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資產的主要估值方法是什麼
不管是買錯股票還是買錯價位的股票都讓人特別的頭疼,就算再好的公司股票價格都有被高估時候。買到低估的價格除了能到手分紅外,還可以獲得股票的差價,但是入手到高估的則只能無可奈何當「股東」。巴菲特買股票也經常去估算一家公司股票的價值,避免用高價買股票。說了挺多,那麼公司股票的價值到底是怎麼估算的呢?下面我就羅列幾個重點跟大家說一下。開始正文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估值是什麼
估值就是看一家公司股票大概值多少錢,猶如商人在進貨的時候須要計算貨物成本,他們才能算出需要賣多少錢,要賣多久才可以回本。其實我們買股票也是一樣,用市面上的價格去買這支股票,我要多久才能回本賺錢等等。不過股市里的股票就像超市的東西一樣數目眾多,很難分清哪個便宜哪個好。但想估算它們的目前價格值不值得買、能不能帶來收益也是有技巧的。
二、怎麼給公司做估值
需要參考很多數據才能進行估值,在這里為大家羅列出三個較為重要的指標:
1、市盈率
公式:市盈率 = 每股價格 / 每股收益 ,在具體分析的時候最好對比一下公司所在行業的平均市盈率。
2、PEG
公式:PEG =PE/(凈利潤增長率*100),當PEG少於1或越少時,也就說明當前股價正常或被低估,倘若大於1則被高估。
3、市凈率
公式:市凈率 = 每股市價 / 每股凈資產,這種估值方式對於大型或者比較穩定的公司來說都是比較適用的。正常情況下市凈率越低,投資價值也會更加高。但是,萬一市凈率跌破1時,該公司股價多半跌破凈資產了,投資者應當注意,不要被騙。
舉個實際的例子:福耀玻璃
大家都知道,福耀玻璃目前是汽車玻璃行業的一家龍頭企業,它家的玻璃被各大汽車品牌使用。目前來說,只有汽車行業能對它的收益造成最大影響,相對來說非常穩定。那麼就從剛剛說的三個標准去估值這家公司如何!
①市盈率:目前它的股價為47.6元,預測2021年全年每股收益為1.5742元,市盈率=47.6元 / 1.5742元=約30.24。在20~30為正常,明顯目前股價有點偏高,可是最好的評判方式是還要看其公司的規模和覆蓋率。
三、估值高低的評判要基於多方面
不太明智的選擇,是只套公式計算!炒股的意義是炒公司的未來收益,即使公司當下被高估,爆發式的增長在以後可能也是會有的,這也是基金經理們比較喜歡白馬股的原因。另外,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成長空間和市值成長空間也至關重要。按上方的方法看許多銀行時,絕對會被嚴重的低估,然而為什麼股價都沒法上升?它們的成長和市值空間已經接近飽和是最重要的原因。更多行業優質分析報告,可以點擊下方鏈接獲取:最新行業研報免費分享,除去行業還有以下幾點,大家可以瞧一瞧:1、了解市場的佔有率和競爭率;2、懂得將來的規劃,公司發展空間如何。這些就是我這段時間發現的一些小方法,希望對大家有益,謝謝!如果實在沒有時間研究得這么深入,可以直接點擊這個鏈接,輸入你看中的股票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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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第八章 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二十九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用於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
第三十條 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法律上是否允許、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一)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上的限制。(二)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徵。
(三)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該資產能否產生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使資產用於該用途所發生的成本後,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基於最佳用途確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一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二)市場參與者將一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者其他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並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取得組合中的其他資產和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產生的負債,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所產生的負債。最佳用途的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於組合中所有與最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該資產的最佳用途是單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使用,但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定按照本准則第七條確定的計量單元出售該資產。
❸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
B,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當前用途可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非金融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❹ 基金的資產估值是什麼意思
1.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准確的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並為基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2.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3.基金依法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以及應收應付款等項目。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果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將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價估值;
②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進行估值;
③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進行估值;
④ 非公開發行的且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❺ 如何區分四大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下列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組合中有某個組成項目持有的期限稍長也不受影響。
3.屬於衍生工具。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和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二)有明確意圖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是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又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對於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企業可以將其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例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如企業沒有將其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則應將其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理。相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五、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後,不得隨意變更。
(一)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三)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即企業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但是,遇到下列情況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
❻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
換入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其公允價值入賬,換入時的交易費用不計入成本,而是計入當期損益。因此,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700萬元+換出資產增值稅銷項稅額 0- 換入資產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0+支付的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3萬元=703萬元。
❼ 在什麼情況下允許將已計提的減值准備轉回對可轉回的金額有哪些規定
1、轉回減值准備的情形:
流動資產(如存貨等)計提的減值准備,如果在持有期間導致資產減值的因素已經消失,則可以轉回之前計提的減值准備。
2、可以轉回減值准備的項目:
(1)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
3、可轉回的金額:轉回減值准備時將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轉回的金額一定要是在之前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內,不能超過之前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
(7)對非金融資產估值的前提擴展閱讀:
1、不可作減值准備轉回的項目:
(1)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2)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3)投資性房地產不可以轉回。
(4)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2、資產計提的八項減值准備
(1)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計提的壞賬准備;
(2)對股票、債券等短期投資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3)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長期投資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4)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存貨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
(5)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6)對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7)在建工程減值准備;
(8)委託貸款的委託貸款減值准備;
除了貨幣資金、應收票據、交易性金融資產、預付賬款、長期待攤費用等外的資產均計提了相應的減值准備。
❽ 如何理解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
第二十九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將該資產用於最佳用途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或者將該資產出售給能夠用於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
