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有效與否
1、宣傳冊的內容不能作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只有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才視為要約。即商業廣告不僅要內容具體確定,而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該宣傳冊僅承諾年收益率,且雙方在合同中重新約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該宣傳冊不應視為要約,也就不能成為理財合同的一部分。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 2、理財合同中關於保證收益率的約定是無效。 首先,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託合同制度的相關規定,被代理人(委託人)對代理人(受託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只承擔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被代理人損失的責任。根據權責相當的原則,他就不需對被代理人承擔任何保底責任(當然,如果他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則要承擔背信責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保底責任,並且與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則勢必會導致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從屬的代理關系演變成平等的合作關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關系,也不應有單方的保底責任。因為平等的合作關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擔全部風險。否則就違背了公平原則。 其次,根據《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的規定,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應列明具體的委託事項,受託人應根據在與委託人簽訂的受託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的方式為委託人管理受託投資,但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因此,即便將委託理財行為作為以轉移委託資產所有權為基本特徵的信託制度來說,任何形式的保底條款亦是不允許的。 再次,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的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買賣價格;《證券法》又規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為承諾。顯然,《證券法》從維護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出發,根本上否定了證券公司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
❷ 什麼條件可以移民新加坡
2、企業家必須表明資產投資方向和具體用途。3、企業家必須向新加坡政府預先提交申請。投資者的家庭成員:1、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可直接申請成為永久居民。2、父母可申請親屬長期簽證,在新加坡居住。3、如父母和岳父母需同時申請永久居民權,每增加一名申請人,存款需增加30萬新幣。二、投資方式(兩種任選一種) 根據新加坡政府有關移民政策規定,有如下兩個途徑:1、edb(新加坡經濟發展局)投資方案:此項計劃主要吸引更多的企業家來新加坡投資。edb投資方案1:通過對投資於已有的或新注冊的新加坡公司100萬新幣而從事獲准活動;edb投資方案2:對經edb批準的在新加坡注冊的風險基金,或信託基金至少投資150萬新幣(建議,申請時間短,入籍更快)。edb投資方案3:投資200萬新幣,可以注冊公司,或風險基金,其中50%可投資私人住宅房地產(可以是公寓樓)。2、mas(新加坡金管局)投資計劃:此項計劃為向具有高額凈資產認識提供將其金融資產留在新加坡而申請新加坡永久居留的機會。要求:a、個人資產凈值在2000萬新幣以上的人士;b、將500萬新幣的金融資產存入mas監管的金融機構管理,或存入300萬新幣的上述資產,並購買聖淘沙島的聖淘沙別墅。三、新加坡居留申請所需材料清單 公證文件類(所有公證需中英文對照)1.主申請人的結婚公證或離婚(如有);2.如果是離婚的帶孩子一起申請的話,要提供撫養權公證,及小孩的領養證公證;3.所有申請人的出生公證;4.所有申請人的整本護照公證(有效期一年以上);5.曾用名公證;(如有)6.全家戶口簿的公證;7.16歲以上申請人的無犯罪公證(有效期6個月);8.營業執照副本公證(如有會計事務所蓋章就不需公證);9.驗資報告公證(如有會計事務所蓋章就不需公證);10.簽名表公證(如果客戶在有新加坡領館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廈門、香港等,最好請客戶直接去當地的新加坡領館認證,就不需做公證了)。其它類 11.所有申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出生證(如有);12.個人經商經驗介紹(中英文對照)(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陳述:①主申請的自我介紹,申請人從哪年開始進入公司;②公司背景;③申請人因何進行這個行業,如何創業,如何從一個小公司擴展成一個具規模的企業;④個人收入及公司營業額的狀況;⑤公司的大客戶或大供應商,⑥個人和公司的成就、榮譽,申請人為企業所做出的貢獻及為企業帶來的效益,注意不要涉及政治;⑦公司目前的新項目,對企業未來的描述;⑧申請人盡可能不要太詳細描述在新加坡的發展,只需提到對新加坡的教育體系、環境等其他方面感覺不錯;⑨寫完後申請人要簽名。公司文件類 14.工商局的最新登記記錄(原件,必須有工商部門的公章),該記錄上須體現主申請在公司所佔的股份情況;15.公司情況介紹(中英文對照);16.公司的組織結構圖(標明申請人的位置),需蓋公司章;17.如果申請人是股東之一,請提供公司成立或變更時的驗資報告(會計事務所蓋章或做公證)、轉讓協議復印件,加蓋會計事務所公章;18.任職公司的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會計事務所公章;19.申請人的收入證明;20.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原件(需根據方案出具);21.公司宣傳圖冊或公司簡介,有關公司業績或參加商務活動的照片;22.申請人的名片四張(必須是總經理或總裁、董事以上的職位);可以在網上查詢一下申請人及其公司的資料,注意客戶所提供的資料的有關信息要與網上一致。
❸ 清華大學經濟與金融國際班詳細介紹
額。。我就是清華經管的~
以下摘自經管的宣傳冊~
經管學院2007年本科招生新設「經濟與金融」(國際班)專業。此專業的培養目標是:為經濟,金融,工商, 政治,法律,社會等各界及各社會科學學術界培養既掌握系統的經濟學與金融學理論和分析方法,又具備解決現代經濟特別是金融領域中實際問題的技能,既具有國際視野同時也了解中國國情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經濟學的研究和應用具有廣闊的前景;金融則是經濟學應用最為廣泛與深入的領域之一.本科經濟與金融專業的學習可為眾多的職業選擇打下堅實的基礎.
