復重建期間,省直各部門在分配中央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時,要重點向受災嚴重且財政困難的縣(市、區)傾斜。(二)給予重災區過渡期財力補助。三年恢復重建期間,對受災嚴重且財政減收較大的市(州)本級和縣(市、區),給予過渡期財力補助,支持災區保障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三)統籌預算內投資安排。整合省直各部門基本建設投資,協調並調整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基本建設投資和結構,按照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優先啟動應急項目,先期安排與災區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四)整合省級現有貼息資金。整合省級現有的各項貼息資金,對恢復重建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公司)貸款、企業(公司)債券給予貼息或部分貼息。(五)減免災區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從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1.一次性免收證照工本費。對因地震災害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駕駛證、婚姻登記證書、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土地登記證、老年優待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卡)、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各類職業(執業)資格證書、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工商(含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其工本費一次性免收,同時免收房屋產籍管理費等辦證查詢費。為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經營、恢復生產,對地震災區新建注冊的工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本費。2.減免部分重災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汶川、北川、青川、綿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縣、江油、彭州、茂縣、理縣、黑水、松潘、小金、漢源、崇州、劍閣共18個縣(市)免收因地震破壞需要災後重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定額測定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地管理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河道砂石管理費、房屋安全鑒定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其它受災地區根據災害嚴重程度和本地實際情況,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對以上收費或其它需要減免的收費進行免收或減收,並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3.免收管理類和其他收費。免收收養登記費、集貿市場管理費;運輸帳篷、活動板房的車輛以及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安排的救災物資車輛,經鄉鎮以上政府統一組織運輸臨時轉移安置和集體返鄉災民的客車,憑救災物資調撥單和運管部門開具的派車單可免繳通行費。對環境檢測收費減半收取,免收重災區營運旅遊汽車客運附加費。二、稅收政策(六)落實國家已出台政策。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規定,省政府授權災區縣(市、區)政府批准,因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在3年內減征五至九成個人所得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對購買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稅減征80%。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天然氣除外)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徵應繳資源稅。(七)支持企業吸納就業。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800元。(八)調整重災縣營業稅起征點。三年恢復重建期間,重災縣(市)按期繳納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九)減免因災損毀房屋有關稅收。經法定機構鑒定,對因地震災害損毀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在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徵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十)允許延期申報納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稅款,可以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十一)實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應急管理。1.地震前發生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無違反稅法行為的出口企業,經省國稅局批准,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於2008年12月31日前補齊相關紙質單證。2.受災地區出口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災損毀、滅失無法補辦的,主管稅務機關於2008年12月31日前可依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3.受災地區企業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等資料在地震災害中損毀、滅失的,將備案單證的損毀、滅失情況的書面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再補辦備案單證。4.受災地區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期限及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三、金融政策(十二)開啟綠色授信通道。制訂信貸支持計劃,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方面優先支持災區恢復重建,擴大二級(市、州)分行和省分行直屬分行的信貸審批許可權,簡化貸款流程,改善服務質量。(十三)增加重災區再貸款、再貼現限額。人行成都分行新增重災區部分再貸款限額,並授權有關市(州)對新增限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切塊到縣(市)管理。增加再貼現限額,新增部分重災區再貼現窗口,授權其按有關規定辦理再貼現。新增成都、綿陽、德陽、雅安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限額,支持重災區城市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十四)創新信貸產品。針對不同的受災對象,制訂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安居工程和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等專項授信產品,並實行靈活的貸款方式。(十五)放寬機構准入條件。靈活調整災區機構准入政策,在網點重建和增設、遷址、高管任職資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十六)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整合工業、中小企業以及旅遊發展資金,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為災區中小企業和旅行社恢復重建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的風險補助。(十七)扶持地方金融機構。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成都、德陽、綿陽等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鎮銀行股東增加資本金,積極發展適合災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十八)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和首發上市中涉及的災區土地、環評、項目審批等,提供直通車服務,由終審機構直接受理。四、國土資源政策(十九)確保恢復重建用地。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的城鎮、農村居民點用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產業項目用地新增的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由省根據各地實際預支安排。易地重建的,其災毀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劃進行整理。(二十)調整耕地佔補平衡方法。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原有的耕地佔補平衡指標可以繼續使用,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縣(市)城鎮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掛賬,在三年內完成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銷掛賬。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准低限納入項目預算繳納耕地開墾費。(二十一)提高用地審批效率。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重建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事項直接上報省政府。災區恢復重建項目及增強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建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需省進行用地預審的,由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屬國家預審委託省審理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審理並報國土資源部。符合條件的單獨選址控制性工程,可申請先行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用地審批一律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審批。(二十二)妥善解決農民住宅用地。災區農村居民原宅基地已滅失或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另行選址建設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重新分配宅基地。確有必要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採取調整、互換方式解決。