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兜底條款的名詞解釋
兜底條款 兜底條款:也叫保底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至少享有的利益,它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對另一方不公平,是可撤銷條款。
B. 什麼叫兜底條款
就是一個條款就能覆蓋所有未說到的內容:如:"其它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有了這樣的條款,制度和法律才不會出現死角,讓一些人鑽空子,由於規定不可能十分周全,所心好多人還是在想方設法鑽空子.
C. 兜底條款的兜底條款的局限性
盡管兜底性條款的存在一定程度彌補列舉式立法的不周延性,同時,也可以賦予法官根據形勢變遷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使得刑事法網更趨於嚴密,但是,兜底性條款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法律的進步,也給執法、守法、司法帶來了困難,也易於導致糾紛的發生,一定程度上還會導致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司法腐敗等現象的出現,大大降低了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度。為此,司法機關為了避免兜底性條款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通過種種手段包括司法解釋限制與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也便於司法操作,在一定程度也可以避免社會變遷而法律無據難以追究局面的產生,但是,由於不注意兜底性條款適用的科學性,使得兜底性條款與罪刑法定原則產生沖突,刑法保障人權機制無從實現。
D. 行政處罰中兜底條款可作為違法依據嗎
可以的,兜底條款一般和列舉的事項具有相似的性質及危害程度,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沒能一一列舉,是可以作為違法的依據的
E. 融資融券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哪些事項
融資融券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的事項: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版率)、利息(費權用)的計算方式;初始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種類及折扣率、擔保債權范圍;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等。
F. 法律中的兜底條款明細
在司法實踐中,作為法官的我們經常遇到一些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這時我們就需要通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運用兜底條款,看最後的兜底條款能否適應新情況。但是我們在運用兜底條款時也不能隨意的濫用自由裁量權,也要遵循一定的規律和方法。
(一)同類規則。運用兜底條款的目的在於嚴密法網,堵截法律漏洞。由於法律這種抽象規定沒有直接規定構成要件內容,必須通過對內容的分析才能確定構成要件要素,因而存在不明確性的缺陷,因此,對於兜底條款的解釋是否合理正當,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同類規則,當法律條文中語詞含義不清時,對附隨於確定性語詞之後的總括性語詞的含義,應當根據確定性語詞所涉及的同類或者同級事項予以確定。那麼司法者在解釋法律時,就應當通過與法條中明確列舉的構成要件要素的類比推斷,明確地界定該總括性構成要件要素的內涵,從而滿足法律規定明確性與確定性的要求。為了避免解釋的隨意性,解釋時應根據類比的對象而定,即「或者其他」之前的情形作為參照,與其基本相當的情形才可被解釋到「其他」這一用語的內涵之中。具體的說,法律中對於違法情形構成的兜底條款規定屬於「類推構成要件」,對於「類推構成要件」的適用,要求我們把握相關違法情形的構成要件的本質,准確理解有關規定的內涵和外延,不能任意擴大,避免因濫用而造成非枉即縱的後果。
(二)嚴格限定規則。兜底條款是立法機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使用的模糊條款,在司法中要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因此,不能認為法律列舉以外的任何行為都可以被類推條款所包容,不能根據社會防衛的目的和需要進行任意解釋,而應以法律所規定的行為基本特徵為基礎,客觀地尋求行為與法律明確規定行為的一致性。在構成要件的解釋上,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即「內涵越豐富的要件越應被優先考慮為評價行為的標准。」這時就要用到相應的法律解釋方法,比如,立法解釋、目的解釋或體系解釋等等,只有綜合運用這些解釋方法才能給兜底條款以合理的適用范圍。
(三)明確具體規則。在對兜底條款作出司法解釋時,應力求內容詳盡明了,界限清晰可辨,概念准確清楚,同一法律詞語在不同的場合必須保持相同的解釋,避免因文字表達不清或語法邏輯錯誤引起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對概念的界定必須准確到位,內涵要明確,外延要周全,對情節的列舉要詳盡,避免因內涵不準產生歧義,或因外延不周留下漏洞,或因用語模糊產生新的不確定性。這一規則對於我們法官尤其重要,本來兜底條款給我們的就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或適用范圍,我們在適用它之前一定要綜合考慮各種立法政策因素給予以明確的司法解釋,然後才能進行法律適用,如果解釋不明確或含糊不清,一方面會導致說理不清,另一方面當事人也不會對此兜底條款的適用信服。
兜底條款的出現原因是語言的限制、法律自身抽象性的特點及立法技術的制約。兜底條款的出現一方面使法律的穩定性得到加強,另一方面也使的法律的適應性得到加強。但是它的出現也給予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果運用不好的話,可能對法律的公平性產生致命的打擊。因此,作為法官的我們一定要全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對兜底條款進行適用,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
G. 能列舉個所謂的「兜底性條款」嗎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七款就是一個兜底條款。
H. 股權融資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股權融資的主要條款有以下幾點:
I. 1、 PE投資人為何要與融資方簽署對賭條款對賭條款實質是一種什麼樣的經濟機制
"對賭協議抄",舶來品,字面應譯襲為"估值調整",國人好賭,得名"對賭"。投資人要求簽訂對賭協議是對標的資產估值的一種保護機制。一般而言,對標的資產的估值高低,取決於資產未來收益的大小,未來收益越大,當前估值越高,反之。估值模型的核心變數即是未來收益,基於雙方的博弈,融資方往往需要對預測的未來收益進行承諾,未來收益實現了,承諾完成了,表明過去對標的資產的估值是合理的,若未完成,表明過去高估了價值,則融資方需要按照對賭協議對投資人進行一定的補償。
J. 憲法中的兜底條款是指什麼
兜底條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其他條款沒有包括的、或者難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這個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因為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因為其固定性而就具有了相對的滯後性,況且法律制定者受主觀認識能力等方面的局限,也無法准確預知法律所要規范的所有可能與情形,所以就有必要通過這些兜底性條款,來盡量減少人類主觀認識能力不足所帶來的法律缺陷,以及為了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使執法者可以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適應社會情勢的客觀需要,將一些新情況等通過這個兜底性條款來予以適用解決,而無需修改法律。
與之相對的是列舉式立法技術,就是指把具體的情況一一列舉出來。列舉式立法使得法律規范趨於明晰,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明確的指引作用。法律規范具有穩定性,絕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國民缺乏法的安全性。但是,這樣使得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的法律無法應對日益變化的社會變遷,於是,法律條文中出現了兜底性條款,以彌補列舉式立法模式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