以下為分專業時經濟與金融專業的會議記錄~
分專業講座經濟金融專場
經濟專業介紹:
白重恩
今天我們介紹經濟與金融專業。
先來介紹這個專業的來源。
本來我們是四個專業,經濟與金融是分開的。兩年多前,我們決定合二為一,原因是我們參考了很多經驗,尤其是香港的學校(美國的很多學校的本科時沒有金融專業的,沒有辦法參考)。我在香港的大學呆過一段時間,它們的本科有三個專業,經濟、金融、經濟與金融,每年選專業前兩個專業都不超過三個人,剩下的選經濟與金融的有200多個人。從中可以看出,同學們對經濟與金融的組合是非常看好的。不只是香港本地學生,現在香港的大學招了不少內地的學生,其中最熱門的還是經濟和金融專業。原因是,經濟和金融的組合是一個靈活性很大的組合,其中經濟學是比較基礎性的,而金融學,一般來說,美國有一個學科分類,裡面金融學是經濟學的一個分類,這兩個專業本身就沒有沖突,放在一起是合理的。
從香港的情況下看,這樣的組合很受歡迎。
為什麼受歡迎呢?
從幾個方面:
一、看市場的情況,在美國的尤其是比較好的大學裡面,比如哈佛,最大的本科專業是經濟學專業,為什麼?有幾個原因,有一個經濟學家,是哈佛大學的一個教授,曾經做過美國總統的XX首席。他的學生包括前財政部長,哈佛大學前校長等。曾經有學生問他,為什麼要研究選擇經濟,他反問,你們認為生活中最大的問題是什麼問題,學生說了一些,大部分大家關心的問題就是經濟問題。如果嚴肅地談一個問題,往往是與經濟或金融有關的,所以經濟是一個比較嚴格的科學,可以培養我們嚴謹的思維模式,同時也是一個入世的科學,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因此,它成為很多比較應用的科學的基礎。學了經濟專業以後做什麼?讀法律、管理、政治、公共管理、國際關系的研究生里,很多來自經濟學專業本科。形象地說,學了經濟學以後勢能高,可以流到各個方向去。
二、以上的說法可能有點虛,大部分同學還是關心工資。
那我們來列一組數字:我們念美國的數據
2007夏美國各本科專業畢業的
專業 average start salary 後來的薪水
5.economics 50,000 98,000
6.finance 48,000 88,000
7.accounting 46,000 77,000
8.bussiniess 43,000
10.marketing 40,000
可以看到經濟金融這一塊起薪高,發展潛力也很好,而且從排名上看經濟和金融是靠得很近的。
為什麼呢?經濟學的訓練可以幫助人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剛開始找工作時大家都沒有什麼實戰經驗,那這種能力就可以提高長期發展的潛力。
三、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經管網站上錢穎一院長的的幾個演講,第一個演講是講清華最重要的精神是追求卓越;第二個是在本科生開學典禮的演講,講的是本科生的教育應該遵循什麼理念。我們經管學院對本科培養方案進行了修改,體現了一些理念,比如:像清華這樣的大學是要培養人手、人才還是人物?我們應該培養人物,同時清華的學生應該努力使自己成為人物。怎麼成為一個任務?要有一個長遠的眼光,注意提升自己的能力,因此在大學教育中,應該強調通識教育 ,通識教育學的是基礎的東西,不會在幾年後過時,但過窄的專業就有這種問題。
不少學者做過這方面的研究。很多人認為應該多搞職業教育。短期來說技術教育的確可以馬上找到工作帶來高回報,但是長期收益不好,長期是通識教育帶來回報高,這是有數據為證的。實行通識教育是我們為同學的未來著想。
在我們的本科教育中,教學方案是這樣的:
1. 強調通識教育,這點在上面已經說過了。
2. 優秀人才培養計劃。
從大三第一學期開始,由同學報名,學院組織老師選拔優秀人才,目的是想對某些優秀同學提供更多幫助。主要從三個方面,學術、領導力、創業。為什麼選著三個方向呢。我們認為長遠來說這三個方向是比較有潛力的一個方向,也是大學應該有的方向。大學最終的目的是追求真理,而學術目的是動員很多老師給同學做研究,幫助同學,給更多的機會,更好的起點進行學術研究,希望更多的同學追求真理,追求學術生涯,這個方向在過去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5字班裡有五位成功申請出國讀博的,我們都知道去年是申請出國困難的一年,經濟不好的時候教育比較繁榮,因為找不到工作就去讀書了,因為歐美經濟不好,很多歐美學生競爭,但我們還是有成果的。其他的同學國內讀博,出國讀碩,國內讀碩,只有一位工作。不是說大家都要讀博,我們希望大家有多種選擇,但必須培養對學術有興趣的同學。
領導力培養計劃:找一些校友中在領導崗位上做得不錯的。希望學一點比較基礎的東西,可以幫助增強能力的東西。
創業培養計劃:差不多。
我們希望為優秀學生提供更好的條件。
3. 加強對批判性思維的培養。