也可相對集中宅基地建設農民新村予以安置。(二十三)維護城鎮居民土地權益。城鎮居民原住房垮塌或嚴重受損,經法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應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建設(房管)部門應當現場完成對原居民土地使用權屬的調查和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在災後恢復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調整、置換或改變規劃條件的,應當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二十四)調整災毀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式。省、市(州)、縣(市)要將災毀耕地復墾納入災後重建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實施方案,擬定復墾工程項目,並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災毀耕地進行災情評估,將受損耕地分為受損較輕、受損較重、受損嚴重3類,鼓勵農民自行組織復墾。經驗收合格後,按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准及支付方式,根據國家批準的復墾項目資金,由有關部門制定。要加強災毀耕地復墾項目資金管理及審計監督,受損耕地評估分類及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當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辦法執行。(二十五)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應急排查巡查工作,重點對震前已有的地質災害進行復核,對地震新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詳細調查,及時提出防災避險措施;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不斷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開展地質災害重災區、易發區各類安置點,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為恢復重建提供地質安全保障依據;開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應急勘查、排危除險以及綜合防治工作,涉及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和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根據國家安排的資金組織實施。(二十六)辦理我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從即日起,辦理全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發證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能源支持。五、產業扶持政策(二十七)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電子信息、裝備製造、能源電力、油氣化工、釩鈦鋼鐵、飲料食品、現代中葯、航空航天、汽車製造、生物工程、環保建材、商貿物流、旅遊等優勢產業,以及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對特色優勢產業企業給予技改、流動資金貸款支持。(二十八)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災區產業恢復重建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二十九)優化產業布局。支持重災縣(市)恢復重建工業區,不適宜發展工業的災區可建立「飛地產業」集中發展區。根據條件經按程序批准可增設或擴大部分省級開發區,重建項目原則上向園區、集中發展區聚集,逐步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聚發展區。(三十)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恢復重建期間,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六、工商管理政策(三十一)放寬市場准入。支持因災造成《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和注冊資本認繳出資期限,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范圍。簡化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手續,外國(地區)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1年內可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的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持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對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和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於工商登記,免收工商管理相關費用。(三十二)實施商標戰略。對災區已申請還未發布初審公告的商標注冊、農產品(000061,股吧)商標和地理標志注冊,以及涉及商標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商標確權事項,主動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優先受理、加快審理的請求。認定一批對災後恢復重建有重大推動作用的災區企業商標為四川省著名商標。以災區內「百億工程」企業為重點,積極向國家商標管理部門推薦認定一批中國馳名商標。七、就業援助政策(三十三)擴大就業援助范圍。將地震災區的城鎮失業人員和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三十四)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在一定時期內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結合災後恢復重建,繼續開發一批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就業。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三十五)鼓勵使用災區勞動者。優先安排災區勞動者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對組織企業招用災區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災區外出務工勞動者,提供全程免費就業服務。災區企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政策,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各地企業吸納災區勞動者的,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三十六)組織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就業去向的災區城鄉勞動者實行免費定向培訓、訂單培訓;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准入的指定工種提供免費職業技能鑒定。(三十七)支持災區外派勞務工作。對赴境外務工的災區勞務人員實行免費定向、訂單培訓和派出服務;對外派勞務企業給予補貼。(三十八)促進原籍災區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優先安排災區畢業生參與「三支一扶」計劃、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部隊在高校畢業生中錄取士官等國家項目,實施「一村一名大學生計劃」和「大學生志願者服務西部計劃」,鼓勵災區畢業生在當地或異地從事基層工作。八、社會保障政策(三十九)實施失業救助。受災企業可在1至3年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因災停產、歇業並積極組織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職工培訓補助,並對其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預先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並帶動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給予創業補助。(四十)擴大養老保險支付范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規定的,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四十一)緩繳、核銷社會保險費。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單位及職工經批准可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徵收滯納金、不計利息,參保人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按規定予以核銷。(四十二)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凡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人員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對無住房、無生活來源、無生產條件的受災困難人員實施定期定量的臨時救助。繼續實施對「三孤」人員的救助政策,提高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的供養標准。九、糧食政策(四十三)穩定災區糧食市場。適時充實災區省、市(州)、縣(市、區)糧食儲備,增加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抗震救災地方各級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庫。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運用各級糧食儲備吞吐,確保當地糧食市場穩定。(四十四)支持災區受損糧庫維修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上安排的糧庫應急維修資金,抓緊搶修受損糧庫。災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食倉房,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統籌考慮。(四十五)促進災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災區傾斜,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十、其他政策措施(四十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恢復重建。鼓勵外地企業在災區投資辦廠,興建各類服務設施。參與災區恢復重建的對口支援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按規定全面享受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四十七)下放項目審核許可權。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簡化審核程序,有關部門同步進行審核並下放審核許可權,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為省級審批和核準的項目,一律下放到市(州)和擴權試點縣(市)。
