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一半出售,而非全部出售,說明了什麼問題呢?並非被投資企業出現了什麼意外的情況或整體的市場出現了什麼不可預測的風險,如果是這樣,企業會全部出售以避風險的。因而從這里就可以看得出,這一出售的行為是,投資企業出於自身經營的需要而進行的。也就是說,投資企業在「持有有明確的意圖和能力」方面有了改變,或許是經營資金出現了困難而為之的。所以此時,企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的分類,就不再是「有明確意圖和能力」了,這是對該企業整體經營與戰略而言的,(即為全部的)。所以該企業不再適用金融資產的這一分類,即全部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都應進行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如果後來又滿足或恢復了具有「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劃分條件的,則在出售到2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是不允許劃分回來的,是全部的,而不是僅只那50萬元,2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後,才是可以的。
②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之間的轉換問題
不矛盾,
」企業不能將...「 這條准則說的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分類,」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能在初始確認時被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其實是廢話),後續計量是可以有條件的重分類的。
之所以你會覺得沖突了,是因為這條准則是與國際准則趨同的時候,翻譯的不大好,看國際准則原文更好理解點吧:
(IAS 39, para 9)
Held-to-maturity investments are non-derivative financial assets with fixed or determinable payments and fixed maturity that an entity has the positive intention and ability to hold to maturity (see Appendix A paragraphs AG16-AG25) other than:
(a) those that the entity upon initial recognition designates as at 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
(b) those that the entity designates as available for sale; and
(c) those that meet the definition of loans and receivables.
看明白了吧,其實只是句排除法而已:滿足條件的時候,並且不指定為其他三類的金融資產,才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而且這里只是說初始確認,重分類另有篇幅討論。
③ 持有至到期投資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從你上面的提問,可以看得出,你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還沒有完全領會,我下面給你提示,並簡單歸下類吧,這樣有助於你的理解: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由於其持有的目的不明確而劃定的金融資產,正是這個目的,所以會計准則規定,其公允價值變動不作為當期損益處理的。應直接記入到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中去的。這是一個總原則。
但是,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核算的方法也是有所差異的,基本有兩大類,一類是權益性投資,即股權投資;另一類是債權投資,即債券投資,而後一類則又可分為兩個小類,及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和分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的債券。
股權投資類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核算方法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相似,(這里只是說相似,),只是其科目應用與處理的性質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到了「資本公積」。
而債券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則是綜合了兩種核算方法同時進行的,即,以公允價值變動,且其變動記入所有者權益,和持有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法攤銷「利息調整」的兩種核算方法。即,既要看公允價值變動,又要看債券本身的利息額變動引起的價值變動的。當然如果是一次還本付息的,其各個期間內的利息都會形成該金融的賬面價值的,
所以說你所理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方法不完整!
我就概要性的給你點析一下,也可以就具體問題,再次向我提問!
④ 持有至到期投資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准備持有至到期,且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不準備長期持有也不打算近期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資是以攤余成本後續計量,可供以公允價值後續計量
⑤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區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區別:
(1)初始計量時相同,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所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債券利息,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處理。賬務處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金額)
應收利息
貸:銀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借記,倒擠)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處理同上,將持有至到期投資換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即可。
(2)後續計量,持有至到期投資採用攤余成本後續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採用公允價值後續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時,後續核算和持有至到期投資類似,根據期初攤余成本乘以實際利率計算投資收益,不同的是最後需要將賬面價值調整為期末公允價值,而持有至到期投資由於採用攤余成本計量,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只有計提減值時,才會用到當時的公允價值。
賬務處理(假定為分期付息債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者貸記)
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了要做上述分錄外還需要做一筆確認公允價值變動的分錄。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者做相反的分錄。
源自:中華會計網校,僅供參考
⑥ 持有至到期 投 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什麼區別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收回金額固定或可以確定、企業有明確的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通常具有長期性質(但期限在1年以內)的債券投資。核算特點:為取得投資而發生的稅金、傭金和手續費等費用,購入時計入投資成本,分期攤銷時計入攤銷期投資收益。
非衍生金融工具,例如長期國債投資和符合條件的短期國債投資.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持有至到期投資、非交易性金融資產、非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非貸款、非應收款項的資產。核算特點: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並且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
持有期限不確定,例如:有活躍交易的股票,債券等.3.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改變.4.長期股權投資只能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以轉為長期股權投資。
⑦ 持有至到期投資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轉化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1)貸款和應收款項;(2)持有至到期投資;(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不能轉化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根據可供的定義,似乎還有另一種類型的可供的金融資產是可以轉化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
⑧ 持有至到期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區別
(2)那個題?
先解釋持有至到期,股票沒有到期時間,持有至到期投資僅指有能力,有意圖持有至到期的債券
這個分到可供,因為它是因為它是「三無」投資(題里明說了,限售期一年,說明未在市場上流通,那公允價值無法取得,即無報價、公允價值無法取得,另外不是「控制、合營、聯營」,所以是「三無」),以前(2014年修改過的准則發布前)這類投資歸在長投下的,現在是放可供里
⑨ 為什麼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重新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這個就是出於實務考慮的。
持有至到期投資雖然入賬以後是按攤余成本計量,但初始確認的時候是按公允價值入賬的。
而且一般持有至到期投資都是債券類,可以在市場流通,具備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基礎,只不過是企業選擇不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已,一旦企業的意圖發生改變,不想持有至到期了,那麼就可以很容易的取得當前公允價值並按其計量,所以可以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至於為什麼不讓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能還是處於避免企業藉此操縱利潤。
⑩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什麼明顯的區別
交易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