批判性思維有兩個元素:一不盲從權威,二不否定一切。兩者之間如何取得平衡呢?好比10個經濟學家有10個不同觀點,很多事情開始看是沒有唯一的答案的,不同角度看就有不同的答案。權威可能只是從一個角度來得出結論的,我們一是學會從其他角度看,二是不接受一切,比如有十個觀點,我們要有判斷能力,從中選出最適合我們的。理論的研究,就要建立不同的模型得出不同的結論。實證研究就要找出與事實最切合的結論。經濟學金融學可以幫助我們強化從不同高角度看問題,在眾多角度中選擇合理角度的能力。
以上三大點都能在我們專業得到最大的體現。
現在介紹經濟系老師:
最近幾年變動很大,引進老師很多,兩股力量的結合造成非常有活力的研究教學的環境,長期在國內的老師在教學中,李子奈在推進 xxx老師……好多不想打
Q&A
1、優秀培養計劃和大三交換的沖突
交換只佔一個學期,而培養計劃是一年都在進行的,大三上出國交流,可以在大三下和大四上進行計劃,出國不會對計劃產生影響,計劃持續一年時間。這個計劃和我們平常上課很不一樣,比如領導力,基本沒有課,就是到政府做一些調研,我們把它叫做「經驗性學習」,學術也是,在老師的幫助下選擇一個課題,一年的時間做學術,相當於把畢業論文提前到大三,對申請出國的同學有幫助。
2、5字班推研為什麼名額這么少
經濟系招研究生並不給大家特殊照顧,而是讓其他學校的優秀學生和我們競爭,也可能因為很多同學出國,所以推研少。還有部分去北大讀研的。我們認為在清華讀本科,再去北大讀碩士,是個很好的組合,因為兩校有不同的文化。
保險方向介紹:
陳秉正
保險精算專業方向簡介
這個專業方向是在金融學專業下面的
從專業上屬於金融學,從就業上,保險是金融的組成部分
從學術上,保險大部分屬於金融,小部分屬於經濟
從行業說屬於金融
99年開始建立,已經10年,共有六屆畢業生。每年十幾個學生左右,考慮就業沒有很大的市場。
保險屬於金融行業,有資金融通的功能。可以直接投資等等。保險行業需要大量金融人才。
保險業在國內,是金融業中發展最快的,金融業有四大行業:商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
就業人數,保險業最多,其次銀行業,我國銀行業最大是由歷史形成的。我們有106家全國性保險公司,保險業有很大發展空間,在國民經濟中起重大作用。保險業占國民總資產6萬億,投資效率遠高於銀行。
保險專業:1999年考慮到保險業對高端人才的需要,有荷蘭全球人壽保險集團(AEGON)捐資100完美元,建立清華大學中國保險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宗旨:高起點、國際化、厚基礎、寬視野。與國際上最好的大學合作,用最好的教材,專業方向課程少,對基礎課程要求非常高,通識教育。有較好的資助機會,現有三名老師,一名外籍特聘教授。未來金融中心在中國。
有6門課程,其中一門所有學生都學。課業負擔不會加重,不影響今後。有許多機會獎學金、暑期實習機會、資助參加北美保險精算師考試(SOA)、交換(滑鐵盧大學)。
學生管理方面與金融學學生相同,報名須註明保險方向。不單獨分班。
金融專業介紹:
李稻葵
強調兩點:1.請大家思考自己將來的發展方向,自己的志向,這遠比選專業重要。確定志向,目標明確;2.經濟側重學術發展,本科畢業後可轉向很多方向;金融學相對而言更加側重職業發展,稍微側重技術。找工作容易,但容易被定位為技術型高級白領,而缺乏管理才能。不注意參加管理會影響職業發展。
確定志向不要受外界影響,要小心同學之間、父母親人的影響,不要扎堆,要多元化。
Q&A
1. 進入金融還可不可以轉向管理
完全可以,但要多付出一些努力,要在Personal Statement中解釋好自己選擇金融的原因。解釋好將更有優勢。中國社會中有一個問題:我們教育體制培養出來的往往是同質性人才,我門怎樣讓自己與眾不同?這個問題解決好將脫穎而出。
要想辦法與別人有不同。
2. 本科時如何協調經濟與金融專業的關系?
這兩個專業差別很小,自己要盡早確定自己的志向,清楚自己的優勢和劣勢,找到自己潛在的特性
3. 選擇金融專業有多大可能成為技術人才,又有多大可能成為向您這樣的任務?
金融是經濟的重要分支,會計是金融的重要分支,專業有大融合的趨勢。本科教育不要太窄了,課太多技術性太強了,技術性強找工作容易但是也局限了自己的思維。要了解自己的類型,知道自己喜歡做什麼。
4. 從大一開始兩個專業上一樣的課,請老師講一下三個專業職業的發展方向有什麼不一樣?工作與研究
會計:專業性技術性職業性比較強,優勢是能夠馬上入手,能了解很多非常實用的會計知識,局限性是 在一個成熟穩定的社會里,領導人是屬於思想型的,非技術性的專業。
5. 在推研上比例
經濟金融在課程上,略有區別。金融系推研比例很低,金融系64位只有10個推研名額,經濟系25位12個名額。我們在考慮變革。
6. 從研究方向講我們有好多個,推研程序如何
校外推研,除了北大,只要成績過50%,成功比例是很高的,外系也不錯。
7. 您的學生時代思考過您今天的職業方向嗎?
是的。剛入學時就羨慕老師,在學校里做研究這種工作和社會方式是我很嚮往的。而且我的背景與你們不同,80年剛剛開始經濟改革。特別想了解經濟學和管理學能做什麼。我覺得大家應該知道自己想干什麼,但是不可能知道一步步該怎麼走。
8. 知道自己的特長和弊端的時候還是不知道哪個行業適合我,怎麼做?
