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margin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專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屬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信信託-青島舒斯貝爾項目(7.1億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託於2010年8月23日設立「中信—舒斯貝爾特定資產收益權投資集合信託計劃」,期限2年,共募集資金7.1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9%~13%,期限為30個月,以此推算該筆產品將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託共募集優先順序資金總額5億元。
資金投向:資金用於購買青島舒斯貝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青島乾正置業有限公司的「即墨溫泉住宅項目」的特定地塊開發收益權。
風險控制: 1.將位於青島黃島區的「黃島鳳凰灣綜合項目」和「溫泉住宅項目」兩宗地塊使用權作為抵押,當時的評估價為12.7億元。2.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財務經理,對項目公司重大決策擁有一票否決權。
融資方背景:舒斯貝爾是山東日照的一家小型地產開發商,山東舒斯貝爾為澳大利亞舒斯貝爾集團的全資子公司,舒斯貝爾實際掌權人為齊曉香。齊曉香曾因多次行賄,低價拿地、捷徑審批等特權使得其在日照開發的多個項目賺足了資金。案發不久後便長期定居海外。目前該房企因項目多年不開工、資金鏈緊張等問題在日照當地口碑較差,而資金鏈出現緊張的真正原因或是由於大量資金移往國外所致。
項目現狀:涉案中的舒斯貝爾青島項目一直沒有真正動工,只建成了總面積3200平方米的售樓處與樣板間,4.2萬平方米的地下車庫仍在建設中。加上信託融資成本10%~15%,舒斯貝爾共需支付中信信託約6億元。中信信託對所抵押地塊於1月8日進行了拍賣,起拍價為7.89億元,但項目最終流拍。
點評:1.中信信託並未對該項目融資方誠信做到可靠的評估,項目實際控制人有行賄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國外轉移資產的嫌疑。2.該信託計劃兌付在即,造成拍賣時間倉促,且拍賣地塊價值未得到市場認可。該地塊將再次折價進行拍賣,市場預計價值5億元左右。信託兌付缺口約1億元,且兌付很難按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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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訴樂山市八達工貿公司清算小組、成都市絲絨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原告:上海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租賃公司)。
被告:樂山市八達工貿公司清算小組(下稱工貿公司)。
被告:成都絲絨廠(下稱絲絨廠)〉
1988年6月,工貿公司與租賃有限公司西南辦事處(下稱西辦)達成由租賃公司租賃給工貿公司兩輛大型豪華旅遊客車的意向性協議。隨後,西辦將該租賃業務上報租賃公司。同年7月14日,租賃公司書面授權西辦經理楊剛虹與工貿公司簽約,合同可使用西辦印章。同月20日,工貿公司因急於購買大客車,即以自己的名義與重慶客車總廠簽訂了一份購買兩輛CQ465s型大客車及附件的購貨合同,總價款56萬元。西辦得知後,對該行為予以認可。同月22日,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正式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楊剛虹在合同上簽了字,但合同蓋章是西辦。該合同確認工貿公司與重慶客車總廠簽訂的購貨合同是雙方所簽租賃合同的附件。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根據工貿公司要求,出資購買兩輛重慶客車總廠生產的CQ465s型大型旅遊客車,並出租給工貿公司在海南省進行營運;租賃期間,租賃物件所有權屬出租方,工貿公司享有使用權,但不得對外銷售、轉讓、轉租、抵押;租賃期滿,工貿公司支付人民幣10萬元的名義貨價後,租賃物件所有權轉移給工貿公司;租期一年半;租金總額為人民幣709500元,每半年償還租金一次,從1988年7月23日起分3次付清;工貿公司逾期未付,在合同規定利率基礎上加收1.5%的罰息。同月24日,絲絨廠開出了不可撤銷保證書,確認此擔保是租賃合同項下的擔保,工貿公司不能按時履約,由絲絨廠在收到西辦通知後7日內代替承租人償付租金。租賃合同簽訂後,西辦將該合同報送租賃公司。同月30日,租賃公司書面確認該合同,並委託西辦執行。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以四川省工商新技術開發公司(下稱工商公司)名義,於同月26日向工貿公司匯款60萬元,註明用途是購設備。工貿公司收款後,付給重慶客車總廠貨款567100元,並將該款全部用於注冊,並證明資金來源系租賃公司融資款。同年9月、11月,重慶客車總廠分別將兩輛大客車交付給工貿公司,並由工貿公司的分支機構海南三亞八達陸運工貿公司(下稱海南公司)在海南省進行營運。1988年7月30日起至1990年10月24日止,工貿公司以手續費、委託費、還款付息等名義向租賃公司共付租金77369.33元。1990年4月20日,工貿公司在宜賓市電腦技術服務公司(下稱電腦公司)明知該車系「融資性購車」的情況下,單方將車以融資方式轉租給電腦公司,並約定:工貿公司有權根據情況收回兩台車。
另外,1988年3月5日,租賃公司與工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委託工商公司為該公司西南地區駐成都的代理部,代理部的代理業務以「西辦」之名及印章進行,代理部在對項目初審後報租賃公司終審後由租賃公司對外簽合同。工貿公司於1990年6月6日經工商局批准注銷,同年11月20日,該公司主管部門樂山市政府經協辦成立了該公司清理小組。
原告租賃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工貿公司償付租金、延遲利息及罰息共計884520.61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絲絨廠作為保證人對此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工貿公司辯稱:西辦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作為簽約主體,該合同是名為「租賃」,實為由工商公司出資、我公司出手續聯辦海南公司,現海南公司虧損,應由原告負責,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絲絨廠辯稱: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的是大客車租賃合同,但工貿公司未實際收到租賃公司租賃物,因此,該合同未履行。本案實質是由工商公司借款60萬元給工貿公司。我廠是給雙方的租車合同擔保,而不是給借款合同擔保,因此,我廠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後,通知電腦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於1990年9月10日裁定扣押案涉兩台客車。為避免損失擴大,該院又於1991年8月對該車進行處理,獲款115000元,此後通知電腦公司退出訴訟。
