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賃合同逾期支付租金能否請求支付利息
租賃合同糾紛法院會不會支持當事人的利息主張,主要看租賃合同中有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如果有約定的,法院就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㈡ 融資租賃出資收到的逾期利息是否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逾期利息處理
欠收逾期息,是一種未實現的租賃收益,可以自欠收日所在月份起,逐月以新專發生屬的欠收逾期息借記「應收租賃款」,貸記「未實現租賃收益」,也可以自第一期租金日所在的年份的次年起,直至租賃合同結束時止,每年一月份,以上年新增的欠收逾期息借記「應收租賃款」,貸記「未實現租賃收益」,從最保守的角度出發,也可以不作上述會計處理,而是在實際收到時再處理。