Ⅳ 雲南省地方法人壽險公司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成功經驗,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創新體制機制,把恢復重建與生態修復、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結合起來,「輸血」和「造血」結合起來,優先解決受災群眾最關心、要求最迫切的問題,科學評估、科學規劃、科學重建,力爭使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一個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則。
參照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根據受災地區屬於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實際情況,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爭取災後恢復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統籌,總量包干。根據災害損失規模、災後恢復重建需求和地方財力、捐贈資金等情況,統籌現有各類財政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對地方實行總量包干,同時綜合運用各類政策,使政策安排、資金投入和重建規劃相互銜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重點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和產業等恢復重建,兼顧一般受災地區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修復和重建。
三是地方為主,各方支援。發揚偉大抗震救災精神,把國家支持、社會援助、群眾互助、生產自救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群眾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市場和社會力量,努力形成災後恢復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細算,注重實效。統籌實施各項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類資金,創新體制機制和思路辦法,把錢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國情、超標准建設,確保產生最大效益。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合規合理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標准,並考慮魯甸地震受災地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包干給地方,由雲南省統籌安排使用。財政部制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雲南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雲南省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和慈善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的捐贈資金認建或承建重建規劃內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二)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2)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在三年內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因地震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的耕地,在規定標准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4)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對因地震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
(5)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征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征稅款。
5.促進就業。
(1)鼓勵受災地區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雲南省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水資源費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內不上繳。雲南省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及時增加對受災地區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分別在正常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准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受災地區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類貸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採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三農」和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台、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理念,增強借貸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國家開發銀行可將受災地區城鎮居民住宅區重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給予貸款支持。對受災地區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方面給予優惠。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的本金償還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
5.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鼓勵上市公司參與受災地區重建,支持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和生產的公司融資申請。
(2)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業機構加大對災後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五)土地政策。
1.對受災地區及非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損毀,需要在原地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佔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2.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或採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可採取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其使用的原國有建設用地經政府收回後,可按相應的標准、用途採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並予以公示;對按規劃需要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被搬遷村莊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可復墾為耕地或由政府收回。
3.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准,報雲南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1)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如確有需要,可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並經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2)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並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有關部門備案後,採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雲南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3)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4)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受災地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7.在做好生態安全評估的基礎上,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佔用徵收林地定額。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
(1)將雲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崗位,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雲南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須優先吸納當地受災群眾就業。雲南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好受災群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對長期在外務工和轉移就業的受災地區勞動者,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和補助。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受災地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受災地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5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受災地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歇業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截止到企業恢復生產當月,最長不超過十八個月;對受災企業在恢復生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企業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受災地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一次性給予3000元創業補助金。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工傷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贈、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受災地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受災地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受災地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緩繳。