「審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上述事實,認為:
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九條關於「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等規定,本案租賃公司對工貿公司與廠商直接簽訂的購貨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予以確認,並特別註明該購貨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同時,出租方委託工商公司匯款也在租賃合同中進行了約定。租賃公司對代理部、西辦以該公司名義與工貿公司協商簽約,事前有特別授權,事後對所簽合同予以認可,委託代理關系成立。因此,該租賃合同是雙方在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應認真地全面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工貿公司未按期向租賃公司給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六條關於「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於「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的規定,結合查證事實,工貿公司逾期付款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延遲利息。在工貿公司尚未清理完債權債務已注銷的情況下,其主管部門為清理該公司債權債務成立了清算小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由清算小組參加訴訟,並以工貿公司的財產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關於「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以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對租金償付連帶責任的保證責任形式,確認保證人絲絨廠應對償付租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工貿公司清算小組應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以工貿公司的財產,向租賃公司償還租金、遲延利息、罰息共計760991.85元,逾期未付,由絲絨廠向租賃公司直接償還。
宣判後,原、被告都沒有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件國內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處理本案的關鍵是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1.關於合同的效力。確認的關鍵是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西辦是租賃公司在西南地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代理人,租賃公司是被代理人,雙方是委託代理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租賃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以西辦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合同的簽訂,西辦是根據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在對項目初審後報租賃公司終審,租賃公司終審後,全權授權西辦經理楊剛虹以租賃公司名義對外簽約,並註明印章可使用西辦印章(這實際是代章行為);合同簽訂後,租賃公司經過審查,書面確認該合同,並委託西辦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支付了融資款;工貿公司在申報注冊資金時,亦承認60萬元是租賃公司融資款。因此,西辦實質是代理租賃公司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種代理行為,在租賃公司與工貿公司之間設立了融資租賃大客車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雙方並按照約定實際履行。租賃公司作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應確認有效。當然租賃公司在授權時註明合同可使用西辦印章,這一代章行為是對委託代理不適當、不規范的履行,這一點應該明確。
2.關於合同的性質。即本案是「融資」還是「借貸」,這關繫到實體處理中保證人是否可以免責。從融資租賃的法律特徵來看,融資租賃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集資本設備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貨方,出資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件,取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貨方交付的租賃物件,支付租金並取得租賃物件的使用權。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於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單純的資金借貸關系,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資金融通表現形式為出租設備,承租人直接獲得的是設備使用權而不是貸款。由於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向承租方融通資金,支付購貨款,其權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設備所有權。所以,就國內融資租賃而言,一項融資租賃活動,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調整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在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購貨合同中,供貨人是指定的,購買人名義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還可以是代理商。從本案來看,購買人名義上雖是承租人,但實際付款人是出租人,工商公司與租賃公司是委託匯款關系,且合同明確約定,承租人直接獲得的只是大客車使用權而不是貸款,大客車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故本案性質定為融資租賃是正確的。保證人絲絨廠擔保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給付,故不能免責。