最佳用途,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資產和負債組合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
第三十條 企業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應當考慮法律上是否允許、實物上是否可能以及財務上是否可行等因素。
(一)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法律上是否允許,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使用在法律上的限制。(二)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實物上是否可能,應當考慮市場參與者在對該資產定價時考慮的資產實物特徵。
(三)企業判斷非金融資產的用途在財務上是否可行,應當考慮在法律上允許且實物上可能的情況下,使用該資產能否產生足夠的收益或現金流量,從而在補償使資產用於該用途所發生的成本後,仍然能夠滿足市場參與者所要求的投資回報。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確定非金融資產的最佳用途。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非金融資產,應當基於最佳用途確定下列估值前提:
(一)市場參與者單獨使用一項非金融資產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同樣單獨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
(二)市場參與者將一項非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或者其他資產或負債的組合)組合使用產生最大價值的,該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是將其出售給以同樣組合方式使用該資產的市場參與者的當前交易價格,並且該市場參與者可以取得組合中的其他資產和負債。其中,負債包括企業為籌集營運資金產生的負債,但不包括企業為組合之外的資產籌集資金所產生的負債。最佳用途的假定應當一致地應用於組合中所有與最佳用途相關的資產。
企業應當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判斷該資產的最佳用途是單獨使用、與其他資產組合使用、還是與其他資產和負債組合使用,但在計量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應當假定按照本准則第七條確定的計量單元出售該資產。
❾ 對非金融資產估值的前提主要有哪些
非衍生金來融資產,是指除衍自生金融資產外的金融資產,比如現金,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
而衍生金融資產:是指具有以下特徵的金融工具或其它合同:
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或其它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變數為非金融變數,該變數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有類似反應的其它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從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徵來理解衍生金融資產,比如遠期合同,期貨合同,期權等都屬於衍生金融資產,總的來說衍生金融資產是一種衍生的權利
❿ 金融工具估值技術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財會[2006]3號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條 企業在進行金融工具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金融工具進行歸類。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四)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五)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六)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七)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四條 本准則不涉及按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並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准則。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條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實質,以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確認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六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以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
(二)該金融工具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第七條 企業發行的、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金融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
(二)該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其中,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
第八條 對於是否通過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等)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
(一)可認定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相關的事項不會發生。
(二)只有在發行方發生企業清算的情況下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
第九條 對於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表明該衍生金融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發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分拆,分別進行處理。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先確定負債成份的公允價值並以此作為其初始確認金額,再按照該金融工具整體的發行價格扣除負債成份初始確認金額後的金額確定權益成份的初始確認金額。發行該非衍生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份和權益成份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權益工具收到的對價扣除交易費用(不涉及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行權益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後,應當增加所有者權益;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在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自身權益工具時,不應當確認利得或損失。
第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金融負債的,其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種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企業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後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現在是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條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業在附註中披露已確認和未確認金融工具的有關信息。
企業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應當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評價。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於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據;
2.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3.指定後如何消除或明顯減少原來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條件。
(三)確定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以及計算確定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所使用的具體方法。
(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和損失的計量基礎。
(五)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
(六)其他與金融工具相關的會計政策。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十七條 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額,以及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分散該信用風險的金額。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本期因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本期公允價值變動額以及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以來的累計變動額。
第十八條 企業將某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本期因相關信用風險變化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到期日按合同約定應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九條 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使該金融資產後續計量基礎由成本或攤余成本改為公允價值,或由公允價值改為成本或攤余成本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後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於不滿足《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四)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繼續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為負債或有負債的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與擔保物有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收到的擔保物(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在擔保物所有人沒有違約時就可以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擔保物的公允價值。
(二)已將收到的擔保物出售或再作為擔保物的,披露該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擔保物退回的義務。
(三)與擔保物使用相關的期限和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每類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詳細信息,包括前後兩期可比的金融資產減值准備期初余額、本期計提數、本期轉回數、期末余額之間的調節信息等。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違約借款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違約(本期沒有按合同如期還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質及原因。