4.保障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看病就醫問題。
(2)傷員應急救治工作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內可在受災地區實行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向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一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受災地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解決。
5.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七)產業政策。
1.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結合受災地區特點,優化產業布局,實施差別化的產業政策。支持受災地區消納留存電量和中小水電,減少棄水,規劃建設水電鋁等清潔載能產業,促進礦電結合。
2.支持恢復發展規模化種養業、設施農業、特色經濟林及林下經濟、農產品精深加工業等產業,支持恢復發展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加強特色農產品產銷對接,發展特色農業和文化旅遊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3.對受災嚴重地區中央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4.支持雲南省將溪洛渡、向家壩水電站留給雲南的枯水期54億千瓦時留存電量留給受災地區使用,鼓勵符合條件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通過電價結算方式實現留存電量補償;支持受災地區建設中小水電、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及符合產業政策的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
(八)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進一步開展受災地區的航空遙感及地質災害調查、排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危險性評估工作。支持重點地區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與綜合治理工作。
2.有關部門要重點開展受災地區中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與更新,部署典型地區地質條件調查。開展災區地質災害成災機理和模式研究。開展當地斷裂帶的專題調查研究和監測,對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等。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險場所建設。
3.在農戶自願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符合條件的耕地優先納入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實施范圍。對因災損毀的退耕還林工程造林地補植補造種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財政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扶持。
4.對已經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造成公益林面積損毀,進行補植補造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將受災地區作為烏蒙山集中連片扶貧的重點地區,對受災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建設、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給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3.組織力量支持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原則上由雲南省自行審批。
4.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應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援。
5.支持受災地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制定的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指導雲南省編制的災後交通恢復重建專項規劃所確定的項目和資金安排原則,加快實施有關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執行期限和適用地區范圍的,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地區范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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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汶川重建需要多少資金
四川重建工程總投資超1萬億元 嚴防有人發橫財
在3年恢復重建期,四川將實施眾多的建設工程,總投資在1萬億元以上。為了確保各級政府災後重建資金、社會各界捐助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的使用安全,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省政府日前發出《關於災後重建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規定使用國家投資和捐助資金的項目必須招標
重建工程 投資將超萬億元
根據省政府《關於四川省2008年1~6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在3年恢復重建期,全省擬實施的工程眾多,投資資金將超過1萬億元。主要項目包括:多數極重災區縣城和鄉鎮都需要原地重建,部分縣城和鄉鎮還需異地新建;347.6萬套農村居民住房,97.8萬套城鎮居民住房;1.18萬所學校,1.1萬個基層衛生機構;19條國省干線公路4907公里,經濟干線公路715公里,農村公路2.88萬公里;災區的城鄉電網、水火電設施、煤礦,修復加固成品油管道和天然氣場井設施及輸氣管道等等。
用國家投資和捐助資金的項目須招標
《通知》規定,災後重建中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含國家融資)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使用捐助資金的項目,凡達到省政府規定的規模和標准,都必須進行招標(本通知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因時間較緊、任務重,不能滿足招標法定時間和程序要求的項目,經所在地市(州)政府同意後按規定進行比選。不能滿足招標也不能滿足比選時間要求、必須立即實施的應急工程,經所在地市(州)政府同意可以不招標不比選。但市(州)政府要從嚴掌握應急工程的范圍和標准,嚴禁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保證不發生以權謀私和工程質量問題。
《通知》還規定,具備幾種情形的項目可以不招標不比選,包括直接確定承包人,即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自建自用工程、全額捐資人指定具有相應資質單位建造的工程等。
嚴禁領導幹部利用重建為親友謀利
《通知》規定,所有災後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確定方式和結果都要公開(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項除外)。公開招標、比選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應至少在省指定媒介發布,所有項目業主和相關部門應在事後15日內將項目招投標情況報省發改委和省監察廳(省招監辦)備案,並由指定的網路將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各級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掛靠投標、串通投標、轉包、違法分包、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等行為的打擊力度。對在災後重建工程中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個人實行「禁入制」,3至5年內,全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業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標和參加比選,也不得確定其為應急工程的承包人。
《通知》規定,各級領導幹部、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及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招投標工作紀律,嚴禁干預和插手招投標活動,嚴禁利用職權為子女、親友謀利
Ⅶ 求災後重建政策文件
是這個吧,哥們給加分啊
「5.12」地震後重建政策文件匯編
彭州市工業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錄
一、《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發〔2008〕21號)摘編 ………………………………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62號)摘編………………………………5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實行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19號)摘編………………6
四、《中國銀監會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監發[2008]36號)摘編 …………………7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川府發[2008] 20號)摘編 …………………8
六、成都市相關政策 摘編 …………………11
七、彭州市災後重建及招商引資政策建議…………13
一、《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摘編
(一)財政支出政策。
中央財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支出,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包干使用」的原則,採取對居民個人補助、項目投資補助、企業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對城鄉居民倒塌毀損住房、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工農業恢復生產和重建等給予支持。