3.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件,對出租人的權益如何保護。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產權歸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權,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對租賃物件擅自行使處分權,包括轉租。對承租人將租賃物擅自轉讓給有過錯的第三人,出租人有權要求第三人返還。本案中,工貿公司擅自將大客車轉租給電腦公司,是損害出租人權益的民事侵權行為。電腦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系「融資性購車」的情況下,仍接受承租人擅自處分的租賃物,應推定為惡意佔有。故法院認定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追加電腦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並依據「返還」原則,將租賃物查封、扣押後,為減少損失,將處理後的價款退還工貿公司,是正確的。在審理中,電腦公司認為他們已依據轉租合同約定,讓工貿公司收回了租賃物,請求退出訴訟,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該案租賃物已實際收回,電腦公司對收回租賃物亦認可,電腦公司繼續參加訴訟,與本案的處理結果已無實際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故同意其退出訴訟,是正確的。
(來自網路)
❹ 我想請教高手,有關銷售挖掘機財務處理流程。特別是委託融資的銷售。
委託融資銷售挖掘機,對你方來說仍是實現銷售,區別只是在形式上:簽訂三方協議,把銷售發票開具給融資租賃公司,把實物發給承租方;向融資租賃公司收款。
❺ 金錢信託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個案(一)
陳姓夫妻在大陸拼經濟賺錢,准備了五千萬元給小孩當教育、生活費,放在身邊怕親戚借用或投資失利,交給小孩又怕子女亂花及被騙,建議可將此五千萬元存在銀行信託,投資固定收益的商品讓資產呈穩定增值,每個月只設置給子女三萬元生活費,這樣一來將資產做有效的運用外又能發揮照顧子女的目的。
個案(二)
庄姓夫妻離異,雙方協議妻子擁有子女監護權,庄先生雖准備了三千萬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揮霍或者將資金移作他用,此時,建議庄先生可以將三千萬元交付銀行信託,指定期間受益人及滿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後能不能再領生活費?孩子每學期的學雜費、生活費是多少等等?
個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壽險時,怕夫妻雙方萬一身故時,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險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難保保險金不會被監護人挪用,如此保險就可以與信託結合成保險金信託,建議可以設置子女每個月可以提領的生活費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將分配期限延長澤被孫輩,子女成年時或信託期滿再將剩餘的金額移轉子女或孫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國人家族富不過三代的迷思。
個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拚事業錯失姻緣,現在經人介紹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倆雖恩愛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並不是很滿意媳婦的身份,總覺得不是台灣人讓倆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過信託的協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領取大筆遺產後棄家人於不顧,二來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後外籍新娘該有的權益。
建議信託規劃方式:周先生生前信託一大筆金錢,結合遺囑信託,以月俸方式給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則不用擔心周太太突然擁有一大筆保險理財金,會拋下年幼子女回到故鄉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財產主要為不動產,不想處分為現金分配,可透過信託分割使用權與所有權,讓名下財產做更有效率的運用。
可是購買保險縱使有上述種種的保障功能,有沒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單結合信託來做一些穩健的投資理財呢?舉A先生的案例說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 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後)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之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搭配現金部位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創造每年固定收益來支付信託相關成本。
步驟3.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之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規劃說明
A先生:方案(二) 穩健:承做保單貸款
客戶現況 :
A先生當前有保單,保價金約500萬美金
客戶需求 :
(1) 如何依客戶之意願將資金轉移給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後)。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資產管理為客戶創造永續的生活費用。
規劃方向 :
步驟1.客戶承做保險金信託,信託標的為「保單+金錢」
步驟2.於信託存續中,利用信託公司持有保單並向銀行貸出款項,搭配現金部位交付全權委託投資做l e 固定收益投資,創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貸款成本暨銀行與信託相關費用。
步驟3. 於信託契約中明訂未來信託資產的分配,將身故後資產轉移問題交由信託全權處理,較富彈性及符合人性。
❻ 各位從事金融界的同志,夾層融資的定義,最好能例舉一個實際操作案例,請不要單純復制粘貼,真心求助!