Optimal choice是三合一的,主觀理想,客觀條件。同學們可能知道主觀理想,但是不清楚客觀約束,我的建議是多去看一點過來人的人生軌跡,多讀一些傳記、訪談、采訪。
9. 人生發展要多元化,
不能修了必修課就拿兩個學位。堅持志向不變,不要太顧忌
10. 我有志向但是與自己不符合,清華有沒有測試自身特質的東西。
一年級有一門課:人生規劃很不錯。還有職業發展中心也會提供建議。
❹ 中國華鼎國學研究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華鼎國學研究基金會,簡稱:國學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uading Foundation on Chinese Studies.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共建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千萬元,來源於深圳市朗潤投資有限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參事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前門東大街1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1.受政府委託,從事國學研究項目的管理與運作,支持和資助各類弘揚國學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產業的基地建設和各類教育機構;獎勵海內外對中國國學研究和傳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士(包括學術著作、書畫精品和各類作品等)。
2.為全國特別是貧困地區和弱勢群體接受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和熏陶提供資助,並對開展此類活動並取得優良成果的教育文化機構提供資金支持或個人獎學金。
3.為港澳台地區和外國友好人士來華研修國學或從事中國國學推廣活動提供資助;積極開展海外交流,與對我友好的各國文化機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聯合舉辦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活動。
4.創辦面向海內外的弘揚中國國學的出版物和其他大眾傳播工具;支持籌建各類教育機構,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學教育與培訓。
5.組織舉辦其他符合本會章程宗旨的具有國際、國內影響的重點項目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熱心本基金會相關事業,自願為公益事業做出貢獻;
(三)具有相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在本會相關領域具備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基金會章程和決議的實施;
(三)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本基金會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五)有權在理事會上提出質詢;
(六)執行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會分配的工作;
(七)理事應當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八)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九)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 提出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支持與資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所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國學研究,支持和資助各類弘揚國學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產業的基地建設;
(二)資助弘揚與發展國學的各種教育、研究、培訓等活動;
(三)資助促進海內外國學研究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以及開發項目;
(四)獎勵為弘揚與促進中華優秀國學研究與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
(五)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公益宣傳和其他有助弘揚中華國學的發展、交流及國際化人才培養等公益事業。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2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是指:
(一)年度資助計劃;
(二)超過200萬人民幣以上的資助。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國外房地產金融可大致分為哪幾種基本模式,各自的特徵如何
一、德國的住房儲蓄金融體系
(一).德國住房儲蓄金融的發展。
通過住房儲蓄金融的方式,集聚社會資金以解決住房問題,在一定條件下,是一種成效顯著的辦法。德國就是成功地推行這一辦法的代表。
二次大戰結束後,因德國大部分住房遭戰爭毀損,且有大量難民湧入,當時德國是歐洲存在嚴重房荒的國家之一。戰後德國政府實行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適應地建立了市場經濟和社會保障機制緊密結合的住房體制。德國住房政策的目標是「所有平民有足夠的住房」,政策的核心是大力發展社會住房和發展住房儲蓄體系,促進居民個人自己積累資金去建(購)住房。到20世紀70年代初,德國的住房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平均每人有1.7間住房。20世紀80年代初,曾經短時期出現社會住房過剩,許多空房無人住居,致使有些建房公司破產,建房大量縮減。隨後,由於人口的增加(含從國外湧入大量人口),再度出現了住房緊缺。在這個時期,推動了住房儲蓄新的發展。
(二).德國住房儲蓄體系的重大作用。
針對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建了住房無人買及其後出現住房緊缺的問題,90年代德國住房政策的重點由原來興建社會住房轉向鼓勵個人積累資金建(購)房。這種做法:一是,通過住房儲蓄體系和抵押貸款大量融資,拓寬了資金渠道;二是,使用於住房的資金、建設速度和住房消費相協調,建了房有人買。因此,住房建設又進入了新的繁榮時期。德國20世紀90年代平均每年建設的住房,比80年代平均每年建設住房增加了1倍多。在過去的40多年裡.德國住房儲蓄銀行向儲戶發放了9000億馬克資金.購置、建造1100多萬套住宅以及為舊房的現代化改造提供了資金支持。住房儲蓄體系在住房融資中越來越起著重要的作用。住房儲蓄銀行融資的比重由80年代的40%上升到90年代的62%,而承擔抵押貸款的銀行的融資比重從1970年的33%降到90年代的3%以下。90年代簽訂了住房儲蓄合同的居民占總居民戶數的1/3。