(二)資產負債表日違約借款的賬面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准對外報出前,就違約事項已採取的補救措施、與債權人協商將借款展期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保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關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及其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以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處理但預期不會發生的預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五)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直接計入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初始確認金額的金額。
(六)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七條 對於公允價值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於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企業應當披露本期無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二十九條 除本准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外,企業應當按照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公允價值信息:
(一)確定公允價值所採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參考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或採用估值技術等。採用估值技術的,按照各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分別披露相關估值假設,包括提前還款率、預計信用損失率、利率或折現率等。
(二)公允價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採用估值技術確定,而該估值技術沒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當前公開交易價格和易於獲得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假設。這種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這一事實及改變估值假設可能產生的影響,同時披露採用這種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的本期變動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數額。
企業在判斷估值技術對估值假設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時,應當綜合考慮凈利潤、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適用於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應當以總額為基礎披露(在資產負債表中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凈額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應當有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比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
第三十條 對於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五十二條(三)的規定,採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開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計量的,應當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損益中確認原實際交易價格與公允價值之間形成的差異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二)該項差異的期初和期末余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其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披露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而未作相關公允價值披露的事實。
(二)該金融工具的描述、賬面價值以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原因。
(三)該金融工具相關市場的描述。
(四)企業是否有意處置該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處置方式。
(五)本期已終止確認該金融工具的,應當披露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以及終止確認形成的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本期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的凈利得或凈損失。
(二)本期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息收入總額或利息費用總額。
(三)下列項目形成的、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外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企業為他人管理信託財產和其他託管行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描述性信息和數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過程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發生改變的,應當作相應說明。
(二)數量信息
1.資產負債表日風險敞口總括數據。企業在提供該數據時,應當以內部提供給關鍵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應當說明哪種方法能提供最相關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則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的信息。
3.資產負債表日風險集中信息。風險集中信息應當包括管理層如何確定風險集中點的說明、確定各風險集中點的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各風險集中點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數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如不符合相互抵銷條件的凈額結算協議等)的情況下,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額,以及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發生減值但相關合同條款已重新商定過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 最能代表企業資產負債表日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金融資產金額,應當是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扣除下列兩項金額後的余額:
(一)按照本准則第十三條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二)已對該金融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類別披露已逾期或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但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期限分析。
(二)資產負債表日單項確定為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信息,以及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三)企業持有的、與各類金融資產對應的擔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及其公允價值。相關公允價值確實難以估計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本期因債務人違約而處置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對應的資產所取得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滿足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這些資產不易轉換為現金的,應當披露處置這些資產或擬將其用於日常經營的計劃等。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餘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流動風險的方法。
流動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與金融負債有關的義務時遇到資金短缺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在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於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本數,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間段內。
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用於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額。
債務人承諾分期支付金融負債的,債權人應當把每期將收取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
債權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質的存款,應當列入最早的時間段內。
第四十二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外匯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外匯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敏感性分析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數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該方法和假設與前一期不同的,應當披露發生改變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企業採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風險變數之間(如利率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採用該種方法管理財務風險的,可不按照本准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披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於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該種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條 按照本准則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對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內在市場風險的,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