融資方式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❼ 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的目 錄
第一章 F房地產集團的信託融資「成長故事」
第一節 F房地產集團簡介及其金融化發展路徑
第二節 F房地產集團與信託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F房地產集團的房地產基金實踐
第二章 房地產信託融資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信託市場透視
第二節 貸款模式
第三節 股權模式
第四節 權益模式
第五節 准資產證券化模式
第六節 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產信託的操作流程與風險控制
第一節 房地產信託業務的基本流程以及風險識別
第二節 房地產信託項目的風險控制機制
第三節 投資者選購房地產信託產品的風險識別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體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企業
第二節 地方政府
第三節 房地產私募基金
第四節 建築企業
第五章 不同時點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拿地」期間
第二節 「五證」期間
第三節 物業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業態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節 商業地產和產業地產
第三節 旅遊地產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產信託融資及其案例
第一節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二節 房地產流通服務
第三節 房地產資源並購
第八章 房地產基金:信託型、公司型、有限合夥型及其組合
第一節 房地產私募基金市場分析
第二節 信託型房地產基金
第三節 公司型房地產基金
第四節 有限合夥型房地產基金
第五節 組合型房地產基金
附錄
1.全國信託公司聯系方式
2.全國信託公司股東情況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包含房地產信託)
4.房地產信託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5.房地產信託立法的相關草案
6.房地產信託相關合同文本(參考)
7.房地產信託盡職調查報告(參考)
8.房地產信託相關交易文本(參考)
9.房地產信託受益權轉讓
10.房地產企業(上市與非上市)信託融資一覽表
11.房地產基金(有限合夥)相關文本(參考)
12.房地產信託融資實務培訓提綱(參考)
序 (王連洲)
信託法律網主編、信澤金理財顧問公司總經理王巍,懷著對中國信託業未來發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許,前兩年就向我談起他未來展業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業務專長,辦好信託法律網和信澤金理財顧問公司,特別是准備編寫一套突出信託創新和實務操作方面的叢書,為推動信託制度在中國的根植與發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實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備將我本人在全國人大財經委任職期間,參與信託立法的一些主要過程與經歷,編輯成冊,作為叢書的第一冊。其主要內容包括本人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如何調進全國人大財經委;信託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託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參與主體;信託法制定為什麼拖延了八年時間,其中主要的阻力和爭議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信託的法律定義為什麼用信託資產的「委託給」而不用信託資產的「移轉」;信託法為什麼沒有對信託機構經營活動做出規定;參與歷次信託論壇和境內外信託考察調研的情況與感想等等。將其分門別類歸納整理,輔之以信託法主要精神的釋讀,採取兩人彼此對話的表現形式,付梓成書。這對釐清中國《信託法》制定的前因後果與脈絡,總結信託制度實施中的經驗和教訓,推動信託功能知識的普及,拓展業界人士未來發展的思路,或許可提供一些令人感興趣的借鑒資料。這是一件有助於信託制度普及推廣的工作,沒有理由不樂觀其成。這項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託法律網的《信託周刊》中登載過。但是由於本人辦公地和居住地的幾次搬動,反映信託法起草工作活動的原始資料尚缺不少,需要繼續搜集和充實,因而付梓成書的時間不得不有所推遲。