(三).德國住房儲蓄體系的機理和內容。
住房儲蓄體系的理論倡導於1775年英國伯明翰肯特尼建築社會學,1885年德國創辦了首家「人人住房儲蓄銀行」。該體系的目的是為實現建房籌資而形成自助體系.其原理是互相合作融資。假設建一套房的造價為1000個基本單位(金額),有10個計劃建房者,每人每年存錢100個基本單位,靠個人自己積累,需在10年後才能各自建房。現在10個計劃建房者都參加住房儲蓄體系,每年每人繳存100個基本單位,該體系每年都可以配貸1000個基本單位去建設一套房。使得這10個計劃建房者在10年內每年都有一個人分到住房,參加儲蓄體系的10個成員總平均只需等5.5年就可以分到一套住房,比每人單獨存錢籌資建房住的時間大為縮短。德國的住房儲蓄體系是由專業的住房儲蓄銀行(也稱住房儲蓄信貸社)經營運作的,現全德國有州一級公營住房儲蓄銀行13個,私營的住房儲蓄銀行21個,遍布全國各州,開展競爭經營。凡參加儲蓄系統的儲戶都需與住房儲蓄銀行簽訂一定數額的「建(購)住房儲蓄契約」(即存貸總額合同),儲戶負有每月按「契約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上存錢的義務,加上僱主存款和獎金,7年左右存滿「契約金額」的50%後,即可取得全部契約金額的貸款權。住房儲蓄銀行一般每半年配貸一次,對儲戶是按配貸指數的大小順序配貸。配貸指數的大小取決於存款金額的高低和存款時間的長短。這樣配貸充分體現了公正性。此類貸款以不動產抵押(法律規定抵押銀行享有第一抵押權、住房儲蓄銀行享有第二抵押權),或以人壽保險公司合同擔保。存貸款利率均是固定不變的,且低於市場利率。2000年存款利率為3%,貸款利率為5%。還貸方式是當所建(購)住房開始使用後按月以全部契約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清償。德國一般的情況是存款期7年,貸款期為12年。儲戶每月還本付息及住房維修費的總和,要低於同等的租賃住房戶每月所付的租金。債務還清後,儲戶即積累了一筆財產。國家對住房儲蓄施行獎勵和免稅的鼓勵政策,對首次簽訂住房儲蓄的儲戶,凡家庭達到1600馬克(單身800馬克)以上的年儲蓄額.財政給予10%的獎金。法律還規定,雇員參加住房儲蓄,凡一年存入儲蓄合同936馬克者,則僱主必須支付相同金額存入雇員的儲蓄賬戶.且享受國家94馬克的獎金。按年存入標准數1600馬克計算,累計存入7年後的本息加上國家和單位的資助總和為22016馬克,幾乎相當於儲戶存入的11200馬克本金的2倍。住房儲蓄系統為儲戶提供住房造價40%~50%的資金,其餘50一60%通常是由抵押貸款體系等其他金融貸款提供。據分析.住房儲蓄體系與抵押貸款體系比較,前者優於後者。例如,以相同的10萬馬克融資金額,使用抵押貸款,年利率8%,負債分期償還率1%,還貸期為30年.每月還本付息750馬克,30年共付出14.8萬馬克。而參加住房儲蓄體系,個人首先存入融資總額的50%,每個月存500馬克.存期七年,然後配貸10萬馬克,還貸期12年,每年還本付息600馬克,12年共付出12.35萬馬克。兩者比較,住房儲蓄體系存貸期共為19年,比抵押貸款期縮短11年,而且每月負擔減輕,利息支出更大為節省。住房儲蓄體系享有國家的獎勵、免稅優惠政策,因而對居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一些暫不具有購置住房能力的人也寧願放棄眼前消費,放棄市場較高的利息而投入住房儲蓄,特別是吸引許多年輕職工參加住房儲蓄體系。據調查,近年來發展的新儲戶平均年齡在不斷下降,有近半數的新儲戶年齡低於25歲。
(四).德國住房儲蓄體系的特點及其對發展國民經濟的效應。
1、住房儲蓄體系實行先存後貸,貸款的資金來源於眾多的儲戶,資金有保證,銀行的風險小。德國40多年來多種用於住宅投資的資金中,住房儲蓄是最穩定的資金。
2、住房鍺蓄體系的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利率且是固定不變的。因為它本身是個封閉的體系,不受外界資本市場的影響。利率較低,有利於減輕建(購)房戶的負擔,保證按期清償貸款。在低存低貸的條件下,住房儲蓄銀行能取得較好的收益,本身就顯示了該體系的生命力以及經營的高超水平。在市場高利率時期,人們對建(購)房處於猶豫觀望狀態時,低而固定的利率可免除客戶的後顧之憂,吸引人們照常參加住房儲蓄。社會上出現高利率對國民經濟的增長會產生負作用,而住房儲蓄則具有穩定經濟、控制周期波動的作用。
3、在住房儲蓄體系中,國家發的獎勵小而收益大。國家拿出1馬克獎勵金,可以收到居民投入20馬克建房資金的效果;而且建房可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國家又可以從擴大就業、增加稅收中得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收益。根據綜合效應的調查數據,國家用1馬克獎金,可得到2.8馬克的回報。
4、住房儲蓄體系促進人們儲蓄,引導人們延遲消費,可以緩解通貨膨脹的壓力。
5、住房儲蓄體系的運作機構是住房儲蓄銀行,它承擔了市場融資和面向中低收入者社會保障的雙重職能,其運行機制是商業性和政策性的有機結合。它完全依照國家法規,根據政府的住房經營政策,並在政府的監控下運行。這種管理體制體現了政企分開,既有政府宏觀調控,又有適應市場原則的微觀運作;既體現了政府宏觀管理,保障中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的政策,又避免了政府直接包攬住房而背負沉重的包袱。
(五)、在我國推行住房儲蓄銀行的條件分析。
我國在煙台市和蚌埠市試點推行住房儲蓄銀行,但效果不夠明顯,而且已轉為商業銀行。天津也開始試點中德合作的住房儲蓄銀行,其效果尚待實踐檢驗。據分析,我國與德國有以下幾個不同的條件:
1、政府的重視。
德國政府十分重視住房儲蓄銀行,讓它在住房融資中占據「挑大樑」的地位。20世紀90年代,住房儲蓄銀行的融資比重由80年代的50%上升到62%,而抵押貸款銀行的融資比重則由1970年的33%下降到3%以下。在我國進行試點的銀行不可能占據這樣的重要地位。
2、經濟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是德國住房儲蓄銀行能夠順利發展和居民願意儲蓄的強大動力,主要有:家庭儲蓄額達到1600馬克,單身達到800馬克的,財政給予10%的獎金;雇員存入儲蓄合同936馬克,僱主要支付相同金額存入雇員儲蓄賬戶,並享受國家94馬克的獎金。按儲蓄7年計算,國家和單位的支助大體上與本人存款本息相等。這樣巨大的經濟優惠,是德國住房儲蓄發展的強大推動力。這樣大的優惠,一般是在全國廣泛推行的情況下,政府才會做出決定。而在我國進行試點的住房儲蓄銀行就難以享受這種優惠,致使試點單位缺少這一強大的動力。
3、有沒有全國推行的條件。
