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對小微企業政府有哪些資金扶持政策
4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至2016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9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10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免徵印花稅。
作者:NANZHI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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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 《指導意見》提出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體舉措包括:明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范圍和重點對象,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並實行差別費率、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強化財稅正向激勵、構建上下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逐級放大增信效應和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帶動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不得低於50%。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在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許可權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准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並實施跟蹤評估。 在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的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財稅正向激勵,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風險補償機制,並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監管考核機制,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金融管理部門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等。」《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佔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其基本原則為「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保本微利運行、落實風險分擔補償、凝聚擔保機構合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佔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 也明確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Ⅲ 後續的小微融資政策將會怎樣
2018年起,小微信貸增速同PMI 指數同時下行,考慮到2019年4月經濟增長有所減緩,預內計小微信貸投放有所不力容,定向寬松值得期待。但隨著貨幣政策不斷推動銀行積極參與小微債券發行,預計小微債券發行或將成為社融的穩定組成部分。小微支持政策有效改善了小微企業票據融資環境,短期內非標融資仍將持續但難以大幅反彈,長期來看小微企業類債券或將取代非標融資,直接融資在社融的佔比或將逐步擴大。
Ⅳ 小微企業有哪些政策扶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報特邀浙江省國稅局所得稅處有關負責人對相關政策進行梳理和解讀。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已明確,「符合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滿足: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2010年,受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中小企業生產經營面臨嚴重困難,根據國務院國發[2009]36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時出台了財稅[2009]133號和財稅[2011]4號文件,分別規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近日下發的財稅[2011]117號文件除了在時間上對小微企業政策延續到2015年底外,在優惠對象范圍上也有了擴大。據統計,本次政策調整後,全省國稅系統管轄企業中預計新增5萬余戶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到6萬之間)受惠。
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除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出台專門政策外,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少、融資難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稅鼓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繼續執行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在進行風險分類後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非金融企業間借款利息稅前扣除政策。對於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任何一家金融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鼓勵創業投資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這對促進我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意義重大。
Ⅳ 為解決小微企業融資困境的問題,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
國務院正在組織多個部門制定針對中小企業的系列扶持政策,預計將會在今年下半年陸續推出。
知情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國家將出台政策引導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融資,以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而相應的准入政策將進一步放開,准入門檻也將降低。
國資委下屬的全國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機械工業信息中心提供的材料顯示,工信部等部委將針對目前中小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推出相應的扶持政策,計劃於今年下半年陸續推出,並將貫穿整個「十二五」期間。
長期擔任國資委和工信部相關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的機械工業信息中心主任劉功效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十二五」期間國家相關扶持政策的重中之重。「更多地是通過建立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引導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進行投融資,並幫助中小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信用體系,然後通過發行債券和股權融資等多種形式,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
上述知情人士介紹,引導民間資本的過程將分為三步走。首先,中央會建立一個政策框架,出台一系列的指導文件和法規,調整民間資本准入制度,並建立中小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和股權融資的相關規范;第二步,有關部委將通過建立具有示範性的中介服務頂場侈渡儂盜疇醛川互機構,為中小企業和民間資本牽線搭橋;最後,將這一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劉功效介紹,在拓寬中小企業融資途徑的同時,國家還會鼓勵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協助中小企業進行現代企業改造。
上述知情人士還透露,民間資本對中小企業的投融資將進一步放開,門檻也將降低。另外,國家會鼓勵民間資本投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並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和稅收優惠。
對這一說法,劉功效予以確認。他還介紹,「十二五」期間國家會引導民間資本優先進入具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葯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中小企業。
劉功效還透露,「鼓勵自主創新」將成為「十二五」期間出台的中小企業系列扶持政策的一大思路。
上述知情人士介紹,推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將通過兩條路徑實現。一方面,國家將出台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向有自主創新實力的中小企業傾斜。而對於暫時不具備創新能力,但有創新意願的中小企業,國家將通過設立中介服務機構的方式,在中小企業和科研院所之間建立合作。另外,在國家大型項目、政府采購以及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達到技術標准或服務要求的前提下,將優先採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小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另一方面,對於技術附加值較低的中小企業,國家除了會逐步降低稅收減免的幅度,還將力促企業間進行兼並重組,並對兼並重組後進行自主創新的企業給予新的政策扶持。
劉功效介紹,8月份開始,國資委、工信部等國家部委將舉行全國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研討和調研活動,目的是摸清中小企業的現狀和面臨的問題,並對扶持政策做進一步調整。
Ⅵ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