而目前准備條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編的這本《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滿足市場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隨著信託「一法兩規」的相繼頒布和實施,極大地推動了中國信託制度功能的挖掘和發揮,促進了信託回歸主業的快速發展,以往懦弱受氣的信託丑小鴨逐漸變成了雄翔藍天的白天鵝。2011年上半年信託公司的資產規模已經遠遠超過基金公司的資產規模,達到了三萬七千多億元,特別是為應對近幾年世界金融危機風暴的波及,國內實施四萬億元投資計劃,給國內房地產信託的大發展帶來了契機。僅2011年上半年,房地產信託就經歷了一輪「罕見的快速成長」,二季度房地產信託資產的余額已達6052億元,比一季度4869億元超出24%左右,占信託資產總額的比例高達16.91%。在房企融資需求的強勁拉動下,房地產信託的規模和佔比頻頻刷新歷史記錄。目前,房地產信託已經成為銀行貸款之外的一條重要金融渠道,在社會上的認知度不斷提高,面對穩中有緊的貨幣政策,房地產信託依然備受各界關注。而市場急需的房地產信託專業書籍卻幾乎空白,市面上僅有的幾本與房地產信託有關的圖書,也多為理論探討或學術著作。這對於各信託公司及專業人士來說,實在無濟於事。鑒於此,王巍等為把金融信託與房地產這二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也為了讓讀者在「實務總結+案例分析」的氛圍下,掌握更多的房地產金融實用知識,率先編輯出版「房地產信託投融資實務及典型案例」一書。
該書著重介紹最新的、實戰型的房地產信託操作模式,以「房地產信託能為房地產項目解決哪些問題」為切入點,從房地產信託融資的主體、業態以及類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闡述運用信託,以解房地產項目融資的燃眉之急。本書直擊市場熱點,向讀者介紹了房地產信託融資的業務流程、模式和案例,並涉及房地產基金等前沿的實務信息、實務知識、實務案例和融資技巧等。與此同時,該書以「專業知識闡述+經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現給讀者一個個房地產信託融資的經典、鮮活的實務操作案例,為房地產和金融專業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識和信息以及實用的參考方案。凡此種種,無不鮮明地突出了該書的實務性、實用性和實戰性,成為信託公司、房地產企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評估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等機構從業人員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資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學生等不可多得的寶貴讀物。
王連洲
2011年9月21日
後記 (信澤金)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本書以房地產信託投融資的實務操作與典型案例為主要內容,對信託模式在房地產金融領域的創新實踐進行了初步探索和總結。作為「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第一本,我們衷心希望以「房地產信託」這一熱點話題作為開端,與各位同仁進行交流與探討。
首先,感謝金融行業的各位領導和朋友對本書給予了深切關懷,他們不僅提供了編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寶貴經驗,使我們有勇氣、有信心推出這樣一本「頗具難度」的小冊子。尤其要感謝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連洲老師,他不僅擔當起「信澤金智庫系列叢書」的主編,而且為本書作序,從各方面給予了重要指導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謝中國信託行業的六十多家信託公司,它們作為富有活力和創造力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既是房地產金融創新的踐行者,也是本書中不少案例的原創者。與其說我們在編撰信託讀本,不如說我們在總結信託實踐。眾多信託公司的豐富實踐和寶貴經驗,無疑為本書提供了最生動的素材,這也是本書誕生的源頭。我們希望本書能為信託公司價值理念的傳播發揮些許作用。
再次,感謝信澤金的編輯組同仁,丁曉娟、甄浩、王武、黃玲在本書籌劃和編寫過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劉憲鳳、王曉慧、杜志恆、禹樂、袁惠邦、趙小華以及其他同仁也參與了本書的部分編輯和校對工作。總之,本書是團隊協作的結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結果,也是信澤金在信託研發領域的又一次全新嘗試。
最後,也是極為重要的,我們要感謝經濟管理出版社對本書的出版發行給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謝郭麗娟女士在本書的編輯校對和出版發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開幾百頁的書稿以及其中的各種圖表,我們都深深感慨於郭麗娟女士以及其他編輯同仁在字里行間做出的不懈努力。我們希望本書能在眾人的同心協力下成為中國信託理念傳播的有益嘗試。
「信託潤澤金融,信任澤被財富。」讓我們繼續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國金融變革與財富管理創新的大潮中,不斷傳播信託的實用價值觀,造福於社會。誠摯期待廣大讀者對本書的不足之處提出寶貴意見,同時也歡迎各位同仁與我們交流探討信託的各類話題。
信澤金研發中心圖書編輯組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