能否下決心在全國推行住房儲蓄銀行並給以較多的經濟優惠,是一件重大的經濟舉措,是與那一個國家的歷史的和現實的條件分不開的,而且還會經過一個發展過程才走向成熟。我國現實的情況是,正在推行住房公積金,而住房公積金的一項重大舉措,就是單位要交納與職工個人同等的住房公積金並列入職工賬戶。而住房儲蓄的一條優惠,也是僱主要支付與雇員相同的儲蓄金額存入雇員的儲蓄賬戶。由於不能要求僱主給雇員存兩份錢,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存在一天,就不可能為住房儲蓄銀行再做一個「雙儲蓄」的決定。因此,有人建議,將目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展成為住房儲蓄銀行,就可以避免出現「雙儲蓄」的問題。由於我國的國情與德國不同,要不要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為住房儲蓄銀行,就很值得研究。即使要改,其所實行的政策也不會與德國完全一樣。
四是.不容易得到商業銀行的支持。
目前我國有些商業銀行也在開展住房儲蓄業務,由於得不到政策優惠,經營收入低,難於擴大業務。所以,有些商業銀行不支持開辦住房儲蓄銀行。
二、美國的抵押貸款機構和抵押貸款證券
(一).美國抵押貸款機構的發展。
1931年,在美國召開全國第一次住房會議的同時,就在胡佛總統主持下建立了「聯邦住宅貸借銀行系統」,包括一個「聯邦住宅貸借銀行理事會」與12個地區銀行。1933年羅斯福總統又在這個銀行系統下建立了「住房借貸公司」。1938年,美國國會又通過決定建立了」聯邦全國抵押貸款協會」,這些專業金融機構是專為住房籌集資金的機構。它們籌集的資金,一為住房建設提供較低利息的貸款,二為購房者提供購房抵押貸款。由於提供低息貸款屬於執行政府對住宅建設的支持政策,因而這些機構被視為具有政策性的金融機構。與此同時,美國還鼓勵各種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也為住房建設提供貸款,也開展居民購房抵押貸款業務,這些業務收取商業利息,沒有政策優惠。許多居民購房時能獲得一定的政策性貸款,不足的部分再申請商業貸款,多數居民獲得的是組合貸款。
1968年和1970年,美國又對前述機構進行改革,分別建立了「政府全國抵押貸款協會」和「聯邦住宅貸借抵押公司」。這些住房抵押金融機構的陸續成立,使住房金融的融資體系逐步完善,為住房建設資金的籌措開辟了穩定而廣闊的渠道。
1968年美國政府將美國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改為聯邦政府特許的股份制公司,即聯邦住宅貸借抵押公司,同時又建立了政府國家抵押貸款協會,是一項重要的改革。在建立以上兩個機構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推行了購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二).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
美國的《住房法》把居民貸款購房的還款時間限定為最長不超過30年。雖然不可能每個居民貸款都把還款期定為30年,但多數要貸10~20年。金融機構借出購房貸款,要通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回收,資金流動緩慢,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經營效果。由於原來的美國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屬於政府機構,有政府的直接支持,問題還不突出。而當1968年將協會改為股份公司後,問題就突出來了。實行購房抵押貸款證券,就是針對以上問題採取的措施。其主要運作方式是,由政府特許的金融機構(在美國就是上面講的機構)承保所有金融機構購房抵押貸款的債權。然後把這個債權通過合法的手續和途徑發行股票、債券直至國債,將貸款的債權變現,並將變現後的資金通過購買金融機構的債權等方式還給貸款的金融機構.使有關金融機構加快資金流動,提高資產質量,並有利於持續不斷地給新的購房者發放新的貸款。
住房購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辦法,如能在良好的主客觀條件下,經過高水平的經營管理使其良性運行,則可以產生以下五大好處:(1)使一級市場(抵押貸款)和二級市場(證券化)有機銜接,有利於住房資產的良性循環;(2)有利於完善住房金融體系;(3)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因長期貸款而造成長期積壓資金的問題,有利於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和提高經營效果;(4)可將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通過證券市場轉移為社會投資者共同負擔;(5)可通過這種社會融資活動及時地為住房建設和流通籌集大量資金。
美國從20世紀30年代大力推行購房抵押貸款,經過多年發展,購房抵押貸款業務已普及到廣大居民,成為一項佔有巨額資金的量大面廣的金融活動。美國「住房貸借抵押公司」及其前身有60多年的經營經驗,又是根據聯邦國家抵押貸款協會授權法案成立的機構,它的證券享有「美國政府贊助機構」所發行證券的待遇,可以作為信託機構向聯邦儲蓄銀行借款的擔保,並規定它的證券不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注冊。因此,它的證券被人們視作「美國政府機構證券」而走勢堅挺,被評為AAA級證券。進入20世紀90年代.「住房借貸抵押公司」逐步成為美國最大的住房抵押貸款融資單位。美國國內每四筆抵押貸款中,就有一筆抵押貸款包含在該公司的均衡投資中,或者是該公司以信託形式所擁有。有了這個既有豐富經驗又有良好信譽的機構來經營,就保證了購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順利推行。
(三).在我國推行抵押貸款證券的條件分析
一是,依託長期貸款的債權,發行抵押貸款證券及時回收資金,可以避免長期積壓資金,改善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提高經營效果。這是贊成在我國推行抵押貸款和抵押證券者講的道理。但是,進入2003年,我國的商業銀行存款達10萬億元,許多銀行並不缺資金,這就存在著一個是否要再發證券去積累資金的問題。
二是,美國是一個貸款業務十分發達的國家,誇大一點講,沒有一個美國公民不貸款。全國9000萬戶居民,如果有2000萬戶有住房貸款,估計貸款總額在2萬億美元左右。貸款數額如此巨大,值得為此去發行證券。而中國住房貸款業務「方興未艾」,貸款總額還不大。因此,等住房貸款進一步擴大後再考慮是否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問題,可能更穩妥一些。
三是,美國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由住房抵押貸款公司負責操作。這個公司有60多年的豐富經驗,能保證所發證券的良性經營,使得老百姓願意買這種證券。我國還沒有這樣的機構,如果發了證券因經營不善而證券貶值,就可能沒人去買。這個問題也得慎重考慮。
以上分析,可作為在我國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單位參考。
三、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算不上發達國家,但它首先推行的公積金制度已為我國部分地借鑒。所以用一定的篇幅來介紹該國的做法。