1、工商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中央財政對國資委管理的中央國有重點骨幹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採取按因災毀損恢復重建投資的一定比例注入資本金或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其中,注入資本金資金從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中安排。
2、中央財政對中央軍工企事業單位恢復生產和重建,通過項目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給予支持。
3、對地方工商、旅遊等企業恢復生產和重建,除中央財政對受災嚴重地區的重點行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外,原則上由地方負責統籌考慮資金支持辦法。鼓勵地方政府通過財政注資等方式,支持受災嚴重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二)稅收政策。
促進企業盡快恢復生產:
1、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
2、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促進就業:
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以上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註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為了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基金、收費負擔,三年內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用電企業、單位和個人,免收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對企業和有關經營者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水路客貨運附加費。
四川、甘肅、陝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建築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四川、甘肅、陝西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准屬於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受災地區地方性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滿足資本充足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充分運用資金,支持當地恢復重建合理的信貸需求。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在受災地區沒有營業網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跨地區貸款業務,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六個月,在2008年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2、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受災地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加大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發揮資本、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後恢復重建:
1、支持受災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後重建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和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來源。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非金融企業等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鼓勵融資創新,支持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開展針對受災地區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2、支持受災地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受災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向受災地區和生產受災地區重建、安置急需物資的公司的融資申請。支持受災地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資產注入和整體上市。支持證券交易所適當減免受災地區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等費用。加強對受災地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促使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金融業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可持續的原則支持災後重建,防止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五)產業扶持政策。
1、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生產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大型發電設備基地、高新技術、環保建材等產業以及化肥、農葯、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
2、調整產業結構。產業恢復重建要高起點、高標准、高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提高技術水平。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內的污染嚴重企業。中央財政對地方淘汰「兩高一資」落後產能給予適當獎勵。
3、優化產業布局。對不適宜原地重建的企業要異地遷建。在成都、德陽、綿陽、廣元等地將企業相對集中,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使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發揮的產業集中區。
4、改善產業發展環境。在恢復重建期內,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要求適度調整煤炭新建項目規模限制。實行直購電試點。
(六)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採取BOT、TOT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規劃易地重建村莊確需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並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業用地,實行劃撥土地。
3、降低地價。對投資規模大、促進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
4、增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留成。為支持受災嚴重地區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和發展,三年內將四川、甘肅、陝西三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
(七)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1、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2、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3、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四川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在地方盡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余、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的基礎上,仍有不足的,可動用部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對因災困難企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按《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務院令第111號)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達到退休年齡後,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 62號)摘編
(一)企業所得稅
1、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進出口稅收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葯品、搶救工具等,免徵進口環節稅收。
三、《國土資源部關於實行保障災後恢復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19號)摘編
(一)加快編制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災後重建用地規模和布局
1、優先核定重建用地規模。依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送審稿)確定的初步規模,考慮災後重建的實際需求,本著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優先核定災區建設用地總規模,統籌對城鎮、農村、基礎設施、產業建設等各項用地規模作出安排,妥善解決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的用地需求,為各類重建規劃用地安排提供依據。
2、統籌和優化用地布局。《災後重建土地利用規劃》優先安排過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民生產與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適當調整基本農田布局,根據城鄉人口合理安排用地規模和城鄉用地比例,形成有利於城鄉統籌發展的建設布局。規劃要相對集中工礦用地,適度撤並自然村落,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
後面的太長了,發不上來了,自己去網站看吧
Ⅷ 1.日本大地震為什麼會導致日本股票大跌 2.災後重建花的是政府的錢,是什麼引起恐慌性的拋售現象
發生災難了,經濟減速或停滯了,公司受災資產損失了,災難來臨民眾緊縮支出了。。。這些都能導致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惡化,股票大跌。
股民投到股市的錢是為了獲得較好收益的,股市要跌,留著股票就當是廢紙,是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啊,不恐慌這個恐慌什麼。
注資是為了穩定股市穩定經濟,等「出現大量海外資金迅速撤離的場景」的時候,再多的錢也於事無補了。
首先要明白一點,注資不代表這些錢就花出去了,只是為了增加流動性。現在救災還未結束,還談不了災後重建的事。災後重建的錢遲早還是要下來的,但不一定在這上面花得錢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