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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特殊性

發布時間:2021-09-14 05:47:04

信託的特點是什麼

1、 期限固定:一般在1~3年,運作期限明確,便於安排資金使用計劃
2、 收益確定版:保本保息,年權化收益一般為同期定存利率的2~3倍,穩健型配置必選
3、 安全性高:通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擔保公司、個人連帶責任保證等保證資金安全性,安全性高。
4、 費用低廉: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5、 門檻較高:一般100萬以上,300萬(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名額不超過50個
6、 募集迅速:募集速度快,一般一兩周可以結束
7、 財產獨立:信託財產獨立,不受信託公司影響,可用於抵押保管銀行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8、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3億元以上,業務牌照齊全

⑵ 信託類產品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信託目前在我們國家屬於比較畸形的理財產品,本質屬於質押類融資借貸,融資方內提供質押類容項目,信託公司、券商等提供發行通道,投資者提供資金對接項目。也就是影子銀行存在的另外一種方式。因為一般高收益肯定有高風險,但信託法及牌照等因素導致了這個有「特色」的理財產品。 信託項目對廣大客戶融資,拿房地產、礦產、股權等作為抵押,好的項目可能還有大的國有企業連帶擔保,或者有自有資金劣後。安全邊際高的信託融資利息不會太高。但高於同期銀行理財產品。 一般收益區間在7%-10%區間浮動,隨投資金額與期限不同而不同;風險:近期一些地產項目融資信託到期後兌付出現困難,信託會到一個集中兌付期,潮水退了會發現誰在裸游!現在分級類的信託產品(即有優先與劣後的分級,劣後資金保護優先份額的收益)
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若有其他問題可以追問或私信,記得採納。

⑶ 信託業的行業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盡管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信託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對信託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種類齊全的信託特別法,主要包括:《貸款信託法》、《證券投資信託法》、《抵押公司債券信託法》等等。但應當說當前我國信託業面臨的外部環境比起信託業發展初期,已發生了明顯改善。首先是法律環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別正式頒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信託法》之外,同年還制定出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並在2002年5月再次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全國保留的六十家信託投資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資產質量、專業人才隊伍都進行了重大重組和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了較大提升。
特別是我國入世後,伴隨著經濟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信託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託業的發展空間得以巨大拓展。與此同時,我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GDP總值2002年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六位,財產積累和可支配主體多樣化,各類發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居民存款已達10萬億人民幣)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國企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要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必須加以改革。
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個以法人信託市場、個人信託市場以及公益信託市場共同構建的信託市場體系,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信託理財機構和理財專家隊伍,提供種類齊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託品種和相關服務。一個信託業強勢崛起的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傳統的信託業務實際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信託范疇,不僅容易產生運營中的不規范,而且也很難為信託公司的長遠、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依託。雖然在當前特殊和轉軌期,還有部分信託機構較大程度的依靠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委託貸款等傳統業務維系,但是一個更加廣闊的充滿希望和挑戰回歸本業的信託市場空間已經打開,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託公司,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託產品,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信託、教育信託、房地產信託、土地開發信託、MBO資金信託、租賃信託等等,從而使得信託業亮點頻頻,真正具備了金融支柱的態勢。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中國的信託機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高峰時達一千餘家。經過最近一次的重組整合之後,只保留了六十家,從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縮減,從業態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減弱,但與之相伴而至的是信託機構作為一類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具有了資源的稀缺性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5號令,《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面對我國巨大的信託市場需求,現存的信託機構無疑面臨著一次空前難得的發展機遇。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目前採取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在對信託業規范管理的同時,也對信託業「金融超市」的特色帶來一定約束,但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也同樣具有約束效應。
相比之下,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
信託業的優勢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權靈活配置。信託關系依據主體自治原則,可以設計出一種全新的信託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結構。信託當事人一經簽訂信託合同,就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受託人。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規定,受託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利用信託受益權對法定權利進行重新劃分的機制,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科學的制度安排,是信託所特有的制度優勢。
(2)破產風險隔離。根據信託財產獨立性要求,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除享有約定的權益外,不得在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提出要求。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項信託業務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以及其他的信託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託財產所面臨的風險。
(3)信託機制具有混業經營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業經營優勢。信託財產形態多樣,可以是貨幣、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等。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亦同樣具有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它可投資於證券、實業,也可用於租賃、擔保、貸款等。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信託(投資)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及連通實業與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機構,可以在三者市場之間進行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
(4)信託創新具有個案化、靈活性的特點。信託之所以能夠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獲得廣泛應用,關鍵在於其更能體現以人為本,可以根據不同投資者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種個性化的非標准信託產品,通過集合投資、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多樣化和特定的需求。這種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進行個性化、靈活性產品設計的優勢,是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比擬的。
3.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創新
信託財產轉移與管理、長期規劃、彈性靈活是信託的主要內在機制特徵,信託應用空間十分廣闊,而創設信託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法學家們的想像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所以信託創新將會隨著人們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同時,信託理財專業化的趨勢亦愈加明顯,理財效率將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表決權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事業的運行機制等將成為信託創新的重要領地。

⑷ 信託的基本特徵和特點有哪些

信託的基本特徵:

  1. 信託是一種社會行為,必須嚴格遵守社會道德規范,這種社會行為應牢固地建立在三方當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礎上:

  2. 委託人對受託人寄以重大信任,將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歸受託人所有,而受託人又應對受益人負擔忠貞無私的義務,不得謀取私利,要為受益人的利益盡其職責。如果作為此種關系中關鍵環節的受託人不被其他兩方當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託之存在。信託的道德因素忠實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徵;

  3. 法理上受託人義務的雙重性:

    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受託人對其他兩方當事人承擔雙重義務。他對委託人承擔提供勞務給付義務,對受益人承擔提供金錢給付義務。這是在適法的信託文件中定了的。委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的目的,是讓受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經營或處理,要為向委託人承諾的目的服務。這種服務的具體表現,是為委託人提供必要的勞務。受託人在另一方面應為受益人提供信託文件規定的收益(金錢)這也是受託人承擔的—種法律上應盡的義務。受託人在法律上承擔信託雙重義務是信託的又一個特性;

  4.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權能的有限性:

    信託過程中,受託人承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與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所有權不同。民法上的財產所有權,指對標的物之絕對支配權,其所有人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受讓的信託財產所有權,不是為受託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託入管理、經營或處理財產的權能,須受信託目的、性質和范圍的限制。信託目的如何,應以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准,這種文件是指信託契約與遺囑;

  5. 信託是當事人為達到某種經濟上(或社會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託委託人為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財產作為信託標的物,為受益人的利益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以求達到當事人所要求的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但當事人本來的目的並不在發生信託財產移轉之效果,即是說,轉移財產不是當事人間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轉移財產是作為達到其為受益人取得信託收益之目的的一種手段。

⑸ 簡述信託與信託制度的概念和性質,特點和

信託就是信用委託,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信託業務是由委託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託人(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佔有、管理、使用信託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信託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託人,這是信

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③信託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是信託的兩個重要特徵。

信託關系是多方的,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這是信託的一個特徵。並且,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這又是信託的另一個重要特徵。

這種信託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後對信託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託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託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依據

⑹ 簡述信託財產的主要特性

1、轉讓性復。信託的成立,以制信託財產由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益而轉移財產並加以管理的制度。信託財產作為其載體,具有下列特徵:
信託財產的首要特徵是轉讓性,即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信託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
2、物上替代性。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託財產在信託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於信託財產。
3、獨立性。信託財產最根本的特徵在於其獨立性。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從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就信託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託,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託財產完全獨立於信託人的自有財產。就受託人而言,其雖因信託而取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但由於他並不能享有因行使信託財產所有權而帶來的信託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種信託財產必須獨立於其自有財產。

⑺ 什麼是信託信託有什麼特點

1、貸款信託類
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信託產品的投資種類
2、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3、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4、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信託產品的特點
1、安全性高
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安全性比較高,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2、收益較高
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幾年經濟狀況不是非常好的情況下,2013年集合信託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間,收益率還是很高的,畢竟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3、門檻較高
信託的門檻較高,分100萬/300萬兩個檔次,300萬可以自由選擇產品,但是100萬的銀監會規定只能有50個名額。
4、 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5、投資方式靈活
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管道的融資。
6、費用較低
一般無認購費,相關管理費、稅費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響預期收益。

⑻ 家族信託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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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的財富傳承方式
企業家可以自主決定或變更信託受益人,設定信託期限和執行條件,選擇可信賴的受託人和信託保護人;信託資產可以是現金、金融資產和公司股權。目前不動產信託在中國有賴於立法上的突破。
可防範債務風險
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信託機構,不受債權人的追索,不受司法查封凍結,當委託人或信託機構經營不善時,信託財產不被列入破產財產。這是家族信託的最大特點,可以實現財產的安全隔離。
可約束後代行為
對於不成器的子女,應根據情況拿出一定量的家族資產,設立信託基金。一方面通過科學的職業經理人機制使家族企業得以持續經營,一方面使原本錦衣玉食的子孫後代不至於窮困潦倒、衣食無著。
有利於信息保密
除非因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而遭司法機關持令調查,否則信託機構不得披露家族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信息。這對合理隱藏財富、處理敏感的家庭關系,甚至是將財產隱名傳承給特定的家族成員,提供了便利。
可優化公司治理,減少家庭糾紛
好的家族企業必須實現家族與公司的雙重治理,而家族信託可在其中起到舉足輕重的協調作用。比如對於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家族成員,可以設立信託代持其股權,同時限制其表決權。
有利於稅務籌劃
合理的信託架構,能夠起到稅收籌劃的作用。尤其遺產稅在中國開征在即,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其綜合稅率大約在30-50%之間。當委託人駕鶴西去後,信託財產因其獨立於委託人,不會作為遺產處理。
家族信託不管是在避稅還是在傳承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優勢,這也就是富豪們更傾向於通過家族信託延續家族的重要原因。不過家族信託在我國發展的時間還不長,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以便更好地滿足客戶們的各類需求。

⑼ 個人信託的特點

個人信託特點:
專業的信託財產管理。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財產妥善存續管理。專個人信託在實際運作上極屬富彈性,在符合法令的要求下,其目的、范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委託人的各別需要而制定,進而達到保存財產、避免浪費、執行遺囑、監護子女、照顧遺族等多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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