新加坡從1955年開始推行公積金制度,迄今已有40多年時間。公積金是一種強制儲蓄、定向使用的強制性社會保障制度,由僱主和雇員各按雇員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繳納。
新加坡政府規定,所有雇員都須參加公積金制度,每月由僱主和雇員繳交的公積金連同利息均歸雇員個人所有,由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定向使用。雇員55歲後領取公積金歸個人養老使用,平時可用於購房和支付雇員本人及直系親屬的醫療等費用。
新加坡建立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解決職工的養老問題,當時的公積金就是養老金。後隨公積金規模的不斷擴大,逐步擴展到住房、醫療、保險、教育等領域。由於公積金使用於住房的比重越來越大.就成為政府建房、個人購房的主要資金來源。對解決新加坡的住房問題,實現「居者有其屋」計劃發揮了巨大作用。按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的規定,公積金管理局除支付會員的正常提款外(這一比例一般在5%到10%之間),其餘全部用於購買政府債券,公積金通過國家債務方式轉由國家控制,再由國家向建屋發展局提供建房貸款和個人購房貸款。公積金局歸集的公積金大部分用於公共組屋的建設和個人購房貸款。公積金制度使國家「建得起」住房,家庭「買得起」住房。沒有公積金制度,新加坡是不可能在較短時間內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的。
(一).新加坡推行公積金制度的主要作法
1、嚴格的立法規定
公積金是一種強制儲蓄制度,凡符合條件的僱主和雇員都必須按期足額繳納,不能隨意不繳或遲繳。因此必須要有強制性手段,才能保證公積金按時足額到位。新加坡通過國會立法,依靠法律手段來實現這一目的。1955年新加坡推行公積金制度,同年國會通過《中央公積金法》。該法共有八章,對公積金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以及違法處罰等事項從法律角度予以明確規定。政府、公積金局、僱主、雇員均須按照法律規范各自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例外。政府無權動用公積金存款,只能以政府債務形式有償借用並如期歸還。公積金管理局必須依法管理、運營公積金。僱主和雇員要依法按期如數繳納公積金,無故不繳時公積金局可以強行劃賬,遲繳要罰繳滯納金。嚴格的立法規定使公積金制度具有法律保證,法律的尊嚴強化了政府的責任感、公積金管理局的使命感和人民的信任感。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一直依法按預定的方向和規定正常運轉,不受人事變動和其他因素的影響,避免許多人為的障礙和偏差,這是新加坡成功推行公積金制度的基礎。
2、高效率的組織管理機構
按照《中央公積金法》的規定,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和保值工作。公積金局設理事會,由1l位理事組成,其中政府代表3人,僱主代表2人,雇員代表2人,專家代表4人。理事長由勞工部部長任命,理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商議公積金歸集和使用等重大問題。日常管理工作由總經理負責,總經理是公積金局的最高負責人,由國家總統直接任命。下設僱主服務、雇員服務、人事管理、計算機管理、行政管理和內部審核6個部門,各由1名高級經理負責。全局除設兩名副總經理外,一律不設副職。全局共有員工1100多人,每人都有明確的責任、權力和工作程序。整個工作有條不紊,效率很高。
這些年,中央公積金局管理公積金數額約600億新元,是新加坡的「最大財東」,每年公積金的運營都創造數億元的利潤,但公積金局員工實行的是類似政府公務員的職級工資制度,其工資收入不和公積金運營的經濟效益掛鉤,不能用公積金的增值發獎金。包括公積金局大廈及其停車場出租的收入都要一一入賬,成為公積金存款的增值積累。公積金局的每筆支出都要按規定計劃執行,避免公積金局為追求利潤而偏離為公眾服務的宗旨,保證了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廉潔。
3、適時調整繳交率和穩定利率
公積金繳交率是僱主和雇員繳交公積金占雇員工資收入的比例,繳交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積金的規模。繳交率過低,歸集到的公積金數額太小,達不到推行公積金的目的;繳交率過高又會影響企業的利潤和雇員的實際生活水平。前30多年,新加坡採用小繳交率起步,逐漸增加的辦法,逐步提高公積金的繳交率。1955年剛推行積金制度時,僱主和雇員的繳交率各為占雇員工資的5%,以後隨經濟發展,雇員工資收入的增加,以及公積金包含內容的增加,公積金繳交率逐步提高。一般每隔二,三年提高一個百分點.至1984年達到各25%,是為繳交率的最高峰。後來,經過近幾年的調低,目前繳交率為各20%。另外政府還充分發揮公積金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當經濟增長速度較高時.政府提高繳交率.降低總需求,防止經濟過熱。當經濟增長速度較低時,政府降低繳交率,以刺激社會需求,帶動經濟增長。1997年發生亞洲金融危機時,政府曾把僱主的繳交率從25%降到10%,減輕了僱主的成本開支,提高了經濟增長速度。後隨經濟的復甦,又逐漸提高了繳交率。因此,公積金已成為新加坡政府調控經濟的主要工具之一。
新加坡剛開始推行公積金制度時,公積金的存款利率低較,從1955年到1962年,公積金的存款利率一直是2.5%,直到1963年才把公積金存款利率提到5%,1974年又提到6.5%,以後很長時期一直保持這個水平。1986年起實行公積金存款利率與平均市場利率掛鉤,並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存款基準利率和四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利率來確定.略低於同期市場儲蓄利率。該利率每6個月調整一次,即今年上半年的公積金利率等於去年下半年平均市場利率,今年下半年的公積金利率等於上半年平均市場利率。每月按戶頭上的最低存款結息一次,每年存入戶頭一次。由於公積金局按月計息,所得的利息是復利,而給會員的利息一年存入戶頭一次,會員得到的是單利,兩者之間的差額形成公積金的收入。
《中央公積金法》規定,公積金存款的最低利率為2.5%。由於新加坡通貨膨脹率較低,公積金高出通貨膨脹率2個百分點,公積金存款可以得到保值增值。
4、逐步擴大使用方向
公積金制度剛建立時純粹是一種養老金制度,主要用於解決職工的退休養老問題。以後隨公積金歸集額的擴大,逐步擴大到其他領域。
1968年新加坡推行公共組屋計劃,允許會員利用公積金存款購買組屋,解決了會員的住房問題。
1984年推行家庭保障保險計劃和保健儲蓄計劃,1986年推行填補退休金儲蓄計劃以及1989年推行教育計劃等,都與公積金掛鉤。
這些規定使公積金逐步擴展到住房、醫療、養老、保險、教育等各個領域,成為新加坡一項包括范圍甚廣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並使新加坡人民在不長的時間內實現了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居有其屋。
公積金制度剛開始實施時,人們對它曾有各種疑慮和不同看法,現在它已成為新加坡最受人民歡迎的具有新加坡特色的制度。
