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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垣融資案

發布時間:2020-12-31 11:31:31

『壹』 長垣人民法院趙振軒與王平經濟糾紛判決書

民事案件趙振軒與王平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長垣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長民初字第224號
原告趙振軒,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牛&&,長垣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平,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田&,河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振軒訴被告王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趙振軒於2014年1月8日提出民事訴訟,本院於2014年1月9日作出立案受理決定,同年1月15日向王平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趙振軒及其委託代理人牛&&,王平及其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振軒訴稱,王平於2012年7月份至8月份分5次向趙振軒借款190000元,2012年7月22日趙振軒向王平借款20000元,扣除借支剩餘170000元。當時約定到期歸還,到期後,經趙振軒多次催要,王平不予給付。要求王平償還趙振軒借款170000元。
王平辯稱,趙振軒起訴王平主體錯誤,實際情況是趙振軒要求王平所償還的借款,系借給朱慶環,由王平出具借據,再由朱慶環出具借款協議,本案借款應由趙振軒向朱慶環主張,請求駁回趙振軒起訴。
根據趙振軒、王平的訴辯意見,並征詢雙方當事人同意,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趙振軒要求王平償還借款170000元有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趙振軒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1、2012年7月14日王平10000元借款證明一份;2、2012年7月8日王平30000元借款證明一份,使用期限二個月;3、2012年7月10日王平30000元借條一份,期限30天;4、2012年8月4日王平90000元借條一份,有車抵押;5、2012年8月5日王平30000元借條一份。以上五份證據證明王平共向趙振軒借款190000元,王振軒稱王平已還20000元,剩餘170000元應予償還。
經庭審質證,王平對以上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趙振軒借給王平190000元,事實是趙振軒將190000元借給朱慶環,並由朱慶環實際使用,應向朱慶環主張。因趙振軒提供的借條,均由王平書寫並簽字,內容均為借款內容,且王平對以上證據本身無異議,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故對王平異議本院不予採信。
王平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2012年8月4日朱慶環借款140000元借款協議書一份,借款期限30天;2、2012年7月8日朱慶環30000元借款協議書一份,借款期限60天;3、2012年7月10日30000元借款協議書一份,借款期限30天;4、2012年7月14日10000元借款協議書一份,借款期限30天;5、趙振軒提供的王平借條復印件5份。據以上證據證明借條上的借款是借給朱慶環的,趙振軒應向朱慶環追償。
經庭審質證,趙振軒認為王平提供的4份借款協議不能證明是其將錢借給朱慶環,王平所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因王平所提供朱慶環的借款協議書,屬王平與朱慶環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借款數額已超出趙振軒借給王平的借款數額,王平所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王平的主張,故對趙振軒所提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事實:2012年起王平向趙振軒借款共計5次,並出具借條,其中借條一內容為:「證明,今借到趙振軒承兌參萬元整(30000元),使用期二個月。王平2012、7、8號」;借條二內容為:「借條今借趙振軒現金叄萬元整(30000元),期限30天。王平2012、7、10號」;借條三內容為:「證明今借趙振軒現金壹萬元整(10000)元。王平2012、7、14號」;借條四內容為:「借條今借趙振軒現金叄萬元整(30000元)。王平2012、8月5號」;借條五內容為:「借條今借到趙振軒現金玖萬元整(90000元),有車抵押。2012、8、4號王平」。王平共計向趙振軒借款190000元,後王平償還趙振軒20000元,下餘170000元經趙振軒催要,王平拒不償還。趙振軒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平借趙振軒款共計190000元,期間償還20000元,下欠17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王平應予償還,趙振軒要求王平償還借款17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平稱該借款系趙振軒借給了朱慶環,應由朱慶環償還,因王平提供的證據均是朱慶環向王平借款的證據,朱慶環出具的借款協議書不能證明趙振軒與朱慶環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故王平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王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振軒借款人民幣1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王平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高健
審判員葛麗
陪審員侯國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張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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