5、廣泛的宣傳動員工作
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是成功推行公積金制度的前提條件,這也是新加坡推行公積金制度初期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為說服群眾接受公積金制度,政府和公積金局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動員工作。例如向群眾講清楚參加公積金制度對個人有什麼好處,每月繳交多少公積金,退休以後可以享受到什麼水平。同時,公開宣布政府為公積金還款提供擔保,消除群眾對公積金能否如數償還的疑慮。公積金局還定期將每個會員的公積金存款通知本人.並隨時提供電腦查詢。只要走到公積金局的每個櫃台,隨處都可見到各類簡明扼要、通俗生動、圖文並茂的宣傳公積金的小冊子,宣傳工作十分普及,真正做到了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新加坡不是發達國家,而是新興的發展快的國家,被稱為亞洲「四小龍」。它利用公積金解決住房問題的經驗,對發展中國家更有借鑒作用。
(二)、在我國推行公積金制度的條件分析
1、我國和新加坡都是發展中國家,他們的經驗在我國推廣,相對來說比較容易一些。
2、新加坡的公積金涉及面寬,屬於基本社會保障制度。我國推行的不是范圍甚廣的公積金,而只涉及住房一項,因而叫住房公積金。這主要是我國民政部主管的其它社會保障制度,暫未考慮用公積金的辦法來解決。而我國的房改進程中碰到了居民收入低與房價高的矛盾,把房改與工資改革結合起來進行的建議又未得到採納,而住房公積金要求單位與職工拿出同樣的錢,這是一個增加住房消費得好辦法。因此,住房公積金就在我國應運而生。
3、新加坡使用法律手段,是公積金得以推行的保證。為此,我國也採用國務院發文予以實施的辦法,減少了推行中的困難。新加坡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1萬美元,而我國剛超過1000美元。我國在經濟實力不強的情況下推行住房公積金,不可能象新加坡那樣一下子就在全國推行,而是採取了逐步擴大比較穩妥的辦法,因而目前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還不夠大。
❻ 各大銀行理財產品安全嗎
各大銀行的理財產品還是比較安全的。但是在收益方面都是有風險內的容,任何理財產品都是有風險的,具體風險大小是根據理財產品確定的。
(6)信託宣傳冊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水平等因素,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對非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商業銀行不得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過程中誤導投資者或者代為操作,確保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❼ 說說信託 資管,有限合夥的區別和風險
1、 信託產品是由信託公司發行,受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多為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只有幾家民營信託公司,注冊資金最少3億,多數公司注冊資金達30億。以信託法准繩,執行國家剛性兌付的規定。但信託業這幾年的快速發展,和積累了大量的產品需兌付,有一定風險。
2、 資管產品是由證券公司與公募基金子公司發行的類信託產品,受證監會監管,發行產品需證監會核准備案。證券公司及公募基金成立時間長,產品立項調研都有豐富經驗,水平略高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及基金法等法規規定管理約束。資管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有追趕信託之勢。證券公司及基金公司實力強,資管風險因小於信託風險。
3、有限合夥為各種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無監管,多為民營小企業,注冊冊資金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都是無法達到信託及資管發行水平,不能過會的項目,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更為日後償還帶來壓力。由於無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都弱。募集資金是否被挪用,投資方向都是很大問題,因此風險較大。傳聞,管理層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也會相對降低。
誤區:由於資管現在還不被廣大客戶所熟悉,又因市場主要銷售人員都在銷售信託產品,因此在宣傳時候,都把資管產品貶低的不如信託產品。由於有限合夥產品發行成本高,對銷售人員的提成也相對要比信託產品高出3-4倍的水平,因此對客戶會經常遇到銷售人員極力誇獎和推銷有限合夥的產品就不足為奇了。
❽ 私募股權基金企業契約型基金企業、信託型基金企業、公司型基金企業、合夥型基金企業的區別
1、契約型基金在成立時不需要成立企業實體,完全可以由一家管理企業直接協議發起,連接管理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就是契約合同,雙方僅基於契約合同或協議內條款對基金的規模、募集方式、回報方式、期限等進行約定。一般由基金發起人,一般擔任管理人,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任何法人,甚至自然人,憑借投資人都認同的契約協議將資金募集,投資者都與發起人簽署同樣的契約協議,而後基金形成,可通過銀行第三方託管,也可完全委託管理人保管。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日常運作,在協議期限滿後,依據協議內約定對收益進行分配。
2、信託型基金一定程度上就是契約型,兩者的概念基本是一樣的。
3、公募的信託企業在注冊、成立、審批的環節上更嚴格,需要很多部門的審批,並且接受的監管也更全面。資金募集方面,公募的資金可以通過廣告、宣傳、委託銀行等部門代售等方式,投資者資質不限,募集對象數量不限,可以約定收益;私募的資金不可以通過廣告等形式進行宣傳,不可以約定收益率,投資者是針對某一部分人群定向募集,數量不能超過200人。資金使用,公募的資金使用完全依照國家法律和協議約定,與審批時基金的經營范圍完全一致,私募資金使用相對靈活,除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外,依照協議就可以。
4、信託型基金在募集資金時憑借信託協議進行募集,募集期到期或募集資金到位後封閉,可委託銀行託管。公司型基金募集基金就相當於增資擴股,投資者都將作為成立的公司的股東,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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